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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5 23:48: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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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1991年8月15日 国家旅游局发布)


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自1988年11月在广州试点以后,两年多来,在各级旅游局星级评定机构和饭店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今年年底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将取得阶段性成果。
为进一步搞好旅游涉外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国家旅游局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并认真吸收各地意见,对下一阶段星级评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旅游局星级评定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全面、准确、系统地理解、掌握和运用星级标准。
1.要全面理解星级标准。星级标准包括了对饭店硬件和软件水平考核的六个方面,这六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这个体系要求我们在评定一个饭店时要全面考核,不仅要看饭店的硬件水平,更要重视饭店的软件水平,要督促饭店在软件建设方面狠下功夫,要求饭店以提
供优质服务、使宾客满意为宗旨。
2.要准确地掌握星级标准。星级标准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工程,因此我们在评定一个饭店时必须把握住饭店的总体水平。既要指出饭店在一些具体部位上存在的问题,又能给饭店的总体水平做出一个正确的、切合实际的评价。
3.运用、执行星级标准的原则应该是按标准严格要求。同时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经济发展不平衡,而地处这些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状况下的饭店不可能完全是同一设施。因此,在评价饭店时,要保证基本的设施配备和服务达标,不要过分苛求那些造价或成
本很高、客人并不十分需要的设施设备。
4.我国的星级标准的特点是既体现了国际标准,又结合中国的国情,在标准的六个方面中对软件的要求所占比重较大。我们在运用和执行标准时应该把标准的这些特点充分体现出来,真正做到看国际水准、看国情、重管理、重服务。
二、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要在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当中,不断总结,不断完善。
中国的饭店星级评定标准是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并结合中国国情制定的。一般说来,星级评定的全部工作应包括四个阶段;达标、定级、巩固、提高。目前的星级评定工作基本上走了前两步,后两步虽然一些地方做了不少工作,但仍不适应星级饭店管理的要求。巩固、提高星级饭店
的水平,比之达标、定级更困难,更重要,因此更需要加倍努力。各级旅游局星级评定机构应在完成前两步的基础上,很好地进行总结并不停顿地转入后两步的工作,在巩固星级水平和改进提高上下功夫。要把星级评定工作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结合起来。
三、星级评定工作要正确对待老饭店的历史作用。
我国的饭店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政策的实施和国际、国内旅游业的发展而发展的。在五十年代旅游业刚刚起步时,我国面临着饭店少、设备落后的严重困难。老饭店在当时为发展旅游业起了积极作用。有的老饭店在国外已经有了相当的知名度。中国是先有饭店,后有星级评定标准的。因
此,用现在的标准去评定老饭店时,既要按标准严格要求,使饭店具备必需的设施、设备和服务项目,又要考虑到这些老饭店的历史条件。
四、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要与执行饭店的星级价格和最低限价结合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中明确指出,饭店星级的高低主要反映客源不同层次的要求,标志着建筑、装璜、设备、设施、服务项目、服务水平与这种需求的一致性和所有住店宾客的满意程度。饭店的星级是饭店设施、设备的档次、服务项目的多少、服务质量的
高低以及价格的高低的综合标志,因此,饭店星级的标准必须与价格一致起来。
制定饭店星级价格的根本目的在于巩固星级体系,保护企业和国家的经济效益,维护星级的权威性,使饭店星级与宾客消费水平相符。因此,要求各级旅游局星级评定机构在今后的星级评定工作中一定要认真落实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物价局共同制定的关于星级价格的有关规定,并会同有
关部门认真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对违反或拒不执行星级价格规定的饭店,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要对其星级重新考虑。
五、在星级评定工作中要重视饭店的培训工作。
现在饭店的培训工作有如下三种情况:
1.有培训机构,且师资、技术力量较强,领导认真抓培训工作;
2.有培训机构,但师资、技术力量较弱,培训工作不够得力;
3.没有培训机构,抓职工的培训不力。
从星级评定中检查出来的问题看,无论是管理或服务方面的问题、无论是维修、保养或清洁卫生方面的问题,归根结底都可以追究到饭店培训方面的问题。为了不断保持和提高饭店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各级星级评定机构在今后的星级评定工作中要将饭店的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
。凡是饭店有培训机构但师资、技术力量弱的,要想方设法增强师资和技术力量;凡是无培训机构的,要立即建立起培训机构。并把培训工作放到重要位置。
六、星级评定工作要促进饭店安全保卫工作。
住店是否安全是宾客选择饭店的重要条件,保卫宾客安全也是饭店的重要服务。保卫客人的安全不仅是保卫人员的工作,也是全体员工的共同任务。为此,提出如下要求,并作为今后星级评定的一项重要的内容。
1.饭店的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必须随时处于完好的运转状态,饭店应建立健全安全消防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安全、防火演习制度,强化饭店各级员工的安全消防意识。

