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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湖开发区对公务员实行雇佣制,是对公权力的贬斥与嘲讽!/沈海龙

时间:2024-06-30 17:48: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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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湖开发区对公务员实行雇佣制,是对公权力的贬斥与嘲讽!

沈海龙


近期,笔者在新浪网上看到了一篇发生于本地的载于《扬子晚报》的文章,叫做《亭湖区开发区实行雇佣制》,很是惊诧政府改革的“出奇”。到晚上一搜,却原来政府雇员制在中国的推行始于2002年6月,当时,随着《吉林省人民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出台,吉林成为国内首个“吃螃蟹”的地区。象盐城市亭湖区经济开发区这样,对公务员进行身份转换,实行雇佣制,签订雇员合同,笔者以为,是有关政府故意扰乱法纪的表现,是对公权力的贬斥与嘲讽。

一、采取对公务员身份转换的方式,试行政府雇员制,是无视法律尊严的体现。

政府雇员是政府用高薪从社会上雇用的专门人才。一般认为,政府雇员制始于西方,典型代表是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这些国家有20%的政府岗位是临时政府雇员,他们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服务于政府某项工作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

从法律上来求根,尽管不能找到政府雇员这种称谓或允许政府采用这种方式,但是,从社会上吸纳政府雇员至少实施的不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或措施。但根据报道,盐城市亭湖区开发区却竟然无视国家法律,冲击《公务员法》,其雇佣制的“下刀”点,竟然是“在保持行政、事业编制情况下,打破现有中层及其以下人员固定身份、性质,解除现有人员的职务,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别重新签订雇佣合同,所有人员实行一年一聘。”即将公务员转变身份,使“他们不再是公务员,而是一名具有企业性质的职工”,依据《公务员法》,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而上述的一年一聘内容无疑再昭示,一年聘期结束,作为雇主的政府让你走人,你就得走人。依据雇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让保持行政编制的,表层是雇员底层是公务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走人,没有法律依据。

二、亭湖区开发区将公务员转换成雇员,与企业“卖断工龄”有异曲同工之妙。

去年,自《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华为等一些企业想方设法通过不规范的“卖断工龄”、集体辞退等方式大幅裁员,其目的就是规避《劳动合同法》,减轻未来的承担各项应纳的保险福利负担,把当时廉价但不将廉价、当时老颓不如新壮的劳动力在新法施行前拔除出局,以达到减负的目的。今天,亭湖区开发区东施效颦实行“政府雇佣制”,不是立足于吸纳新秀,而是转换身份。其改革的实质,也是减负。一是将公务员身份转换为“类企业职工”身份,其真实目的,就是套用合同期限非法裁减公务员,这与企业“卖断工龄”或辞退后续用职工,改变其固定职工身份的思路是一脉相承的;二是企业将职工辞退或工龄“卖断”,其目的不外乎继续打破其“正式工”的固定身份、性质,将职工推向社会再录用。这样企业对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经济成本通常会降低许多。亭湖区人民政府管辖下的经济开发区试行“打破现有中层及其以下人员固定身份、性质”,其实质也是减负。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谢庆奎教授说,从政府管理成本上说,每录取一个公务员,就意味着要包这个人一辈子,从工资待遇到福利保障,其“供养”成本算下来,并不如请一些“临时工”性质的雇员来得“廉价”。如此,在公务员外雇员是出于降低管理成本考虑,将公务员直接转换成雇员则仿如“谋取相当暴利”,一杆捅到心底顶你个透。

三、将公务员转换成雇员,其实质是有关政府领导为自己策划加薪、森严等级的预期。

根据报道,“同时实行在编人员身份档案制,原身份编制性质、职务职级职称、工资标准等作为档案保留,按管理权限进行档案管理。除领导层实行年薪制外,还采取周记载评价、月统计公布、季考核兑现的办法,对部门负责人和所有工作人员依照绩效考核发放工资。”这里一个显眼的“亮点”,就是领导层实行年薪制,这是因为羡慕企业老板的年薪,从老板那儿拍拖来的。领导层实行年薪制,就意味着在这轮政府雇员制改革中,非领导层是不配享受年薪制待遇的,因为他们都是一年一聘的“临时工”,既然是临时工,当然可以工资低些,考核罚些,如此领导层即可以“一览众山小”。

