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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7:57: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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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更好地实施政务公开,服务企业,提高办事效率,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
  第三条 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划出)企业国有产权的,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 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要求,划转后企业管理层次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第五条 划转双方应当严格防范和控制无偿划转的风险,所作承诺事项应严谨合理、切实可行,且与被划转企业直接相关;划转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不得以重新划回产权等作为违约责任条款。
  第六条 划入方(划出方)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做好无偿划转的相关工作。无偿划转事项需报国资委批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央企业应按规定对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核,履行内部程序后,向国资委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二)国资委收到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对初审中发现的问题,国资委审核人员应及时与中央企业进行沟通;中央企业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相关材料并报国资委。对材料齐备、具备办理条件的,国资委应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国资委报送文件材料,其中:
  (一)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请示的具体事项。
  2.划出方、划入方及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设立时间、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级次、主营业务、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
  3.无偿划转的理由。
  4.划入方关于被划转企业发展规划、效益预测等。
  5.被划转企业风险(负担)情况。
  (1)人员情况。在岗人员、内退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人数,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离退休人员管理方式、统筹外费用等。
  (2)或有负债情况。对外担保、未决诉讼等具体情况,相关解决方案,风险判断及其影响等。
  (3)办社会职能情况。企业办各类社会职能情况,相关解决方案等。
  6.相关决策及协议签订情况。
  划出方、划入方、职代会、中央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决策(批准)情况。
  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股东会决议情况;涉及中外合资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情况。
  协议签订及主要内容。
  7.相关承诺事项。
  (1)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者妨碍产权转移的情形。
  (2)除已报送国资委的划转协议和承诺事项外,未与划转他方签订任何补充协议,也无其他承诺事项。
  申请文件中有关被划转企业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或有负债、人员安置等内容,应与可行性论证报告、划转协议及审计报告等相关内容一致。
  (二)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主要指:
  1.中央企业子企业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中央企业相关决议或批准文件;
  2.企业国有产权在中央企业与非中央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3.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股东会决议或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文件;涉及中外合资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或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八条 国资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核:
  (一)划转双方主体资格适格,被划转企业产权关系清晰;
  (二)符合中央企业主业及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划转所涉及各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四)相关风险防范和控制情况,划转协议规定内容齐备,无可能出现纠纷的条款。
  第九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农业部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农机发[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

  为贯彻实施《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第72号令,2006年印发),规范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等业务工作,我部制定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 业 部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的管理,根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

  第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设置申请受理岗、考试岗、业务领导岗、驾驶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明确职责,依照工作流程和规范各司其职。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录入业务办理信息,打印有关证、表。

  各岗位按照本规范规定的流程操作,在计算机上记录经办信息,同时签注《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

  第五条 办理初次申领业务:

  (一)申请受理岗审核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1寸证件照(4张)、《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查询、确认申请人有无不得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情形,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查询结果,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二)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以下简称《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由考试员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可以补考一次。

  (三)驾驶证管理岗复核申请受理岗收存的资料和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确定《联合收割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准考证明》,预约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

  对于初次申领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机型代号为T)的驾驶证申请人,应先取得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按增加准驾机型T,预约联合收割机科目三的考试。

  (四)考试岗组织进行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由考试员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可以当场补考一次。考试合格后,收回《准考证明》。

  (五)业务领导岗审核。

  (六)驾驶证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确定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核发驾驶证。

  (七)档案管理岗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存入驾驶证档案: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身体条件证明》。

  4.《准考证明》。

  5.《考试成绩表》。

  6.《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

  第六条 有关岗位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初次申领下列信息: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初次申领”。

  (二)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明名称及号码、住址:按照申请人身份证明记录的内容录入。

  (三)申请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按照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录入。

