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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审计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9:33: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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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审计的通知

科技部条件财务司


关于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审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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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了解各科技计划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财政部加强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及各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制度(办法)的规定,我司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你单位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周期内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请各项目依托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做好准备工作,协助审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项目范围和方式
此次审计的项目为2000—2002年立项的“973”(中期检查项目)、“863”(1000万元以上项目)、“科研院所技术开发专项”、“国际合作”、“条件专项(仪器改造)”、“社会公益”、“科技基础性工作”共7大类1000余个项目(含子项目)。
具体审计工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你单位被审计项目及负责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另行发文通知。
二、时间安排
按照本次审计工作统一安排,审计时间从2004年6月28日至8月31日。具体审计时间由会计师事务所与你单位协商。
三、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算书;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实际参加研究工作的项目组全体成员名单;实际收到专项经费拨款的日期与金额;实际收到匹配资金的日期与金额;项目外协合同;有关技术水平、专利获得、经济效益、配套物质条件方面的证明材料;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会计原始凭证、收支明细账;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明细表;项目验收相关文件资料;会计师事务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请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期间审计人员食宿费自理。


科技部条件财务司

二○○四年七月一日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6年6月25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18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01年3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遇有特别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由主任会议提出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同意请假以外,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

(三)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

(四)县、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一位副主任。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员可以发言。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拟提交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在对议案或者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可以安排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的召集人由会议主持人指定。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拟定议案草案,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四条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或者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提出议案的理由和解决方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中临时提出的议案(包括对议案的修正案),其资料的提供不受此日期限制。

第十五条对列入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在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十日前,报送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的书面材料;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时,提请任免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情况和说明任免理由,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审议撤销职务案时,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第十六条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其提出和审议程序按照《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可以由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或者先由分组会议进行讨论,再由全体会议审议。提案人和其他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八条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监督个案,审议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违法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发出法律监督书。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个人提出的临时动议,获得四名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附议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可以暂时不付表决,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进一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上述工作报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五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分别由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主任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并由主任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由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执法检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可以对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或者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整理,经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签阅后,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限期作出答复。



第五章 评 议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工作评议,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述职评议。

第二十八条评议可以由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也可以由常务委员会委托主任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进行,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述职人员应当根据评议要求作工作报告或者述职报告,并回答问题,听取意见。对评议意见有不同看法的,可以进行解释和申辩。

第三十条被评议单位有关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常务委员会可以邀请被评议单位的上级机关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评议会议。

第三十一条评议后应当形成评议意见。被评议单位或者述职人员应当根据评议意见,在三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六章 质 询



第三十二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三条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人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并由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质询结果的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五条提质询案人如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继续质询,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要求再作答复。必要的时候,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交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三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并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调查委员会有权调阅有关的证据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调查所涉及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四十条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当作出调查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对一项议题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三条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参加投票方为有效,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议案可以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采用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法规案、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

人事任免案表决应当按先免后任的程序逐人表决;经到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也可以合并表决。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九章 公 布



第四十五条地方性法规的公布按照《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三日内在《珠海特区报》公布。

第四十七条 任职、免职或者撤职,以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由常务委员会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议事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沟域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沟域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农[2011]2228号



各有关区县财政局、农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沟域经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0〕36号),加快“十二五”时期沟域经济建设发展进程,规范沟域经济发展资金管理,特制定《北京市沟域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沟域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北京市沟域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沟域经济发展资金管理,促进沟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沟域经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0〕3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沟域经济是指以自然沟域为单元,以其范围内的产业资源、自然景观、人文遗迹为基础,通过对山水林田路村和产业发展的统一规划、有序打造,实现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和谐、一二三产业相融合、点线面相协调、带动区域发展的一种山区经济发展模式。

第三条 沟域经济建设遵循绿色循环、高端高效、特色鲜明、产业融合发展理念,以提升生态环境、富裕山区农民、服务首都市民为追求目标。

第四条 “十二五”期间,市财政局每年安排资金1亿元,用于扶持沟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为产业发展创造条件的公益性配套服务设施工程建设,引导、促进沟域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五条 沟域经济发展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正、统一审定;突出重点、集中使用;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保证资金高效、安全运行。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扶持对象:已列入《“十二五”时期北京市沟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全市年度计划重点建设的沟域。原则上每个区县每年扶持一条沟域。

第七条 享受扶持的重点建设沟域应具备以下条件:

1.通过公开征集方式,完成高水平、可实施沟域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

2.具有建设工作方案和工程项目实施计划;

3.列入区县和乡镇当年重点建设工程,确定了本级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和集成部门政策的安排;

4.已全面启动工程建设。

第三章 扶持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 沟域经济发展资金,采取定额补助与考核奖励相结合的方式,用于扶持沟域经济发展。每条沟域原则上财政扶持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每年6月底之前,市财政局对确定市级重点建设的沟域,每条沟域拨付定额补助资金500万元;每年11月底之前,市财政局根据市级部门对每条沟域的联合考评结果,拨付考核奖励资金。每条沟域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

第十条 每年市财政根据全市沟域工作开展情况,按实际需要在沟域经济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全市沟域经济宣传、推介、展示、招商、考评等相关项目的支出。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考评

