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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重点监控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3:26: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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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重点监控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通知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关于请重点监控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通知

建质安函[2004]124号


各地区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

  据初步统计,2004年1月至11月,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事故956起、死亡1125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19.05%和19.20%;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41起、死亡170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4.65%和14.14%。但是进入十一月以来,全国建筑施工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接连发生,部分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据统计,2004年11月,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6起、死亡22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50.0%和69.2%。这6起事故分别是:

  2004年11月8日,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江苏华东造纸机械有限公司门卫工程,2名施工人员和1名行人在经过刚刚浇筑混凝土完毕的屋面板时,屋面板突然坍塌,造成3人死亡。

  2004年11月10日,河南省登封市大冶镇卫生院病房楼拆除施工现场,施工人员正在拆除该楼二层西立面墙时,墙体突然坍塌,造成3人死亡、6人受伤。

  2004年11月11日,安徽省庐江县汤池镇西大街逍遥别院工程,施工人员驾驶挖掘机驶出围墙外掉头时,机身碰倒围墙,导致围墙倒塌,造成3名小学生死亡。

  2004年11月14日,陕西省旬阳县振旬路鲁家台社区综合办公楼工程,装载机在平整场地推树桩时,将施工围墙推倒,造成配合施工的3名施工人员死亡、1人轻伤。

  2004年11月20日,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惠爱楼拆除工程,3名行人通过拆除工地时,拆除余下的墙体突然坍塌,造成3人死亡。

  2004年11月28日,陕西汉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新建配套工程3#高楼,在受料槽基础施工中,砖砌外胎模(厚24cm、高3.5m)发生倒塌,造成正在进行钢筋绑扎作业的施工人员7人死亡、1人轻伤。

  当前,临近年末,建筑业企业生产任务繁重,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面临诸多压力和挑战,为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坚决遏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对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

  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是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重点薄弱环节之一,2004年11月发生的6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中就有4起发生在村镇地区,占事故总数的三分之二。各地要加大对村镇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督查指导力度,同时要对农民建房加强指导和提供服务,确保消除各项事故隐患。

  二、认真做好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我国北方地区目前处在冬季施工期。相关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我部《关于加强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04]55号)要求,认真分析本地区冬季施工易发和多发事故的类型、原因及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治理和防范。要加大对企业制定和落实冬季施工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督促和检查力度。

  三、严防为赶工抢工而忽视安全生产

  各地区,特别是南方地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及时掌握本地区在建工程进度与安全生产工作。一是要严防有些工程项目尤其是市政工程项目,为赶在节前竣工而盲目抢赶工期忽视安全生产;二是对于因投资过热而重点清理的有关项目,要严防为抢占市场、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而重新上马或擅自开工忽视安全生产。对此类工程项目,要主动出击,加强巡查,坚决纠正和制止并予以严厉处罚,决不允许以牺牲安全生产和工人性命来换取工程完工和经济效益。

  四、加强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管

  今年11月,全国发生了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拆除工程安全事故,占重大事故总数的三分之一。各地区要重视部分单位为明年年初开工新项目而急于拆除旧有工程、忽视安全生产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要求,加强监管,确保拆除过程施工安全。

  五、切实抓好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治理工作

  各地要结合我部出台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办法》,认真开展本地区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和监控管理工作,摸清和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并跟踪整改,提高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特别是各大、中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经常性的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名录、整改措施及治理情况。

  六、逐步推行各级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

  我部自今年建立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后,对于掌握各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希望各地区在本辖区内也逐步建立并推行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市、县级建设主管部门也应以建筑施工企业甚至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立安全生产联络员,及时收集建筑安全生产信息,强化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并确保各项建筑安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安全生产会议、文件要求,能够及时、准确的宣传贯彻到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和一线操作人员。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来源:
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4120702.htm

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局


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国家标准局
发布日期:1988.05.07
生效日期:1988.05.07

第一条 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是进行信息交换和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重要前提,是实现管理工作现代化的必要条件。搞好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了加快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步伐,建成我国信息分类编码标准体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各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均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信息分类编码标准体制
  第三条 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分为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批准、发布;
  信息分类编码专业标准在某个专业(或某个部门)范围内统一、适用,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信息分类编码地方标准(在某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辖市)范围内统一、适用,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部门批准、发布;
  信息分类编码企业标准,在某一个或若干个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统一、适用,由企业或事业单位领导批准、发布。


第三章 信息分类编码标准的管理
  第四条 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是我国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工作的归口单位和科研中心。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标准化方针政策和法规,提出信息分类编码标准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
  (二)负责制、修订或组织制、修订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
  (三)开展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的理论研究和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规范及指导性文件。
  (四)对各部门、各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制订和贯彻信息分类编码标准进行指导和检查。
  (五)负责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的技术协调和业务培训工作。
  (六)负责组织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的学术交流活动,建立全国性的信息分类编码技术情报交流网和情报资料的交换。
  (七)负责组织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的国际交流。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专业(部门)的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工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本专业(部门)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在本专业(部门)正确实施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并对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制、修订或组织制、修订信息分类编码专业标准。
  (四)负责本专业(部门)内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的学术交流、情报资料交换和人员培训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工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本地区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在本地区正确实施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对标准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制、修订或组织制、修订信息分类编码地方标准。
  (四)负责对信息分类编码地方标准进行审批、发布。
  (五)对本地区各企业、事业单位的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负责本地区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的学术交流、情报资料交换和人员培训工作。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
  (一)负责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本单位发布的企业标准在本单位的正确实施,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二)制、修订在本单位适用的信息分类编码企业标准。
  (三)对所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业务指导。
  (四)负责组织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情报资料交换和人员培训工作。


