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公安部、国家药品监管局、总后卫生部关于深入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联合行动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07:21: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公安部、国家药品监管局、总后卫生部关于深入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联合行动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


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公安部、国家药品监管局、总后卫生部关于深入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联合行动的通知

2001/05/29

卫法监发(200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质量技监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商局、经委、商委、农业(牧)厅局、公安厅局、药监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卫生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32号)和全国第二次打假联合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食品打假专项斗争由卫生部、质检总局会同工商总局、国家经贸委、农业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调动一切力量,集中时间,开展重点打击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预期目标

  食品打假专项斗争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证当前经济正常运行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也是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迫切要求。食品打假专项斗争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为依据,以保护人民健康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宗旨,根据确定的工作重点开展打假专项斗争。

  预期目标:通过在全国范围内的专项整治工作,争取在年内使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果,使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的遏制,使群众反映强烈、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得到揭露和处理,使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得到严厉惩处,使人民群众对食品打假专项斗争结果基本满意。

  二、食品打假专项斗争范围和工作重点

  根据国务院部署,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将重点查处制售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食品(包括肉类、食盐等产品)及无证、无照生产和经营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个体食品摊贩、商贩加强监督管理,对养殖场病死畜(禽)严格实行无害化处理,依法取缔生猪私屠滥宰。食品打假专项斗争的重点内容(详见附件1)是:

  (一)对食品非法宣传的整顿;

  (二)对肉类、食盐和粮油制品的整顿;

  (三)查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四)对集体供餐和学生奶生产经营的整顿;

  (五)对婴幼儿食品和儿童食品的整顿;

  (六)对禽畜屠宰、水产品加工和生肉市场的整顿;

  (七)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

  (八)对个体食品摊贩、商贩的整顿;

  (九)养殖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

  三、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确定的工作安排,经研究,由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公安部、国家药监局和总后卫生部成立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协调小组(见附件2),负责指导此项工作。各级卫生、质检等部门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按照部门的职责,各尽其职、各司其责。

  (一)各级卫生部门全面负责本地区食品打假专项斗争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质检部门会同做好食品打假专项斗争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工商部门配合做好食品非法广告宣传,对肉类、食盐和粮油制品的整顿,查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对禽畜屠宰、水产品加工和生肉市场的整顿,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以及对个体食品摊贩、商贩的整顿等工作。

  (四)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取缔私屠滥宰,并配合做好对肉类、食盐和粮油制品的整顿、查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等工作。

  (五)农业部门负责养殖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并配合做好对禽畜屠宰、水产品加工和生肉市场的整顿等工作。

  (六)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查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生猪屠宰和生肉市场的整顿。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要坚决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七)药监局协助做好查禁生产销售违规添加药品的食品和宣传功能主治的食品等工作。

  (八)总后卫生部门负责军队系统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和部署。5月至6月,各地根据有关打假工作要求,制订工作计划,具体部署有关工作,并将各地专项打假方案报协调小组备案。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5月至11月中旬,各地根据工作计划,具体开展整治活动。

  各地在整治活动中,应按月向各有关部门报告整治情况,重大案件和重大活动要及时向负责部门报告。

  (三)第三阶段,巩固和总结。11月中旬至12月底,各地进一步巩固整治结果,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向社会通报整治情况。各地要在12月10日前上报专项整治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成立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协调机构,建立协调和信息沟通机制。要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明确任务,实行责任制,确保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形成声势,取得成效。

  (二)狠抓大案要案。各地要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和处罚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狠抓大案要案,坚决查处到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对大案要案的要求,坚决做到“五不放过”。

  (三)加强督查工作。上级部门要加大对下级部门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中重大案件查处的督办工作力度,确保打假联合行动打出实效。要制定相应的制度,组建督查队伍和网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四)加强信息沟通。各地要严格按照工作安排进度准备上报材料和沟通信息。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主动与新闻单位联系,争取支持,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要根据各阶段的重点进行宣传,特别是对大案要案的查处,要加大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附件:

  1.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工作安排(略)

  2.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协调方案(略)

 

梅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办〔2005〕10 号



印发梅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梅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粤机编〔2004〕22号)和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保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加挂市口岸局牌子)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口岸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市经济贸易局原承担的反倾销、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的职能划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将市发展计划局原承担的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划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口岸管理的政策、法规,拟订本市相关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和执行全市外经贸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计划;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市进出口状况,提出结构调整等宏观调控建议;贯彻执行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及实施办法,编报、下达进出口配额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产业损害调查的有关事务。负责贸促会和国际商会工作。


(三)贯彻和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服务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工作。