  (四)准驾机型和准驾机型代号:按照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录入。

  (五)身体条件、医疗机构名称:按照《身体条件证明》记载的内容录入。

  (六)《准考证明》编号:按照农机监理机构确定的号码录入。

  (七)《准考证明》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制作《准考证明》的日期录入。

  (八)《准考证明》有效期截止日期:自《准考证明》有效期起始日起满两年的日期录入。年龄在59周岁以上的,有效期截止日期按照申请人满61周岁的生日录入。

  (九)各科目考试日期:按照各科目考试合格的对应日期分别录入。

  (十)各科目考试成绩:按照《考试成绩表》记载的各科目考试成绩分别录入。

  (十一)各科目考试员:按照《考试成绩表》记载的各科目考试员姓名分别录入。

  (十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证号:按照申请人身份证明号码录入。

  (十三)档案编号:按照农机监理机构确定的档案编号录入。

  (十四)初次领证日期:按照制作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日期录入。

  (十五)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初次领证日期录入。

  (十六)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限:录入6年。

  第七条 驾驶证管理岗应当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录入的内容记载和签注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加盖核发机关印章,粘贴或打印符合《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证件》标准的申请人相片。准驾机型按照R、S、T的顺序,在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相应栏内自左向右排列签注。

  第八条 办理增加准驾机型业务:

  (一)申请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审核资料,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符合条件的,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办理科目一考试;合格后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三项第一款规定,预约驾驶技能考试;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办理增加机型业务。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二)驾驶证管理岗核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同时收存原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三)有关岗位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信息: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增驾申请”。

  2.增加的准驾机型和准驾机型代号:按照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录入。

  3.增加准驾机型的日期:按照农机监理机构审核确定的日期录入。

  4.本规范第六条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

  (四)驾驶证管理岗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条规定记载和签注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按原驾驶证签注。将本规范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存档资料和原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存入档案。

  第九条 考试员应当持证上岗,严格履行考试程序,执行考试标准,规范考场秩序,评定考试成绩。

  第十条 《准考证明》遗失申请补领的,驾驶证管理岗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办理换证业务:

  (一)申请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驾驶证和1寸证件照(3张),查询申请人违章、事故处理情况。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审验《身体条件证明》。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驾驶证管理岗制作、核发驾驶证。除有效期满换证外,应当同时收回原驾驶证。

  (四)档案管理岗将下列资料存入档案: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

  2.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收存《身体条件证明》。

  3.属于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收存原驾驶证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4.《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

  (五)有关岗位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信息:

  1.申请业务种类: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录入“有效期满换证”;属于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录入“信息变化换证”;属于驾驶证损毁换证的,录入“证件损毁换证”。

  2.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原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录入,但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按照应换发驾驶证的年份录入年份,按照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录入月日。

  3.驾驶证有效期限:按照6年录入。

  4.换证日期:录入换发驾驶证的日期。

  5.属于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按照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录入变化内容和变化后的信息。

  第十二条 办理驾驶证转出业务:

  (一)申请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驾驶证,确认申请人信息。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存入档案。密封并在档案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30日内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办理驾驶证转入,不得拆封。”字样,封盖业务专用章。

  (四)驾驶证管理岗将档案交驾驶人。

  (五)有关岗位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下列信息: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转出”。

  2.转出日期:按照驾驶证档案转出日期录入。

  3.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按照《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记载的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全称录入。

  第十三条 办理转入换证业务:

  (一)申请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1寸证件照(2张)、驾驶证及档案。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驾驶证管理岗制作、核发驾驶证,同时收回原驾驶证。

  (四)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驾驶证及档案资料留存,建立档案。

  (五)转入地有关岗位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信息: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转入换证”。

  2.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址、初次领证日期、准驾机型及代号、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按照原驾驶证的信息资料录入;住址发生变化的,按照身份证明记录的内容录入。

  3.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按照原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全称录入。

  4.原档案编号:按照原驾驶证档案编号录入。

  5.本规范第六条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事项。

  6.转入日期:按照换发驾驶证的日期录入。

  第十四条 办理补证业务:

  (一)申请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1寸证件照(2张),查询、确认申请人有无不得补发驾驶证的情形,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查询结果,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驾驶证管理岗制作、核发驾驶证。

  (四)档案管理岗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身份证明复印件存入档案。

  (五)有关岗位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信息: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补证”。

  2.办理补证日期:录入补发驾驶证日期。

  3.办理补证次数:按照驾驶人补证累计次数录入。

  第十五条 办理注销业务:

