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8:14: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是《律师法》赋予律师协会的重要职责。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全国律协研究制定了《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和改进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全国律协和地方律师协会维权工作职责,并对建立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和进一步提高维权工作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
各地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始终站在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不断增强做好协会维权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坚持依法维权、规范维权、理性维权、有效维权,充分履行职责,及时、有效地解决本地区维权案件。要建立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加强对维权工作的指导,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律师协会维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律师行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做出更大的贡献。
各地贯彻落实《意见》情况,请及时报全国律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3年3月29日






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是《律师法》赋予律师协会的重要职责,也是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全国律协和各地方律师协会在司法部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坚持正确的行业维权工作指导思想,积极探索和改进维权工作方式方法,研究解决带有普遍性的维权工作重点问题和典型个案,为完善和保障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为创造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做出了积极努力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也要看到,当前维权工作还存在着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维权机制不健全,维权渠道不畅通;二是全国和地方律师协会维权工作职责不明,致使维权工作效率不高;三是一些地方律师协会对维权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未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四是侵犯律师执业合法权益案件仍然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意义
1.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客观要求。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担负着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切实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保障律师充分履行在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中的工作职责,能够有效促进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力,防止司法不公;能够促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全民守法,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
2.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是确保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律师事业进入了改革发展的新阶段。随着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不断推进,整个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目前,我国律师队伍发展迅速,律师人数已达2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近2万家,律师执业活动已涵盖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方方面面,能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关系到律师社会作用能否充分发挥,关系到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关系到社会公众对律师的信任度。因此切实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对律师充分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意义重大。
3.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是促进法治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具体措施。律师执业权利的首要价值在于对基本人权的有效保障和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不懈追求,这也正是法治文明的精神实质。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程度不仅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司法制度健全和完善的体现,更是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个国家律师职业化水平和法治文明建设的程度。律师执业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和充分行使,有利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对社会矛盾化解以及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实现国家法治文明建设的具体措施之一。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着眼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着眼于依法、充分、有效地发挥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任务和职责,保障律师能够真正、全面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主要任务:进一步完善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新形势下维权工作机制;加强全国和地方律师协会维权工作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为维权工作提供组织保障;进一步明确全国和地方律师协会工作职责,切实增强律师协会维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加强和改进维权工作,创造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良好条件和环境。
基本原则:
1.依法维权原则。律师协会维权工作要在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允许的框架下进行,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引导广大律师以律师协会为主渠道和主阵地,依法有序地开展维权工作。
2.规范维权原则。律师协会要把政策维权、制度维权和个案维权紧密结合,在注重对律师执业权益和人身权益维护的同时,积极参与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的制定,为更好地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3.理性维权原则。律师协会和律师的维权行为要注意方式方法,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防止过激行为甚至是引起不稳定、不和谐情况发生。
4.有效维权原则。律师协会维权工作要讲求实效。要认真分析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形势,找准协会维权工作的着力点和切入点,集中精力逐步加以解决。要从一件一件实事做起,逐步提高维权工作的整体效果。
三、进一步明确全国律协和地方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职责
全国律协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维权工作的基本规章、制度及政策措施;
2.负责涉及中央有关部门协调的和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维权个案的处理;
3.配合司法部建立健全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
4.对地方律师协会遇到的重大维权事项进行指导。
省(区、市)律师协会主要职责是:
1.依据全国律协制定的维权工作基本规章、制度及政策措施,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2.负责全国律协督办的维权案件及本地区重大和有影响维权案件的受理、立案与处理;
3.针对在维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切实保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
4.负责就承办的维权事项,推动、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工作;
5.及时总结维权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向全国律协报送维权工作报告,就维权工作提出政策性建议或研究报告;
6.协助和指导地市级律师协会开展维权工作。
地市级律师协会主要职责是:
1.接受省(区、市)律师协会交办的维权事项;
2.负责本地区维权案件的受理、立案和处理;
