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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1:20: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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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设部 商务部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市[2007]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商务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实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4号),建设部和商务部联合制定了《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和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一月五日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为实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4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首次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或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后的资质升级、降级、增项、变更、注销等,其申请、受理及审批的程序和审查标准,按照《规定》第七条、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办理。

  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定条件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按照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进行核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国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在其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取得相关注册执业资格的自然人。其中外国企业应当具有在其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业绩;自然人应当是在其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

  (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其外国服务提供者(外国投资方)应提供两项及以上在中国境外完成的工程设计业绩,其中至少一项工程设计业绩是在其所在国或地区完成的;申请资质升级,应提供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完成的工程设计业绩,其中至少有两项工程设计业绩是在中国境内完成的。

  (三)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外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并将其作为本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在资质审查时不考核其专业技术职称条件,只考核其学历、从事工程设计实践年限、在国外的注册资格、工程设计业绩及信誉。同时要求其只能受聘于一个工程设计企业,并应取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台湾、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取得《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其外国的注册资格应经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核实。其中,学历应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设计实践经验,所学专业应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对相应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要求;个人业绩,在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时,考核其在中国境外完成的工程设计业绩。

  (四)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暂不满足《规定》第十五条要求时,可以聘用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以满足《规定》对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的要求;对《规定》中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的要求,可以聘用具有中国国籍的专业技术人员代替。

  (五)对外国服务提供者暂时不能满足《规定》第十六条关于居住时限要求的,可以不予考核。

  (六)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不得申请涉及中国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行业、专业或专项工程设计资质。

  三、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按照《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提供,其中第六款: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的其他资料,除符合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外,同时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材料

  1.外国企业提供的工程设计业绩,应是以本企业名义与业主签订合同并负责实施,已经竣工、质量合格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所在地、工程规模等,并附实物照片及有关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2.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的工程设计业绩,应是其主持完成,或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某个专业负责人,并已经竣工、质量合格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所在地、工程规模等,并附实物照片及有关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具体要求见附件二。

  (二)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个人注册资格有关材料

  1.有效的学历证书;

  2.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注册证书;

  3.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所在学会(协会、注册管理机构等)出具的其遵守职业道德的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四、其他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投资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外国服务提供者(企业)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证明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701310301.doc
   附件二:外国服务提供者(个人)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证明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701310302.do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兴荣诉黄文英离婚一案管辖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兴荣诉黄文英离婚一案管辖的批复

1984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景东县景福人民法庭:
周兴荣诉黄文英离婚一案,据你庭来函,黄文英在婚后被拐卖至安徽省固镇县何集公社何集大队一队与他人重婚,因此你庭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将该案移送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该院于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地址不详,查无此人,将案件退回。经你庭查准黄文英地址后,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七日再次将案件移送固镇县人民法院,并于一九八四年三月七日和五月六日两次去函催办,未得到回复,为此,向本院反映这一情况。
本院一九六四年十月二十三日(64)法研字第91号《关于外流妇女重婚案件和外流妇女重婚后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中第三项指出:“女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应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这一批复是根据外流妇女重婚后的特殊情况作出的。妇女外流重婚后,原夫往往难以查知其下落,为使原夫能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以及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精神,我们认为,对外流妇女原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仍按照上述批复,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为宜。因此,本案应由你庭受理。在审理中,需要向黄文英进行调查的,可以要求固镇县人民法院给以协助。
此复。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十政发[1998]91号
各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
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十堰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十堰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减少污染和尘土垃圾,进一步提高市
容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是指将生活垃圾(含经营和社会公益活动产生
的垃圾)装入垃圾袋,集中收集和运输的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所有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居民、暂
住和过往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在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由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市文明办负责检查督促,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
配合主管机构,保障本规定的施行。
  第五条 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加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影剧院、文化站、广告单位、各类学校以及社会各界,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配合开展生
活垃圾袋装管理的宣传。
  第六条 单位和居民必须自行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中,扎封袋后按下列规定方式收集
,并运至指定的站点:
  (一)居民的袋装生活垃圾,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收集或居委会代为统一委托专职清扫保
洁人员按规定时间上门收集,并由其及时运输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场。
  (二)机关、学校、厂矿、店铺等单位的袋装生活垃圾,由该单位在院内建造封闭规范的
垃圾屋,小型垃圾中转站自行收集并运输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场。
  (三)车站、停车场、地下和空中通道(含天桥、立交桥)、文化体育娱乐场所、集贸市场
、早(午、夜)市摊群,经营服务点等公共场所的袋装生活垃圾,由其管理部门或经营者建造
垃圾屋(箱),小型垃圾中转站负责收集并运输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场。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委托收集和运输袋装生
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劳务费用。委托劳务应当签订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权利和义
务。委托劳务后,委托方在生活垃圾袋装管理中的主体属性和责任不变。
  第八条 管理部门应选用强度、容量适当的塑料袋有偿向用户提供使用。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生活垃圾塑料袋发布广告,并将载有广告的塑料袋赠送居民使
用。
  利用生活垃圾袋发布广告,领经市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九条 在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
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和依法委托的组织,责令改正
,限期清运。并按下列规定由环卫处卫生监察大队给予罚款:
  (一)不实行生活垃圾袋装而乱扔、乱倒生活垃圾的,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
罚款。
  (二)在道路或者户外场地随意堆放、中转生活垃圾的,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
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本规定收集和运输袋装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
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罚款必须开具市财政印制的票据。
  第十二条 对受到处罚的单位,不按规定交纳罚款的,卫生监察大队可直接通知银行从
受罚单位的帐户中划转。
  第十三条 对于阻挠、侮辱、殴打管理和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执法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统
一的标志(或出示证件)。对乱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追究责任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十堰市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