当然,政府机关的领导层实行年薪制,还存在与非领导层划清等级界限,明确谁雇佣谁,即谁是“主子”的问题。现行的公务员工资待遇,其构成模式大致相同,只是级别高些,工资相应高些而已,高多少及补助多几项,都是铁板上钉钉,来不得半点“自由裁量”,现在好了,我实行年薪制,和你的计酬方式迥异,你没什么攀的。我的工资是年薪,当然是“铁板一块”,你的工资的月薪,当然是“拆卸八块”的,君不见:“3月13日,盐城亭湖区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工作人员乔国元早早就来到班上,了解昨天的工作考核,并对新一天的工作进行细化,落实到具体人员。”试问,负责考核的人员,你会将管委会主任某天的考核分扣掉么,你胆子敢大到将手伸到考虑嘴下捋须吗?量你不敢,但高高在上的领导层却可以天天对你考核,他说你不行就不行,你行也不行;他说你行你就行,你不行也行。

实行雇佣制确有好处,领导层据此当可以我行我素,唯我独尊,和企业老板没有两样:“这企业是我的,我说了算!这财产是我的,我浪费的啥,关你屁事,若烦我,请你走人!”雇员合同的甲方表面上是政府,实际上就是政府首长,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专家毛寿龙教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任建明等认为:“政府雇员制有可能演变为领导个人的派性政治,成为某个领导的个人雇员制。有的新上任领导为了用自己人,很可能随时解除聘用合同,撤掉雇员,而不是用人唯贤。因此,对政府雇员的评价,不能由领导个人说了算,在政府雇员的聘用、考核、晋升等环节,都应建立科学的标准和程序。”如此,民主集中制将日渐受到个人独裁制的威胁与腐蚀。

四、亭湖区开发区转变公务员身份,实行企业化管理模式,是新型的政企不分。

一个国家机关实行企业化管理模式,还自我得意地吹嘘为“仅仅施行了一周,使得机关工作效能、工作方式正发生着明显的变化。”中国企业的改革进行了几十年,企业管理混乱,国有资产流失,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救济,维权成本大等弊端的解决尚不显著,亭湖区开发区有关政府机关,竟然按企业化模式仅运行了一周,就获得了企业化运营模式的精髓,不能不让人惊诧莫名、张口结舌。看来,这些政府的首长,不仅是管理公共事务的行家,还是企业现代化管理的能手,如果将他们的一周运行模式批发出售,足以让亭湖区内的大小企业一周间全部“发生明显的变化”。

真是懂得企业化管理模式,当然会懂得企业职工与企业法人的纠纷的处理。依据现有的法律,我们知道,公务员与政府法人间的人事、工资、福利纠纷,是不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处理的。但现在亭湖区开发区的精英外,不外乎有亭湖区人民政府的“改革发展顾问”参与,可以使公务员们不再是公务员,即将其固定的身份、性质沉淀到隐蔽的深处,使他们成为一名名具有企业性质的员工。既然是企业员工,又是一年一聘,那么,连续签了两个一年后,亭湖区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要辞退他,他能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主张与开发区政府机关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呢?若是能,那么,亭湖区开发区实行雇佣制改革不过昙花一现而已,只是某些政府首长为了炫耀闯劲、创新能力罢了,因为两年后,开发区再“所有人员实行一年一聘”,已失去意义了。若是不能,则说明:亭湖区开发区所标谤的“企业化的管理模式”“他们不再是公务员,而是企业性质的普通职工”纯粹是想招引舆论的眼球,具有企业性质的普通职工,在承担义务时强求按雇员合同履行,在主张权利时却不得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这难道不是某种形式的暴力吗!如此,显然,政府节约管理成本的立足点,是混淆政企管理的特点与界限,不是着眼于现有人力资源的效率提高,而是通过降低现有人员使用成本及增加编外人员解决。