第四章 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的计划编制
  第八条 每年六月底以前,由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根据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信息分类编码标准体系表以及编制国家标准计划的原则、要求,各有关单位的实际需要,在切实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编制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年度计划草案,十月底上报国家标准局,列入国家统一的标准化计划。
  第九条 各部门、各地方根据编制国家标准计划的原则和要求,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年度计划草案。
  第十条 各单位或个人可按照上述原则提出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年度计划项目建议,送交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经审查和协调后,报国家标准局。
  第十一条 国家标准局在十二月份批准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复审年度计划,下达实施。


第五章 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复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守下列程序和要求:

  (一)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根据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的年度计划和有关单位技术任务书的具体要求,负责落实各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二)承担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本管理办法,以及任务要求,拟定分类编码设计方案,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同时写出《标准编制说明》,送交有关组织或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三)对重要信息分类编码标准要进行实验验证。
  (四)承担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单位要对各方面意见进行综合分析,修改和补充征求意见稿,提出标准草案送审稿,报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审查或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
  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的审查,可以采取会审或函审进行。
  审查时要力求做到在原则问题上协调一致。对标准草案送审稿有重大意见分歧时,各方应提出充分的科学论据。
  (五)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及时将审查通过后的标准草案送审稿,连同审查意见和附件一起,退还原起草单位进行认真修改,形成标准草案报批稿。
  (六)承担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单位将标准草案报批稿连同有关资料送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经所长签字后由该所上报国家标准局审批、发布。
  (七)对于某些重大的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可由国家标准局报国务院审批发布。

  第十三条 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应当遵守下列程序和要求:
  (一)对于现行的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每经过三至五年的实施以后,必须有计划地进行复审工作。复审工作由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组织力量进行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
  (二)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的复审主管单位,在复审工作结束后,要编写复审报告,说明复审经过和意见的处理情况,并作出复审结论。送交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标准局审批、发布。
  (三)通过复审,如果发现现行标准需要修订,应由复审主持单位通知原标准制、修订单位,按标准修订程序进行修订。


第六章 信息交换的代码保证形式
  第十四条 信息交换的代码保证形式分为下列四种:
  (一)统一采用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
  国家、专业(部门)、地方以及企业自动化管理系统统一采用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不仅适用于上述各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而且适用于各自动化管理系统内部的信息采集和信息处理。
  (二)将某些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作为交换代码使用
  专业(部门)、地方以及企业自动化管理系统分别使用相应的专业、地方以及企业信息分类编码标准或上级的信息分类编码标准采集与处理信息。当系统之间进行信息交换时,要一律转换成由国家统一制订的交换代码,方可进行信息交换。
  (三)采用上级信息分类编码标准
  专业(部门)、地方以及企业自动化管理系统分别使用相应的专业、地方、企业信息分类编码标准采集和处理信息。当与外界进行信息交换时,采用上级的信息分类编码标准。
  (四)建立系统间的代码对照表
  专业(部门)、地方以及企业自动化管理系统分别使用各自的信息分类编码标准采集和处理信息。当与外部系统交换信息时应建立系统间的代码对照表,以便实现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换。
  第十五条 选择信息交换代码保证形式,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国家、专业(部门)、地方以及企业、事业自动化管理系统必须优先采用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
  (二)当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时,各单位的自动化信息管理系统应采用上级的信息分类编码标准进行系统间的信息交换。
  (三)只有在既无相应的国家标准,又没有上级的信息分类编码标准时,各自动化管理系统才可以考虑建立系统间的代码对照表的办法来实现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换。


第七章 信息分类编码标准的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 信息分类编码标准一经发布,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贯彻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删除或插入代码。
  第十七条 在自动化管理系统投入使用之前,必须进行分类编码标准化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八条 凡参加自动化管理系统信息交换的单位,都必须贯彻执行系统规定使用的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只有遵守系统有关规定的单位,才可以参加系统,并共享信息资源,凡不遵守系统有关规定的单位,一律不得进入系统,并无权共享系统的信息资源。
  第十九条 为了使信息分类编码标准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各级自动化管理系统的需要,在系统内部,允许截取或延拓使用上级信息分类编码标准,也可制订内部标准,并做到与相关的上级标准兼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卫生部关于印发《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推动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有效实施,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我部特制定《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四日





附件:



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


二〇〇七年八月

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
目录
第一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6
1.机构 6
2.人员 6
3.职责 6
3.1 国家级 6
3.2 省级 7
3.3 地(市)级 8
3.4 县(区)级 9
3.5 乡镇(社区)级 9
3.6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9
3.7 医疗机构 10
4.基本工作条件 10
4.1 设备参考清单 10
4.2 房屋参考标准 11
第二章 患者发现 12
1.目的 12
2.主要任务 12
2.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 12
2.2 基层网络 12
2.3 医疗机构 12
3.工作内容和方法 12
4.肺结核诊断 12
4.1 诊断原则 12
4.2 肺结核诊断程序 13
4.3 肺结核诊断分类 13
4.4 结核病分类 13
第三章 实验室检查 14
1.目的 14
2.主要任务 14
2.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 14
2.1.1 国家结核病参比实验室 14
2.1.2 省级结核病参比实验室 14
2.1.3 地(市)级结核病实验室 15
2.1.4 县(区)级结核病实验室 15
2.2 乡镇查痰点 15
2.3 医疗机构实验室 15
3.工作内容和方法 15
4.质量保证 16
5.生物安全 16
第四章 影像学检查 17
1.目的 17
2.主要任务 17
2.1 放射技术人员 17
2.2 放射诊断人员 17
3.工作环境和内容 17
3.1 影像学检查环境 17
3.2 影像学检查内容 17
第五章 治疗与管理 18
1.目的 18
2.主要任务 18
2.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 18
2.2 基层网络 18
2.3 医疗机构 18
3.免费治疗对象、范围及治疗管理补助政策 18
3.1 免费化疗对象 18
3.2 免费范围 18
3.3治疗管理补助政策 18
4. 抗结核治疗方案 19
4.1 初治活动性肺结核化疗方案 19
4.2 复治涂阳肺结核化疗方案 19
5.管理内容和方法 19
5.1 管理方式 19
5.2 治疗结果判断 19
6.不良反应处理原则及预防 19
6.1 处理原则 19
6.2 不良反应的预防 19
7.耐多药结核(MDR-TB)治疗与管理 20
8. 结核病合并艾滋病治疗与管理 20
第六章 登记报告及监测 21
1.目的 21
2.主要任务 21
2.1 国家级 21
2.2 省级 21
2.3 地(市)级 21
2.4 县(区)级 21
2.5 结核病定点诊治机构 22
2.6 肺结核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及疫情责任报告人 22
3.工作内容和方法 22
4.质量控制 23
第七章 抗结核药品的管理 24
1. 目的 24
2.主要任务 24
2.1 国家级 24
2.2 省级 24
2.3 地(市)级 24
2.4 县(区)级 24
3.工作内容和方法 24
第八章 健康促进 25
1.目的 25
2.主要任务 25
2.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 25
2.1.1 国家级 25
2.1.2 省级 25
2.1.3 地(市)级 25
2.1.4 县(区)级 25
2.2 基层网络 25
2.2.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5
2.2.2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26
2.3 医疗机构 26
3.工作内容和方法 26
3.1肺结核患者和密切接触者 26
3.2医务人员 26
3.3公众 26
第九章 培训 27
1.目的 27
2.主要任务 27
2.1 国家级 27
2.2 省级 27
2.3 地(市)级 27
2.4 县(区)级 27
3.培训对象 27
3.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 27
3.2医疗机构 27
3.3基层网络 27
4.培训内容 27
5.培训方法 28
第十章 督导 29
1.目的 29
2.主要任务 29
3.程序与方法 29
3.1 督导前的准备 29
3.2 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汇报 29
3.3 现场考察、收集资料 29
3.4 核实和分析信息 29
3.5 现场反馈 29
3.6 撰写和反馈督导报告 29
4.督导主要内容 29
4.1 政府承诺 29
4.2 患者发现与治疗管理 29
4.3 结核病实验室 30
4.4药品管理工作 30
4.5登记报告和监测工作 30
4.6健康促进工作 30
4.7 培训工作 30
4.8 督导工作 30
5.各级督导频度 30
6.督导反馈与督导报告 30
6.1 督导反馈 30
6.2 督导报告 30