  (一)申请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驾驶证,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

  (二)档案管理岗定期清理档案,对符合注销条件而未办理注销驾驶证的,提出注销意见。

  (三)业务领导岗审核。

  (四)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驾驶证、相关文书归档。需要公告注销的,报请农机监理机构向社会公告。

  (五)有关岗位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信息: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注销”。

  2.注销原因:录入注销原因。

  3.注销日期:按照农机监理机构审核确定的注销日期录入。

  第十六条 办理60周岁以上驾驶人的审验业务。

  (一)申请受理岗审核驾驶人提交的驾驶证、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办理日期及医疗机构名称,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二)驾驶证管理岗签注驾驶证。

  (三)档案管理岗收存《身体条件证明》。

  第十七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驾驶证档案,使用规范的档案袋,案卷编号为驾驶证档案编号,顺序存放。档案按照国际标准A4纸尺寸装订成册,并填写或者打印资料目录,置于资料首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驾驶证档案。

  第十八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设置专用档案室(库),并在档案室(库)内设立档案查阅室。档案室(库)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气体等场所,并配置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湿、防尘和防虫鼠的设施和设备。

  第十九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因公办案需要查阅驾驶证档案的,应当审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对查询本人的驾驶证档案的,应当审查其身份证明。

  档案查询应当报经业务领导批准,在档案查阅室进行,并且档案管理人员在场。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除转出辖区的以外,已入库的驾驶证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库。

  第二十条 因意外事件致使驾驶证档案损毁、丢失的,应当书面报告省级农机监理机构,经书面批准后,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补建档案,打印所有记录信息,并补充驾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档案补建后,应当报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审核。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核对,并出具核准公函。经批准补建和核准的档案与原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在办理驾驶证档案转出、转入期间,将档案损毁或者丢失的,可以向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建驾驶证档案。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按照本规范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由代理人代理申请驾驶证业务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所有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审查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将代理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存入驾驶证档案。

  第二十三条 注销驾驶证的,档案资料保留2年后销毁。

  销毁驾驶证档案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需要销毁的档案登记造册,并书面报告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经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应当在指定的地点,监销人和销毁人应当共同在销毁记录上签字。记载销毁档案情况的登记簿和销毁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使用的印章和使用范围分别为:

  (一)证件专用章,用于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二)业务专用章,用于《准考证明》、受理凭证和不予受理凭证、驾驶证档案中需要盖章的情况以及出具驾驶证档案查询证明材料等。

  (三)审验业务专用章,用于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副页审验的签注。

  (四)个人专用名章,用于《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考试成绩表》等办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时需要经办人盖章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规定的证件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作;本规范规定的各类表格、个人专用名章由农机监理机构制作。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监理机构依据农业行业标准组织制作。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式样)

  2.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式样)

  3.联合收割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式样)

  4.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式样)

  5.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式样)

  6.各专用章式样

  7.受理通知书(式样)

  8.不予受理决定书(式样)

附件1-5.xls
http://www.agri.gov.cn/zcfg/bmgz/P020070330342075700210.xls
附件6-8.doc
http://www.agri.gov.cn/zcfg/bmgz/P020070330342076335746.doc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的通知

汇综发[2012]15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表扬和鼓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及金融机构优秀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人员,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和中国统计学会国际收支统计分会,结合近年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经验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发展,对《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第一条与第二条之间增加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根据对各分局国际收支业务的考核评价、各外汇指定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情况,按年度进行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第三条修改为:“评选内容包括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银行结售汇统计、外汇形势分析和专题调研、抽样和问卷调查等国际收支工作相关内容。”

三、第七条修改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际收支统计相关内控制度。

(二)高度重视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在部门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与承担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

(三)能够认真完成国际收支统计工作,数据变动率和差错率较低,并积极配合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

(四)认真开展国际收支统计培训和宣传,并积极开展数据自查和整改工作。

(五)开展国际收支相关工作满2年。

(六)在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中,国际收支工作成绩优秀,且近2年内未出现重大、恶意违规行为。如有国际收支重大、恶意违规行为并被处罚的,自当年起2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四、第八条、第九条合并修改为:“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个人评选标准应包括:

