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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08 00:08: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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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营口开发区管委会,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营口市人民政府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营口市人民政府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和政府信用贷款的管理,建立健全财政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总监是指由政府委派,对财政性资金和政府信用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和政府信用贷款是指财政专项拨款和政府承诺担保的各项贷款,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信用贷款、国债转贷资金、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其他政策性贷款。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和政府信用贷款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农业开发、技术改造、公共事业及重点项目、市政府指定项目的建设。
   第五条 财务总监的任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严守财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财政、会计、审计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取得财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因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违反财政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不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甚至参与弄虚作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的;
   (三)个人欠公款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的。
   第七条 财务总监可从全市现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中遴选或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八条 财务总监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和审批项目单位财政性资金和政府信用贷款的使用情况;
   (二)指导所在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帮助项目单位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三)审查项目单位年度财政性资金和政府信用贷款预决算及财务报表;
   (四)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财政性资金和政府信用贷款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项目单位负责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直接向委派机关报告;
   (五)完成委派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发现项目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而不予制止;
   (二)项目单位会计信息失真而未察觉;
   (三)超越职权,泄露项目单位商业秘密。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所需的各种会计资料。项目单位召开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应吸收财务总监列席参加。项目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政府信用贷款,须经财务总监签字。
   对妨碍、阻挠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一般由财政部门提名,由政府任命委派。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在项目单位任期一般为3年或一个项目周期,任期届满后根据考核情况进行轮换。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属专职财务监督人员,不得兼任所在项目单位的财务、审计等部门负责人。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的委派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应予解聘:
   (一)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二)经委派单位考核不称职;
   (三)工作中不坚持原则,失职渎职。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财务总监的日常业务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的人事、工资福利以及行政、组织等关系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种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委派机关应定期对财务总监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在任期内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委派机关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委派机关报告其履行职责情况,重大事件随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财务总监不得泄露所在项目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求或获取任何私利。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邢台市政府外债管理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政府外债管理办法

邢政[1996]26号 1996年12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用好政府外债贷款,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利用国外贷款的预决算编报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政府名义利用外债的所有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政府名义利用的外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作为债权债务代表人和由市财政局提供担保的各项目区和各项目单位所借的外债,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和政府国外贷款(以下简称政府外债)。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外债的归口管理部门和债权债务代表人。各级政府成立的政府外债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当地政府外债规划、审批、实施和偿还的管理工作。政府外债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政府外债管理办公室”,设在财政局,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管理政府外债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五条 政府外债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计划部门、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所申报的贷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经“政府外债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由有关部门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
  (二)督促政府外债项目所需国内配套资金的落实。
  (三)管理和监督政府外债贷款和配套资金铁使用。
  (四)办理项目的转贷协议,负责偿债准备金的建立和管理,制定还贷规划,具体督促债权债务的落实。
  (五)参与项目评标工作,按照项目贷款协议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监督和督促项目实施。
  (六)负责宣传政府外债贷款有关业务知识;协助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配合世界银行贷款和国外政府贷款人员在我市进行的经济考察。
  第六条 政府外债要通过财政部门逐级签订转贷协议层层落实债权债务。属于市直单位的贷款项目,由市财政部门直接与项目承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办理转贷事宜;属于县(市)区的贷款项目,由市财政部门与项目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转贷事宜,县(市)区财政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或主管部门再办理转贷事宜。
第二章 政府外债贷款项目的前期管理

  第七条 政府外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论证及报批工作,由计划、财政会同待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第八条 政府外债贷款项目的申报、审批按以上程序办理:
  (一)各项目承办单位,根据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的文件,委托有资格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主请本级主管部门审核。
  (二)项目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项目可研报告报同级计划、财政部门,由计划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可研报告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计划、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对经论证后的项目,提请“政府外债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经同意后,分别报上级计划、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
  第九条 申报的政府外债贷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经济发展规划,且配套资金有保障,建设项目有条件,偿还贷款有能力。
第三章 政府外债的使用

  第十条 按政府外债贷款使用要求,应有相应的国内资金配套。配套资金由贷款单位或部门根据受益对象进行筹集,其筹资标准、金额经“政府外债管理领导小组”申核批准,“政府外债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配套资金来源:
  (一)单位自行筹集;
  (二)自有资金;
  (三)集体、群众集资或投工投劳、实物折款;
  (四)银行贷款;
  (五)本级财政可用机动财力;
  (六)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范围、工程内容、投资金额、建设标准等,均以所签转贷协议、项目协定和有关规定为准。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
  第十三条 政府外债的报帐提款按国家及项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关人员出国考察、培训和技术交流的费用,应由项目单位提前编制预算,报“政府外债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的实施应实行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的组织必须有财政、审计部门参与。项目竣工后,需经计划、财政、审计部门对标书、承包合同和验式报告等证明文件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年度财务用款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的所有外汇贷款,应本着“谁用汇、谁偿还、谁担风险”的原则管理。
第四章 政府外债的回收和偿还

  第十八条 政府外债本着“谁借谁还”的原则。凡属经营性项目,必须由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有经济实力的单位担保,贷款单位要制定具体可行的还贷计划,确保及时偿还贷款,贷款单位到期无力偿还时,由担保单位负责偿还,对非经营性社会效益项目,贷款首先由项目单位的业务收入偿还,项目单位无力偿还的由其主管部门的专项收入或专款偿还,项目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暂无力偿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垫支或偿还。到期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由财政部门从期专项收入、经费和专款或上下级结算中扣抵。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要按协议规定,及早做到好还贷计划,按照政府偿债准备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定期将偿债准备金缴入财政部门的偿债准备金专户。
第五章 政府外债的监督、审计

  第二十条 项目的所有费用开支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使用统一的记帐凭证和账表。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月份、季度、年度财务报表和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单位应按时间向审计部门报送有关报表、文件及资料。审计部门负责政府外债贷款的审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贷款协议要求,对项目财务状竞和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报请本级财政部门对结算项目投资进行审查。财政部门出具审查报告。
第六章 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政府外债项目的外事接待或国家、省有关部门人员的接待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外事部门负责,要严格按外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专家索取的资料,统一由项目主管部门提供。所提供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项目在执行中需要调整时,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的索赔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国际惯例,依据协议进行,并由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索赔收入要纳入偿债准备金专户。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中的外汇业务和以外汇偿还政府外债的工作,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具体项目的管理办法,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市政府印发的《邢台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致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的备忘录

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 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


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致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的备忘录


(签订日期1965年12月17日)
  在黄海中部,以北纬三十四度、东经一百二十三度之点,北纬三十四度、东经一百二十四度之点,北纬三十三度、东经一百二十四度之点,北纬三十三度、东经一百二十三度之点连结线的海域内为鱼类密集场所。每年十月、十一月和翌年一月、二月四个月期间,日本和中国都有大批渔船在这个渔场作业。鉴于鱼类资源衰减情况严重,继续无限制的捕捞,将有造成资源枯竭的危险,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同意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的建议,采取适当措施,在上述渔场和期间内,日中双方渔协把本方渔轮数,限制在八十艘以内,不超过此数,以防止鱼类资源继续枯竭,有利日中两国渔业生产的长远利益。
  此致
  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
  团长
  副团长

                          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
                            团长(签字)
                         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