第一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1.机构
1.1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临床中心。
1.2省、地(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专业科(所、室),或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相应职能。开展结核病诊断和治疗等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具备相应资质。
1.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
1.4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指定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
2.人员
2.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其职责、工作任务、所在地域和服务人口等因素,合理配置相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
各级人员配置参考标准:
省级机构至少由20名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根据所辖县(区)的数量的多少适当增加。超过50个县(区)的省份,每增加10个县(区)增加1名人员。
地(市)级机构至少由15名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根据所辖县(区)的数量的多少适当增加。超过10个县(区)的地(市),每增加一个县(区),增加1名人员;如果地(市)同时承担县(区)级的防治任务,要按照县(区)级的工作要求,增加相应数量的人员。
县(区)级机构至少由8名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的多少适当增加。超过40万人口的县(区),每增加5万人口增加1名人员。
县(区)级以上单独设立的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可根据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标准和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专业人员数量。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专职或兼职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有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
2.2结核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所从事工作的相应专业资格,或经过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职责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3.1 国家级
3.1.1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
3.1.1.1为制定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防治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3.1.1.2建立并完善结核病监控与评价系统,收集、分析、利用和反馈结核病防治信息,开展结核病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对结核病防治策略和措施进行研究、督导检查与评价。
3.1.1.3 参与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指南等技术规范的制定,对各地进行技术指导。
3.1.1.4参与制定国家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策略,编写、制作健康教育材料,指导和实施健康促进工作。
3.1.1.5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疫情应急处理方案,指导和参与重大疫情的调查处理。
3.1.1.6制定抗结核药品和设备的需求计划,协助完成药品和设备招标、采购,及时供应和调剂药品,开展药品管理与监控。
3.1.1.7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3.1.1.8组织编写各类培训教材,培训专业技术人员。
3.1.1.9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的相关研究,推广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方法。
3.1.1.10完成卫生部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1.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临床中心主要职责:
3.1.2.1为制定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防治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3.1.2.2 制定结核病防治临床技术方案并指导各地实施。
3.1.2.3 对结核病临床诊断、治疗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开展健康教育。
3.1.2.4组织开展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等研究。
3.1.2.5制定结核病实验室诊断标准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结核病实验室工作的质量保证,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技术人员培训,指导结核病实验室网络建设,对结核病实验室进行生物安全评价,对全国结核病实验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评价和质量控制。
3.1.2.6 开展结核病耐药性监测与研究。
3.1.2.7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3.1.2.8完成卫生部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2 省级
3.2.1根据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实际为制定全省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等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组织实施。
3.2.2对肺结核患者发现、治疗、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价。
3.2.3按照国家结核病监控与评价系统的要求,收集、核对、上报、分析和反馈结核病防治信息,开展结核病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3.2.4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转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指导,对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与处理。
3.2.5实施和推广国家结核病实验室诊断标准和操作规程,开展分枝杆菌的涂片、分离培养、药物敏感性试验等实验室工作,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技术人员培训,完善结核病实验室网络建设,对结核病实验室进行生物安全管理,组织实施结核病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对结核病实验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评价。
3.2.6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对地(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
3.2.7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活动。
3.2.8制定抗结核药品和设备的需求计划,协助完成药品和设备招标、采购,及时供应和调剂药品,设立药品和设备账目,专人管理。
3.2.9负责对下级机构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督导检查和评价。
3.2.10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工作。
3.2.11承办上级机构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地(市)级
3.3.1根据省级结核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实际为制定本级和县级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等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组织实施。
3.3.2对肺结核患者发现、治疗、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价。
3.3.3 负责收集、核对、上报、分析和反馈本地区结核病防治信息,协助开展结核病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3.3.4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转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指导,对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与处理。
3.3.5实施和推广国家结核病实验室诊断标准和操作规程,开展分枝杆菌的涂片、分离培养,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开展药物敏感性试验等实验室工作,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技术人员培训,组织实施本地区结核病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对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工作和生物安全进行检查和指导。
3.3.6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对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
3.3.7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活动。
3.3.8制定抗结核药品和设备的需求计划,及时供应和调剂药品,设立药品和设备账目,专人管理。
3.3.9负责对县级机构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督导检查和评价。
3.3.10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工作。
3.3.11承办上级机构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县(区)级
3.4.1根据省、地结核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实际为制定本级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等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组织实施。
3.4.2承担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工作,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管理肺结核患者督导化疗。
3.4.3负责结核病信息的收集、录入、核对和上报工作,对信息资料进行及时分析和评价。
3.4.4检查和指导本地区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和转诊等工作,开展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和密切接触者检查工作。
3.4.5开展痰涂片检查工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开展分枝杆菌的分离培养,在地(市)组织下开展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对医疗机构实验室和乡镇查痰点痰涂片检查工作进行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和培训。
3.4.6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对乡镇(社区)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的培训。
3.4.7制作、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开展健康促进活动。
3.4.8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制定抗结核药品和设备的需求计划,设立药品和设备账目,专人管理;按照药品管理要求存储药品,及时检查库存药品数量和效期。
3.4.9 开展对乡镇、村级结核病患者发现、治疗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的督导检查。
3.4.10承办上级机构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5 乡镇(社区)级
3.5.1对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
3.5.2 对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结核病治疗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和检查。
3.5.3收集有关信息,负责本单位及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
3.5.4推荐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开展对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并做好相关记录。
3.5.5设立查痰点的单位开展痰涂片检查工作。
3.5.6负责对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的培训。
3.5.7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开展健康促进活动。
3.6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3.6.1对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观察病情变化及药物不良反应,并做好详细记录。
3.6.2督促患者按时复查、取药,按期留送合格的痰标本。
3.6.3推荐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到县(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协助开展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并做好相关记录。
3.6.4对实施督导化疗的患者家庭成员或志愿者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3.6.5向患者和公众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
3.7 医疗机构
3.7.1对初诊发现的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及转诊。
3.7.2负责对危重肺结核或严重合并症患者的救治,对出院患者及时转诊。
3.7.3负责在医院内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
3.7.4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的督导和指导。
4.基本工作条件
根据各级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参照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应建设标准提供工作用房,保障人员和工作等经费,配置相应仪器设备。
4.1 设备参考清单

