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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5:32: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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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4〕49号





印发《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潮州市市级市属财政性投资项目



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属财政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规范财政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政府信用贷款、以政府名义募集、接受的各种境内外捐款等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下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公路、水利、环保、管网、城建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接待用房等建筑项目。 本办法所称市属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政府融资、社会公益性资金、国有企、事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投入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由市级机构负责建设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 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由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和机构参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专项列支。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制订年度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目标,有计划地开展审计监督。对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且财政性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上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如实反映建设项目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拖延、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对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项目实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市财政投资项目 建设项目准备阶段,实行项目的前期审计。主要审计:项目立项是否实行决策咨询评估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的审批与执行情况;是否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是否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建设资金是否落实等。

(二)市财政投资项目 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实行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概算、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严格执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招投标各个环节对工程造价的控制是否有效;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执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年度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实行建设项目监理制度,监理履行职责情况;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征地拆迁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专项建设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等。

(三) 项目竣工阶段的,实行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本条(一)、(二)项规定的内容;是否严格执行交工、竣工验收制度;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尾工工程和预留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报表以及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评价项目投资效益。

(四)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主要审计调查:专项建设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执行情况;与市财政投资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或倾向性问题;市委、市政府交办需查明的事项等对社会、政治、经济、民生有重大影响和政府关心、群众关注的项目,实行效益审计,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审计,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采 对建设项目的审计可根据各个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审计目标,分别采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计划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等建设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同审计机关做好市财政投资项目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应将建设项目投资计划、预算拨款计划及执行情况等有关文件资料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要主动做好沟通工作,注意充分利用有关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稽察结果,减少重复检查,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落实。



第九九条 从事市财政投资项目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审核咨询、招标代理等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办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工作质量,其承接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核、招标代理业务应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中,发现上述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从业人员在从事工程造价审核、招标代理业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审计机关应按有关依法规作出处理、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十条 审计机关应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市财政投资项目审计的结果。相关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抄送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及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落实。财政等部门应协助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参与对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项目的有关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市审计机关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重大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要抄送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计划、财政、建设、国土等有关职能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落实。

第十二四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五条 参与建设项目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哈行办发〔2008〕74 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哈密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真实完整与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活动: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人在本地区的公务活动;
(二)本地区党政主要领导人重要公务活动;
(三)著名外国友人在本地区的外事活动;
(四)地区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宣传教育、民族宗教等重要活动或公益性活动以及重大集会、会展等活动;
(五)地区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
(六)其它在地区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第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地、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组织承办单位在制订重大活动实施方案时,要同时制订重大活动档案收集工作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责任机构和人员,落实相应保障措施;重大活动结束后,及时整理重大活动档案,并按本规定第十条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特殊载体档案可移交复制件。
组织承办单位为两个以上的,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工作由承担主要工作单位负责;其他组织承办单位和新闻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并在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20日内向承担主要工作单位汇交。
第七条 组织承办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人员具体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归档材料进行集中管理。
第八条 地、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组织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重大活动的有关情况,督促、指导、协调组织承办单位收集、整理重大活动档案。
第九条 地、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派专业人员参加重大活动,采取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动声像档案;属于本规定第三条(五)、(六)项规定情形的,组织承办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派专业人员收集重大活动档案。
第十条 组织承办单位或承担组织、承办主要工作任务的单位,要在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组织承办单位或者承担组织、承办主要工作任务的单位可保留重大活动档案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独立构成全宗,有连续性的重大活动,可以将历届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构成一个全宗。
第十二条 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其所有者要妥善保管。   
鼓励重大活动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捐赠、出售、寄存其保存的重大活动档案。
第十三条 地、县(市)国家档案馆要对移交进馆的重大活动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依法向社会公布已经开放的重大活动档案。
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档案馆要维护其合法权益。
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无偿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的重大活动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地、县(市)国家档案馆向重大活动档案利用者提供档案时,应逐步利用缩微品或其他形式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对具有重大保存价值的珍贵档案,不得提供档案原件。
重大活动档案缩微品或其他形式的复制件由国家档案馆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国家档案馆印章的,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地、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在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56号)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归档、汇交重大活动档案的;
(二)未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
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地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哈行办发〔2007〕30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1981]7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家经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目环境保护管


