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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物业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7 02:54: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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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物业管理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2007〕第 1 号



《邢台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13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姜德果


二OO七年四月二日


邢台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使用、管理及其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调工作。
  建设、规划、物价、城市管理、广播电视、公安、环保、供电、供热、供水、供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 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 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
  (七)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
  (八)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九)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一) 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二)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 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 业主共用供电、供热、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  (二) 建筑规模;
  (三) 属于一个自然或封闭小区;
  (四) 与社区居委会设置大体相适应。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房屋预出售前,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工作。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组成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个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第九条第三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未及时报告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要求后,应当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代表,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十一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以业主代表为主、并由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派人参加的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住宅物业业主数量超过二百人(含二百人)时,可按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选出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以下规定:
  (一)住宅物业按套数确定投票权数,每套一票;
  (二)非住宅物业按建筑面积确定投票权数,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不足一百平方米的按一票计算,大于一百平方米的部分,每增加一百平方米增加一票,多出部分不足一百平方米的不计票数;
   (三) 单个业主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数的百分之三十,剩余投票权按照其他业主占全部投票权数的比例分摊给其他业主;
  (四)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不计投票权数。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 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 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 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 决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筹集、管理、使用方案;
   (六) 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安全防范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七) 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发生重大事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 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备案表;
  (二)物业基本情况;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四)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五)业主大会决议(附业主及投票权数清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凭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刻制印章介绍信,到公安部门申请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数额不低于五人,应为单数,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第二十二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经费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制定物业管理方案,明确招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建立、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的配置及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标准、费用等事宜,并报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之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三十一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建筑面积不足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第三十二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建设单位 应当按照以下时限完成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三十日内;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九十日内。