各级机构需要的设备参考清单
设备清单 省级 市(地)级 县(区)级
1、便携式计算机 2人1台 3人1台 至少1台
2、多媒体投影仪 至少3台 至少2台 至少1台
3、数码照像机 至少3件 至少2件 至少1件
4、摄像机 至少2台 至少2台 至少1台
5、传真机 至少3部 至少2部 至少1部
6、台式计算机 每人1台 每人1台 至少3台
7、编辑机 至少1台 至少1台 至少1台
8、打印机 每人1台 每人1台 至少3台
9、复印机 至少3台 至少2台 至少1台
10、疫情信息专用电话 至少1部 至少1部 至少1部
11、宽带网络 应设置 应设置 应设置
12、督导车辆 至少4辆 至少1辆 至少1辆
13、办公扫描仪 至少2台 至少1台 至少1台
14、酶标仪 至少1件 至少1件 至少1件
15、医用观片灯 至少5件 至少3件 至少3件
16、X光机 开设门诊500mA至少1台 开设门诊500mA至少1台 200或500mA至少1台
17、蒸汽高压灭菌锅 至少1台 至少1台 至少1台
18、冰箱 至少5台 至少3台 至少3台
19、恒温培养箱 至少5台 至少3台 至少2台
20、B型超声检查仪 开设门诊至少1台 至少1台
21、生物安全操作柜 至少2台 至少1台 至少1台
22、生化仪 至少1台 至少1台 至少1台
23、双目显微镜 至少20台 至少4台 至少2台
24、尿液检测仪 开设门诊至少1台 至少1台
25、血细胞分析仪 开设门诊至少1台 至少1台
26、离心机 至少1台 至少1台 至少1台
27、分析天平 至少1台 至少1台 至少1台
28、心电图机 开设门诊至少1台 至少1台
29、超低温冰柜 至少1台
30、电子天平 至少2台 至少1台 1台
31、培养基凝固器 至少2台 至少1台
32、涡旋震荡器 至少1台 至少1台 至少1台
33、酸度测定仪 至少1台 至少1台 至少1台
34、凝胶分析仪 1台 1台
35、移液器 至少5把 至少2把
36、核酸扩增仪(PCR仪) 至少1台 1台
37、电泳仪 至少1台 1台
38、电泳槽 至少1套 1套
39、洗板机 1台 1台 1台
40、水浴箱 至少2台 至少1台 至少1台
41、磁力搅拌器 1台 1台 1台
42、紫外线灯 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43、体重计 至少1台 至少1台

4.2 房屋参考标准
实验室:各级根据工作需要,保证实验室用房达到生物安全标准,要有单独的办公用房。
诊室:开展患者诊断和治疗的机构必须设有诊室和处置室。
X光室:根据X光机的大小,配备充足的房舍,保证满足X线防护的条件,要有单独的办公用房。
药品仓库和药房:各级建立符合标准的药品仓库;负责患者治疗管理的机构要有药房,保证方便患者领取药品。
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用房:具备安置计算机的足够空间,通风良好。
资料保管用房:具备存储档案、病案等专门用房。
其它办公用房:根据使用目的设置。


第二章 患者发现
1.目的
采取措施积极发现肺结核患者,使之及时得到规范的治疗和管理,恢复健康,减少结核菌在人群中的传播。
2.主要任务
2.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
制定患者发现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肺结核患者筛查工作;负责落实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疑似患者、现症患者的诊断、登记和报告工作;完成肺结核患者追踪工作和密切接触者检查;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做好转入患者的登记管理,并将非结核病患者转回原医疗机构诊治。
2.2 基层网络
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其任务是:发现结核病可疑症状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时告知和督促患者到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接受登记和免费检查。
2.3 医疗机构
2.3.1 结核病专科医院
对门诊发现的肺结核患者应立即报告,对不需要住院治疗的肺结核患者应及时转诊,对住院治疗的肺结核患者,出院后及时转至患者居住地的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
2.3.2 综合医疗机构
发现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将患者转诊到当地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进行确诊;住院患者出院后,应及时将患者转诊至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并提供患者住院诊治信息;同时要按照要求及时做好传染病网络直报。
3.工作内容和方法
3.1发现对象:痰涂片阳性的肺结核患者及痰涂片阴性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痰涂片阳性的肺结核患者是患者发现的重点对象。
3.2肺结核患者发现的主要方法:细菌学检查和胸部X线检查是目前诊断肺结核患者的主要方法。
3.3 患者发现方式:因症就诊、患者追踪、重点人群检查是发现肺结核患者的主要方式。推荐可疑症状者是基层网络发现肺结核患者的主要方式。
3.4 免费检查和报病激励政策: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实行免费的痰涂片检查和胸部X线检查,对发现和报告肺结核患者的医务人员给予报病奖励。
4.肺结核诊断
4.1 诊断原则
肺结核的诊断是以细菌学为主,结合胸部影像学、病史和临床症状、必要的辅助检查及鉴别诊断,进行综合分析做出的。咳嗽、咳痰≥2周或咯血等是发现和诊断肺结核的重要线索,应予重视并及时进行相关检查。
4.2 肺结核诊断程序
4.2.1 问诊:对因症就诊或转诊的初诊患者,应详细询问:与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是否有咳嗽、咳痰或咯血、低热、盗汗、乏力、厌食等症状,症状持续时间;既往用药史等。
4.2.2 填写初诊病人登记本:要求采用全国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统一的初诊病人登记本。
4.2.3 痰涂片抗酸杆菌和胸部X线检查:咳嗽、咳痰≥2周或有咯血或血痰者进行痰涂片显微镜检查及拍摄胸片。
4.2.4 肺结核鉴别诊断:肺结核的症状、体征和X线表现同许多胸部疾病相似,在诊断肺结核时,应注意与胸部肿瘤、肺炎等其它疾病相鉴别。
4.3 肺结核诊断分类
传染病报告分类: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
细菌学检查分类:涂阳肺结核、涂阴肺结核。
4.4 结核病分类
分为:原发性肺结核、血行播散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其他肺外结核。

