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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监察部关于对义务教育法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的通报

时间:2024-07-22 22:10: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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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监察部关于对义务教育法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的通报

国家教委 监察部


国家教委、监察部关于对义务教育法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的通报
国家教委 监察部




遵照尉健行同志在孙起孟副委员长关于教育问题的来信的批示,以及冯梯云同志等监察部领导关于将义务教育法规执行情况列入今年执法监察计划的意见,监察部执法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和国家教委监察局组成联合检查组,从6月中旬至8月上旬,对河南、福建、甘肃、辽宁4个
省的平顶山、洛阳、泉州、三明、南平、武威、酒泉、平凉、锦州等9个地市及其所辖13个县(市)、22个乡镇、41所中小学进行了实地调查。听取了广大教师、教育行政干部、各级政府领导对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的意见,调查了有关教育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重点检查了拖欠中小
学教师工资和挪用教育经费问题。
现将我们对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方面的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
通过检查我们认为,当前义务教育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之严重,反映之强烈,是前所未有的。
我们检查的4个省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个问题。拖欠工资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拖欠数额大,几个省有的数千万元,有的达亿元以上;二是涉及面广,河南17个地市,有16个地市,辽宁14个地市,有10个地市,甘肃86个县,有39个县都不同程度地发生过拖欠问题;三是拖
欠时间长,有的拖欠一两个月,有的拖欠半年之久,有的拖欠一年以上。
日益严重的拖欠,带来一系列的后果。一是严重影响教师的正常生活。迫使一部分教师举债维生、打工糊口,甚至卖血度日。河南鲁山县董周乡教师鲁进良一次卖血时,竟然交不起11元的化验费,一气之下把抽出的血倒在地上,愤然离去。二是直接影响教师队伍的稳定。教师中因生
活困难要求“跳槽”的日益增多。一些农村公办教师本来就缺少,调进来难,留住更难。三是少数地方为解决教师工资出现乱收费、乱“借款”的问题,从而引起农民不满,学生辍学。四是不安定因素增加。教师集体上告、上访请愿导致学校停教、停课现象时有发生。
拖欠教师工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原因有:
1.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战略思想,在一些干部中尚未真正树立,对教育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缺乏应有的认识。因此对教育方面的问题重视和研究非常不够,对教师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漠然视之,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经济发展缓慢,地方财政困难,是拖欠的重要原因。通过检查发现,拖欠比较严重的,一般都在经济发展缓慢和财政补贴地区。如甘肃不能按时发工资的39个县,基本上集中在南部和东部的贫困山区。辽宁比较穷困的阜新、朝阳两市拖欠教师工资就占全省拖欠总额的59.2%
。这些地方不仅拖欠教师工资,也拖欠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工资。其中有些地、县,寅吃卯粮,财政赤字运行越积越多,本级财政已无力解决。
3.铺摊子、上项目没有量力而行,有限的资金大部分用于基本建设,对教育顾及不上。在调查中发现越是贫穷地县,越是拼命地上基建,追求看得见的“政绩”,尤其是在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小汽车和吃喝招待方面,不分穷富竞相攀比,追求高水平。经济比较困难的阜新地区,19
88~1992年5年间,购买高级轿车多达55辆,而财政对教育的投资却下降7个百分点,形成很大反差。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反映比较强烈。
4.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挤占了可用财力,加剧了教育经费不足的矛盾。许多地方财政支出中的“其他支出”数额过高,增长过猛,消耗了本级财力。辽宁13个财政补贴县中,“其他支出”项都在1000万元以上。如义县1992年县本级财政支出决算中的“其他项目”和“其
他部门事业费”两项,比1991年净增395.7万元,大部分用于提成、补助、奖金、分成等,超出了县财政承担能力,而拖欠教师工资150万元却无力解决。
5.财政体制尚不完善。目前,县级财政普遍实行了包干到乡(镇)的体制。但对教育经费没有单列并实行专款专用,缺乏严格监督。加之乡(镇)财政包干基数几年不变,财政收入不稳定,许多减收增支因素难以预料。义务教育经费(其中教师工资占90%以上)在乡(镇)财政中
占的比重很大,一旦乡(镇)财政紧张,就会殃及教育经费,造成拖欠教师工资。
(二)
这次专项监察,对推动义务教育法的贯彻执行,起到了积极作用。所检查的4省及各有关地区,都针对被检查出的问题特别是拖欠教师工资,认真研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如河南省政府采取10条措施,在教师节前已将所拖欠的教师工资1.4亿元,解决了1.2亿元,其余部分
正在解决。甘肃、辽宁、福建三省,也都想了很多办法,使拖欠工资大部分解决。其他方面的问题正在逐步解决,社会反映较好。但是,很多措施还是临时性、应急性的,不是从根本上解决。前清后欠,甚至越欠越多的问题仍可能随时发生。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我们建议:
1.必须提高各级领导对教育为本战略思想的认识,真正把教育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责任制,把义务教育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落实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牢固树立执行义务教育法规和《教师法》的法制观念,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财政紧张的地方,也要
确保教师的工资。今后不管哪里发生拖欠教师工资问题,首先应当追究那里党政领导人的责任,凡是挪用教师工资作为他用的,对决策人或行政负责人要严肃查处。
2.深化改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制度。针对目前乡级财政实行包干,教师工资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应实行县(市)级财政对教师工资单项列支,集中管理。乡(镇)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足额计征教育费附加,并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民办教师民助部分的工
资、补贴按时发放。
3.鉴于当前拖欠教师工资的情况比较严重,建议由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监察部联合发文,明确规定在1994年1月1日《教师法》实施前,全部还清拖欠教师工资,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再发生拖欠问题。今后业务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都应加强监督检查。若再有拖欠的,纪
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开展专项执法监察,严肃查处。同时各级党和政府领导要清醒地意识到,《教师法》实施后,广大教师将会运用《教师法》和《行政诉讼法》、《刑法》等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993年12月11日