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定的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三十五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三十六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 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的比例(不足五十平方米的按五十平方米配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配置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适合办公使用,不得配置地下室、车库等房屋。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企业使用。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市级以上资质审批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外地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需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等有关合法有效证件,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一方不准备续签的,应当自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通知对方。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前款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照《邢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以上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九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办法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进户阀门或者分户计量表以外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五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在装饰装修开工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中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八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九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对投诉、举报内容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建设单位未将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取得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并处吊销资质证书;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两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九)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十一)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以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个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单位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一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四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17日公布的《邢台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秦政 [2005] 1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秦皇岛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秦皇岛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 则
1.编制目的
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供水事故,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避免和减少供水事故发生,并在发生事故后能迅速有效的控制和处理,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缩小由事故造成的停水范围,保证全市范围的正常用水。
2.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营造“关注城市供水安全、关注城市人民生产生活”的氛围。
3.编制原则
在保证出现影响供水的事故时,本着“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分别处理”的原则,实施有效快捷的抢险抢修和处置,尽快恢复正常供水状态,确保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秦皇岛市境内由于液氯泄漏、电气设备、水质、供水管网出现故障导致供水事故时的应急抢险抢修。
5.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氯气安全规程》 GB11984-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J/T206-2005
《秦皇岛市供水管理办法》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94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秦皇岛市自来水总公司社会服务承诺制度》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及供水企业特点,制订本预案。
二、事故应急救援的预防
1.供水企业基本概况
承担全市供水任务的为市自来水总公司和县级自来水公司。市自来水总公司其所属五个地表水厂分别是:北戴河水厂、山海关水厂、海港水厂、柳村水厂、汤河水厂。
两个地下水源地:枣园水源地、柳江水源地;洋河水库和石河水库为主水源。
汤河水源为备用水源。山海关水厂、柳村水厂原水取自石河水库;海港水厂原水取自洋河水库和石河水库;北戴河水厂原水取自洋河水库;汤河水厂原水主要取自洋河水库和汤河水。
总公司所辖DN75以上供水管网长度为682千米,服务面积为76.8平方千米,服务人口73.9万人。山海关区供水管网自成体系,目前没有与市区联网,北戴河区和海港区的供水管网已联网,供水时可以相互调剂。
城市供水是城市正常运行的保障,供水企业取用原水,经过加药反应、沉淀过滤、加氯消毒、泵站加压、水质检验,将合格的水通过地下供水管网送到用户,来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如果原水供应、加氯系统、电气设备、水质、供水管网等方面出现故障或事故,将直接影响制水生产,影响全市的正常供水。
2.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1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 指 挥:王进勤(市公用事业局局长)
副总指挥:刘国锋(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
程 贵(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市自来水总公司党委书记兼总经理)
成 员:部 庆(市公用事业局安保科科长)
王志林(市自来水总公司副总经理)
马福成(市自来水总公司副总经理)
马超群(市自来水总公司副总经理)
杨静华(市自来水总公司副总经理)
苏 魁(市自来水总公司副总经理)
张香玉(市自来水总公司党委副书记)
杨 青(市自来水总公司纪委书记)