第三章 实验室检查
1.目的
结核病实验室检查是发现传染源的最主要手段,是结核病确诊、治疗方案选择、疗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2.主要任务
2.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
2.1.1 国家结核病参比实验室
2.1.1.1负责全国结核病实验室工作的规划、质量控制和生物安全等技术管理,为各级结核病实验室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
2.1.1.2 根据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的要求,组织实施全国结核病实验室的工作,参与国家有关技术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2.1.1.3 制定和推行结核病细菌学检查实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
2.1.1.4 建立可行的全国结核病实验室质量控制标准和质量保证系统,并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核病实验室工作。
2.1.1.5 除常规的分枝杆菌检查项目外,承担其它结核病诊断新技术、新方法的实施和基础研究,承担分枝杆菌最终的菌种鉴定工作。
2.1.1.6 开展有关的应用性研究。
2.1.1.7 培训结核病实验室技术人员。
2.1.1.8 接受跨国参比实验室的技术指导。
2.1.1.9 收集、分析和反馈全国结核病实验室质量控制数据。
2.1.2 省级结核病参比实验室
2.1.2.1负责全省结核病实验室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2.1.2.2 开展结核病实验室培训和督导等工作,为全省各级结核病实验室提供技术支持,并接受国家结核病参比实验室的技术指导。
2.1.2.3 根据国家结核病实验室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组织实施全省结核病实验室的质量保证工作。
2.1.2.4 对本省各级结核病实验室所用耗材、试剂的质量进行评估和核准,为全省统一提供抗酸染色试剂,为省内开展分离培养的实验室统一提供培养基。
2.1.2.5 按国家统一的标准化操作程序开展涂片镜检、分离培养、药物敏感性测定和分离株的初步鉴定,有条件的省级参比实验室可建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分枝杆菌菌种库。
2.1.2.6 开展有关科研活动和应用性研究工作。
2.1.2.7 收集、分析和反馈全省结核病实验室质量控制数据,按有关规定向国家结核病参比实验室上报各类表格和资料。
2.1.3 地(市)级结核病实验室
2.1.3.1制定本地(市)结核病实验室工作计划。
2.1.3.2组织实施本地(市)痰涂片镜检的盲法复检和现场评估,并按要求向省参比实验室报告结果。
2.1.3.3 按国家统一的标准化操作程序开展痰涂片镜检工作,有条件的地(市)可以在省参比室的核准和指导下开展分离培养及药物敏感性测定工作。
2.1.3.4 对县(区)级实验室以及乡镇卫生院查痰点提供技术支持,统一提供实验室试剂和耗材。
2.1.3.5 培训所辖县(区)结核病实验室技术人员。
2.1.3.6 收集、分析、上报和反馈本地区结核病实验室质量保证的数据。
2.1.4 县(区)级结核病实验室
2.1.4.1制定本县(区)结核病实验室工作计划。
2.1.4.2在地(市)级实验室的组织下,开展痰涂片镜检盲法复检。
2.1.4.3 按国家统一的标准化操作程序常规开展痰涂片镜检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有能力、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可以开展分枝杆菌培养。
2.1.4.4 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查痰点的工作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
2.2 乡镇查痰点
2.2.1开展痰涂片镜检工作,并按规定送痰涂片复检。
2.2.2接受上级实验室的培训、现场督导和技术指导。
2.3 医疗机构实验室
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结核病实验室细菌学检查和分枝杆菌培养工作,并接受本地区和上级结核病实验室的质量控制。
3.工作内容和方法
各级结核病实验室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开展相应的结核病实验室检查。结核病实验室检查主要包括:涂片抗酸染色显微镜检查、分枝杆菌分离培养、分枝杆菌药物敏感性试验、分枝杆菌菌种鉴定、分枝杆菌基因分型、分枝杆菌血清学及核酸扩增检测等。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相应的实验室检查必须遵循标准化、规范化的操作程序。
涂片染色镜检方法:推荐使用萋尔-尼尔逊染色法(Ziehl-Neelson)或金胺O(auramine O)荧光染色法。
分枝杆菌分离培养检查法,是结核病确诊的可靠方法,也是获得纯培养物进行菌种鉴定、药物敏感性试验以及其它生物学研究的基础。推荐使用罗氏培养基简单法来进行培养。在使用分枝杆菌快速培养仪(MIGT、BacT/Alert、ESP)进行分枝杆菌快速培养检查时,标本接种前的去污染处理,必须严格按照系统说明书中给定的方法进行。孵育检测过程中系统报告阳性时,相应标本的培养液必须首先进行抗酸染色镜检,发现抗酸菌后方可发出阳性报告。
分枝杆菌药物敏感性试验对于结核患者合理的药物选择、合适的药物剂量以及针对耐药患者的预防控制具有积极的作用。我国在耐药监测工作中以比例法作为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方法。
4.质量保证
4.1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对实验室内部的操作规程、设备和耗材、痰标本收集、染色剂制备、涂片制备和染色、显微镜维护、显微镜镜检、结果登记和报告以及痰片保存等过程进行内部检查和监测。
4.2开展室间质量评估(EQA),进行批量测试、盲法复检和现场评估,确保实验室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4.3结核病实验室检验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职人员。
5.生物安全
5.1实验室环境:根据我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要求,对于结核分枝杆菌大量活菌操作须在符合生物安全三级(BSL-3)的环境中进行;而对于样本检测,包括涂片、显微观察、样本的病原菌分离纯化、药物敏感性试验、生化鉴定、免疫学实验、PCR核酸提取等初步检测活动,可以在符合生物安全二级(BSL-2)的环境中进行。实验室所用设施、设备和材料(含防护屏障)均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5.2 实验操作: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进行实验室操作,实验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的操作程序进行各项实验室操作。
5.3菌种或样本运输:为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在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时,须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包装、运输、操作、保藏和管理。
5.4废弃物处理:对于医疗废弃物,为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应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医疗废物。