(四)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的限额的外商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检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管理招商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备、物料进出口业务。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核准或核报属市管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宏观指导加工贸易工作;检查监督加工贸易企业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


(六)依照法律、法规核报各类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和国际货运代理资格;组织境内外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


(七)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以及境外投资工作。


(八)拟订口岸建设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一、二类口岸的现场及仓储管理;协调处理口岸检查、检验单位之间的关系;负责组织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重要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政务信息的综合上报;负责公文处理、督办、秘书业务、办公自动化、新闻报道、机要保密、文印通信、档案管理、局机关安全保卫及信访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和本局的驻外办事处和物业管理。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政策调研工作和有关规定、重大议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解释工作;负责审核局发公文、重大协议、合同和章程中的法律问题;依法承办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产业损害调查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外国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应诉;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相关法律事务;负责外经贸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承担与世贸组织有关的行政事务;负责组织依法行政执法检查和执法责任制检查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贸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


负责编报外经贸中长期规划、年度进出口指导性计划、部分进出口商品配额和年度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涉及外经贸的外汇、税收、信贷、价格、保险等政策,参与外经贸出口退税管理和协调;负责对外贸易宏观运行状况的监测、外经贸业务统计、统计分析、汇总上报及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对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口岸专项资金、业务资金、基建投资等专项资金;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财会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局机关行政经费管理。


(四)对外贸易发展科(与市贸促支会合署办公)


拟订全市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开拓国内外市场规划,研究和推广电子商务等各种新贸易方式;负责推进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实施;依照法律、法规核报各类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和国际货运代理资格;负责协调促进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外经贸仓储等物流行业管理;申办和组织赴国(境)外举办贸易展销会、洽谈会;组织、协调、监管境内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负责进出口企业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处理贸促会和国际商会的日常工作。


(五)对外贸易管理科(加挂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牌子)


参与促进外贸发展的规定、规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以及有关调研活动,管理进出口商品配额,组织实施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核报进出口商品许可证;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管理进出口商品目录;管理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保护知识产权;负责供港澳鲜活商品的协调工作;联系进出口商会。拟订全市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执行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和管理规章;管理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编报和管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的年度进口方案,管理技术贸易的技术、设备进出口;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处理对外经济合作重大事件;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以及境外投资工作。


(六)外商投资管理科


组织制订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政策措施和外商投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指导计划;编制对外招商计划和招商目录,指导和协调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审核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设立;审核或核报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负责利用外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报送有关动态并提出有关建议。


(七)加工贸易科


宏观管理加工贸易工作,核准或核报加工贸易业务;分析加工贸易发展情况,定期报送有关动态;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等有关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工作;编报和监督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年度计划;指导、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业务,督促检查外商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八)口岸综合科


组织指导开展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口岸活动。负责口岸物业管理和后勤保障;负责对口岸建设资金提出分配、使用意见;负责口岸计算机网络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口岸业务数据、信息资料统计工作。


(九)陆空口岸科


负责一、二类口岸的现场管理及仓储管理;负责协调、处理口岸检查检验单位之间的关系;负责拟订一、二类口岸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陆空口岸查验方法和监管模式的改革。


(十)人事教育科(与系统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组合署)


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和综合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公务员培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资格考试和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人员的工资、医疗保险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承办因公出国和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护照、通行证等相关手续;指导市外贸学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负责局机关和外经贸系统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等党建工作;指导系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机关行政编制43名。其中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4名(含市口岸局长、不含纪检组长); 正副科长(主任)24名(含系统党委办公室)。


核定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6名。


核定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


关于印发2012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农业部等


关于印发2012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发改经贸[2012]1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为落实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做好今年早籼稻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现将《2012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
请各有关地方和部门高度重视早籼稻收购工作,密切关注早籼稻市场价格变化,周密部署,紧密配合,认真做好今年早籼稻收购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入市收购新粮,及时协调解决收购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早籼稻收购工作顺利开展和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附:2012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t20120709_490345.htm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 家 粮 食 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2012年7月2日






附:
2012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 ,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确保收储的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数量真实、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执行本预案的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 、湖南、广西 5 省(自治区 ) 。
其他早籼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 , 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 1.20 元 , 以 20 12 年生产的国标三等早籼稻 为标准品 ,具体 质量 标准 按稻谷国家标准( GB1350-2009 )执行,即: 杂质 1% 以内,水分 13.5% 以内,出糙率 75-77% ( 含 75% ,不含 77% ),整精米率 44 -47 % ( 含 44 % ,不含 4 7%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早籼稻为 20 12 年生产的等内品 。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 0.02 元掌握 。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 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 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 到库 价。
非标准品早籼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 , 按照 《 国家 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 印发 < 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 的通知》(国粮发〔 20 10 〕 1 78 号 )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在安徽 、 江西 、 湖北 、 湖南 、 广西 5 个早籼稻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 : ( 1 )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 ,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 ; ( 2 ) 上述 5 省 ( 自治区 )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 ( 或单位 ) ; ( 3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浙江 、 福建 、 广东 、海南等 7 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 。