韩子峰(市自来水总公司工会主席)
其他成员为市自来水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安全处处长、生产技术处处长、能源设备处处长、经理办公室主任、保卫处处长、供应处处长、行政处处长、水质检测中心主任、武装部部长、社会服务承诺办公室主任、人事劳资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宣教部部长、工会生活部部长、各基层单位行政主要领导。
执行指挥: 程 贵(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市自来水总公司党委书记兼总经理)
执行副指挥:王志林(市自来水总公司副总经理)
马福成(市自来水总公司副总经理)
马超群(市自来水总公司副总经理)
杨静华(市自来水总公司副总经理)
苏 魁(市自来水总公司副总经理)
张香玉(市自来水总公司党委副书记)
杨 青(市自来水总公司纪委书记)
韩子峰(市自来水总公司工会主席)

2.2分工
名 称 救援组 组 长 负责部门 组成部门
应急救援指挥部 事故处置组 马福成 苏 魁 生产技术处 能源设备处管网维修部门水质检测中心 生技处、能设处、安全处、武装部、管网维修部门、水质检测中心、供水工程公司
安全警戒组 杨 青 保卫处 保卫处、各相关单位保卫科
安全疏散组 杨 青 保卫处 保卫处、各相关单位保卫科
环境监测组 马福成 安全处 安全处、水质检测中心、各相关单位有关人员
伤亡抢救组 赵炳新 行政处 行政处
信息发布组 张香玉 宣教部 宣教部、各相关单位有关人员
物资供应组 杨静华张立宏 供应处 供应处、财务处 、经理办各相关单位有关人员
善后处置组 韩子峰 人劳处工  会 人劳处、工会、各相关单位有关人员
通讯联络组 母景章 经理办公室 经理办公室 、生产技术处、承诺办 、管网处
2.3指挥部工作职责
负责制(修)定供水行业《供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组织训练和演练;检查、督促做好供水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指令;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向上级报告和向事故现场周边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指令;组织事故调查,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
2.4指挥部人员分工
2.4.1总 指 挥:组织指挥供水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4.2副总指挥:按照分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工作;
2.4.3成员
2.4.3.1市公用事业局安保科长部庆协助总指挥负责事故救援过程中的总协调工作;
2.4.3.2市自来水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和各基层单位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按公司内部预案规定负责供水事故的一般处置和应急救援有关工作。
2.5各专业组职责
2.5.1各组组长
根据应急指挥部的分工负责本组职责范围内的应急指挥、协调工作。
2.5.2事故处置组
负责事故现场的抢险抢修工作。
2.5.3安全警戒组
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工作。负责疏散人员集结地的治安、警戒工作,配合市应急指挥小组进行交通管制,严格控制进入事故中心区域、波及区域及影响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同时协助灭火、洗消和抢救现场人员。
2.5.4安全疏散组
组织搜救现场中毒人员、并将受伤人员送往救护组;按照指挥部下达的疏散路线,组织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所有无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2.5.5环境监测组
负责液氯泄漏事故中心区域、波及区域及影响区域环境中氯气浓度检测,确定事故危害区域,并通报危害程度和范围。
2.5.6伤员抢救组
负责中毒、受伤人员的分类、现场救治及转院工作;负责液氯泄漏事故抢修人员的医学安全监护工作;负责调集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2.5.7信息发布组
负责联系新闻媒体进行现场情况的报道,确保报道内容的客观、真实;与安全疏散组配合进行疏散路线的广播和稳定民心的宣传。
2.5.8物资供应组
负责协调和调集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设备等;负责伤员、中毒人员的生活用品发放、应急生活安排等任务;负责事故所需资金的支持。
2.5.9善后处置组
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安置、抚恤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伤员救护组做好伤亡人员的登记统计工作。
2.5.10通讯联络组
负责各相关单位的通讯联络工作。
3.接警、预警
3.1接警信息平台
应急工作接警中心设在市自来水总公司生产技术处调度室(电话:3063859)、社会服务承诺办公室“晓静”热线值班室(电话:3622110)和管网处110值班室(电话:3637110),对各类供水事故统一接警;值班人员记录接警情况,并问清报警人姓名、住址和联系方法等相关内容。
3.2处警
接警值班人员应迅速做出判断,快速通知相关负责单位,组织必要的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情况核实,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并对经调查核实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预测,接警人员立即将接警内容及现场勘察情况上报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执行指挥。
3.3预警
由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令,指挥部成员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好预警和应急准备工作。
预警信息包括供水事故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4.应急响应
由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王进勤发布启动《秦皇岛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行动开始,并上报市政府。
公用事业局96116值班室将情况迅速报告主管市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自来水总公司及相关部门。
5.现场处理
供水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根据指挥部指令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保护财产。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简易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三、供水事故应急措施
影响供水企业正常供水的供水事故一般为液氯泄漏事故、电气设备事故、水质事故、管网爆漏事故,针对以上四类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液氯泄漏事故应急措施
1.基本情况:市自来水总公司所属五个地表水厂均常年使用杀毒灭菌剂——液氯。另外,北戴河公司河东寨加压站和海港水厂海阳末端加压站,也季节性使用液氯。
地理位置
北戴河水厂:东临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北戴河区人民政府;南临北戴河广电局、商业用房、苗圃、居民区、联峰北路;西临电厂、加油站、崔各庄。
加氯间位于水厂的东南部,东侧为蓄水池和三产生产车间,西侧为厂区大门和办公楼,北侧为反应池、沉淀池和供水泵站、滤站。
山海关水厂:东临正大肉鸡厂;南临罗城居民区;西临长城、山海关一中、山海关区委党校;北临一仓储站和刘道庄村、北环路。
加氯间位于水厂的西南部,东侧为水厂的清水池,南侧为山海关老水厂,西侧为老水厂北陡峰储水池,北侧为加药间和药库。
海港水厂:地处海港区民族路231号,东临民族路,四O八医院、海后干休所和红警里、新风里等住宅小区,有9路、16路公共汽车通过;南临港成大街,交建里小区、交建里小学,有14路公共汽车通过;西临文化路,市中级法院、北大营加油站和八三东里小区,有33路、34路公共汽车通过;北临燕山大街,桃园宾馆、华飞练歌城,有8路公共汽车通过。