2.严禁饭店保卫人员及所有人员发生动手打人或侮辱人格的行为。饭店保卫人员的首要任务是向客人提供服务,保卫客人的安全。各级星级评定机构对今后出现殴打客人事件的饭店,凡已经评上星级的,要按照星级规定严格查处;没有评上星级的,要在一定时期内缓评或不评。
七、适当放宽三星级饭店的评定权限。
考虑到星级饭店评定工作已经覆盖到全国绝大多数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旅游局已经举办了七期全国星级检查员培训班,培训了六百多名星级检查员,各地旅游局星级评定机构大都能够掌握和运用星级标准。国家旅游局也有更多的星级复核工作要做。因此今后三星级的饭店,原
则上由各地旅游局星级评定机构评定,但要报国家旅游局确认。为保持全国三星级饭店在水平上大体一致,已评定为二星级的饭店如拟升级,必须报经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核准确认。国家旅游局有权对三星级饭店进行复查或否决。



1991年8月15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西省鼓励外商投资办法》等三个规章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西省鼓励外商投资办法》等三个规章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鼓励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来本省投资,经1994年7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对省人民政府第26号令《山西省鼓励外商投资办法》(1991年7月17日颁布)、省人民政府第27号令《山西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办法》(1991年7月17日颁布)、省人民政府第32号令?
渡轿魇」睦馍獭⒏郯奶ㄍ盎韧蹲适凳┫冈颉罚?992年6月22日颁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部分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修订文本另发)。

《山西省鼓励外商投资办法》的修订部分
第四条修改为: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
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
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物资部门供应外商投资企业的物资,除进口的以外,计价与国营企业同等对待。
第八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电话初装和电话使用、车辆养路、供应水电气、货物运输、国内工程设计及施工、咨询服务及广告,收费标准与国营企业同等对待。
第九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场地使用费,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幅度内,可以从低计收。
第十一条增加第三款: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鼓励外商投资项目,外汇不能自求平衡的,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批准,批准后允许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平衡外汇收支。
第十二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允许企业选择当地开办外汇业务的银行立外汇帐户,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也可在两个银行开户或跨地区开户。
第十八条第二款删去。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山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解释。

《山西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办法》的修订部分
第二条修改为:鼓励台湾同胞围绕能源、机电、冶金、化工、轻纺、食品等支柱产业对现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稼接改造;鼓励台湾同胞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外向型农业的投资。凡属台湾同胞投资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产品出口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农林牧副开发项
目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四条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
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税期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说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
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条修改为:对引荐、介绍台湾同胞来本省投资的个人,合同规定的资金全部投入企业后,可以按投资者实际投资额折合人民币千分之一付给一次性奖金。属于合资、合作企业项目的,由该企业的中方从自有资金中支付;属于独资企业项目的,由同级财政专项开支。对于较大投资的
项目,酌情规定最高上限。
第十一条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能自行平衡外汇的,可按合同、章程规定自行销售产品。
第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山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解释。

