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一级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5-19 06:50: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一级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


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一级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临政发[1999]5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中土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实现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临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由政府统一征用、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第三条 已农转非的村居集体及个人使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对未登记造册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并实施管理。
  第四条 根据城市建设规划,旧城改造拆迁出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置,除按照法律规定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余部分按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
  第五条 政府依法征用土地,自发布政府公告之日起,先按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0%付给村居委,其余补偿费3个月内付清。
  第六条 对未农转非的村居集体土地,凡政府进行统一征地的,政府统征后可按10%的比例留给被征地村居自用,抵顶安置补助费,用于发展经济,安置劳力。
  第七条 征用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规定的产值标准执行。
  第八条 凡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先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再由政府进行招标、拍卖、出让。
  第九条 政府统一开发后的熟地,除法律规定可以保留划拨方式供地外,一律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供地。
  第十条 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资格后,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与村(居)委签订用地协议。凡私自签定用地协议的,其协议无效。
  已经使用造成违法占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建设需要,政府征用集体土地时,有关乡(镇、办事处)、村(居)要按政府公告无条件服从,不得在国家规定的补偿范围外提出附加条件。
  妨碍和阻挠征地工作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对非法转让、出租、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罚款;对非法批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土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依法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依法元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本级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本级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 〔2006〕53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省本级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8月30日


黑龙江省省本级预算执行中
追加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年初预算以外追加支出的申报、审核、批准和监督管理程序,加强对省本级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原则
  (一)坚持刚性执行预算的原则。省本级年度预算经省人大批准后,除极特殊情况,一般在执行中不予追加支出,以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二)坚持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特殊情况必须追加的,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中准予追加支出的范围和政策要求,除情况紧急亟需办理的事项予以追加支出外,尽可能把其他新增支出纳入下年度预算。
  (三)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省本级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要有合理的资金来源,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确保当年财政收支平衡。
  (四)坚持集体决策的原则。按照追加预算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实行省财政厅例会审核制、大额支出项目省政府分管领导逐级审批制以及重大支出项目省长办公会议确定制。
  二、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范围
 (一)国家出台新政策,要求地方安排资金的支出项目;
 (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新增支出项目;
 (三)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新增支出项目;
 (四)正常的增人、增资等新增支出项目;
 (五)其他必须的追加支出项目。
  三、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资金来源
 (一)总预备费;
 (二)国家补助;
 (三)当年预算收入超收;
 (四)其他可动用资金。
  四、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审批
 (一)申报。
  1.按照事权范围,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举办的事项需追加支出的,先由省直主管部门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事项后,向省财政厅 提报经费申请。
  2.其他符合追加预算支出范围的新增支出,由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地)、县(市)直接向省财政厅提报申请。
  3.省政府原则上不直接受理申请资金事宜。
 (二)审核。
  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追加预算支出事项、省直有关部门及市(地)、县(市)提报的追加预算支出申请,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其中额度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追加预算支出项目,由省财政厅预算部门分管处和预算处提出审核意见,经分管副厅长和分管预算工作的副厅长审定后,报厅长审批;额度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追加预算支出项目,由省财政厅预算部门分管处提出审核意见,分管预算工作的副厅长召集分管副厅长和预算处、预算部门分管处负责人例会审议,经厅长审定后,上报省政府审批;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追加预算支出项目,由省财政厅预算部门分管处提出审核意见,厅长召集相关分管副厅长和预算处、预算部门分管处负责人例会审定后,报省政府审批。经审核,不符合追加预算支出的项目,省财政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单位。
 (三)批准。
  1.省财政厅负责批准以下追加预算支出项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规定的具体项目和额度,省直部门和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正常基本支出,省直部门和单位编制内符合规定标准车辆更新,以及审核后额度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追加预算支出项目。
  2.国家补助我省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依据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商省直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报相关副省长审批,并实行按月向协管财政工作的副省长和省长报备制。
  3.除上述追加预算支出项目,审核后额度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省财政厅报协管财政工作的副省长审批,并实行按月向省长报备制;审核后额度在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由省财政厅报协管财政工作的副省长和省长审批;使用总预备费,报省长审批;审核后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省财政厅报经协管财政工作的副省长和省长同意后,通过省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确定。
  4.追加预算支出纳入部门调整预算,并报省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部门预算。省直各部门应提前确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编制部门预算。省财政厅根据当年省本级财力水平,将确实需要安排的支出项目纳入年初部门预算,确保部门正常支出需求,切实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追加支出。
  (二)严格审核把关。要严格执行追加预算支出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把关,公正透明。加强申报和审批各环节管理,任何资金的审批、下拨都必须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到人。强化追加预算支出批准集中管理,防止多头审批。
  (三)加强监督管理。审批下拨各项资金特别是专项资金,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跟踪问效,出现问题要追究责任。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审计暂行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审计暂行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9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审计暂行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业经1997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规范立法、执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要求,现决定废止《安徽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审
计暂行办法》等31件规章:
1、安徽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审计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号)。
2、安徽省消费纠纷仲裁办法(省政府令第9号)。
3、安徽省保护和发展邮电通讯的规定(省政府令第17号)。
4、安徽省查处经销伪劣商品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20号)。
5、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2号)。
6、安徽省道路检查站设置及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号)。
7、安徽省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补充规定(省政府令第35号)。
8、安徽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45号)。
9、安徽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6号)。
10、安徽省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
11、安徽省牲畜交易税施行细则(皖政〔1983〕第100号)。
12、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皖政〔1984〕第66号)。
13、安徽省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皖政〔1984〕第121号)。
14、安徽省商用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皖政〔1985〕第35号)。
15、安徽省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办法(试行)(皖政〔1986〕第29号)。
16、安徽省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施行细则(皖政〔1986〕第39号)。
17、安徽省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皖政〔1986〕第82号)。
18、安徽省无线电经济管理暂行规定(皖政〔1986〕第107号)。
19、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皖政〔1986〕第187号)。
20、关于扩大出口创汇控制出口亏损的通知(皖政〔1987〕第26号)。
21、安徽省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细则(皖政〔1988〕第38号)。
22、安徽省乡镇企业劳动保护暂行办法(皖政〔1988〕第75号)。
23、安徽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皖政〔1988〕第78号)。
24、安徽省家畜家禽防疫办法(皖政〔1995〕第13号)。
25、安徽省租赁经营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皖政办〔1987〕第66号)。
26、安徽省茧丝绸经营管理细则(皖政办〔1989〕第24号)。
27、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整顿卷烟市场秩序的报告(皖政办〔1989〕第47号)。
28、安徽省农用三轮车运输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1992〕第47号)。
29、安徽省印刷业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批准 皖公治字〔1987〕第122号)。
30、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批准经散皖字〔1987〕第254号)。
31、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批准 皖新出版字〔1988〕第5号)。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