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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13 22:13: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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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文件

             葫政规〔2003]9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葫芦岛市政府门户同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11月6日



          葫芦岛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提高政务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现代化沟通渠道,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信息产业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葫芦岛”是市政府在因特网上统一建立、集中管理的网站群,包括门户网站和子网站。本网站按照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实施规划和建设。

  第三条“中国葫芦岛”要坚持诠释市情市貌。构架信息桥梁、推进政务公开、全面服务社会的宗旨。其主要任务是:以因特网为载体,提供本市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发展信息,利用电子手段的互联互通渠道向社会提供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行政监督等在线服务,为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子网站提供需要的技术支持、服务和信息链接。

  第四条 市信息中心是“中国葫芦岛”网站的管理机构,承担组织协调、规划运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各县(市X 区政府及市直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国葫芦岛”
子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各单位、各部门应当责成相关领导负责此项工作,成立或指定相应机构承担上网内容的组织、审查及上网信息维护与更新工作。
  第二章 门户网站运行
  第五条“中国葫芦岛”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中国葫芦岛”代表葫芦岛市,域名为:hld.gov.cn。
  (二)各县(市)区依财力状况,可以在因特网上申请独立域名。
  (三)市直机关(副县级以上单位人)、为节省投资,在因特网上不再申请独立域名,作为“中国葫芦岛”
的子网站发布信息,其子网站域名为hld.gov.cn/xxx。
  (四)确需申请独立域名,应按hldXXX.gov.cn规则命名。XXX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国家机关域名应注册为“gov”
类域名。已经注册域名的单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继续使用,同时需将域名注册情况报到市信息中心备案,以便链接。
  第六条 上网内容遵守下列规定:
  (一)上网内容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确定基本概况、职能及办事程序,提供网络在线服务。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确定其他相关内容,但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审核。

  (二)上网内容坚持有利于政务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和开展网上服务为原则,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发布或转载新闻信息,应接受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的监督。“中国葫芦岛”各子网站应做到动态信息及时更新上网,保证上网信息的权威性、实用性、准确性,内容审核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三)本单位政策性信息,其内容涉及到国家规定或属于保密的,须报请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中国葫芦岛”各子网站应当在首页上方显著位置放置“中国葫芦岛”门户同站标志,网页设计应当体现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的风格。
  第八条“中国葫芦岛” 子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市信息中心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信息发布、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信息中心负责,所在单位和其指定的信息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整理、编辑、上网及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并及时与信息中心保持联系,市信息中心应为虚拟主机用户提供数据库服务。

  (二)在市信息中心采用主机托管方式的,其网络管理由信息中心负责,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于同站单位自行负责,托管主机内只准发布信息。
  (三)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子网站单位的网络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网络的安全运行。
  (四)在市信息中心之外采用虚拟主机和主机托管方式的,须经市信息中心同意后方可采用。
  第三章 门户网站管理
  第九条“中国葫芦岛”及其子网站管理、运行、维护工作人员应具有责任意识、保密意识、服务意识和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并经过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条“中国葫芦岛”及其子网站的建设和运行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保密要求,建立健全系统安全保密管理组织和各项管理制度,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中国葫芦岛”及其子网站的内容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各单位应制订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严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上网。

  第十二条 各单位载有秘密(含秘密级以上)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上网。
  第十三条 专线入网单位要办理入网登记手续,严禁擅自接入。



九江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九府发(2001)12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
二OO一年四月六日


