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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堕胎行为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时间:2024-07-03 18:13: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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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堕胎行为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堕胎行为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57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月28日〔57〕院办字第113号请示收悉。关于对堕胎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如堕胎确系孕妇本人完全自愿的,以不作犯罪论处为宜。但强迫孕妇堕胎的非法堕胎,应分别不同情况给以论处。至于究竟哪些行为构成非法堕胎,自尚有待于立法解决。
来文所提中央卫生部5月15日关于人工流产及绝育手术的通知中所规定的施行人工流产必须具备的3个条件,只是卫生部门对进行人工流产所加的限制,法院不能就把它作为认定犯罪或不犯罪的条件。


关于命名国家园林城市的决定

建设部


关于命名国家园林城市的决定



建城[2003]25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上海、宁波、福州、唐山、吉林、无锡、扬州、苏州、绍兴、桂林、绵阳、荣成、张家港、昆山、富阳、开平、都江堰市人民政府:

  根据建设部《关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和《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申请,经有关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建设部组织专家进行了考核评议。在此基础上,经我部研究决定,命名上海市、宁波市、福州市、唐山市、吉林市、无锡市、扬州市、苏州市、绍兴市、桂林市、绵阳市、荣成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富阳市、开平市、都江堰市等17个城市为“国家园林城市”。

  希望被命名的城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认真总结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的经验,再接再厉,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在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景观保护、城市可持续发展和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为推动全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取得新的成绩,促进经济繁荣、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单机配套用机电产品供应管理办法

铁道部


单机配套用机电产品供应管理办法
铁道部


第1条 根据国家深化物资体制改革的精神和物资部有关单机配套的规定,为做好铁路工业产品所需机电产品的配套供应工作,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单机配套用机电产品的管理和供应工作,由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物资总公司)负责。
第3条 单机配套的范围
1、铁路机车、客车和货车(国家规定的单机配套范围);
2、列入部工业生产计划的其它主机产品。
第4条 生产机、客、货车所需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的电线、电缆及国家合同订购产品[轴承、电动机(我部含机车发电机)、铅酸蓄电池、内燃机、客车空调机等],由物资总公司负责审核并汇总需要计划报送物资部,并依据物资部下达的订货指标,在部内进行平衡分配,不足部分
负责从其他渠道进行解决。
第5条 机、客、货车以外我部安排的产品,不属于国家管理的单机配套范围,其主机所需配套的机电产品,由物资总公司及物资总公司的地区公司(以下简称地区公司),争取资源,满足配套需要。
第6条 各单位应按《铁道部单机配套主要机电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提报计划,《目录》外的产品如有需要亦可提出。
第7条 每年单机配套计划提报的时间和具体要求由物资总公司通知有关单位。
第8条 机、客、货车需要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和国家合同订购的机电产品需要计划,要根据铁道部确定的生产任务量和主机消耗定额,向物资总公司提出配套核算表、需要计划各一份,合同卡片一式六份。
机、客、货车配套需要的产需衔接和自由购销产品,以及其它部定工业产品需要的各类配套产品,只提需用计划一份,合同卡片一式五份。根据《目录》分工,分别报送物资总公司和有关的产区公司。
第9条 各单位提出的订货卡片要符合订货要求,产品型号、规格、技术条件等各项内容要填写清楚,受理订货卡片的单位要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与用户进行联系,并做出记录,不得随意更改。收卡后如有转移,要由原接卡单位通知用户卡片的去向。
第10条 对机车车辆配套用的机电产品,必须严格检验制度,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防止购进粗制滥造产品。用户对新开发的与行车安全有关的产品(包括新开辟的生产厂点的产品),必须经过铁道部有关技术主管部门和物资总公司参加的技术鉴定,方可提出订货。
第11条 参加全国性的订货会由物资总公司负责组织安排,地区性的订货会议由产区或有关地区公司负责召集。凡是召集订货会议的单位,均应在会后及时做出总结,报物资总公司。
第12条 订货时如发生产品型号、规格等需要变更的,订货单位要及时向用户说明情况,并根据用户意见对合同做妥善处理。公司订货后要及时将签订的合同返给用户。用户收到合同后要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第13条 对订货合同的催交由产区公司负责。产区公司还要协同用户和供货企业解决供需双方因产品质量,发运及承付货款等方面发生的问题。
第14条 在合同执行中,用户如提出变更或撤销合同,除通知生产厂办理外,还必须通知产区公司,属于物资总公司安排的国家指令性和国家合同订购的产品合同,还应提前通知物资总公司。因变更或撤销合同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用户承担,因订货错误造成的损失由订货单位负责。


第15条 对《目录》内产品的储备,分别由物资总公司和有关产区公司根据供货及使用规律确定,并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调整进货量,做到既保证供应又避免积压。
产区公司对各种储备,要妥善保管及时轮换。
第16条 根据用户要求,产区公司可通过协议为用户建立专项储备。
第17条 为加速资金周转,解决产品余缺,物资总公司和地区公司可根据需要组织各种调度调剂活动。各单位应密切协作,防止因产品更新换代造成积压报废。
第18条 本办法自部公布之日起实施。1987年制订的铁物351号文《铁道部机电产品供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略)



198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