第五条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要 按照 “ 有利于 保护 农民 利益 、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 ”的原则 , 合理确定执行 早籼稻 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 。 委托收储库点应具有 粮食收购资格 , 在农发行开户 , 有一定规模 的自有仓容 , 仓房条件符合 《 粮油 仓 储 管理办法 》 (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09 第 5 号) 要求, 具备必要的检化验设备和人员, 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 , 并按统计制度规定报送了统计报表 , 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 。 为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主渠道作用 , 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优先作为委托收储库点安排 。 在已开展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的省份 , 委托收储库点应按规定完成了备案工作 。 在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时 , 要统筹考虑中储粮直属库 、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地方国有 和国有控股 粮库 , 以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 , 确保储粮安全。
以县为单位 , 每个县内委托收储库点仓容总量应与当地最低收购价早籼稻预计收购量相衔接,实际收购中仓容量不足的 , 可通过县内集并或适当申请增加委托收储库点解决 。 为保证收储早籼稻的储存安全 , 降低损耗 , 保持品质 , 一般情况下对最低收购价早籼稻不搭建露天设施储存。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 报中储粮总公司 审核 备案后对外公布 , 同时 抄报省级人民政府 。 中储粮总公司要将备案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报送 国家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国家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 。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 ( 或单位 ) 也要根据 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 , 合理设置 委托收储库点 , 并积极入市收购 , 充实地方储备 。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 ( 或单位 ) 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与中储粮 分 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相互衔接。
执行最低收购价 收储库 名单 确定后 , 中储粮 直属企业 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 ( 或单位 ) 要与 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 ,明确双方权利 、 义务等 。 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按照 本预案的 有关规定 和收购合同 进行收购 活动 。

第六条 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 2012 年 7 月16 日至 9 月 30 日 。 在此期间 , 以县为单位 , 当其早籼稻市场价格连续 3 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时 , 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价格 、 粮食 、 农业 、 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后 ,报中储粮总公司批准在相关市县或全省(区)范围内启动预案 ,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 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本预案第三条的规定,在上述早籼稻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早籼稻。

第七条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 , 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 、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 ,让农民交 “ 放心粮 ” ; 按照稻谷国家标准 ( GB1350-2009 ) 做好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收购入库工作,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 ,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 ; 及时结算农民交售早籼稻的价款 , 不得给农民打白条 ; 也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

第 八 条 预案执行期间 , 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积极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 , 轮换收购 的 早籼稻价格 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 对承担轮换任务的委托收储库点 , 应优先安排储备粮轮换。

第 九 条 早籼稻 上市后 , 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 加强对收购工作的指导 ,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新粮 ; 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按照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有关规定 , 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 。 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 , 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第十条 中储粮公司确定的 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 早籼稻 所需贷款 ( 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 ) , 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 , 并根据 早籼稻 收购情况及时预付给委托收储库点 , 保证收购需要 。 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市 ( 地 ) 区域 , 为保证收购需要 , 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指定 该区域内 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 、 资质较好的 委托 收储企业承贷 ; 收购结束后 , 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统一管理 。 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费用为每市斤 2.5 分钱(含县内集并费),由中储粮总公司包干使用 , 其中 拨付 委托收储库点直接用于收购的费用不得低于每市斤 2 分钱。