加氯间位于水厂的北部,东侧有氯化铁和活性炭投注车间,南侧有反应池和平流沉淀池,西侧有小斜板沉淀池、虹吸滤池和四阀滤池。
汤河水厂:地处先锋路原电机厂北侧,东临先锋路、先锋里、冶金总厂,有9路公共汽车通过;南临原电机厂、廉庄小区、张庄小区;西临汤河带状公园、河堤路;北临北方玻璃集团、棉织厂、新立庄。
加氯间位于水厂的中部,东侧有宿舍、食堂,南侧有泵站和配电室,西侧有滤站和办公楼,北侧有反应池和沉淀池。
柳村水厂:地处海港区东部柳村,东临徐庄储运站、国家粮食储备库;南临徐庄;西临渤海中学、崔庄;北临木材公司、102国道,有33路公共汽车通过。
加药间位于水厂的东部,东侧是总公司氯库,西南侧有供水泵站、配电间、办公楼,西北侧有滤站。
市自来水总公司氯库处在柳村水厂院内东部,平时储存约20吨液氯,供各生产单位使用,是重大危险源。
2.使用状况
各水厂制水生产时,通常24小时连续使用2只充装量为500kg的液氯钢瓶,通过加氯系统对清水进行消毒。同时,还备存5—7只相同规格,未使用液氯钢瓶。目前各水厂最大危险源是液氯,如果使用、运输、储存和管理不当,都极有可能使液氯大量泄漏而无法控制,造成供水事故,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各制水厂加氯间和加药间为同一生产岗位,都制定了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实行24小时2人值班。该岗位工人均经过了安全培训,掌握了基本的操作要领,通常能够确保了加氯设备安全运行。
液氯泄漏后,迅速挥发成剧毒气体,因浓度的不同对人体会产生不同的影响。详见下表:
氯气的剂量——效应关系 (1ppm=3mg/ m³)
氯气浓度(ppm) 效 应
0.2—3.5 闻到气味(可产生一定的耐受性)
1—3 轻微的粘膜刺激,可忍受1小时
5—15 中度上呼吸道刺激
30 立即产生胸痛、呼吸困难、咳嗽、恶心呕吐
40—60 中毒性肺炎和肺水肿
430 30分钟以上死亡
1000 数分钟内死亡
3.安全设施、防护用品及用具
3.1安全设施:山海关水厂、汤河水厂安装了液氯泄漏报警装置,出现泄漏,能够及时报警;北戴河水厂、海港水厂安装了液氯泄漏自动回收装置,柳村水厂和总公司氯库共用一套液氯泄漏自动回收装置,出现一般性泄漏,能够及时回收、中和,确保安全。
3.2防护用品和用具:北戴河水厂和山海关水厂有正压式氧气呼吸器和多套过滤式防毒面具,海港水厂、汤河水厂、柳村水厂加氯岗位各设有2套过滤式防毒面具、2只长管自供式空气呼吸器,同时岗位职工还按规定发放了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正常情况下完全能够满足生产操作、维护维修的需要,防护工具目前保持完好,出现少量氯气泄漏时可随时使用。除此之外,按规定加氯间还常备一定数量的抢修器材,见下表:
加氯间常用抢修器材表
器 材 名 称 常 备 数 量 器 材 名 称 常 备 数 量
易 熔 塞 2—3个 克 丝 钳 1把
六 角 螺 帽 2—3个 竹签、木塞、铅塞 5个,Φ6
专 用 扳 手 1把 铁 丝 20M
活 动 扳 手 1把 铁 箍 2个
手 锤 1把 橡 胶 垫 2条
密 封 用 带 1盘 浓度10%氨水 200ml
4.事故现场通讯联系
发生事故后,现场联系除能够利用的办公电话和手机外,可采用市自来水总公司所属的供水工程公司、管网处在用的对讲机。发给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组成人员及事故现场抢险的有关人员使用。对讲机总发射台设在管网处110值班室,覆盖范围为15千米。如果市自来水总公司某一地表水厂发生液氯泄漏事故,一般可以满足事故现场通讯联系的需要。
5.企业内部应急响应
5.1市自来水总公司全体职工都负有事故应急救援的义务,要自觉服从指挥部的统一协调和指挥,接警后要迅速到达指定地点,积极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5.2市自来水总公司各专业抢险组织,按照企业内部预案规定分工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抢险救援工作。
6.人员疏散
依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和范围,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安全疏散组按职责分工,组织人员疏散。
7.危险警戒区的确定及警戒
救援指挥部按泄漏地点上风500米,下风1000米的范围确定危险警戒区;事故现场警戒区以液氯泄漏点为中心,半径100米划定;事故波及区域应根据当时的气候条件和具体的监测结果划定。事故现场警戒区域由安全警戒组负责警戒,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危险警戒区的警戒工作。警戒人员要佩有明显的标志。如果危及周边的居民群众,及时通知公安、消防、安全监督、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按所划定的范围进行必要的封锁。
8.液氯泄漏应急处置
8.1一般情况下液氯钢瓶存放在加氯间,其泄漏量由于漏点的不同而不同,泄漏又可因季节、风向等因素波及范围也不一样。事故的原因也很多,如操作失误、设备失修、腐蚀或设备本身的原因而引起。最严重的是氯瓶破裂、氯瓶阀门断开而引起的大量液氯泄漏。
如果出现液氯微量泄漏,由自动报警系统、岗位操作人员巡检等方式及时发现,并按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可以避免事故范围扩大,减少环境污染。
如果出现出氯瓶阀门断开或瓶体开裂,出现大量液氯溢出,自动报警系统或值班人员虽然能及时发现,但一时难以控制和处置,液氯泄漏后以456倍的体积进行蒸发扩散,极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并波及厂区周边范围。市自来水总公司北戴河水厂、海港水厂、柳村水厂和氯库可关闭门窗、打开液氯回收装置进行吸收中和,尽量减少氯在空气中的残留量;各水厂应确定职工紧急疏散点,由一名负责人负责组织,按照指挥部的指令,随时参加救援工作。
8.2液氯大量泄漏的处置
处置原则:现场人员应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至上风500米外,应急处置人员配戴正压式呼吸器,穿全封闭化学防护服。迅速将泄漏的氯瓶放置于事故水池中,进行分解中和,市自来水总公司北戴河水厂、海港水厂、柳村水厂和氯库打开液氯回收系统,进行强制中和,待液氯浓度降低至安全排放标准后,进行强制通风,进一步消除操作间内的余氯。
8.2.1值班人员发现加氯间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周围布满了黄绿色烟雾时,应立即佩戴呼吸器,检查具体的泄漏地点,并向市自来水总公司报告。
8.2.2值班人员视泄漏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法。如果是氯瓶瓶体泄漏,应带防毒面具或呼吸器,将泄漏处转至上方,使之处于气态空间;易熔塞处泄漏,应用竹签、木塞做堵漏处理;瓶阀泄漏时,拧紧六角螺母;瓶体焊缝泄漏时,应用内衬橡胶垫的铁箍箍紧。
8.2.3市自来水总公司有关部门要迅速报告总经理,由总经理下达企业内部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同时通知各指挥部成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8.2.4事故发生单位将液氯的泄漏程度及危害范围报市自来水总公司,由总公司决定如何进行处置。
8.2.5市自来水总公司根据事故状态,命令应急救援队伍立即展开救援工作。如果自身力量难以完成救援工作或救援时有可能会出现更大的人员伤害时,市自来水总公司应向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总指挥发布启动应急救援指令,进行救援。通讯联络组向市公安、安监、卫生、环保等部门进行报告和求援。
8.2.6当外部救援人员到达后,事故处置组应全力做好协调配合工作,详尽地提供出泄漏地点的基本情况,以便救援人员做出快速判断,制订、实施救助方案。消防救护人员佩戴好呼吸器,首先查明现场有无中毒人员,以最快的速度将中毒人员脱离现场,同时由消防队员身着防化服对现场泄漏的液氯钢瓶进行挖坑掩埋、投石灰、放水等紧急处理,严禁向泄漏的液氯钢瓶直接喷水。应向泄漏点周围喷雾状碱液(氢氧化钠和氢氧化钾溶液)或水,吸收已经挥发到空气中的氯气,防止其大面积扩散,导致隔离区外人员中毒。处在下风向区域内职工立即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或以湿毛巾、口罩等物品捂口鼻,到集结地点,按统一安排,协助抢险抢修队进行工作,一定要注意对自身眼睛和面部的防护,以免造成新的伤害。