一九八一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颁发《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办法》的通知
(81)国环字12号

各省、市、自治区计委、建委、经委、环境保护局(办),国务院各部、委、总局:
目前我国自然环境的破坏和生活环境的污染已经相当严重。为了控制污染的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经国务院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告诉我们。


国家计委
国家建委
国家经委
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一日



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负责。各级计委、建委在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选址报告和初步设计时,应与环境保护部门磋商,确保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其他经济和技术问题一并作出决定。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必须把环境保护设施所需的投资、设备、材料等与主体工程一起安排。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审批权限,相应地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确定,必须充分注意布局的合理性,使其对环境的有害影响缩小到最低的程度。在现有的大城市和环境污染已经严重的地区,一般不新建、扩建大型的工业项目。在城镇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不准建设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充分注意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使其污染物的排放量降低到最少的程度。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建成投产或使用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或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在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后,再编制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同意后,若建设项目的规模、主要产品方案、工艺技术或建设地址等有重大改变,应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费用,由可行性研究费中支出(1981年的在建项目仍按现有资金来源解决)。
第五条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见附件。对不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深度要求,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商同环境保护部门确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社队企业、街道企业、农工商联合企业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可根据具体情况从简要求,由省、市、自治区建委、环境保护局(办)规定。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选址报告,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批意见,进一步对区域环境进行论证,阐明选址方案对环境的影响。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保证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所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环境保护篇章应阐明:环境保护设计依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处理工艺和达到的排放指标;防治污染设施的种类、构造和操作规范;对资源开发而引起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绿化设计;环境措施概算等。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国家建委《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办法》的规定,将设计文件的有关部分送达环境保护部门审查。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竣工后,应当修整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周围环境。在施工中,应当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
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在基本建设项目施工、试运转等过程中,可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建设单位应给予积极协助,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须有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对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进行检查。环境保护设施没有建成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准投产;强行投产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原则也适用于挖潜、革新、改造的项目。各级经委要加强对挖潜、革新、改造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造成自然环境破坏、污染和其他公害,除承担赔偿责任外,环境保护部门可给予罚款。
第十三条 各省、市、自治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社队企业、街道企业和农工商联合企业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办法。


附件: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要

基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是从保护环境的目的出发,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通过综合评价,论证和选择最佳方案,使之达到布局合理,对自然环境的有害影响较小,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公害得到控制。
一、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建设项目范围
1.一切对自然环境产生影响或排放污染物对周围环境质量产生影响的大中型工业基本建设项目;
2.一切对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产生影响的大中型水利枢纽、矿山、港口和铁路交通等基本建设项目;
3.大面积开垦荒地、围湖围海和采伐森林的基本建设项目;
4.对珍稀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等资源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严重影响,甚至造成绝灭危险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5.对各种生态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和有重要科学价值的特殊地质、地貌地区产生严重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内容
1.建设项目的一般情况
(1)建设项目名称、建设性质;
(2)建设项目地点;
(3)建设规模(扩建项目应说明原有规模);
(4)产品方案和主要工艺方法;
(5)主要原料、燃料、水的用量和来源
(6)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废物等的种类、排放量和排放方式;
(7)废弃物回收利用、综合利用和污染物处理方案、设施和主要工艺原则;
(8)职工人数和生活区布局;
(9)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
(10)发展规划。
2.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
(1)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附位置平面图);
(2)周围地区地形地貌和地质情况,江河湖海和水文情况,气象情况;
(3)周围地区矿藏、森林、草原、水产和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等自然资源情况;
(4)周围地区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温泉、疗养区以及重要政治文化设施情况;
(5)周围地区现有工矿企业分布情况;
(6)周围地区的生活居住区分布情况和人口密度、地方病等情况;
(7)周围地区大气、水的环境质量状况。
3.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的环境影响
(1)对周围地区的地质、水文、气象可能产生的影响,防范和减少这种影响的措施,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
(2)对周围地区自然资源可能产生的影响,防范和减少这种影响的措施,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
(3)对周围地区自然保护区等可能产生的影响,防范和减少这种影响的措施,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
(4)各种污染物最终排放量,对周围大气、水、土壤的环境质量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5)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6)绿化措施,包括防护地带的防护林和建设区域的绿化;
(7)专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投资估算。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可行性技术经济论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