换个角度,这些被政府首脑们降格为职工的公务员,但档案里的身份还是公务员,而且这公务员的身份非依法定程序不能撤销,而职工只是首长们创造“政绩游戏”时戏称的,所以,这里的政府雇佣合同,在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不得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但这还不是这些被转换身份的公务员的最悲惨之处,进一步研究,何谓雇佣合同或雇员合同,在民法上,我们可以简单地称为雇工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政府机关与工勤人员之间适用劳动法是有法律规定的,但政府机关为了“试点”的需要,不敢昭示这种雇佣合同是否受劳动法调整,而采用不伦不类的雇员合同,奈何签订的对象,偏是企业性质的普通职工。在企业,你若与某企业签定了一份雇员合同,你与该企业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或雇用关系,鉴于这种关系,企业是没有为其缴付各项社会保险的义务的。这种关系也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打个简单的比方,你的家庭雇了个保姆,你不必为她办理养老等保险的,她告到法院也没有用。综上所述,你就能知道,与公务员签订雇员合同,这个合同到底受什么法律调整,只怕有些领导做鬼也不知道。我看还是换个名字,少来些哗众取宠,直接套用“岗位目标承诺制”好了,在企业内部则通常叫做“岗位目标责任制”或“内部承包责任制”,免得学个四不象,还以为得了印度真经。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



现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希及时告诉我们,以利继续研究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法规,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一种重要工具.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作风,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由文书部门统 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和归档.
第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国家机秘.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指令
发布重要法规,采取重大的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嘉奖和惩戒有关人员,用“命令”、“令”.
发布经济、科研等方面的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者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
对某些问题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经过会议讨论通过、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
对人民群众公布应当遵守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大事件,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对人民群众或者机关团体公布应当遵守或者需要知道的事项,用“通告”.
五、通知
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或者需要知道的事项,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或者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用“通知”.
六、通报
表扬好人好事,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各机关知道的事项,用“通报”.
七、报告、请示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用“报告”.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和批准,用“请示”.
八、批复
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九、函
机关之间互相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用“函”.
外交、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公文种类,由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规定.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六条 公文格式一般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机关印章、发文年月日、抄送单位、公文编号、机密等级、缓急程度等.
一、公文的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发文机关名称和公文种类.
二、向上级机关请示的公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果需要同时报送另一个上级机关,可以用抄报的形式.
三、公文编号,一般包括机关代字、年号、顺序号.几个机关的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公文编号.
四、机密公文应当根据机密等级,分别注明“绝密”、“机密”、“秘密”.
五、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注明“特急”、“急”.
六、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机关名称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和件数.
七、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当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八、文字一律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七条 公文纸一般用十六开,在左侧装订.“布告”、“公告”、“通告”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关系
第八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
第九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行文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抄报越过的机关.
第十条 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各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以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业务部门互相行文;也可以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和有关规定答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有关业务问题,但无权下命令、作指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业务部门同下一级人民政府之间的行文关系,照此原则办理.
第十二条 经过批准在报刊公开发表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 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如果不另行文,应当在报刊发表时注明.
第十三条 向上级机关的请示,不要同时抄送下级机关.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可以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 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应当根据内容写明主报机关和抄报机关,主报机关应当负责答复请示的问题;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单位行文时,应当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五条 国务院的发文,除绝密的以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的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转发.翻印时,要注明翻印的机关和时间.
第十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不得对党的组织作指示、交任务.

第五章 公文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公文处理程序一般包括:收文、分办、催办、拟稿、审核、传递、立卷、销毁等.
第十八条 凡是需要办理的公文,文书部门应当根据内容和 性质,送请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各级领导人审批公文要认真负责,文件主批人要签署自己的意见和姓名.
第二十条 凡是已请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的公文,文书部门要负责定期检查催办;对于紧急公文,应当及时催办检查,切实防止漏办和压误.
第二十一条 草拟公文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
二、情况要确实,观点要明确,文字要精炼,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标点符号要正确,篇幅要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时间一般要写具体的年月日.
四、数字,除公文编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专用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码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
五、引用的公文要写明发文机关、公文编号、标题和发文时间.
六、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要一文数事.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区的问题,主办机关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或者地区协商、会签;如果意见不一致,要如实反映双方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出的公文,重要的或者涉及面广的,应当由正职或者授权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会议通过的文件,根据授权,秘书长和办公厅(室)主任可以签发.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协助领导认真做好公文的审核把关工作,重点是:
一、是否需要行文.
二、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
三、提出的要求和措施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四、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区的问题是否协商一致.
五、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文传递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传递机密公文时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文书立卷 的要求把公文原稿和有关材料整理好,送交文书部门或者主管人员清理立卷.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当存档的公文.
第二十七条 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机密公文,要进行登记,有专人监督,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六章 公文立卷
第二十八条 公文立卷要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业务工作情况,有利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公文立卷的范围要明确划定,根据案卷内容的重要程度确定保管期限.
第三十条 立卷的公文要分类准确,根据发文机关、问题、时间、名称等公文特征,按照公文的历史联系,进行立卷.
第三十一条 立好的案卷要写上标题,编好目录,按照档案工作的规定,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1981年2月27日