《山西省鼓励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实施细则》的修订部分
第四条修改为: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通过划拨或出让的方式办理审批手续。
投资于工业、商业、金融、旅游、服务业、商品房屋等项目用地的,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投资于农业、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建设等项目用地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修改为: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转让时发生增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确需转让、出租、抵押的,按土地使用审批权限,经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修改为: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开发费、土地使用费的缴纳标准,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土地使用费,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起五年内免缴,自第六年起的五年内,按照市、县规定的下限标准减半缴纳。其他外商企业的土地使用费,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起五年内,按照市、县规定的下限标准减半缴纳。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用地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在使用期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一)从事农、林、牧、渔开发性的项目;
(二)兴办交通、能源、基础设施的项目;
(三)开发利用滩涂或者改造利用废弃土地的项目;
(四)开发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第八条修改为: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的缴纳:
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由该企业负责按期缴纳。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使用土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中方出资的,由企业中方负责按期缴纳;未作为中方出资的,由企业负责按期缴纳。
第九条修改为: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用煤、用电、用水、用气、用油,由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优先安排,保证供应。
第十二条修改为:鼓励外资企业在国内雇佣所需要的职员、工人,也允许他们从国外聘任技术专家、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修改为:外商、港涣台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劳动工资计划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赁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到开户银行设立的工资总额专户中提取现金,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修改为: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招聘职工的数量、时间、条件和方式,并应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进行;需要跨地区和从农村招收的,应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联系办理。职工招聘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劳
动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鉴证。招聘在职职工的,所在单位应予支持。
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当地统计、劳动部门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修改为:对生产性的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产品出口企业在法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在法定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
率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九条修改为: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在太原市区投资举办的生产性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二)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三)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修改为:在本省境内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在经济不发达地区设立的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在享受本细则第十七条所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从企业开业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5年。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从事、开发下列行业、项目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从企业开业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10年。
(一)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二)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围绕能源、机电、冶金、化工、轻纺、食品等支柱产业对现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嫁接改造的项目;
(三)农林牧副开发项目。
第二十三条(二)项修改为:采取易货贸易形式,用本企业产品换回生产所需原材料及元器件;也可组织非出口许可证和非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换回生产所需原材料及元器件。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金,在企业的经营范围内可自主安排使用。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外汇不能自求平衡的。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允许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平衡外汇收支。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引荐、介绍台湾同胞来本省投资的中介人,在合同规定的资金全部投入企业后,可以按投资者实际投资额折合人民币千分之一付给一次性奖金。属于独资企业项目的,由同级财政专项开支。对于投资较大的项目,酌情规定最高上限。
前款规定不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从事涉外业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积极引进资金成绩显著的上述人员,可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细则由山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解释。



1994年8月8日

关于转发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政办[2005]100号

关于转发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州环保局制定的《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
项行动实施方案》与《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
项行动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州环保局 二○○五年八月)

为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按照自
治区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厅、工商局、司法厅、安监局下
发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根据自治州的统一部署,特制定本实施
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以解决影响人民群众生
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实行政府负责制、部门联动制,加强
公众监督、企业自律,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
业,努力遏制污染反弹,解决连片污染,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
益,体现党的先进性,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工作重点和范围

(一)群众投诉的重点污染问题。群众多次举报仍没有解决的大气
污染、重点废水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 城镇噪声扰民和危险废物污
染等问题。

(二)重点行业和违法排污企业。对钢铁、火电、水泥、 造纸、
炼焦、铁合金、农产品加工业(制糖、番茄、辣椒酱)和城市污水处
理厂等重点行业和排污企业进行检查,对违法排污和不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

(三)直接影响群众健康的污染问题。医院污水、 医疗垃圾以及
连片污染问题。

(四)建设项目开发过程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环境
问题。 重点是矿产开发、交通、能源、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开发建设过
程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 和
“三同时”制度的问题。

(五)屡查屡犯和未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重点是查处未完成治理
任务、 仍超标排污的自治州限期治理企业和已经受到查处、现仍然超
标排污的企业。

(六)此次检查包括县市城区范围内的兵团企业。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
的指导、协调和督察,成立自治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一
组织协调解决全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问题,督办重点案件,人
员组成如下:

组 长:柴凤兰 自治州副州长

副组长:宋建新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州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范湘平 州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亚合甫·库尔班 州经贸委副主任

杨伟雯 州监察局副局长

薛春雷 州工商局副局长

阿不力孜·再丁 州司法局副局长

岳向前 州安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负责承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具
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许新川同志(州环保局副局长)担任,成员从
州环保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安
监局等单位抽调。

