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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公安等15个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22 06:00: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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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公安等15个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实施办法

中共辽宁省沈阳市委办公厅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厅文件

沈委办发[2000]9号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
《关于对公安等15个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

  市财政局、监察局、物价局、审计局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对公安等15个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实施办法》,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厅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3月15日

关于对公安等15个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1号)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公安等15个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辽委办发[1999]3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行政管理、交通、城建、教育、卫生、环保、农业(含畜牧)、民政、劳动、土地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计划生育等15个部门(以下简称15个部门)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基金,下同)项目、罚没款项及标准,要按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对国家和省已明确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全部取消,要求降低标准的必须降低,严禁擅自越权新增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15个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的自有资金,必须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对15个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取工作要实行公开,其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公开、依据公开、标准公开、对象公开、减免公开、收入公开、支出公开、执收部门公开等。
  三、15个部门的执收执罚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执罚收入要全面实行“罚缴分离”的管理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全面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管理体制。“票款分离”是指将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区分不同情况,通过直接缴款或代理缴款方式直接缴入同级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实行“罚缴分离”管理办法的罚没收入收缴入库方式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15个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撤消执收单位的收入过渡帐户,将收取的预算外资金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不得转移收入,否则视同截留财政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罚。解缴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和规定,填写有关凭证,缴入同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五、15个部门在执收执罚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罚没收据。执收执罚单位财务部门凭《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罚没许可证》到财政部门统一领购票据(收据),并建立票据(收据)内部使用管理制度。执收执罚单位未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罚没收据进行执收执罚,视为乱收费、乱罚款。
  六、15个部门集中、分成的预算外收入,要逐步实行由部门上解改为逐级财政上解,实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月结算的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不得隐瞒、截留上解的收入。
  七、15个部门要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统计报表制度,按月统计填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统计报表,于每月终了后7日内将该月的统计报表一式3份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与之核对帐目。
  八、15个部门的全部财务收支活动由本部门财务处室统一归口管理,取消部门下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各种帐户。经财政部门批准,在本部门财务处室保留1个经费支出帐户,用于核算财政拨入经费、拨入预算外收入、其他收入及经费支出、拨出经费等款项。
  九、实行“票款分离”和“罚没分离”管理办法的执收执罚单位,不再登记收入明细帐,但要设置相应收入备查帐。
  各级财政部门对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要按项目进行归集整理、分类入帐并及时结帐、对帐。
  十、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计划及决算管理体制。15个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外资金结合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用于满足相关业务的必要支出等原则和“零基预算”的要求,对执收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计划进行审批。审批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计划要作为执收单位年度预算外资金缴拨和考核的依据。
  执收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编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决算和单位财务收支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十一、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对15个部门的经费申请,在不突破预算的前提下,及时审核拨付,不得拖延。
  十二、15个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有关规定,对财政核拨的资金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并在财务报表中如实反映。
  十三、财政、监察、物价、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定期对15个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照规定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财政部门要相应核减其预算经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本办法发布后10日内,15个部门仍在使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和罚没收入过渡帐户一律予以撤销,撤销前的帐面余额要全额转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对在撤销前转移和挪用帐面余额的部门和个人,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罚。
  十五、其他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六、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市)及市直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十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烟草企业发布无企业名称、无烟草制品名称广告是否认定为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烟草企业发布无企业名称、无烟草制品名称广告是否认定为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烟草广告认定问题的请示》(粤工商广字〔1998〕49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烟草生产、经营者发布的未注明烟草企业名称、烟草制品名称的广告,如果其主要画面、用语与该经营者发布的其他烟草广告的主要画面、用语相同或相似,虽不出现烟草企业名称、标识以及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也同样具有宣传烟草企业形象、直接或者间接宣传其烟草
制品的作用,应认定为烟草广告。



1999年1月29日

淮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淮北市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淮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2年7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李忠金
                               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淮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据《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淮北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设立淮北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具体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专业(学科)评审组由评审委员会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法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市科技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市科技奖授予下列人员、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人员;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组织;
  (五)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人员;
  (六)在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传播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人才以及促进我市与外部科技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境外人员。
  第八条 市科技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的人员,授予重大科技成就奖。重大科技成就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市科技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第三章 市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市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由下列组织和个人推荐: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三)高等学校、中央及省驻淮单位;
  (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一条 推荐组织和个人限额推荐市科技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推荐人为组织的,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候选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进行初审,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推荐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推荐人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专业(学科)评审组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学科)评审组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各部门推荐的项目、人选及全套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者提交评审委员会各专业(学科)评审组进行评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审核,在《淮北日报》上刊登公示公告,公开征求公众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为30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征求意见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最终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市科技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其中的重大科技成就奖由市长签署。
  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数额分别为3万元、1.5万元、0.8万元;重大科技成就奖的奖金数额为10万元。
  第十五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七条 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评审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8年4月10日发布的《淮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996年2月3日发布的《淮北市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