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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

时间:2024-05-10 23:11: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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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1993年3月5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全民所有制中药企业增强活力,优化结构,进入市场,提高效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国务院的部署,现结合中药企业的现状,对贯彻《条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条例》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贯彻《条例》的自觉性
《条例》根据《企业法》的基本原则,按照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要求,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企业制度方面,对《企业法》的一些原则规定作了具体表述,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条例》围绕企业进入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制定了
关于企业内部和外部配套改革的各项规定,体现了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为重点,加快各项改革步伐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对于增强中药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加快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将起到重要作用。认真学习贯彻《条例》是中药企业今年的重要工作。
学习《条例》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特点,抓住关键,拿出具体措施。各级中药主管部门要真正赋予企业经营自主权,使企业适应市场,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中取胜。为此,要求一九九三年底国有大中型中药企业都要达到按《条例》规定的新机制运作起来。
二、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经过努力逐步建立适应市场供求变化的经营决策机制,适应商品生产经营的运行机制,适应科学技
术发展的产品开发机制,适应充分发挥各类人员积极性的激励机制,适应国际市场的外向型机制,适应国家宏观调控的自我约束机制。
贯彻《条例》的核心问题是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和基本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有行业管理职能。根据《条例》赋予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和宏观调控职责与应当采取的措施,对应企业的十四条经营权,我们意见:
1.进一步下放中成药价格管理权限,根据中成药作价原则,由企业自行定价。中药材中麝香的购销价格、甘草的收购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杜仲、厚朴及黄连等二十二种大宗中药材实行收购指导价,其它药材收购价格全部放开。
2.国家指定的国营药材部门统一经营的药材品种除麝香、甘草等两种、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毒麻中药材等三大类外,其它品种一律放开,自由购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中药市场的管理,着力抓好培育和发展中药市场体系。
3.打破经济区划,减少中药商品流通环节。提倡中药企业之间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可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内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和经销业务。
4.从一九九三年起对杜仲、厚朴的指令性计划调整为指导性计划。
5.企业用自筹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涉及股票、债券、境外投资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进行的基建、技改项目由企业自主立项,各级中药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验资证明出具认可企业自行立项的文件。
6.加速中药企业工业专用设备的折旧。企业可在现行折旧年限基础上平均加速20%~30%,计提的折旧基金可由企业自主支配用于发展生产。
7.终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企业管理中的升级、评比、评优活动,废止有关文件。
8.终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质量管理中的国家级、局级优质产品及企业质量管理奖评比活动,废止有关文件。
中药企业要充分运用国家赋予的经营自主权,放开手脚,开拓进取。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条例》提供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各种侵犯企业经营权的行为。同时要充分认识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所带来的动力和压力,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各级中药主管部门必须以高度的事业
心和责任感,克服困难,解决问题,使企业的各项经营权真正得到落实。
三、深化改革,把企业推向市场
《条例》的颁布把企业推向了市场。对此,中药企业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使企业的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组建企业集团,形成规模经济效益。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企业集团必须有一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集团核心。发展企业集团要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可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有较强经济实力的紧密型或半紧密型的集团。组建集团的模式,可以大型企业为龙头,
也可以产品为成头,或以药为主,多种经营,全方位发展,发挥优势互补的联合作用。防止把主管部门翻牌改成集团公司,干预企业经营权有落实。中药企业可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前提下,跨行业、跨门类、跨地区地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实现由单一的以药为主向多元化综合性转变。
要开展投资、联营、中介、科技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开发服务。鼓励企业加快发展中药外向型经济,不失时机地参与国际经济循环。大中型企业和集团公司要争取进出口经营权,增强创汇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可在境外自办、联办外贸、合资、合作企业。
理顺产权关系,大中型国营中药企业应通过法人化实行股份制。大中型国营中药企业要借鉴已实行股份制企业的经验,大力发展企业间参股融合。有条件的大型商业企业可组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推动一批企业吸引外部资金,纳入新的机制,走向国际市场,发挥中药优势,提高竞争能
力和经济效益。创造条件,用两三年时间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组。引进“三资”企业运行机制,建立新的经营、分配、财务、产权等制度。
完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企业要走向市场,就必须寻找一条适合自身经营特点的、走向市场的生存和发展的道路。中药工业企业应摒弃长期以来依靠商业部门包产包销的依赖性而向自我发展型转变,建立一套信息预测、预报系统,新产品开发系统,以及对生产全过程实行监控的质量保
证系统,推进技术进步,及时调整产品结构,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履盖率,从而有效地提高资产的增值率和利税的增长率。同时,要改革劳动人事制度,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为了给中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供市场保障,要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强中药市场体系的发展和市场建设。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发展要求,重新构造组合中药市场体系,有计划地兴建国家和地方中药主管部门管理调控的中药批发市场,适时发展中药期货市场、信息市场。加
强市场监督,依法管理。
贯彻《条例》要做到组织落实,工作落实,责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全国中药系统中锐意改革、开拓进取、转换经营机制有成效的典型将跟踪调查,总结推广其经验,提供全行业借鉴。



