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销2001年记帐式(七期)国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分销2001年记帐式(七期)国债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关于2001年记帐式(七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1)47号),2001年记帐式(七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于2001年7月31日至8月7日在本所上网发行(分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国债以面值(价格100元/每百元面值)发行(分销)。期限为20年,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国债,票面利率(周日晚打95815×2632与张炜联系)%。本期国债起息日为2001年7月31日,每年的1月31日和7月31日支付利息(逢节假日顺延,下同),2021年7月31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二、本期国债采用挂牌分销和合同分销两种方式。挂牌分销为承销商在本所交易市场挂牌卖出,各会员单位自营或代理投资者通过交易席位申报认购;合同分销为承销商同其他机构或个人投资者签定分销合同进行分销认购。
三、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认购本期国债,各会员单位如自营认购,须用本单位的自营股票帐户;各会员单位如代理客户认购,须用客户的股票帐户(或基金帐户)。根据财政部规定,各会员单位不得通过为投资者开立“证券二级帐户”及其他方式买卖本期国债。
四、本期国债分销认购的申报代码为“751”,申报数量以手为单位(1手为1000元面值)。
五、采用挂牌分销方式认购本期国债的委托、成交、清算等手续均按本所业务规则办理。投资者办理本期国债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手续费用。各会员单位办理此项业务的手续费由挂牌的承销商按商定的比例划付。
六、采用合同分销的承销商,须按期向本所发出分销申请,以便本所及时进行债权登记。
七、本期国债发行(分销)结束后,根据财政部通知上市流通。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1年7月30日
附件:2001年记帐式(七期)国债发行承销商分销代码一览表2001年记帐式(七期)国债发行承销商分销代码一览表
序号 代码 公司
1 751001 浙江证券
2 751002 华夏证券
3 751003 南方证券
4 751004 国泰君安
5 751005 海通证券
6 751006 上海证券
7 751007 华泰证券
8 751008 银河证券
9 751009 广发证券
10 751010 湖南证券
11 751011 河南财政
12 751012 申银万国
13 751013 辽宁东方
14 751014 江苏金信
15 751015 浙江财政
16 751016 开源证券
17 751017 哈财证券
18 751018 长江证券
19 751019 华西证券
20 751020 长城证券
21 751021 山东证券
22 751022 三峡证券
23 751023 北京证券
24 751024 大鹏证券
25 751025 中信证券
26 751026 光大证券
27 751027 国信证券
28 751028 国通证券
29 751029 湘财证券
30 751030 联合证券
31 751031 广东证券
32 751032 华安证券
33 751033 兴业证券
34 751034 沈阳财政
35 751035 东方证券
36 751036 闽发证券
37 751037 中金公司
38 751038 广州证券
39 751039 西部证券
40 751040 华龙证券
41 751041 民族国投
42 751042 中科国投
43 751043 浙江国投
44 751044 山西信托
45 751045 江西国投
46 751046 安徽国投
47 751047 浙江信托
48 751048 陕西国投
49 751049 宏源证券
50 751050 华宝信托
51 751051 湖北国投
52 751052 中国人寿
53 751053 华泰保险
54 751054 中国人保
55 751055 平安保险
56 751056 太平洋保险
57 751057 中国再保
58 751058 泰康人寿
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监督〔2011〕155号
各中央企业: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的要求,各中央企业每年向监事会报送《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为做好2011年度《报告》填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填报工作责任
(一)健全组织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报告》填报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指定相关领导牵头,由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加强负责部门的综合协调力度,细化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
(二)完善工作制度,要认真总结《报告》填报工作经验,按照填报工作要求,细化工作流程,落实相关责任,认真组织做好《报告》的布置培训、编制审核、评价报送等工作。
(三)加强培训指导,要及时组织开展对子公司的布置培训工作,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子公司按时保质完成填报工作。
二、严格工作规范,按规定要求编制报告
(一)各中央企业应全面总结2011年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情况,严格按照新修订的《2011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格式文本及编制说明》,认真做好《报告》编制工作。
(二)《报告》填报范围包括集团公司、境内(外)二级单位、各级金融子公司以及所托管企业。管理级次较长的企业,三级(含)以下重要子公司及重要非法人实体,应根据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的要求纳入填报企业范围。
(三)《报告》为企业分户报告和集团合并报告的统一格式,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八部分,附件十一部分。
(四)《报告》应侧重反映2011年度企业的新情况、新变化,分析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稳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查找问题根源,揭示企业存在的风险及隐患。
按照编制要求,围绕出资人重点关注事项,对要求整改落实的问题逐一说明整改方案及成效。
(五)各中央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2010〕41号)及相关规定,根据《报告》内容,合理确定《报告》的密级及保密期限。
三、加强汇总审核,确保报告质量
(一)《报告》是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成果的综合反映,需要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完成。集团公司应加大对子企业《报告》的审核力度,确保集团整体报告质量。
(二)各中央企业要加强文字汇总和审核力度,确保《报告》内容完整翔实,数据口径统一,信息披露充分,逻辑架构清晰,避免信息错报、漏报或重复报送等。
(三)要建立企业内部评价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集团的《报告》填报质量评价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对子公司填报工作的考核评价。
(四)集团公司要及时反馈子公司《报告》填报质量考核评价结果,形成工作闭环,督促子公司及时总结经验,提高集团整体编报质量和水平。
四、加强与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的沟通配合
(一)《报告》填报范围和具体内容应与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沟通,根据监事会工作需要,可对填报范围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二)《报告》布置培训工作应邀请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共同参与,加强沟通指导,及时传达落实监事会的意见和要求。
(三)《报告》汇总审核工作应按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的要求进行,对不符合填报规定的,需重新填报或补报。
(四)《报告》质量内部评价工作应征求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的意见,加强沟通配合,不断提高编报质量。
五、按时备案和报送报告
(一)各中央企业应与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共同确定2011年度拟报送《报告》企业名单(式样见附件1),并于2011年12月15日前报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局(以下简称监事会局)备案。
(二)请各中央企业于2012年2月15日前将集团公司与各级子企业《报告》一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式样见附件2)报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纸质材料1套,光盘2套);同时将《报告》(光盘1套)及正式文件报送监事会局备案。未按要求填报的,需在正式文件中说明原因。
(三)《报告》继续使用2011年度企业报表处理软件填报。新修订的《2011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格式文本及编制说明》安装在企业报表处理软件中,需要纸质材料的企业请与监事会局联系。
(四)2011年度《报告》填报培训与国资委2011年度财务决算培训统一安排,届时请各中央企业按照要求派负责《报告》填报工作的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中央企业《报告》审核工作力度,从报告报送及时性、内容质量、组织沟通、填报规范性、填报范围完整性等方面,对各企业2011年度《报告》填报质量进行分项评价和综合评价,并在中央企业范围内通报。
各中央企业在填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或监事会局联系。
联系人:监事会局李春兰崔竹
联系电话:(010)64471655/1800、64471810(传真)
地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56号
邮政编码:100011
附件:1.拟报送《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企业名单(式样)
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259670/n263055/n13927651.files/n13931887.doc
2.关于××××公司2011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的报告(式样)
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259670/n263055/n13927651.files/n13931888.doc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