3.及时反映、报告辖区内维权工作情况,积极组织开展维权工作;
4.做好维权信息统计报告工作。
四、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机制
1.建立公、检、法机关和律师协会信息交流和协调联动机制。做好律师维权工作要得到各级党政机关、相关司法、执法机关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律师协会要积极作为,发挥协调和纽带的作用,与相关部门建立畅通的沟通体制和对话平台。特别要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建立多层次、经常性的沟通机制,互相听取工作意见和建议;对律师维权突出问题进行调研;对典型侵权案件联合督办,共同处置。
2.建立健全与司法行政机关协调、配合机制。律师协会维权工作要与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工作会商和重要情况沟通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维权工作水平。
3.建立维权工作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研究制定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应急预案,确保律师协会能在案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赶到第一现场开展维权工作。要强化突发事件的汇报程序、汇报制度和沟通机制,提高对突发事件的掌控和处理能力。要建立快速调查、快速决策、快速落实的应急快速反应通道,充分发挥律师协会三级架构整体维权的合力,切实保障维权案件得到及时高效的解决。要把快速处置工作与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相结合,与加强舆论引导相结合,提高对重大、敏感案件的快速处置能力和水平。当前,重点要加强省(区、市)律师协会“枢纽型”特别是应急联动型综合服务管理机制建设,及时高效地完成快速调查核实,上报下达和回应媒体及当事人问询等问题。
4.建立健全律师协会之间协作机制。各地方律师协会之间应当坚持互相协作,互相配合,建立健全律师协会之间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协作机制,进一步畅通维权渠道,为切实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对于跨区域律师申请维权的案件,侵权行为发生地律师协会要在第一时间进行妥善处理,并协助被侵权律师执业注册地律师协会开展维权工作。
5.建立维权案件信息统计报告机制。要健全完善维权案件和维权工作开展情况的信息统计报告制度。要从侵犯律师执业合法权益案件的具体数字、侵权主体以及被侵权方式等方面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具体状况,增强统计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要在扎实的数据统计基础上,及时总结分析本地区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维权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形成年度维权工作报告,定期向全国律协报送。对发生的重大、敏感侵犯律师执业合法权益事件以及重大律师违法违纪案件等要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全国律协通报。
五、进一步提高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水平
1.要进一步提高做好维权工作的思想认识,增强维权工作主动性。各地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始终站在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协会维权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以更加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能、发挥优势;要克服长期存在的“维权难、难维权”的思想,始终以攻坚克难、勇于实践的精神,在实际工作中自觉主动地做好维权工作,更好地凝聚广大律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2.要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维权工作的组织优势。各地律师协会在年度工作安排上要突出协会维权职能,在资源调配上要尽量向维权工作倾斜。要进一步加强地市级律师协会维权机构和队伍建设,打好维权工作的基础。建立并严格执行个案维权的立案、结案及报送制度,将维权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要进一步强化维权委员会的职能和作用,在人员组成上吸纳人大、政协、地区政府、政法委、公检法、司法行政等部门人员以及专家学者进入维权委员会,增强维权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提高维权工作实效。律师协会会长和分管维权工作的副会长、秘书长要定期听取维权委员会维权工作汇报,对影响较大的侵权案件要进行专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支持、引导行业维权工作健康开展。
3.要创新维权工作方式方法。建立维权基金和维权网络热线。全国律协在中国律师网设立维权热线,各地律师协会要在本地区内建立维权热线,与中国律师网连接,形成覆盖全国的维权网络系统。各省(区、市)律师协会要做好网络申请维权案件的调查核实工作,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可在形成调查意见后报送全国律协,申请支持和协助维权工作。全国律协和地方律师协会要设立维权专项基金,用于维权工作支出,专款专用。要充分发挥律师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通过积极参与立法、修法工作、提交议案等方式,从源头上切实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保障律师执业合法权益;要更好地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律师的作用,及时有效地向党政机关反映律师诉求。
4.要教育引导律师增强执业风险防范能力。通过业务培训,提高律师风险防范的意识和技能。各地律师协会在每年的新执业律师培训和律师专项业务培训中,要聘请专家或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讲解办理各类案件应注意的事项、应防范的问题、从业技巧及律师侵权事件的特点、动向等,提高广大律师防范风险的意识和技能,从根本上预防案件的发生;加强对律师代理重大、敏感案件和群体性案件的指导工作,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5.要加强舆论正面的宣传和引导。注意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律师队伍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宣传广大律师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让社会更加客观、全面地了解律师制度和律师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发布制度,针对一些涉及律师权益维护的重要案件,各地律师协会要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及时与主流媒体沟通协调,争取在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客观、公正的信息。要通过舆论宣传,加强媒体对律师服务质量的有效监督。
6.要坚持维权和惩戒工作相结合。查处惩戒少数违规违纪律师,就是对绝大多数遵纪守法律师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各地律师协会要一手抓律师维权工作,一手抓依法严肃查处工作,在维权中发现律师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决不护短。
7.要加强维权工作的调查与研究。各地律师协会要关注和重视广大律师的呼声和要求,紧贴行业实际发展,针对不同时期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主动地开展调研,为创新加强维权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于加强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37号局令)的有关规定,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为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审批管理,防止重复建设,我局多次召开新开办企业审批管理座谈会,并与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商。现就加强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审批过程中,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全局观念,准确理解并掌握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严格审查,合理引导,防止重复建设。

  二、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保证审批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客观性,防止主观随意性。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批准企业筹建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及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筹建审批申报表(见附件1)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2003年2月1日至本通知发出日,已批准筹建的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于2003年10月15日前,将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筹建审批申报表补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三、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自发文之日起批准筹建的中药饮片、医用氧及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在筹建工作完成后,应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及药品GMP中有关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时限内取得药品GMP证书。