(一)爱岗敬业,尽职尽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认真履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国际收支统计有关制度和操作规范,在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岗位上连续工作2年(含)以上。

(三)熟练掌握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各项法规、政策和操作规程,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业务操作能力,并根据业务需要不断学习提高。

(四)能够深入开展国际收支和银行结售汇数据分析,及时发现数据异常情况,并及时反馈异常数据。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先进个人,应能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任务,耐心细致地解答相关人员的问题,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和业务创新意识;金融机构总部(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先进个人,应能够认真完成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并积极配合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

五、第十条修改为:“年度先进单位的名额为100名,先进个人的名额为200名,各分局负责辖内候选名单的推选上报工作。

(一)评委会根据在评选周期内对各分局考核及各项工作的综合情况,确定36家分局的分类情况和各类分局可推荐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候选名额,以及可推荐自身为候选单位的分局名单。

第一步,评委会公布36家分局的分类情况:第一类分局中包含6家分局;第二类分局中包含15家分局;第三类分局中包含15家分局。

第二步,各分局按分类确定报送候选名单:第一类分局可推选4家候选单位以及8位候选个人;第二类分局可推选3家候选单位以及6位候选个人;第三类分局可推选2家候选单位以及4位候选个人。其中,各分局推荐上报的名单中外汇局、金融机构的大致比例为50:50(单位及个人名额分别计算,分局可视辖内实际情况微调)。

第一类6家分局以及第二、三类中进步最快的前三名分局可以推荐分局自身为候选单位。其他分局连续2年内同时达到以下标准的,评委会择优推荐其为候选单位:1.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或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未发生迟报、漏报;2.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差错率低于全国各分局平均差错率;3.贸易信贷抽样调查企业家数不低于规定数量,且未发生迟报和错报;4.报送外汇形势分析月报未发生迟报、漏报。

(二)收支司负责推荐1家直接向总局报送数据的银行总行作为候选单位,以及2位直接向总局报送数据的银行总行工作人员作为候选个人。

(三)评选工作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年度考核相结合,如发现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立即取消本年度评选资格。”

六、第十三条修改为:“公示结束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和分会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分别授予‘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单位’和‘国际收支统计之星—个人’的荣誉称号。”

七、第十七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12年度起施行”。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根据上述内容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 的通知》(汇综发[2010]102号)废止。2012年统计之星评选工作按本《办法》执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推荐名额及具体评选进度安排将由2012年度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委员会另行通知。


联 系 人:洪敏

联系电话:010-68402549

传 真:010-68519211

电子邮箱:stat@bop.safe



附件: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2年12月14日



附件1: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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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充分调动国际收支 统计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根据对各分局国际收
支业务的考核评价、各外汇指定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情况, 按年度进行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面向 基层和工作一线,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 评选范围包括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先进单位评选 对象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金融机构总部(总行)及其分 支机构。先进个人评选对象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金融机 构总部(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国际收支统计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评选内容包括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银行结售汇统计、 外汇形势分析和专题调研、抽样和问卷调查等国际收支工作相关 内容。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以下简称“收支司”) 与中国统计学会国际收支统计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联合成 立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评
选工作。
   评委会由分管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局领导任顾问,收支司主 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任组长,收支司分管统计工作的副司长任副 组长,分会常务理事、分会秘书长、分会常务副秘书长、收支司 相关处处长和分会理事为组成成员。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收支司, 负责具体实施评选工作。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 局”)应成立相应的评选领导小组。