九江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结合我市实际,紧紧围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以建立国有出资人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为主线,以构建国有资产监督、运营体系为重点,以国有资产最大限度增值为目标,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逐步形成高效、充满活力的国有资产投入产出良性循环新机制。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政企分开。通过职能分立、机构分设,将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将国有资产的行政监管职能与国有资本的运营职能分开,使国有资产经营真正成为企业行为、经济行为,实现效益最大化。
(二)保值增值。 坚持市场运行取向,让国有资产在比较利益中择优流动,实现资本金逐年环比递增,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三)分级管理。在坚持国有资产国家统一所有的前提下,实行国有资产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拥有所属国有资产的管理权,并实行统一管理,避免政出多门, 保持国有资产的整体性和公有制性质。
(四)价值形态。对现有国有资产存量,坚持以价值形态管理为主,实物形态管理为辅的原则,以推动国有资产的投入、配置、处置、收益、分配、资金积累和再投入的全过程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程。
二、管理体制及职能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的分离为基点,从调整职能、理顺关系入手,分三个层次建立起上下衔接、相互配合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行体系。 
决策层:成立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是国家所有权代表,为国有资产决策层。
营运层:组建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由国资委授权经营。同时,由市国资委授权有条件的企业或企业集团直接经营,它们均为国有资产营运层。
生产经营层:由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授权经营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出资的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为生产经营层。
(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市国资委是受市政府委托,行使市属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职能的管理决策机构,它对市政府承担全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管理责任。市国资委主任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主持国资委日常工作,其他领导成员由市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市国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与市财政(国资)局合署办公,具体负责执行市国资委的决定,并行使国有资产的行政管理职能。
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1、决定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行使重大决策权。
(1)审批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章程、发展规划、基本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2)对规定限额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产权变动、重大境外业务拓展、发行债券等组织咨询论证,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3、向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配置国有资本。根据全市国有资产收益状况、全市国有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国有资本配置计划,决定国有资本的调拨和划转。
4、向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选派经营管理者(具体按市委确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5、对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实施监督。
(1)对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进行授权,并签订授权经营责任书;
(2)制定并考核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经营效益指标,每年度及考核期末,对营运机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评价,其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
(3)对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法人代表逐步实行年薪制,年薪与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业绩挂钩,由市国资委从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税后利润中提取;
(4)向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委派专职财务总监,审批董事会成员的报酬与奖惩。
市国资办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编制年度经营计划和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2、受理资产经营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
3、对资产经营公司的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考核,提出奖惩建议;
4、监督检查资产经营公司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及市国资委的决议;
5、组织实施对资产经营公司的年度审计;
6、指导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的工作,并受理监事会的有关报告;
7、受理企业对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诉,并在查明情况后予以处理。
(二)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以市属国有企业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组建资产经营公司,经营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1、资产经营公司是企业组织,不是政府机构。禁止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把资产经营公司作为“二传手”,以减少资产经营公司承担的行政“中转”事务,确保资产经营公司能够集中力量搞好产权管理和资本运作。
2、资产经营公司与企业的关系不是上级与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国有资本出资人(即股东)与企业法人的关系。资产经营公司应重点研究本系统的战略规划和把握发展方向,切实做好委派国有产权代表、重大决策和国有资产收益等出资人权利,搞好资本运作。
3、资产经营公司应加强对企业年度经营计划的审议,凡列入年度经营计划并审议通过的经营事项,产权代表无须另行向资产经营公司报告。
4、资产经营公司应加强对产权代表工作情况及所属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进一步加大奖罚的力度。
5、资产经营公司应加强对企业经营状况、资产与财务状况的监管,堵塞漏洞,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要结合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进一步加大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的力度;要以出资人的身份积极推动所属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调整产业结构和组织结构。
6、凡不涉及出资人职能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各类事务,包括会议通知、文件转发、报刊征订、统计、计划生育、安全生产以及扶贫、捐赠等社会活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直接面对企业,不得要求资产经营公司组织和转办。
7、资产经营公司的工会、共青团组织只在本部门行使职能,不承担对所属企业相应组织的领导或指导职能。
三、配套措施
(一) 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国家股行使出资者职能后,原企业主管部门对这些企业继续履行行业管理职能。
(二)企业的党群组织领导关系暂按原组织体系不变,逐步探索属地化管理途径。
(三)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可为其全资、控股企业承担银行债务,以国有产权转让、分红等收益,分期偿还, 减轻企业负担。
(四)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本身需要的经费,在子公司上缴的税后利润或股利中按比例提取;在子公司没有上缴利润或股利时,在一定期限内,公司运转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