8.2.7伤员抢救组在120急救人员未到达前,应根据现场人员中毒情况,对严重的中毒者,要设法迅速将其移至空气新鲜处;如果呼吸、心跳停止,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挤压术;雾化吸入5%碳酸氢钠溶液;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0.9%NaCl溶液)洗眼、鼻和口;对粘膜皮肤损伤者,应及时大量清水冲洗患处等治疗措施,来赢得最佳的救护治疗时间。待120急救人员到达后,积极协助配合救护人员做好抢救工作,提供详细的病人资料,重伤员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8.2.8环境检测组应根据当时风向、风速,判断毒气扩散的方向和速度,进行监测尽快查明氯气浓度和扩散情况,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指挥部;安全疏散组根据指挥部决定通知扩散区域内的居民群众撤离,事故处置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面的扩大,将环境污染降低到最低程度,同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8.2.9安全警戒组按指挥部指定地点集结人员,在事故现场周围设岗,划分禁区并加强警戒和巡回检查,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当氯气扩散波及周边安全时,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按指挥部确定的路线、集结点安全疏散、撤离,同时周边街道由交警进行管制。
8.2.10事故处置组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对氯气漏点进行抢修。无法抢修时,拨打119报警电话,配合专业消防人员进行有效处置。
8.2.11当事故得到控制,事故处置组对设备系统进行详细检查,确认事故隐患已消除,总指挥根据环境监测组的监测结果,发布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恢复生产,解除交通管制的指令。
8.2.12氯气大量泄漏时安全疏散组组织职工及周边群众,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同时按逆风方向撤离。
9.注意事项
9.1物资供应组做好物资器材的准备。如必要的指挥通讯、报警、洗消、消防、抢险抢修等器材和交通工具,并定期检查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状态。根据防护等级应配备防护服和防护面具。见下表:
级别 形式 防化服 防护服 防护面具
一级 全身 内置式重型防化服 全棉防静电内外衣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全防型滤毒罐
二级 全身 封闭式防化服 全棉防静电内外衣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全防型滤毒罐
三级 呼吸 简易防化服 战斗服 简易滤毒罐、面罩或口罩、毛巾等防护器材
9.2染毒区人员撤离现场的注意事项
9.2.1做好防护再撤离。染毒区人员撤离前应戴好合适的防毒面具,同时穿好防护服或雨衣(大外套),尽可能少的将皮肤暴露在毒气中。
9.2.2 迅速判明事故当时风向。可利用风标、旗帜、风向袋等辩明风向,向上风撤离。
9.2.3听从指挥。染毒区人员在撤离时,不要慌乱,要听从指挥部的指令和安全疏散组的安排,按指定路线,向指定的集结点撤离。
9.2.4防止继发伤害。尽可能向侧、逆风向转移,并避免横穿毒源中心或危险地带。
9.2.5发扬互帮互助精神。染毒区人员在自救的同时要帮助同伴一起撤离染毒区域。
9.2.6掌握一些简单的防护方法。在氯气泄漏而无防护器具时,用湿手巾等物捂住口鼻撤离染毒区。
9.3救援人员进入染毒区域及实施救援的注意事项
9.3.1救援人员进入染毒区域前必须清楚了解染毒区域的地形、建筑分布、有无爆炸和火灾的危险、毒物种类及大致浓度,佩带好各种防护器材,做好自身的防护工作。
9.3.2避免单独行动,应至少2—3人为一组集体行动,以便互相监护照应,所用的救护器材应具有防爆功能。
9.3.3进入染毒区的救援人员必须明确负责人,指挥协调在染毒区域内的救援行动,利用对讲机等随时与指挥部及其他救援队伍取得联系,同时所有参加救援人员必须听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9.4开展现场急救工作时的注意事项
9.4.1做好自身防护。伤员抢救组在救护过程中要随时注意风向的变化,及时迅速做好现场急救医疗点的转移及伤员的防护工作。
9.4.2分工合作。当事故现场有大批伤员的情况下,伤员抢救组应分工合作,做到任务到人,职责明确,团结协作。
9.4.3急救处理程序化。为了避免现场救治工作杂乱无章,医务人员应事先设计好液氯泄漏时所应采取的现场急救程序。
9.4.4注意防护好伤员眼睛。在为伤员作医疗处置过程中,尽可能地保护好伤病员的眼睛,切记不要遗漏对眼睛的检查和处理。
9.4.5当人员发生冻伤时,应迅速复温,复温的方法是采用40—42℃恒温热水浸泡,使其温度提高至接近正常,在对冻伤的部位进行轻柔按摩时,应注意不要将伤处的皮肤擦破,以防感染。
9.4.6处理污染物。要注意对伤病员污染衣物的处理,防止发生继发性损害,特别是对某些毒物中毒的病人做人工呼吸时,要谨防救援人员再次引起中毒,因此不宜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
9.4.7交接手续完备。对现场急救处理后的伤病员,应做到一人一卡,将基本情况初步诊断、处理措施记录在卡上,并挂在伤病员的胸前或手腕上,便于识别及下一步的诊治,移交伤病员时要手续完备。
9.4.8做好登记统计工作。应做好现场急救工作的统计工作,做到资料准确、数据准确,为日后总结经验教训积累第一手资料。
9.5转送伤员的注意事项
9.5.1合理安排车辆。在救护车辆不够用的情况下,对危重伤病员应在有医疗监护的情况下,安排急救型救护车转送,对轻度伤病员可安排大型客车集体转送。
9.5.2合理选送医院。转送医院时,应根据伤病员的情况以及附近医院的技术力量和特点有针对性地转送,避免再次转院。但是必须注意避免发生一味追求高标准的医疗条件而延误伤病员的抢救时机。
电气设备事故应急措施
1.基本情况
市自来水总公司所辖五个地表水厂和两个季节性调节水源地都设有10千伏高压配电室和380伏的低压配电室。其中五个地表水厂均采用双路电源供电制。
2.电气设备故障引起的供水事故处置措施
电源断电故障、电气设备故障、电气故障引起火灾或爆炸都可能导致供水事故的发生,故其处置措施分述如下:
2.1电源断电故障
2.1.1水厂一路电源断电
2.1.1.1水厂变配电室工作人员,应按照配电室倒闸操作规程进行倒闸操作,使用另一路电源,尽快恢复制水生产。
2.1.1.2倒闸操作完成后,配电室值班人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故障情况,企业应迅速安排有关人员进行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2.1.2水厂两路电源断电
2.1.2.1水厂配电室工作人员经过验电操作确认两路电源均断电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2.1.2.2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尽快安排人员查找电源断电原因,尽快恢复正常供电。如重新恢复正常供电所需时间较长,应及时向总经理和总公司生产技术处调度室报告水厂停产情况,同时关闭水厂原水进水阀门和滤池进、出水阀门。
2.1.2.3市自来水总公司生产技术处调度室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进行供水调度,确保市区正常供水。
2.2电气设备故障
2.2.1供水泵房机电设备发生故障
2.2.1.1泵房工作人员应立即通知配电室工作人员切断故障机电设备的供电线路,同时开启备用水泵供水,并向上级报告。
2.2.1.2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组织维修人员对故障机电设备进行维修。
2.2.1.3如果供水泵房的备用机泵也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被迫停止供水生产时,水厂负责人应立即上报总经理和总公司生产技术处调度室,请求进行供水调度,并指挥水厂维修人员进行快速抢修。
2.2.2配电室配电系统发生故障
2.2.2.1某一条配电线路发生故障后,泵房工作人员应开启备用机泵进行供水生产。
2.2.2.2水厂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维修电工对发生故障的配电系统进行维修。
2.2.2.3当配电系统全部发生故障,造成停电而停止供水时,水厂负责人应及时向总经理和总公司生产技术处调度室报告,总公司生产技术处调度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供水调度。
