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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同意设立中国企业产权交易所的批复

时间:2024-05-30 23:10: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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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同意设立中国企业产权交易所的批复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同意设立中国企业产权交易所的批复
国有资产管理局



华通国际招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中国就业信息中心:
你们提交的《关于申请组建中国企业产权交易所的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同意设立中国企业产权交易所,请在接到本批复后三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登记注册手续完毕后到国家国有资
产管理局领取“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机构资格证书”。在领取资格证书时,应同时附送以下有关文件: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机构资格申请书;
3.公司章程;
4.法定代表人简历;
5.专业人员名单,应注明各类专业人员所占比例,专职和外聘兼职情况,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1994年1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法释〔2006〕5号

(2006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394次会议通过)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已于2006年7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六年八月十日

  为规范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时,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文书,是指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其他司法文书。

  第三条 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第四条 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第五条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送达给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

  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的,经该受送达人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第六条 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时,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可以依照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成员国,可以依照该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且为《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成员国的,人民法院依照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按照司法协助协定、《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或者外交途径送达司法文书,自我国有关机关将司法文书转递受送达人所在国有关机关之日起满六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该种方式送达。

  第八条 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时应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公告方式送达时,公告内容应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

  第十条 除本规定上述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第十一条 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向受送达人进行送达,但应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第十三条 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

  (二)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

  (三)其他可以视为已经送达的情形。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送达司法文书,根据有关规定需要通过上级人民法院转递的,应附申请转递函。

  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下级人民法院申请转递的司法文书,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转递。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申请转递的司法文书不符合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转递的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送达司法文书,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翻译件的,应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

  翻译件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但应由翻译机构或翻译人员签名或盖章证明译文与原文一致。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高〔2005〕230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

为吸引、鼓励外资发展技术、知识密集型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两个密集型企业的认定是目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主要政策之一,对吸引外资,开拓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空间,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两个密集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积极宣传,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用足用好政策,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二○○五年十月五日

浙江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八八战略”,引导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企业(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企业),推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促进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第1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请认定两个密集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从事国家科技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企业。
(二)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其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有严格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遵纪守法,依法纳税。
(三)企业的负责人应是重视科技创新,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四)企业直接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和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企业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六)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其中,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应占企业当年产品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七)企业“三废”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常年受理,分批审核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申请。
第五条 两个密集型企业的认定采用中介机构评估、省科技厅审定的办法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向省科技厅委托的中介机构提出评估委托(不得同时委托2家或2家以上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支付),签订委托合同,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数据。
(二)评估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全面评估后,向申请企业出具《浙江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评估意见书》,并同时送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经评估的企业向所在地市、县(市、区)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所申报的材料,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要求,对其完整型和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四)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的初审情况进行审定,同时在省科技信息网上公示征询异议,并组织力量进行必要的抽查和异议复核。
(五)在审定和复核合格的基础上,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告,授予申请企业“两个密集型企业”称号。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两个密集型企业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关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如高新技术产品属于国家规定需要生产许可证的,须提供许可证复印件
5.企业直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的学历复印件
6.企业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7.企业生产工艺和设备的环保检测报告复印件
8.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七条 通过认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凭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向当地国家税务局申请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两年对已认定的两个密集型企业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将撤销其认定。
第九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浙江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编号:






浙 江 省
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申请书





申请企业(盖章):

填 写 日 期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制
二○○五年八月
一、企业概况
联系人 E-Mail
电 话 传真 移动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职称
厂房面积(M2) 注册资金(万元) 外资比例 注册时间
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法人代码
职工总数(人) 大专学历以上科技人员(人) 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人)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投入(万元)
经济指标 销售收入(万元) 利税总额(万元)
企业总完成数
其中 高新技术产品完成数
企业技术性收入完成数
合 计
二、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情况
编号 产品名称 投产时间 鉴定时间 获奖情况 技术水平 销售收入(万元) 利税总额(万元)
1
2
3
4
5
6
7
8
三、申请理由
(简述主要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术水平及先进性、技术来源与对该技术产权的拥有权、生产规模、国内外市场占有情况与下一步发展设想、生产工艺流程与环保达标情况)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四、评估意见: 评估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五、审查意见
同级财政机关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认定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应实事求是、认真填写本表,其内容一律打印,涂改无效。
2.申请表中各栏数据,均指申报企业上一年度数据,并应以年报数据为准。除第一季度申报的企业之外,其余各季度申报的企业,还需提供申报当年第一季度至申报前一季度止的经济指标及其中高新技术产品经济指标完成数的统计资料。
3.申请书一式5份;并附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3份,包括:企业年度负债表、损益表、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新药证书、技术成果受让合同(协议书)、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审)证书、获奖证书、产品生产许可证书、产品生产工艺环保证明、产品入网许可证等,属专利权受让的,应提交专利权受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公告副本。
4.封面编号由省认定部门填写。
5.申请表可从网上下载,网址:www.zjinfo.gov.cn






















主题词:科技 两个密集型△ 企业 认定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财政厅、国税局,各市财政局、国税局。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05年10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