第二章 评选原则与标准


第六条 评选原则如下:
(一)激励先进,兼顾全面。
   (二)以出色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为主要依据,以推选上报的 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为重要参考,参照年度考核标准进行全面考 评和综合平衡。
(三)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际收支统计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有效 加强对辖内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二)高度重视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在部门设臵、人员配备 等方面与承担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适应,并扎扎实实开展国际 收支统计宣传与培训。
   (三)能够及时、准确向上级局提供统计数据及关于辖内外 汇形势的分析报告。
(四)能够高质、高效完成上级局安排部署的各项统计工作及其它工作任务。
   (五)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表现突出,在上级局考核评比中成 绩优异。
(六)评委会认为应该增加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建立 健全并严格执行国际收支统计相关内控制度。 (二)高度重视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在部门设臵、人员配备 等方面与承担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 (三)能够认真完成国际收支统计工作,数据变动率和差错 率较低,并积极配合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 (四)认真开展国际收支统计培训和宣传,并积极开展数据 自查和整改工作。
(五)开展国际收支相关工作满 2 年。
   (六)在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中,国际收支工作 成绩优秀,且近 2 年内未出现重大、恶意违规行为。如有国际收 支重大、恶意违规行为并被处罚的,自当年起 2 年内不得参加评 选。
   第九条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个人评选标准应包括: (一)爱岗敬业,尽职尽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认真履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国际收支 统计有关制度和操作规范,在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岗位上连续 工作 2 年(含)以上。
(三)熟练掌握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各项法规、政策和操作规程,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业务操作能力,并根据业务 需要不断学习提高。
   (四)能够深入开展国际收支和银行结售汇数据分析,及时 发现数据异常情况,并及时反馈异常数据。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先进个人,应能及时、准确、 全面地完成各项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任务,耐心细致地解答相关人 员的问题,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和业务创新意识;金融机构总部 (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先进个人,应能够认真完成国际收支统计 工作,并积极配合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


第三章 评选组织与方式

   第十条 年度先进单位的名额为 100 名,先进个人的名额为 200 名,各分局负责辖内候选名单的推选上报工作。 (一)评委会根据在评选周期内对各分局考核及各项工作的 综合情况,确定 36 家分局的分类情况和各类分局可推荐的先进 单位和个人的候选名额,以及可推荐自身为候选单位的分局名单。 第一步,评委会公布 36 家分局的分类情况:第一类分局中 包含 6 家分局;第二类分局中包含 15 家分局;第三类分局中包 含 15 家分局。
   第二步,各分局按分类确定报送候选名单:第一类分局可推 选 4 家候选单位以及 8 位候选个人;第二类分局可推选 3 家候选 单位以及 6 位候选个人;第三类分局可推选 2 家候选单位以及 4
位候选个人。其中,各分局推荐上报的名单中外汇局、金融机构的大致比例为 50:50(单位及个人名额分别计算,分局可视辖 内实际情况微调。)
   第一类 6 家分局以及第二、三类中进步最快的前三名分局可 以推荐分局自身为候选单位。其他分局连续 2 年内同时达到以下 标准的,评委会择优推荐其为候选单位:1.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 报或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未发生迟报、漏报;2.国际收支统计间 接申报数据差错率低于全国各分局平均差错率;3.贸易信贷抽样 调查企业家数不低于规定数量,且未发生迟报和错报;4.报送外 汇形势分析月报未发生迟报、漏报。
   (二)收支司负责推荐 1 家直接向总局报送数据的银行总行 作为候选单位,以及 2 位直接向总局报送数据的银行总行工作人 员作为候选个人。
   (三)评选工作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年度考核相结合,如发现 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立即取消本年度评选资格。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选时段为上年度 12 月 1 日至本年度 11 月 30 日。各分局以评选标准为依据,对辖内 中心支局、支局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初评,并于每年 12 月底前将本年辖内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候选名单上报评 委会。被推选单位和个人须认真填写《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单 位推选表》(见附表 1)或《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个人推选表》 (见附表 2)。
   第十二条 评委会按照评选标准对各分局推选的单位和个 人进行审核,并对拟表扬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在国家外汇
管理局和分会网站上公示十天。





第四章 表扬奖励

   第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和分会 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分别授予“国际收支统计之星 —单位”和“国际收支统计之星—个人”的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对于被评为国际收支统计之星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名单,收支司将择机在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分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内评选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收支司与国际收支统计分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度起施行。











附表 1: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单位推选表
                            ( )年度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






主要做法



 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分局、

外汇管理部推
选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 2: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个人推选表
                           ( )年度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年 龄 民族
文化
政治面貌 职务
程度

所在部门


要 事 迹
所在 单位
推选 公章
意见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分 局、外汇管理
  部 公章
推选意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