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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6-24 04:04: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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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有效防范利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税务机关应当于6月30日前对回收单位进行清理检查。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均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要加强对回收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税源监控,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对回收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核查,要对其发票开具、废旧物资收购销售情况以及资金流动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四、回收单位必须按现行规定认真填写《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将其电子信息与纸制资料随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五、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回收单位《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审核工作,要规范回收单位的普通发票领、用、存、销管理。
  六、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要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管理部门对使用废旧物资数量较大的生产企业,要参照同行业的生产消耗水平,对其产、销、存及税负率等情况进行评估,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告

2011年第1号

根据《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考评,决定核准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8家单位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机械制造企业(第十批),有效期为公告之日起3年。

现予公告。

附件: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机械制造企业名单(第十批)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112/120712/files_founder_233946346/1561810693.doc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我国政府采购由试点到立法

文章来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2日 23:15 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 谷辽海

  从国际上对政府采购职能的规范和其所辖的范围来看,我国历史上具有现代意义的政府采购活动,最早应开始于1980年10月17日,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首次提出,为了改革现行经济管理体制,进一步开展社会主义竞争,对一些适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随后,吉林市和深圳特区率先试行工程招标投标,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随后,我国许多省市的建筑工程和公共设施工程普遍开展了招投标活动。我国在其他领域,如科研项目、公共设施所需的机械设备等,也实行了实际意义的政府采购活动。所以客观地说,我国政府采购活动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

  然而,如果站在财政的角度分析,我国的政府采购最早是从1995年开始的。这一年,上海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市级卫生医疗单位加强财政专项修购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对已批准立项的项目,预计价格在5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实行非招标采购形式,用非招标的询价采购形式的,供货方不能少于3家;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政府也要参与立项、价款支付、验收使用、效益评估等管理过程。随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政府采购工作。

  1998年,深圳市率先制定了我国政府采购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之后,河北、上海、江苏、辽宁等省、市也先后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明确财政部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从而在我国初步建立起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及执行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相继在财政部门设立或明确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

  1999年4月17日,财政部正式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政府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行政规章。之后,财政部又陆续颁布了有关招标投标管理、合同监督、品目分类、信息公告管理、运行规程、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与此同时,全国大部分地区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为规范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政府采购的原则框架已基本形成。在此基础上,九届人大常委会正式成立了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组成的《政府采购法》起草领导小组。此举表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立法正式启动。

  自从1998年我国扩大政府采购试点以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蛋糕”急速增大。根据财政部统计,1998年政府采购规模为31亿元,1999年为130亿元,2000年,中国纳入试点的政府采购支出328亿元人民币,占当年财政支出2.07%。2001年全国政府采购预算731.6亿元,实际采购金额653.2亿元,比预算节约资金78.5亿元,资金节约率为10.7%。我国政府采购的范围也从单纯的货物类逐步扩大到工程类和服务类。

  然而,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在全国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还不到3%,而发达国家每年用于政府采购的支出达到财政支出的30%左右。不过,这里的计算还不包括建设工程的支出,因为至今我国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基本上还没有被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当然,未来的发展,我国工程领域的招投标必将为政府采购所规范的范围,这是大势所趋。

  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0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表明了我国境内的所有招投标活动将有法可依。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我国《政府采购法》的通过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至今,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已经逐年不断扩大,在法律实施的第一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超过了预定目标,达到1659.4亿元,比2002年增加650亿元,节约预算资金196.6亿元,资金节约率为10.6%,采购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64.4%? 分别占当年财政支出和GDP的6.7%和1.4%,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2个百分点和0.4个百分点。去年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的第二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达到了2200亿元,2005年的既定目标是2500亿元。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法》的缺位情形也日渐显现。为此,财政部去年专门出台了系列的行政规章,如:《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