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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教育部新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5:03: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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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教育部新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教育部新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教人厅[2010]13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深圳市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强对新疆教育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新疆教育事业跨越式发展,决定成立教育部新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现将人员组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袁贵仁  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

副组长:鲁 昕  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陈小娅  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林蕙青  教育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

执行副组长:鲁 昕(兼)

成 员:牟阳春  办公厅主任

韩 进  发展规划司司长

姜沛民  人事司司长

陈伟光  财务司司长

高 洪  基础教育一司司长

郑富芝  基础教育二司司长

葛道凯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

张大良  高等教育司司长

阿布都  民族教育司司长

管培俊  师范教育司司长

杨振斌  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王建国  高校学生司司长

王登峰  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司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族教育司,办公室主任由民族教育司司长阿布都兼任。办公室下设项目规划组、综合协调组、宣传简报组、双语教育组、师资建设组、中职教育组、高等教育组,分别由发展规划司陈锋、民族教育司次仁多布杰、办公厅续梅、民族教育司张强、师范教育司宋永刚、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张昭文、高等教育司刘贵芹等同志担任各组组长。

二、主要职责

制定落实中央推进新疆教育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意见,推进新疆双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有关专项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按照目标管理的要求,整合与新疆教育事业发展有关的各项工程及资金渠道,统筹提出中央资金安排方案;结合教育援疆工作要求,综合协调教育援疆各项工作事宜,制订有关项目建设标准、建设规范等指导意见,指导对口支援省市和新疆编制教育援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教育援疆工作;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重要事项。

三、工作制度

1.全体会议制度

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由组长或委托执行副组长召集,全体成员参加。主要任务是了解有关新疆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协调研究解决新疆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困难,作出工作部署。

2.专题会议制度

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由执行副组长召集,有关成员和办公室各组组长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中央有关教育决策贯彻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协调有关政策,推动工作落实。重大问题向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报告。

3.督促检查制度

对对口支援省市和新疆教育行政部门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新疆教育工作决策的情况,适时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4.工作简报制度

编发工作简报,沟通信息,交流情况。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直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整合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5]3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直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整合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市直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整合的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市直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整合的方案





  为搞好市直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为振兴老工业基地培养适用人才,根据市委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决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整合原则

  (一)积极稳妥,稳步实施,确保整合工作落实到位。

  (二)合理推进,密切配合,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三)科学整合,综合设置,建立结构合理的职业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二、整合范围及方式

  (一)将市卫生学校、市职工医学院、市医学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市粮食局职工中专、哈尔滨艺术职业学校、市交通职工中专、市财政财经学校、市商业学校、市经济职业技术学校和市民政干部学校等10所学历教育类学校,整建制划归市教育局管理。

  (二)将黑龙江商业高级技工学校和市工程技术学校等2所职业技能培训类学校,整建制划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上述各类学校隶属关系调整后,分别由归口部门提出整合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实施“九定”。

  三、责任分工

  (一)市编办负责机构编制调整及相关事宜。

  (二)市人事局负责在职及离退休人员交接有关事宜。

  (三)市财政局和市政府国资委负责清产核资及资产接交工作。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相关问题。

  (五)市审计局负责相关单位的审计工作。

  (六)市教育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接收后的各类学校资源整合及相关问题的具体落实推进工作。

  (七)各类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落实相关事宜,确保所属学校平稳交接。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5年6月15日至6月29日)。由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责任分工,指导交接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划转的各类学校应准备好机构设立的相关文件、职工名册(一式五份)、离退休人员名册(一式五份)、人事档案、机构编制管理证、资产明细表、债权债务清单等,并落实相关事宜。

  (二)交接阶段(2005年6月30日)。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主持,市编办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参加,组织实施对口交接,落实各项具体交接事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整合教育资源、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是职业技术教育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客观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市直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整合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扎实做好各项工作。要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抽调专人,集中精力,集中时间,精心组织,确保教育资源整合工作顺利推进。

  (二)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围绕教育资源整合,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制定相关对策与措施,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对交接前未完成的事宜,交接后仍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协调落实。

  (三)各类学校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搞好工作配合与衔接,保持正常工作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的通知
(2007年2月10日)
深府〔2007〕32号
  《深圳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全过程实施同步监督,开展预警纠错、绩效测评以及提供信息服务等活动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系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的监督行政审批的网络系统。
  第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完善电子监察系统,负责电子监察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综合协调和组织开展各项电子监察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部门的职责,配合做好电子监察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本机关的互联网站上公开经市政府同意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相应的审批实施办法,方便申请人在网上下载行政审批申请材料以及采用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审批结果查询和其他便民服务,对适合网上审批的事项应当实现网上审批。
  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取得并可以公开的审批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互联互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监察机关运用电子监察系统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实时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
  (二)监督行政审批信息网上公开工作;
  (三)预警和纠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审批行为;
  (四)受理网上行政审批投诉;
  (五)组织实施行政审批绩效测评工作;
  (六)收集审批资料和数据,提供信息服务。
  第八条 监察机关在开展电子监察工作时,主要对行政审批的以下内容进行监督:
  (一)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行政审批的情况;
  (二)网上公布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的情况;
  (三)行政审批收费的情况;
  (四)对审批事项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五)监察机关应当监督的其他审批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视情况进行核实,以确定是否存在违规审批行为:
  (一)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
  (二)行政机关作出不予批准决定或不予登记的;
  (三)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内容的;
  (四)因行政审批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五)行政审批被撤销的;
  (六)其他需要核实的审批行为。
  第十条 行政审批事项到期日,监察机关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发出绿色预警信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发出黄色纠错信号;行政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未能改正错误的,发出红色纠错信号: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超过期限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三)初审机关超过期限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的;
  (四)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未依法说明理由的;
  (七)不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八)不按规定公开审批结果的;
  (九)应当颁发行政审批证件,不向申请人颁发的;
  (十)其他违规审批、情节轻微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监察系统直接发出红色纠错信号:
  (一)擅自实施已取消或者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的;
  (二)擅自取消或者停止实施法定行政审批项目的;
  (三)擅自更改在市政府公报上公布的行政审批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或条件等内容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项目不予行政审批的;
  (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项目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六)应当根据听证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不根据听证结果作出决定的;
  (七)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决定的;
  (八)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者不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决定的;
  (九)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的;
  (十)擅自收费、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
  (十一)其他违规审批、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三条 被发出黄色纠错或红色纠错信号的,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存在行政过错的,由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政审批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对深圳行政审批网上的行政审批投诉,监察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实名举报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受理决定或不受理的理由。
  第十五条 对决定受理的网上行政审批投诉,监察机关应及时办理,或转送作出审批行为的机关办理。
  转送办理并要求报送结果的,行政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结果报监察机关。
  属于实名投诉的,办理机关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应当利用电子监察系统,每月对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审批绩效测评。
  第十七条 绩效测评的内容主要是:
  (一)行政审批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的情况;
  (二)行政审批信息网上公开的情况;
  (三)行政审批收费的情况;
  (四)对审批事项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五)行政审批数据报送的情况;
  (六)行政审批网上投诉处理的情况;
  (七)行政审批责任追究的情况;
  (八)行政审批相对人对行政审批服务的满意情况;
  (九)反映行政审批绩效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根据测评内容制定测评标准,并采用扣分和加分相结合的方式,评定测评分数。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每月将绩效测评结果报市政府,并在深圳行政审批网和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电子绩效测评档案,并对绩效测评结果进行分析,发现行政审批中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行政机关,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提交专题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