如果由于电源断电和电气设备故障造成较长时间水厂停产,市自来水总公司应立即将情况上报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时市自来水总公司有关单位和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生产。在停产期间要加强供水调度,尽量缩小停水范围。
2.3电气事故引起火灾或爆炸
2.3.1现场人员立即将事故简单情况以最快的速度和最快捷的方式上报市自来水总公司,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组织人员疏散,将伤亡人员移至安全区域,进行事故初期的救援处置;
2.3.2市自来水总公司根据事故危害程度上报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时拨打110、119、120等报警电话,请求支援和协助抢险救灾。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向市应急救援委员会报告。
2.3.3市应急救援委员会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发布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指令,指派专业现场救援、工程抢险、医疗卫生、治安保障队伍,进行事故抢险救援。
2.3.4当火灾或爆炸事故造成水厂停产时,市自来水总公司要立即启动生产事故调度预案,尽量保证正常供水生产。
3.现场处置注意事项
3.1触电的现场自救
3.1.1迅速脱离电源
3.1.1.1如果电源的闸刀开关或插头等电源控制设备就在附近,应迅速断开。一般的灯开关、拉线开关只控制电源的一根线,它控制的不一定是相线,还应将闸刀开关拉开。
3.1.1.2如果闸刀开关或插头等电源控制设备离触电地点较远,则应用干燥的木棒、竹竿、木条等物迅速将电线拨离触电者。拨离时要特别注意安全,能拨的不要挑,以防电线甩到别人或滑到自己身上。
3.1.1.3如果现场附近无任何适用的绝缘物,而触电者的衣服是干燥的,则可用包有干燥的毛巾或衣服的一只手去拉触电者的衣服,使其脱离电源。若救护人员未穿鞋或鞋已潮湿,则不能这样去抢救。
3.1.1.4如果事故发生在高压设备上,为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停电,或采取正确的方法切断电源。如果触电者在高处,在使其脱离电源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摔伤、坠落等二次伤害。
3.2对症救治
当触电者脱离了电源以后,应迅速根据具体情况就地进行抢救。
3.2.1如果触电人的伤害并不严重,神志清醒,只是有些心慌、四肢发麻、全身乏力,或虽曾一度昏迷,但未失去知觉,可让他就地安静休息一段时间,不要走动,并作仔细观察。
3.2.2 如果触电者伤害情况较严重,无知觉、无呼吸,但心脏有跳动(头部触电者出现这种症状),应采用口对口人工呼吸方法抢救。如有呼吸,但心脏停止跳动,则应采用人工胸外心脏挤压法抢救。胸外心脏挤压速度要均匀,每分钟80次左右。
3.2.3如果触电者的伤害情况很严重,心跳和呼吸都已停止,则需要同时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和人工胸外心脏挤压。如现场只有一人抢救时,可交替使用这两种方法,先进行口对口吹气两次,再做心脏挤压15次,如此循环连续操作。
用两种方法抢救时,一般需要较长的时间,必须耐心地进行。
触电急救应尽可能就地进行,只有在条件不允许时,才能将触电者抬到附近的医院进行抢救;在转送途中,不要停止抢救工作。
抢救过程中不要轻易注射强心针。因为不具备一定的医疗条件及相当的医疗水平,注射强心针可能使触电者心室作纤维性颤动,导致心脏跳动停止而死亡。
3.3电气灭火
着火后电气设备可能带电,如不注意可能引起触电事故,另外,有些电气设备本身充有大量的油,可能发生喷油,造成火势蔓延,因此,扑灭电气火灾应注意以下几点:
3.3.1切断部位应选择得当,不得因切断电源影响疏散和灭火工作。
3.3.2在可能的条件下,先卸去线路负荷,再切断电源。
3.3.3因火烧、烟熏、水浇,电气绝缘性能大大降低,切断电源应配用绝缘的工具。
3.3.4应在电源侧的电线支持点附近剪断电线,防止电线断落下来造成电击或短路。
3.3.5带电灭火应采用干粉、二氧化碳、1211等灭火器。禁止使用泡沫灭火器带电灭火。
3.3.6人及所带器材与带电体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干粉、二氧化碳、1211等灭火器喷嘴至10千伏带电体的距离不得小于0.4米。
3.3.7如有带电体导线断落下来,应在落地点周围画警戒线,防止可能的跨步电压电击。
3.3.8充油设备外部着火时,可用干粉等灭火器灭火。如火势较大,应切断电源,并可用水灭火。充油设备内部着火时,除应即使切断电源外,可用喷雾水、泡沫等灭火。应注意防止燃着的油顺电线蔓延。
水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基本情况
市自来水总公司实行三级水质检测制度,即班级检测、水厂化验室检测和中心化验室检测,共有各级各类水质检测专业人员50人,其中高级职称4人,中级职称3人,拥有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原子吸引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低本底α、β放射性测定仪等大型检测仪器设备。除按国家《GB5749—85生活饮用水标准》要求完成35项检测项目外,目前,检测项目已达55项,是一个检测仪器设备比较齐全,技术力量较为雄厚的水质检测机构,能够满足供水企业水质检测的需要。因原水水质的变化和其它隐患都有可能造成水质事故,直接影响城市供水。
2.水质异常的处置措施
2.1当原水水质出现异常,藻类含量猛增,污染物质超过有关标准时,水厂化验室要实行24小时值班,加强水质检测的频率,及时向水厂领导及供水企业主管领导汇报水质情况,并上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监督等部门。
2.2当供水水源水质或供水设施发生重大污染事件时,供水企业应立即查明污染原因,及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同时上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监督等部门。
2.3当发生不明原因的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爆发事件时,供水企业应立即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2.3.1加强对该水源水质的监测,增加检测频率和检测项目,会同环保局、引青局、卫生监测部门尽快查明原因。
2.3.2合理调配水源,在管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其他水源作为该水厂的原水,在管网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可停止使用该水源的水厂供水。
2.3.3提高水厂的液氯投加量,增强杀毒效果,如果原水浑浊度较高时,可投加净水剂配合杀毒。
2.3高藻期原水藻类含量高,处理难度大,沉淀后水和出厂水难以达到标准要求。水厂应根据自身工艺条件,采取如下措施:
2.3.1在原水处于高藻水期间,藻类含量达到1000万个/升时,水厂应立即在原水中投加液氯,并适当提高加氯量,提高预氯化效果,工艺上采取多点投加方式。在单存依靠预氯化达不到理想灭藻效果时,可投加氧化剂高锰酸钾以提高灭藻效果。
2.3.2原水藻类含量很高,严重影响水厂生产时,应在洋河水库投加硫酸铜,采取多种药剂综合灭藻的方法杀死藻类。
2.3.3海港水厂、北戴河水厂在使用高藻原水时,应当及时启用气浮工艺,在原水PH值偏高(达到8.5以上时),净水剂硫酸铝不能满足适用条件时,及时改投三氯化铁,投加量以控制沉后水浊度在2.2—3.5NTU为准。
2.3.4如果净水剂投加量过大,造成出厂水PH值在7.0以下,应在沉淀后水中投加碱,使出厂水PH值达到规定要求。
2.3.5以硫酸铝作为净水剂的水厂在原水高藻时加液氯除藻效果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取投加高锰酸钾的方法提高混凝效果。
2.3.6原水水质恶化,藻类含量爆发性增殖,给制水生产造成很大影响时,可根据洋河、石河原水水质情况,合理调配,选择最佳的分质供水方案。
2.3.7当原水由于藻类爆发,水体产生异臭、异味时,预加氯及混凝沉淀不能将其有效去除时,即出厂水仍有异臭、异味,或色度大于15度时,应及时投加活性炭或投加高锰酸钾的去除异臭、异味。
2.4由于大量降雨,原水含有大量泥沙和悬浮物质,造成原水浑浊度增高时,可通过合理调整净水剂投加量的方法来达到满意的净水效果。
2.4.1在原水处于浑水期,均可使用净水剂硫酸铝。
2.4.2在投加硫酸铝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投加量,以防造成PH值偏低。
当水质事故造成水厂供水停产时,市自来水总公司应立即启动生产事故调度预案,确保正常供水生产。
供水管网事故应急措施
1、基本情况:
市自来水总公司承担供水管网抢修任务的共有六个专业队伍,通常情况下,按属地管辖原则,各自负责区域内的供水管网抢修工作,但遇特殊情况,在指挥部统一调度下,实现维修力量、设备、器材共享,从而达到快速、高效的抢修目的,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抢险抢修任务。
2、管网抢修专业队伍组成及职责
市供水管网抢修队设队长1 人,由自来水总公司主管管网工作的副总经理苏魁担任;下设六个供水管网抢修分队,各单位设立抢修办公室,均设在本单位“110”值班室。
海港区抢修分队:负责海港区域内供水管网和石河通向海港区原水管线的抢修。
队 长:杜惠利 市自来水总公司管网处处长
副队长:李 强 市自来水总公司管网处副书记
时俊涛 市自来水总公司管网处副处长
抢修办公室电话:3637110 3660110
队员共计27人
北戴河公司分队:负责北戴河区域内供水管网的抢修。
队 长:马超群 市自来水总公司副总经理兼北戴河公司经理
副队长:门国华 市自来水总公司北戴河公司副经理
张会生 市自来水总公司北戴河公司科长
抢修办公室电话:4186902
队员共计10人
山海关公司分队:负责山海关区域内供水管网和石河通向水厂的原水管线的抢修。
队 长:刘志强 市自来水总公司山海关公司经理
副队长:赵玉舒 市自来水总公司山海关公司副经理
刘洪浩 市自来水总公司山海关公司科长
抢修办公室电话:5051864
队员共计16人
市开发区公司分队:负责市开发区区域内供水管网的抢修。
队 长:宋忠海 市自来水总公司市开发区公司经理
副队长:石存福 市自来水总公司市开发区公司副经理
洪伟光 市自来水总公司市开发区公司科长
抢修办公室电话:8051865
队员共计8人
山海关开发区公司分队:负责市开发区东区区域内供水管网的抢修。
队 长: 马重群 市自来水总公司山海关开发区公司经理
副队长: 付立国 市自来水总公司山海关开发区公司副经理
王韵枫 市自来水总公司山海关开发区公司科长
抢修办公室电话:5085198
队员共计6人
供水工程公司分队:负责所铺设安装的供水管网保修期间内的抢修
队 长:李会生 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工程公司经理
副队长:韩兆忠 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工程公司副经理
抢修办公室电话:3660185
队员共计40人
以上各抢修分队要根据管网抢修需要,随时增加抢修力量。
3、抢修机械与设备和材料
北戴河公司:8吨吊车一台,0.3立方米挖掘机一台,50KW发电机一台,污水泵10台
山海关公司:50KW、10KW发电机各一台,污水泵4台。所需吊车、挖掘机已与租用单位达成协议,按需要准时到位。
市开公司:30KW发电机一台,污水泵3台,所需吊车、挖掘机已与租用单位达成协议,按需要准时到位。
山开公司:30KW发电机一台,污水泵3台,所需吊车、挖掘机与租用单位达成协议,按需要准时到位。
管网处:8吨吊车一台,污水泵10台,40KW发电机一台,所需挖掘机与租用单位达成协议,按需准时到现场。
供水工程公司:16吨吊车一台,0.8立方米挖掘机一台,40KW发电机二台,3—4寸污水泵15台。
各抢修单位,在日常管理中,配备足量的各种规格、型号的抢修用材料和工具,完全能满足管网抢修的需要。
4、抢修程序和措施
4.1当接到群众报漏或“晓静热线”或上级值班室报警电话后(DN100以下管线),110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值班领导,通知抢修人员携带抢修工具和材料,30分钟内到达现场抓紧抢修。
4.2当接到群众报漏或“晓静热线”或上级值班室报警电话后(DN100—DN200管线),110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同时派出抢修队员携带抢修车及相应的抢修工具,30分钟内到达现场,勘察漏情,研究制订抢修方案,组织人员按方案进行抢修,关闭截门,按安全操作规程实施现场抢修。
4.3当接到群众报漏或“晓静热线”或上级值班室报警电话后(DN300—DN400管线),110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和主管副总经理,值班领导和主管副总经理应立即赶到现场,派出抢修队员携带抢修车及相应的抢修工具、材料,30分钟内赶到现场,勘察漏情,研究制订抢修方案,组织人员按抢修预案进行抢修,关闭截门,按安全操作规程实施现场抢修。根据现场抢修情况,做好为停水用户送水准备工作和对停水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
4.4当接到群众报漏或“晓静热线”或上级值班室报警电话后(DN500以上管线),110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值班领导、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值班领导、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应立即赶赴现场,通知抢修人员,备好各种抢修材料、工具,携带抢修车辆、设施,30分钟内赶到现场,及时勘察漏情,制订抢修方案和停水方案,组织人员按方案进行抢修,关闭截门,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现场抢修作业。根据抢修情况,做好为停水用户的送水准备工作和对停水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
4.5在实施停水过程中,如果压力过高,现场指挥人员与生产技术处调度室联系,通过调度指令,使水厂停下部分水泵泄压,便于停水,等停水完毕后,再通过调度开启水泵,以保证其他用水户用水。
4.6管网修复后,通知停水户,徐徐打开关闭的截门,恢复对用户的正常供水,同时将恢复供水信息及时反馈到“晓静热线”和上级值班室。维修部门按规定时间及时修复、恢复破损的路面及建筑物。
4.7发现管网爆漏,对供水有可能造成较大影响时,各管网维修部门,要采取快捷的方式报告总公司主管领导,直至总经理,总公司领导视情况决定上报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生产调度事故应急措施
由于源水管线爆漏、重大液氯泄漏、电气设备故障、供水管线爆漏、水质事故而引起水厂停产,不能正常供水时,应按以下方案执行:
1、原水故障调度预案
石河水库到海港区的原水管线有两条,任意一条管线出现故障,另一条管线仍能保证供水。而郭高马坊到北戴河水厂、海港水厂、汤河水厂的引青管线,都有一定长度的单线输水,其水源供应的可靠性较差,任何一处出现故障都会影响相关水厂供水,应按如下措施处置。
1.1当北戴河水厂所用引青管线出现故障时,应短时间内抽取事故水池的水进行补充,如仍不能满足原水供应时,立即启动枣园水源地各井,同时开启沙窝泵站由海港区向北戴河区供水。
1.2当汤河水厂所用引青管线出现故障时,汤河水厂开启一泵房抽取汤河水做为原水。
1.3海港水厂所用引青管线出现故障时,增大石河水库原水来量;同时柳村水厂、汤河水厂多供水;仍不能满足供水需求时,上报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开启柳江水源地各井向市区供水。
2、水厂出现故障时调度预案
目前我市的5个地表水厂,除出现紧急事故时,通过合理调度都能保证市区供水。如某一水厂出现故障时,应按如下措施进行处置:
2.1山海关水厂
由于山海关水厂配水管网未与市区供水管网联通,自成体系,供水可靠性相对较差,因而必须加强水厂生产管理,经常检查、巡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安全生产。
2.2北戴河水厂
当北戴河水厂出现故障时,首先开启枣园水源地各井,并开启沙窝加压站,由海港区向北戴河区供水,同时北戴河水厂还可以抽取事故水池中的水予以补充。
2.3汤河水厂、海港水厂、柳村水厂
这三个水厂分别位于海港区的西部、中部、东部,主要负责海港区用水,管网相互联通,任何一个水厂发生故障,其他水厂尽最大可能多供水。必要时由北戴河水厂向海港区供水;其次,经市政府批准开启柳江水源地各井向海港区供水。
3、原水水质变化,藻类增殖时预案
由于近年来,我市洋河水库水源水体发生变化,藻类增殖现象时有发生,给常规处理工艺的地表水厂生产带来很大困难。当原水水质变化,藻类增殖时,应按如下措施进行处置:
3.1水厂及调度
根据供水状况,合理调配原水,尤其是有两个水源的海港水厂,当水质藻类高时,多使用石河水,少用洋河水;同时可根据水质状况,适时启用气浮、原水分质处理和投加三氯化铁、粉末活性炭工艺。汤河水厂、北戴河水厂可采用投加高锰酸钾工艺,且根据需水状况调整供水量。
3.2加强水质监测
水质检测中心和各水厂化验室加强水质检测力度,增加检测频次,密切注意水源、水质变化,做好突发性水质变化的准备,把住检测关口,以便及时调整净水工艺。
3.3定点排淤、放水
当水质不好时,管网部门根据市自来水总公司安排,定点对主要干线进行排淤放水,冲洗管内积垢和铁锈,以保证出厂水质合格。
4、需加强协调的工作
为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安全供水,应做好以下工作:
4.1生产技术处调度室应经常与石河水库、引青局联系,把引青管线压力和进厂水量调节到最佳状态,确保原水管线安全运行,保证原水供应。