当前林区盗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及对策

王金锋 余新英


  盗伐林木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森林或其它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和林木的所有权。这类犯罪在国有林区刑事犯罪中占有较大的比重。特别是近几年来,盗伐林木案件有增无减,呈现出一种上升趋势,盗伐数量之大、参与人之多、参与人员之复杂、危害之严重都是历史上未曾有过的,这一严峻的事实,不仅严重地破坏了国有森林资源,而且对林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如何使国家的森林资源免遭破坏,是摆在各级领导以及司法机关面前刻不容缓的大事,必须引导起高度重视。本文试图从盗伐林木犯罪案件的特点以及遏制对策进行初浅的探索,为其治理提供参考。
  通过近几年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盗伐林木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发生在林区的盗伐林木案件与前几年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经归纳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由单独作案向内外勾结联手作案发展。随着国家对林业木材生产政策的调整,林区木材生产由原来的段队组织生产转变为委托个人承包经营,木材生产作业点超过300多个,遍布整个林业局施业区,给生产、林政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一些不法分子看有空可钻,利用一切关系或不惜送礼想方设法搞到木材生产承包经营权,在组织生产过程中,以合法的身份干着非法的勾当,他们随意加大采伐强度,改变采伐方式,多采、滥采、随心所欲,肆无忌惮。为了获取暴利,他们勾结一些木材商贩,共同贿赂握有木材生产、运输、销售、检查、稽查权的公职人员,使盗伐、运输畅通无阻,形成了有组织、有分工、有合作的“产、供、运、销”一条龙的盗伐林木的严密组织。
  二是主犯不亲自实施犯罪行为,从犯多是临时雇佣人员。盗伐林木的组织者在实施盗伐林木过程中均不到盗伐现场,到现场的都是一些临时雇佣者去具体实施,这些雇佣者都是外地盲目流入林区的无业人员,住址不清,身份不明。他们只负责将木材伐倒,运到指定地点,再由负责运输的人组织将木材运到事先联系好的木材加工厂,各环节分工明确,单线联系,案发后,任何一个环节中断,就造成了整个案件证据缺乏,或是木材来源不清,或是木材去向不明,使案件难以定罪处罚。
  三是行政执法人员直接参与盗伐林木犯罪。一些盗伐林木的犯罪分子为了寻求一种保护,和行政人员(包括公安、林政检查站、林政稽查、林政管护人员)勾结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这类犯罪分子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作案前安排周密、谨慎,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很难被发现,一旦被发现,他们就把非法行为说成是行政执法行为,欺骗各级领导。即使被识破,大多数案件都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诉讼,因此这类犯罪危害性极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分析了盗伐林木案件的特点之后,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预防和遏制盗伐林木案件的发生。
  一是要加强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规范木材的加工和销售。企业内部要强化管理。堵塞漏洞,完善制约机制,规范木材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环节的管理,木材生产委托经营应严格限制承包人的资格条件,即懂生产、懂管理、懂法规的企业内部人员。清理整顿木材加工厂点,原则上在山上林场不设立木材加工厂,山上生产的木材一律运贮木厂。木材销售由统一的专业销售部门专门负责,取消山场地拨销售,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杜绝盗伐者将木材在山场就地卖给木材加工厂,也可以避免木材加工厂以购买地拔材为名大量收购盗伐的林木,减少盗伐林木案件的发生,使林区的木材产、供、销逐步步入正轨。
  二是要加强执法打击力度。面对盗伐林木案件日益上升的趋势,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在查处盗伐林木案件过程中,要不徇私情、秉公执法,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严格依法办事,做到快立、快捕、快诉、快判。检察机关应加强监督力度,对在办案中徇私舞弊的政法干警要坚决查办、彻底扭转以罚代刑的局面,不断提高执法不平。对参与作案的政法干警、行政执法人员也要坚决查办,切忌官官相护,大案化小、小案化了。
  三是要严肃政纪,整顿行政执法队伍。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林政、检查站、林政稽查、林场管护队)担负着全局的行政执法任务,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素质高低直接影响执法水平。因此,人事变化在用人上要严格掌握标准,严把进人关,杜绝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将有事业心、作风正派,公正执法的人选派到领导岗位,要对目前的行政执法队伍进行严肃整顿,对有劣迹或直接参与作案的,或为作案提供保护的要坚决清除。以保证行政执法队伍的纯洁、廉政、高效。
  总之,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形势紧迫,任务艰巨,势在必行,这是一项关系到子孙后代的系统工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必须引起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王金锋 余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