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 ( 或单位 ) 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 早籼稻 主要用于充实地方储备 , 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 。 有关收购 、 保管费用和利息按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 (区 ) 粮食局每 5 日分别将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 ( 或单位 )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 早籼稻 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 。
中储粮总公司汇总的数据要同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 。 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 5 日、 10 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 中午 12 时之前。
省级农发行在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的发放情况抄送当地中储粮分公司 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同时 ,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将最低收购价 早籼稻 每月收购进度情况抄送当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 农发行省(区) 分行 ,每 5 日的收购进度也要及时通报,便于省级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 各委托收储库点 要每 5 日将 实际 收购进度 数据同时抄报所在地 的市(地)或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 有 关分公司 和直属企业 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 早籼稻 , 粮权属国务院 , 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 。 对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 早籼稻 数量 和质量 等级 ,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要 按有关规定 及时进行审核验收 , 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 对验收中发现入库的 早籼稻 数量 、 质量指标与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标注不符的 , 要及时核减最低收购价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 , 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 。 对验收合格 的 , 要建立委托收储库点的质量档案 , 做到分等级专仓储存 。 中储粮直属企业 要与 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 储 保管合同 , 明确数量 、 等级 、 价格和 保管 、出库 责任等 ,作为以后安排销售标的的质量依据。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将委托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 早籼稻 质量验收结果于 2012 年 10 月底前汇总报中储粮总公司 、 有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 ( 区 ) 分行 。 中储粮总公司要对分公司上报的收购进度和库存数据进行审核 , 并及时汇总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
在销售时发现库存的最低收购价早籼稻实际数量和质量与销售标的不符的 , 造成的损失由负有监管责任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先行赔付 , 并查明原因 。 属于审核验收环节的问题 , 要追究负责审核验收的中储粮分公司 ( 或直属库 ) 和相关人员责任 , 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属于委托收储库点违反代储保管合同约定 , 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 , 由该收储库点承担经济损失 , 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责任 。 对因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收购和保管费用而导致库存粮食质量发生问题的 , 要追究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库)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损失。
对于有购买陈粮冒充新粮 , 或就地划转本库存粮的 “ 转圈粮 ”套取费用补贴等行为的委托收储库点 , 一经发现要将其收购的早籼稻全部退出最低收购价 早籼稻 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 , 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 , 由承贷企业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 , 取消其最低收购价收购资格 , 由中储粮公司负责收回企业不当得利 , 并上交中央财政 。 如发生损失 , 由委托收储库点承担 , 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 以及负责监管的人员责任 , 并将其以前年度收储的最低收购价 早籼稻 实行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安排拍卖 , 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 。 承担审核验收的中储粮分公司 ( 或直属库 ) 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 四 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管理的临时存储最低收购价 早籼稻 , 保管费用补贴 ( 含损耗 , 下同 ) 和贷款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 , 先预拨 , 后清算 。 委托收储库点的保管费用补贴标准按照 《 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 》 ( 财建 [2011]996 号 ) 执行 。保管费用补贴自早籼稻收购入库当月起根据月末库存数量拨付 ,贷款利息根据入库结算价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 中央财政根据中储粮总公司上报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库存情况 , 按季度将保管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预拨给中储粮总公司 。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要将保管费用按季足额拨付到委托收储库点。 事后 , 由中央财政根据 中储粮总公司验收确认后的 实际保管数量 、 等级和核定的库存成本等对中储粮总公司进行清算 。 清算过程中 , 对有关部门确认的中储粮公司所属企业虚报收购数量 、 质量以次充好等套取中央财政资金的违纪行为 , 按规定扣减相关补贴 , 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中储粮总公司 及其分公司和直属企业 要 严格 规范储粮行为 ,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企业不得租仓储粮 , 也不得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 , 确保安全储粮的需要 。 违反本预案规定擅自租仓储粮的 , 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将所收购粮食调到符合条件的承储企业,所需费用由中储粮直属企业承担。

第十 六 条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及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保管 的临时存储最低收购价 早籼稻 , 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 , 合理制定销售底价 , 通过 在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销售盈利上交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 。 中储粮总公司对销售盈亏进行单独核算 , 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及时办理盈亏决算 。 中储粮总公司及有关分公司要按照均衡出库的原则 , 制定委托收储库点出库计划 , 均衡有序组织安排竞价销售。

第十 七 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 早籼稻 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工作 , 监测 早籼稻 收购价格变化情况 , 检查价格政策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 。 财政部负责及时拨付中储粮总公司按最低收购价格收购 早籼稻 所需的费用和利息补贴 。 农业部负责了解各地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情况 , 监测 早籼稻 市场价格 , 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 。 国家粮食局负责 组织指导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检查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和储粮安全等情况 , 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 , 发挥主渠道作用 。 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向执行最低收购价任务的贷款企业及时提供收购资金和费用贷款 , 并实施信贷监管 。 中储粮总公司作为国家委托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责任主体 , 对其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 早籼稻 的数量 、 质量 、 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总责 , 并逐级落实管理责任 , 建立定期巡查制度 , 确保最低收购价库存粮食数量真实 、 质量良好 、 储存安全 。早籼稻 最低收购价 政策 执行 结束 后 1 个月内 , 中储粮总公司 要将执行情况 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 。 省级人民政府 要 督促 、 协调地方各部门支持和配合中储粮公司的工作 ; 地方粮食 、 价格 部门对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落实情况 , 依照 《 价格法 》 、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等法律法规 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中储粮有关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要主动配合监督检查 。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 切实落实仓库维修工作,确保在新粮收购前投入使用,共同完成托市收购任务。

第 十八 条 本预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 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