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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5年第2期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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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5年第2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5年第2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2005年1月17日
  一、免去孙玉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富汗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刘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富汗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华君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孙玉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李强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干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樊桂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干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王信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贝宁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蓓芬(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贝宁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蒋正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冰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信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冰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林迪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博茨瓦纳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蒋正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博茨瓦纳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徐建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格鲁吉亚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开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格鲁吉亚特命全权大使。
  八、免去唐振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希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田学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希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九、免去焦东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哈马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元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哈马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免去麦国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秘鲁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殷恒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秘鲁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2005年3月8日
  一、免去卢树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兰立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梅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拿大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卢树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拿大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魏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文莱达鲁萨兰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杨燕怡(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文莱达鲁萨兰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赵会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卡塔尔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建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卡塔尔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陈育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立陶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杨秀萍(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立陶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关呈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比利时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章启月(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比利时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程文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意大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圣马力诺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董津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意大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圣马力诺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2005年3月29日
  一、免去张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吴海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范振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蓬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薛金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蓬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崔永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范振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孙兆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陈公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任命钱洪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格林纳达特命全权大使。
  2005年3月30日
  免去杨洁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利坚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周文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利坚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




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收缴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收缴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收缴费用的监督管理,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包括派员收取和通知企业缴纳)的监督管理费、专项事业资金及有偿服务性费用(以下统称收费)。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物价、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规定,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察、审计、税务、外经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规定,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察、审计、税务、外经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物价、财政部门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机关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不得超越职权自行制定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文件、设置收费项目。严禁乱收费。
第五条 行政机关已开征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必须经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核准。经核准的收费项目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按规定分批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依据、标准、收费机关和收缴地点等。
行政机关依据有关规定需向外商投资企业新开征收费项目,必须经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后予以公布。
第六条 建立市级外商投资企业集中收费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申报项目及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收费,凡能够集中收取的,各收集单位应当委托市物价、财政部门设立的“市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收费办)统一收取或经市收费办批准派员在集中收费地点直接收取。集
中收费的项目,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已公布集中收费的项目,原收费单位一律不得再自行收费。
市收费办代收的有关费用,应当在企业缴费后的3日内,扣取1%的手续费后拨交委托收费单位。
各县级市(区)可以参照前二款规定建立集中收费制度。
第七条 对前条规定以外的收费,实行收费登记簿制度。收费登记簿由市物价部门统一印制并按年度发给外商投资企业。
收费登记簿应当设立收费项目名称、标准及数额、收费许可证批准文号、收费时间、收费行政机关名称等栏目,由行政机关收费人员收费时如实填写并签署;企业凭缴费通知书向行政机关缴纳的,由缴费企业根据缴费通知书及凭证填写。
第八条 行政机关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应当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国家规定的专用票据。
第九条 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收费行为,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抵制、拒交,也可以向物价部门投诉,由物价检查部门查处。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符合规定的收费,应当按规定的期限、标准缴纳,在办理工商执照年审时,须提交由收费办出具的已缴清各项收费的证明。
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时,须提交收费办出具的已缴清各项收费的证明。
对不按期缴费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一条 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监督检查,受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由物价部门责令其退还所收费用,并视情予以处罚。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物价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1996年7月2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的通知

(2002年2月21日)

教高〔2002〕3号


  为适应高等学校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高等学校教学科研服务,我部对原国家教委1987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地。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工作是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应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其水平是学校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二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为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三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积极采用现代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为学校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提供切实有效的文献信息保障。主要任务是:

  (一)建设包括馆藏实体资源和网络虚拟资源在内的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科学加工整序和管理维护。

  (二)做好流通阅览、资源传送和参考咨询工作,积极开发文献信息资源,开展文献信息服务。

  (三)开展信息素质教育,培养读者的信息意识和获取、利用文献信息的能力。

  (四)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文献信息工作,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积极参与文献保障体系建设,实行资源共建、共知、共享,促进事业的整体化发展。开展各种协作、合作和学术活动。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四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实行校(院)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分管图书馆工作。有关图书馆工作的重大事项由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设馆长一名,设副馆长若干名,由学校聘任或任命。馆长和主管业务工作的副馆长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馆长、副馆长应认真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了解学校的学科建设目标,热爱图书馆事业,熟悉图书馆业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馆长应为学校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成员,参加确定学校重大建设和发展事项的校(院)长办公会。馆长主持全馆工作,领导制订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计 划及经费预算,组织贯彻实施。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

第六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从实际出发,以方便读者和有利于科学管理为原则,确定本馆部(组)、室的设置,并明确各机构的相应职责。各部(组)、室的主任(组长)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任免。