第四章 影像学检查
1.目的
胸部影像学检查是发现和诊断肺结核患者的重要方法,是评价肺结核患者治疗效果的依据之一。
2.主要任务
2.1 放射技术人员
2.1.1及时完成患者的胸片投照及所摄胸片的暗室处理工作。
2.1.2熟练、正确操作摄片机器,负责X线设备的保养维护。
2.1.3使用计算机间接数字摄影(CR)或计算机直接数字摄影(DR)进行摄片者,除负责CR(或DR)机器的日常维护外,尚须正确、熟练操作CR(或DR)处理系统。
2.2 放射诊断人员
2.2.1为了减少或避免肺结核的误诊和过诊,需进行集体阅片。
2.2.2负责所摄胸片的诊断报告书写,登记所有患者的诊断结果。必须正确使用影像诊断术语。对诊断不明确者应提出可能性诊断和进一步检查的建议。
2.2.3登记所有接受胸片检查患者的诊断结果,对诊断的肺结核或疑似的肺结核患者进行登记。
3.工作环境和内容
各级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必须配备专职放射技术人员和影像诊断医生,或影像诊断医生除负责影像诊断外,尚担负胸片拍摄和胸片暗室处理等工作。各类人员必须取得放射防护合格证,具有CT等大型设备机构应具有大型仪器上岗证,放射诊断人员还必须获得有效的医生执业资格。
3.1 影像学检查环境
3.1.1透视机房和摄片机房的设置必须符合卫生监督部门关于射线防护的规定。
3.1.2透视机器和摄片机器必须经卫生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3.2 影像学检查内容
3.2.1胸部摄影
胸部摄影(包括高千伏摄影、CR和DR)所获得的影像资料可以长期保存,有利于复查时对比,因此是诊断肺结核病变的一种常用方法。
3.2.2 胸部CT检查
胸部CT检查可以获得组织或病变局部的详细影像信息,为病变的鉴别诊断提供依据。