第十一条 沟域经济建设项目的申报:每年年底前,由区县政府组织财政、农委部门联合向市财政局、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申报下一年度重点建设沟域。

申报内容包括沟域经济建设基本情况、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实施计划及资金投入情况等材料。

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审定区县沟域经济建设资料,将审定结果通知区县,并负责汇总编制下一年度全市重点沟域工程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沟域经济建设项目考评内容包括:

1.组织领导(30分):区县领导的重视程度、组织实施和政策集成情况。

2.工程建设(70分):具体包括:

环境综合整治工程(30分):对村庄、公路沿线、景区景点、公共绿地和公共设施等周边区域绿化、美化、净化等综合治理工程,遗迹旅游标识、景区指示牌、沟域入口大门的建设。

生态建设工程(10分):生态清洁小流域综合治理、森林资源建设和保护、废弃矿山及裸露山体生态修复、清洁能源的推广利用等工程。

基础设施配套工程(10分):沟域内水、电、路、通讯,及旅游相关服务接待设施等工程。

特色产业建设工程(10分):都市型现代农业园、高端高效特色农业、现代旅游服务业、龙头景区景点、文化创意产业、生态友好型都市工业等工程。

村庄节点建设工程(10分):新村新民居建设、民俗旅游村打造、村庄环境美化等工程。

3.综合水平(加分项,20分):根据产业与生态环境和谐程度、产业特色的鲜明性、高端项目的建设情况、农民发挥主体作用等情况确定加分分数。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份,由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市级相关部门、专家,通过区县汇报、现场考察等方式,按照《沟域经济发展年度考核奖励评分标准》(试行)对当年重点沟域建设的整体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提出考评意见。并对每条沟域按得分高低排出名次,按排名次序给予奖励,得分低于80分的沟域不予奖励。

第五章 资金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财政、农委部门加强对沟域经济建设项目执行、资金落实、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加强对沟域经济发展资金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撤销和调整等事项的审核、报批;组织发展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职责: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负责设立发展资金绩效目标、明确责任主体、制定管理流程,规范资金管理;编制发展资金支出预算;执行预算、监督发展资金的使用,确保实现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沟域经济发展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截留和挪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遇有国家或本市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沟域经济发展年度考核奖励评分标准(试行)

沟域经济发展年度考核奖励评分标准(试行)

 
 
 
 
 
 

考评内容
考核指标
评分标准
分值
得分

组织领导(30分)
领导重视
区县主要领导亲自抓,安排专项资金2000万元以上(10分);主管领导负责,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2000万元(5-9分);区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以下(0-5分)
10
 

政策集成
集成部门政策,实施5类工程建设以上(10分);实施2-4类工程建设(5-9分);实施工程建设2类以下(0-4分)
10
 

组织实施
各部门及乡镇责任清晰、分工明确,实际总投资2亿元以上(10分);责任分工模糊,实际总投资1亿元以上(6-9分);责任分工不明确,实际总投资1亿元以下(0-5分)
10
 

工程落实(70分)
环境综合整治工程(30分)
建设内容
有以下工程建设内容即得分:绿化美化净化(5分)、拆违治乱(5分)、统一标识(3分)、入口改建(2分)
15
 

整体效果
沟域内主要道路、河道两侧和村庄的环境得到全面治理,整体环境明显提升(15分),沟域内环境基本得到整治,有一定效果(7-14分),工程有一定进展,效果不明显(0-6分)
15
 

生态建设提升工程(10分)
建设内容
工程实施项目3个以上(3-5分),实施项目3个以下(0-2分)
5
 

整体效果
实施工程全部完工,整体效果明显(3-5分),工程主体基本完工,工程已初见效果(0-2分)
5
 

基础设施完善工程(10分)
建设内容
工程实施项目3个以上(3-5分),实施项目3个以下(0-2分)
5
 

整体效果
实施工程全部完工,整体效果明显(3-5分),工程主体基本完工,工程已初见效果(0-2分)
5
 

特色产业培育工程(10分)
建设内容
工程实施项目3个以上(3-5分),实施项目3个以下(0-2分)
5
 

整体效果
沟域内主导产业明确,农民收入得到明显增加(3-5分),沟域内确定了主导产业(0-2分)
5
 

村庄节点布局工程(10分)
建设内容
工程实施项目3个以上(3-5分),实施项目3个以下(0-2分)。
5
 

整体效果
实施工程全部完工,整体效果明显(3-5分),工程主体基本完工,工程已初见效果(0-2分)
5
 

综合水平 (+20分)
环境和谐(10分)
沟域建设注重整体形象的打造,形成了统一的风格,具有良好的整体风貌。建设中注意保护生态环境,结合生态与景观的要求,工程建设与周围自然环境相协调,相融合
10
 

产业特色(5分)
沟域确定的主导产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且独具特色,有别于他
5
 

高端引入(2分)
引进知名企业,工程起点高,投资规模大,资金及时到位,未来前景好
2
 

农民主体(3分)
当地农民参与工程建设,安排当地农民就业,当地农民积极配合相关工程建设。探索形成了农民与企业合作成功的经验模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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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