  四、药品生产企业将部分生产车间分立,形成独立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为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治环境污染,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所有项目不得含有国家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见附件2)所列的工艺装备和产品。否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律不得批准其筹建申请。

  六、为使外商投资方向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外商投资的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所有项目不得违背国家“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见附件3)的规定。否则,一律不得批准其筹建申请。

  七、外商投资的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所有项目,如含有国家“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见附件4)所列产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严格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进行审批,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八、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车间或新增生产范围,应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密切注意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国家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促进医药工业的健康发展。

  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附件:1.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筹建审批申报表
     2.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
     3.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4.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筹建审批申报表
┌───────────┬─────────────────────────┐
│拟开办企业(车间)名称│                         │
├───────────┼─────────────────────────┤
│   申办者名称   │                         │
├───────────┼─────────────────────────┤
│    拟建地址    │                         │
├───────────┼─────────────────────────┤
│           │                         │
│    生产范围    │                         │
│           │                         │
├───────────┼─────────────────────────┤
│   拟生产药品   │                         │
├───────────┼─────────┬────┬──────────┤
│    受理日期    │         │审批日期│          │
├───────────┼─────────┴────┴──────────┤
│   开办企业类型   │                         │
├───────────┼─────────┬────┬──────────┤
│  申办者所属行业  │         │邮政编码│          │
├───────────┼─────────┼────┼──────┬───┤
│    企业类型    │         │三资企业外方国别或地区│   │
├─────┬─────┴──┬──┬───┴───┬──┬────┴───┤
│法定代表人│        │职称│       │专业│        │
├─────┼────────┼──┼───────┼──┼────────┤
│企业负责人│        │职称│       │专业│        │
├─────┼────────┼──┼───────┼──┼────────┤
│质量负责人│        │职称│       │专业│        │
├─────┼────────┼──┼───────┼──┼────────┤
│生产负责人│        │职称│       │专业│        │
├─────┼────────┼──┼───────┼──┼────────┤
│ 联系人 │        │电话│       │传真│        │
├───┬─┴────────┼──┴─┬─────┴──┴───┬────┤
│   │  建设工期(年)  │    │固定资产投资概算(万元)│    │
│   ├──────────┼────┼────────────┼────┤
│   │   年生产能力   │    │  其中:银行代款   │    │
│ 项目 ├──────────┼────┼────────────┼────┤
│ 建设 │厂区占地面积(平米)│    │     利用外资   │    │
│ 情况 ├──────────┼────┼────────────┼────┤
│   │ 建筑面积(平米) │    │     自筹资金   │    │
│   ├──────────┼────┼────────────┼────┤
│   │ 其中:质量检验部门 │    │     其他资金   │    │
├───┼──────────┴────┴────────────┴────┤
│ 拟 │                                 │
│ 开办 │                                 │
│ 企业 │                                 │
│ 特点 │                                 │
│ 及可 │                                 │
│ 行性 │                                 │
│ 论证 │                                 │
│ 情况 │                                 │
└───┴─────────────────────────────────┘
 (注:填报说明见本表背面)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公章)


                 填报说明

  1、拟生产品种应列附表,包括药品名称、标准依据、新药、仿制药、注册进度等。
  2、同时附拟开办企业总平面布置示意图和主要生产设备及检测仪器情况表,包括名称、型号、台数等。
  3、企业类别:填写化学药、中成药、化学药及中成药(并同时在括弧内注明制剂、原料药、中药提取);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放射性药品、其它(中药饮片、药用辅料、空心胶囊、医用氧)。
  4、生产能力计算单位:万瓶、万支、万片、万粒、万袋、万个、吨等。
  5、《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筹建审批申报表》填写一式两份,应内容准确完整,字迹清晰。


附件2: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医药制造业)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1.塔式重蒸馏水器
  2.无净化设施的热风干燥箱
  3.安瓿拉丝灌封机
  4.手工胶囊填充
  5.软木塞烫腊包装药品工艺

  二、落后产品
  1.安瓿包装粉针剂
  2.用普通天然胶塞作为包装的抗生素粉针剂(不含注射用青霉素钠、青霉素钾、氨苄西林)
  3.用普通天然胶塞作为包装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铅锡软膏管


附件3: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医药制造业)


  1.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中药材加工(麝香、甘草、麻黄草等)
  2.传统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秘方产品的生产


附件4: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医药制造业)


  1.氯霉素、青霉素G、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盐酸四环素、土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生产
  2.安乃近、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维生素E生产
  3.国家计划免疫的疫苗、菌苗类及抗毒素、类毒素类(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白百破、麻疹、乙脑、流脑疫苗等)生产
  4.成瘾性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中方控股)
  5.血液制品的生产
  6.非自毁式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及血袋生产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11月8日辽宁省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23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7年3月15日起施行)

决定
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沈阳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享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第八条第(十)项修改为:“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本决定自1997年3月15日起施行。



199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