关于2013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2013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2013]73号



农业部、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支持农业保险和“三农”发展,现将2013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贴区域

  在2012年的基础上,2013年自主开展、自愿申请并按规定新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地区包括:一是养殖业保险。中央财政奶牛保险保费补贴区域增加海南、大连,育肥猪保险保费补贴区域增加福建、河南、广东、广西、新疆、大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二是森林保险。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区域增加山西、内蒙古、吉林、甘肃、青海、大连、宁波、青岛,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上述新增加的补贴区域应选择有条件、有能力、有意愿的地区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开。此外,已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地区可自主开展相关险种,按规定获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二、关于补贴比例

  (一)种植业保险。在省(区、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补贴比例为40%,对东部地区的补贴比例为35%,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中储粮北方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单位)的补贴比例为65%。

  (二)养殖业保险。对于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保险,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补贴比例为50%,对东部地区的补贴比例为40%,对中央单位的补贴比例为80%。

  (三)森林保险。一是公益林保险。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4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为5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补贴比例为90%。二是商品林保险。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为3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补贴比例为55%。

  (四)藏区品种保险。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为40%,对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补贴比例为65%。

  三、关于具体工作事项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具体事项和程序按照《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0]5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请你们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农业保险及保费补贴工作,督促保险机构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强农惠农富农作用,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我部。


  财政部

  2013年7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再审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诉案件时可否仅就其中应改判的原审被告人单独进行改判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再审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诉案件时可否仅就其中应改判的原审被告人单独进行改判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9月22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研)发(1989)55号《关于再审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诉案件时可否仅就其中应改判的原审被告人单独进行改判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精神,再审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而不应只将原案中需改判的个别被告人单独制作判决书予以改判。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再审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诉案件时可否仅就其中应改判的原审被告人单独进行改判问题的请示报告 鲁法(研)发〔1989〕5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接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再审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诉案件时可否仅就其中应改判的原审被告人单独进行改判问题的请示》,我院讨论中一种意见认为,应坚持全案全结的原则,不能将原案中应改判的个别被告人抽出另立一案进行改判;另一种意见认为,将原案中应改判的被告人抽出单独制作判决书予以改判纠正可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有利于改变目前刑事申诉工作被动的局面。
据了解,目前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各地均不统一,法律规定也不够具体,特作请示,请批复。
198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