1993年3月5日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鉴证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 40 号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鉴证办法》已经2000年4月1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鉴证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及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鉴证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鉴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条 凡特区范围内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建设监理以及建筑配构件生产等发包和承包活动所签订的合同的鉴证,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鉴证机关(以下简称鉴证机关)。
  第五条 凡属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投资,包括含有政府财政拨款的多种资金来源的项目,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工程项目中,其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和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装饰工程,以及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能源、水利、交通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或生产前,向鉴证机关提出鉴证申请。合同未经鉴证的,工程不准开工建设。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鉴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文本正本二份、副本若干份;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三)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证明;
(四)鉴证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完备的,鉴证机关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予以补正。
  第七条 对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合同,当事人提交鉴证的合同文本必须是国家工商管理局和建设部联合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 鉴证机关应对申请鉴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是否合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计划的要求;
  (三)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四)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齐全、文字表达是否准确;
(五)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有关法定程序。
  第九条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向鉴证机关反映情况,回答鉴证机关提出的问题。
  第十条 鉴证机关办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鉴证,需要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调查。必要时,可依照《合同鉴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外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
  第十一条 对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鉴证机关应当在3日内(需要委托外地调查的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有关条件的,由鉴证人员签章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合同鉴证专用章后,正式签发《经济合同鉴证书》。
经审查认为其不真实、不合法的,或有足以影响合同效力的缺陷且当事人拒绝更正的,以及属其他依法不能鉴证的,鉴证机关应不予鉴证,并向合同当事人书面说明不予鉴证的理由,同时在合同文本上予以注明。
  第十二条 鉴证机关鉴证后,可按有关规定向合同双方当事人收取合同鉴证费。鉴证费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严格执行有关票据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对已经鉴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鉴证机关应负责做好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并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合同纠纷。
  第十四条 已经鉴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时,应向鉴证机关提交有关变更协议和其他文件材料,办理变更鉴证手续。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办理鉴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未经鉴证的,有关经办银行不予办理拨款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质监部门不予办理质监。同时,由鉴证机关责令合同双方当事人补办鉴证手续,并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对采取欺骗手段或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鉴证的,鉴证机关应撤销原签证,并可要求当事人重新办理鉴证,鉴证费不予退还,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鉴证机关发现鉴证确有错误时,应撤销鉴证,并退还鉴证费,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鉴证机关应承当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鉴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出具《经济合同鉴证书》,或者在鉴证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潮阳市、澄海市、南澳县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鉴证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9月26日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汕头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鉴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五月三十日



新闻出版署关于实施《图书和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国家标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实施《图书和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国家标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有关单位:
由全国印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修订的《图书和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国家标准,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其编号和名称为:GB/T788-1999图书和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代替GB/T788-1987)
该标准自2000年5月1日起实施,所有出版、印刷、发行单位须遵照执行。



200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