4.2各水厂要控制好清水池水位,合理调整原水进量,尽量做到衡量进水,避免频繁调整进水阀门,有利于工艺处理,防止出现原水管道事故,减少资源浪费。各水厂原水阀门启、闭必须按市自来水总公司生产技术处调度室指令进行操作,并将操作结果和压力情况及时向生产技术处调度室反馈。北戴河水厂进厂阀门调整情况由北戴河公司调度室与市自来水总公司生产技术处调度室联系。
4.3市自来水总公司各单位、部门要充分发挥“96116”联动作用,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各单位主要领导要立即到现场组织抢修,尽快恢复生产。
4.4凡遇有管道施工、碰头等需停产、停水情况,各单位需按规定及时上报计划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4.5各水厂要加强巡查,做好机电设备检修工作,保证供水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四、停、供水的通知
1.停水的通知
因发生供水事故造成停水面积较大、时间较长时,信息发布组根据总指挥指令,采取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派人到停水区域内告知、到重要企业通知的方式,发布停水令,告之其停水地点、范围、可能时间和临时取用水的地点路线等,尽量满足用户的需要。
2.供水的恢复
当供水事故处置完毕,可以恢复正常供水时,信息发布组将恢复正常供水的通知告知用户,并将通知情况向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反馈。
五、应急救援行动结束 关闭预案
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供水事故状态解除报告后,经确认抢险救援、抢修完毕且现场环境处置合格,由应急救援总指挥发布关闭预案指令,应急救援行动结束。
六、组织落实、人员培训
1.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和抢修人员应按照专业分工,本着“专业对口、便于领导、便于集结和便于抢修”的原则,建立组织,落实人员。要根据人员岗位变化随时进行组织调整,确保救援组织的落实。
2.市自来水总公司常年实行24小时值班值岗制度,故其全体值班值岗人员为各类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突击队,做好事故现场的初期抢险抢修处置。
3.组织应急训练和培训。各级应急救援组织要按照专业分工每年要进行专业技能培训、训练和演习,不断提高组织、指挥和救援能力。
七、预案演习与维护
1.为了迅速、准确、有条不紊地实施供水事故抢险抢修,尽量减少由供水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伤亡,定期组织预案演习。应急救援人员按职责和专业分工每年进行1—2次的供水事故模拟演练,对全体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事故救援常识教育,使大家具备自救、逃生和互助的能力。不断提高指挥人员的指挥水平和应急救援组织的整体能力。
2.市公用事业局必须对本应急预案进行反复演习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主要提高以下几种能力:
2.1检查通信系统是否畅通无阻;
2.2演习抢险现场人员是否能快捷实施抢险;
2.3有关的抢险人员、器材能不能准确到位;
2.4能否及时有效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
3.市公用事业局要根据供水企业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预案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附: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通讯录
市自来水总公司各基层单位抢险专业分队领导通讯录

表一: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通讯录
职务 姓 名 手 机 办公电话 宅 电
总指挥 王进勤 13785917999 3267998
副总指挥 刘国锋 13803358685 3202245 3618506
副总指挥 程 贵 13603230808 3258466
成 员 部 庆 13933660884 3038093 5156418
成 员 王志林 13903342388 3063575 3602886
成 员 马福成 13803381169 3088184 3028909
成 员 马超群 13313338666 4047666 3051366
成 员 杨静华 13903351062 3610928 3629696
成 员 苏 魁 13803357777 3660006 3622886
成 员 张香玉 13603231656 3607200 3205668
成 员 杨 青 13653356877 3660168
成 员 韩子峰 13903350817 3061523 3215818
成 员 赵炳新 13930399166 3065266 3233008
成 员 母景章 13903337801 3660009 3603516
成 员 张立宏 13933512633 3601842 3061362
成 员 李绍和 13803354382 3660100 3087338
成 员 赵连栋 13803357072 3601843 3077560
成 员 韩佳良 13903355916 3638227 4044055
成 员 厉凤琴 13933555590 3660059 3215463
成 员 刘振清 13903349628 3066501 3601699
成 员 张永良 13933667734 3062553 3258893
成 员 张宝珍 13933600171 3660080 3609455
成 员 贾晋莉 13223388886 3632520 3218345
成 员 张 伟 13603353981 3660098 3089368
成 员 王 平 13903357796 3660066 8090256
成 员 李韶雯 13313339982 3660076 3083305
成 员 孙毅敏 13031860020 3660075 3076268


表二:市自来水总公司各基层单位抢险专业分队领导通讯录
职 务 姓 名 手 机 办公电话 宅 电
北戴河公司经理 马超群 13313338666 4047666 3051366
山海关公司经理 刘志强 13903349139 5027088 3059818
市开发区公司经理 宋忠海 13903355295 8055918 4043060
山海关开发区公司经理 马重群 13333338666 5085666 3068168
海港水厂厂长 林国斌 13903337956 3660656 3216656
汤河水厂厂长 张永利 13833561739 3064583 3605699
柳村水厂厂长 杨万和 13933561003 3011022 8871351
管网处处长 杜惠利 13313351666 3660188 3212168
供水工程公司经理 李会生 13503356999 3660166 3252973
供应处处长 刘振清 13903349628 3066501 3601699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京劳关文〔1997〕7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原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制的过程中,企业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本地区制定的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办法与职工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当职工个人与企业在合同期限上协商不一致时,双方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本
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如职工既不按有关规定执行,又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照《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71号)第二条执行,即“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满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并办理有关手续”。



199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