四、各部门职责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
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
依法责令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查
处取缔无照经营企业。

监察部门负责监察各地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
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
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0日—8月29日)

8月25日以前,各县市根据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成立由主管领导
牵头的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全面动员和部署环
保专项整治工作。8月29日前将组织机构、实施方案、动员部署等有关
情况报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落实方案、全面整治阶段(8月30日—9月30日)

1、8月30日-9月20日。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重点排污企业进
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
办名单。 9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和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情况报送州环
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8月21日-9月30日。各县市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
问题和违法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
法案件,并将查处和整改情况于9月20日前报送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
组办公室。

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检查,
并将组织力量公开查处一批屡查屡犯的重大环境违法企业、群众多次
向州环保局举报的环境违法问题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地方保护主义
严重,严重失职、渎职行为。

(三)总结阶段(10月1日—10月20日)

认真总结环保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
各县市于10月10日前将2005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州环保专
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强落实

各县市要将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列入2005年的政府工作计划,重点
部署、抓好落实;要落实工作经费,保障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二)加强协调

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要建立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
和通报制度,落实各部门的责任,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
违法行为。

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
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凡涉及
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分期分批会
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案件,
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扯皮。

各部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
交、移送制度。

各县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坚持联席会议的例会制度。专项行动
期间,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提出
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各部门应
认真执行例会纪要。各县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扩大
到建设、公安、国土资源、卫生等有关部门。

(三)挂牌督办,公开查处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自治州重点督办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及群众多次向州环保局举报或
交由县市处理的问题和自治州限期治理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公开查处
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群众多次举报没有解决的环境违
法案件、连片污染、重点废水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噪声扰民等环
境污染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将处理情况向举报人通报。
属于“十五小”、“新五小”的必须依法取缔关闭。对以往查处整改
不到位、环境问题依然突出的违法企业,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并报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屡查屡犯的企业,
追究监管不力者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不完成的,
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四)纠正不正之风,加大责任追究

各县市必须落实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确定的将企业违法排污、
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作为重点查处的要求,对包庇、袒护违法排污
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的政府、部门公务员、
国有企业负责人等进行行政责任追究,重点查处一批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公开处理责任人。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制订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确定
宣传重点,每月定期公布一次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将查处
的环境违法案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
互联网、展览等各种媒体形式,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增强环保意识;州环保局要开通并公布“12369”环保举报热线,畅通
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群众广泛参与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六)加强调度,保障信息畅通

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信息
管理工作,及时、准确的上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专项行动期间,各
县市每周要向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
情况。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通报各县市专项整
治行动的进展及信息上报情况。

(七)考核

各县市开展2005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执行情况将列入年终
自治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由州
环保局污染控制监督管理科牵头并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由州环保局环
境监察支队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报送环保行动进展情况。

联系人:沈秀成 李志红 联系电话:2031096 2255690

传 真:2019075 电子邮件:xj12369@126.com

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

为保障2005年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
动 (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广泛开展并取得实效,参照
自治区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厅、工商局、司法厅、安监局
下发的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各县市、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
况,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
设等方面的情况。

二、考核指标

按照考核内容共设17项指标,设置不同的分值。具体指标、分值
见“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见附表)。

三、考核依据

1、各县市人民政府、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要求报送
的文件、报告、专项行动进展信息等资料。

2、自治州六部门通过督察、检查、暗查工作掌握的情况。

3、电视、报纸、互联网络等新闻媒体反映的情况。

四、考核程序

1、各县市、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
组办公室按要求进行自我测评,并附考核依据所必须的材料,于2005年
10月15日前报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州环保局污染控制监督
管理科)。

2、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报送的资料及检查掌握的
情况,对各县市、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005年开展环保专项
行动的各项工作按照考核评分细则进行核验、评分。 评分情况反馈将
各县市、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3、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考核评分结果进行审议。作为自治
州对环保专项行动表彰的依据。

4、考核结果将作为州环保专项行动总结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自
治区人民政府。

五、有关要求

各县市、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要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
的,将由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全州范围内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