第五章 治疗与管理
1.目的
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采用抗结核药物合理治疗、规范管理,治愈结核病患者,消除传染性,减少耐药结核病发生,从而控制结核病流行。
2.主要任务
2.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
负责建立和填写结核病人登记本、病历和治疗记录卡等;根据患者诊断和分类确定化疗方案,落实病人治疗管理;对肺结核患者及其家属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宣教;发放抗结核药品,定期访视患者,对乡镇及村级结核病督导员和志愿者(如村干部、教师、家庭成员)的工作定期督导检查;了解治疗及药物不良反应情况,督促患者定期查痰、取药,并作好随访记录;评价治疗效果。
2.2 基层网络
乡镇(社区)级医生负责指导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志愿者督导员对患者的治疗管理,对每位患者全疗程至少访视4次。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和志愿者负责监督患者服药,防止患者中断服药,一旦发现患者出现药物不良反应或中断治疗等情况,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报告上级主管医生;督促患者定期查痰、取药,填写“肺结核病人治疗记录卡”,完成后上交乡镇卫生院,转送至县(区)结核病防治所(科)保存。
2.3 医疗机构
对在医疗机构诊治的肺结核患者,须使用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中规定的化疗方案;对符合免费治疗的肺结核患者提供免费抗结核药品。
3.免费治疗对象、范围及治疗管理补助政策
3.1 免费化疗对象
3.1.1 初治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包括初治涂阳、初治涂阴肺结核)。
3.1.2 复治涂阳肺结核患者。对复治涂阳患者提供一次标准短程化疗方案治疗。
3.2 免费范围
免费治疗仅限于患者采用国家免费抗结核治疗方案治疗的抗结核药物、注射器、注射用水等费用。患者自购的抗结核药品、其它药品或住院治疗费用均不属免费的范围。
3.3治疗管理补助政策
对负责肺结核病患者督导治疗管理的县、乡和村级人员给予治疗管理补助经费。
4. 抗结核治疗方案
4.1 初治活动性肺结核化疗方案
初治涂阳和初治涂阴(含未查痰)肺结核病人均采用此方案治疗。
(1)2H3R3Z3E3/4H3R3
强化期: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隔日1次,共2个月。
继续期:异烟肼、利福平隔日1次,共4个月。
(2)2HRZS(E)/4HR
强化期: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链霉素(或乙胺丁醇)每日1次,共2个月。
继续期:异烟肼、利福平每日1次,共4个月。
4.2 复治涂阳肺结核化疗方案
(1)2H3R3Z3E3S3/6H3R3E3
强化期: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链霉素隔日1次,共2个月。
继续期:异烟肼、利福平、乙胺丁醇隔日1次,共6个月。
(2)2HRZES/6HRE
强化期: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链霉素每日1次,共2个月。
继续期:异烟肼、利福平、乙胺丁醇每日1次,共6个月。
5.管理内容和方法
5.1 管理方式
对涂阳肺结核患者采用全程督导化疗;对初治涂阴肺结核患者,在强化期采用全程督导化疗,继续期实行全程治疗管理;或者选择患者易接受的方式进行督导管理。
5.2 治疗结果判断
治疗结果主要根据细菌学和影像学检查结果判断,按照队列分析方法分为:治愈、完成疗程、结核死亡、非结核死亡、失败、丢失、迁出、其他(拒治、药物不良反应、误诊)。
6.不良反应处理原则及预防
6.1 处理原则
根据药物不良反应的类型及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对出现的不良反应及处理应在病历上做好记录,督促患者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对轻微不良反应(无实质性脏器损伤),可在医护人员的密切观察下继续抗结核治疗,同时采取对症处理并报告上级医生;对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停药,并嘱患者立即到医疗机构救治。
6.2 不良反应的预防
抗结核治疗前,要了解患者的药物过敏史、肝肾疾病史,必要时做肝肾功能检查,对有肝肾功能障碍的患者要根据肝肾功能情况选择抗结核药物种类及剂量;用药前向患者详细说明服用抗结核药物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其处理方法。
7.耐多药结核(MDR-TB)治疗与管理
7.1依据既往用药史和/或药物敏感试验采用标准治疗方案或个体化治疗方案。
7.2 坚持联合用药的原则,方案中包括3种以上敏感或未曾使用过的抗结核药物。
7.3痰菌阴转后继续治疗至少18个月,总疗程约为24-36个月。
7.4实施全程督导管理,有条件地方的耐多药结核病患者在强化期应该住院治疗。
8. 结核病合并艾滋病治疗与管理

8.1 结核病合并艾滋病或肺外结核时,抗结核治疗原则及治疗方案与未感染HIV患者相同,建议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FDC)。
8.2 一般情况下,遵循抗结核治疗优先的原则:当患者的艾滋病进展和死亡的危险性增加时,如CD4<200/μl或并发肺外结核,建议在抗结核治疗2个月后开始抗病毒治疗;对于CD4<50/μl或存在其它严重病症的艾滋病患者,在患者耐受了抗结核治疗后应尽快进行抗病毒治疗。
8.3 由于一些抗病毒药物和抗结核药物之间存在相互作用,患者在同时进行抗结核和抗病毒治疗时,应谨慎选择治疗方案,并密切观察不良反应。抗结核治疗尽量采用每日治疗方案,并根据病人体重,决定用药量。

第六章 登记报告及监测
1.目的
了解肺结核流行趋势和特点,监测评价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与效果,为制定和完善防治策略提供依据。
2.主要任务
2.1 国家级
2.1.1组织实施国家传染病疫情网络报告系统。
2.1.2建立、维护国家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并组织实施。
2.1.3制定、完善结核病信息报表、管理制度和操作手册。
2.1.4收集、审核和汇总全国的统计报表和其它相关信息,整理、汇总、分析信息,进行动态监控。定期完成季度、年度结核病监测信息报告,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和下发。
2.1.5对省级机构结核病信息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2.2 省级
2.2.1组织实施本省的传染病疫情网络报告系统和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报告工作。
2.2.2建立健全全省结核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和制度。
2.2.3对本省的结核病管理信息工作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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