第七条 规模大、院系多或校园分散的高等学校,可设立分馆。分馆是总馆的分支机构,受总馆领导。

第八条 高等学校的院系(所)资料室是全校文献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在业务工作和资源配置上,接受学校图书馆的指导与协调。应面向全校开放,提供文献信息服务,实行资源共享。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作为全校文献信息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成员以教师为主,吸收学生参加。学校主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图书馆长担任副主任委员。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图书馆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文献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反映师生的意见和要求,向学校和图书馆提出改进图书馆工作的建议。

第三章 文献资源建设

第十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教学、科学研究的需要,根据馆藏基础及地区或系统文献资源布局的统 筹安排,制订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方案,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馆藏体系。 在文献采集中应兼顾纸质文献、电子文献和其它载体文献,兼顾文献载体和使用权的购买。保持重要文献和特色资源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注意收藏本校的以及与本校有关的出版物和学术文献。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的需要,根据馆藏特色及地区或系统文献保障体系建设的分工,开展特色数字资源建设和网络虚拟资源建设,整合实体资源与虚拟资源,形成网上统一的馆藏体系。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对采集的文献信息资源应及时进 行科学的加工整序,并尽快发布,提供使用。必须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实现文献信息资源加工、组织和管理的标准化。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重视目录体系建设,成为全校的书目数据中心;建立完善的文献信息检索系统,满足用户多途径检索的需求。应加强对书目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保证数据与资源的一致性。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科学合理地组织馆藏,既要有利于文献信息的管理和保护,更要有利于文献信息的充分利用。

第四章 读者服务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以读者第一、服务育人为宗旨,健全服务体系,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尽可能延长服务时间,其中,书刊阅览服务时间每周应达到70小时以上;假期应保证一定的开放时间;网上资源的服务应做到每天24小时开放。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开展多种层次多种方式的读者服务工作,提高各种文献的利用率。兼顾纸质文献、电子文献和其它载体文献的流通阅览,积极推广纸质文献开架借阅、电子资源上网服务。

  通过编制推荐书目、导读书目,举办书刊展评等多种方式进行阅读辅导;通过开设文献信息检索与利用课程以及其他多 种手段,进行信息素质教育。

  积极开展参考咨询、文献信息定题检索、课题成果查新、信息编译和分析研究、最新文献报导等信息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的网络条件,积极开展网上预约、催还和续借服务,网上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网上电子公告、电子论坛和意见箱服务,网上信息资源导引服务,最新信息定题通告服务,网上协同信息咨询服务等网络服务。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保护读者合法、公平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应为残疾人等特殊读者利用图书馆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爱护文献资料和图书馆设施。对违犯规章制度,损坏、盗窃文献资料或设备者,按照校纪、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尽可能向社会读者和社区读者开放。面向社会的文献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可根据材料和劳动的消耗或服务成果的实际效益收取适当费用。

第五章 科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不断更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业务工作规范,明确岗位职责,规定考核办法,保证贯彻执行。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积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严格遵循相关的国际国内标准,加强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建设,并随着新技术的应用调整作业流程,改变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课题。有条件的还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立科研项目。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有条件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加入国际学术组织。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或降职、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注重工作数量、效果的统计和积累,按照有关规范做好统计工作。应妥善做好各类统计数据、文件档案的整理和保存。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读者人数、资源数量、服务项目与时间、设备设施维护的要求、馆舍分布等因素,配备相应的图书馆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图书馆的专业队伍建设,按照合理的结构比例,有计划地聘任多种学科的专业人员。高等学 校图书馆的专业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本科以上学历者应逐步达到60%以上。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鼓励图书馆专业人员同时掌握图书馆学和一门以上其他学科的知识,重视培养高层次的学科专家。鼓励专业人员通过脱产或在职学习提高学历层次和学术水平。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结合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工作人员的在职进修或培训。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和院系(所)资料室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对于在图书馆从事特种工作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七章 经费、馆舍、设备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保证图书馆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所必需的经费和物质条件。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注重办馆效益,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高等学校图书馆可依法接受捐赠和资助。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的经费列入学校预算。高等学校图书馆的经费包括运行费和专项经费。运行费主要包括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设备设施维护费、办公费等。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应与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相适应,并根据学校的发展逐年增加。生均年购文献量应不低于教育部的评估指标。

高等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由图书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造独立专用的图书馆馆舍。馆舍建筑应充分考虑学校发展规模,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满足图书馆业务功能的要求,具有调整的灵活性。

  应做好图书馆的馆舍、设备维修工作,注意内外环境的美化绿化,落实防火、防水等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改善灯光、通风、防寒防暑等条 件,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研究环境。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有计划地为图书馆配备办公和服务所需的各种家具、用品和设备,尤其要重视自动化网络化等现代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并及时维护和更新。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他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各高等学校执行本规程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和评估的办法及标准另订。

第四十条 本规程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87年7月 25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