杭州市自来水水源保护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自来水水源保护规定 

杭政〔1985〕291号 


正文:
为了加强自来水水源的保护,不断提高供水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水污染防治法》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城市(镇)自来水厂水源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杭州自来水公司各水厂的水源管理,分第一防护地带(戒严地带)和第二防护地带(限制地带)。
  一、第一防护地带:
  1.贴沙河———从中河闸口小桥头至下游铁路桥(金衙庄)。
  2.西塘河———从祥符桥水厂起南至星桥土坝,北至勾庄。
  3.钱塘江———从上游“四五排灌站”至下游第一码头江面。
  二、第二防护地带:
  1.贴沙河———铁路桥至艮山门会安坝。
  2.西塘河———勾庄至宦塘锁条桥。
  3.钱塘江———第一码头至木材厂江面。
  第二条 在水源防护区域内进行下列内容管理。
  一、第二防护地带内:
  1.在沿河两侧不得新建排污口。本规定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其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现行标准的应限期治理;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排污口,环保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直至限令单位搬迁。
  2.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有毒有害废液。
  3.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有害物的车辆和容器等。
  4.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其他可溶性剧毒物的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埋入沿河两岸地下。
  5.河道两岸禁止堆放影响水质的废渣、废物及放射性物品;禁止设置有毒化学物品、废物仓库和堆栈;不准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剧毒物品的码头。本规定公布前设置的要按轻重缓急限期关、停或搬迁。
  6.禁止在河道内洗涤衣服、废料、回收品(包括塑料、麻袋、油桶和油回丝等)和冲洗马桶、痰盂。
  7.禁止向河内倾倒垃圾、填土种植和搭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河道。沿河两侧六十米内不准设置厕所、粪缸、粪窖和牲畜饲养圈,已设置的限期搬迁。
  8.禁止跨河架设便桥、浮桥、涵洞等阻塞水流的构筑物。特殊情况需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和杭州市自来水公司允许,办理审批手续。
  9.禁止在贴沙河沿岸两侧五十米内,在西塘河勾庄至星桥沿岸两侧各五百米内,施用有机汞、有机氯、有机砷等剧毒和积累性农药。
  二、第一防护地带内:
  1.执行第二防护地带内各项规定。
  2.不准在杭州市港水域内(钱塘江大桥至第一码头),排放压舱水、舱底水和冲洗船只。
  3.不准在中河闸口小桥头至贴沙河金衙庄段河道内游泳、洗澡。
  4.不准在中河闸口小桥头至贴沙河、艮山门会安坝及西塘河勾庄至星桥河道范围内停放木材、浸淹络麻、毛竹和养殖水草等其他影响水质的物品。在这两个范围内从事养殖,不准投放粪便等污染性饲料。
  第三条 贴沙河、西塘河、钱塘江水源管理河道,除清泰门立交桥至金衙庄段由市自来水分司自行管理外,其余河道均由所在区区政府和余杭、萧山县有关乡政府按行政辖区自行组织力量管理。费用由自来水公司适当补贴,在城建计划中统一安排。市各职能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范围,进行检查监督。在水源防护地带范围的沿河各区、乡政府,以及各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厂矿企业、水利部门等单位,应将此项工作作为经常性的卫生工作内容之一,进行督促检查,教育群众互相监督,协助搞好水源管理工作。市自来水公司负责业务指导,有权对整个水源保护区,进行检查,提出要求,并定期向城乡建委作专题报告。 第四条 珊瑚沙水库保护。
  一、珊瑚沙水库是杭州市抗旱和抗咸期间供水的备用水库,其使用和管理属杭州自来水公司。
  二、珊瑚沙水库堤坝脚外一百米范围内由自来水公司设立标志,禁止开挖捞沙等作业,以保证水库安全。
  三、为了保证水库水质不受污染及设施的正常运行,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进入水库防护区内。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如要从中河闸口小桥头至艮山门会安坝,西塘河勾庄至星桥土坝取水时,需向杭州自来水公司申报,征得同意后方可取用。如遇枯水、污水倒灌等情况,自来水公司有权通知取水单位暂停抽水或减少抽水。
  第六条 如有违反本规定,污染和破坏水源引起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并按国家《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杭州市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及《杭州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自来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