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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免征美国眼科复明协会援助甘肃省眼疾患者医疗物资进口税收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2:52: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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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免征美国眼科复明协会援助甘肃省眼疾患者医疗物资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免征美国眼科复明协会援助甘肃省眼疾患者医疗物资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1999年美国眼科复明协会援助甘肃省眼疾患者的医疗物资进口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1.免征1999年、2000年美国眼科复明协会援助甘肃省眼疾患者复明事业的医疗物资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见附件一、二)。
2.对美国眼科复明协会所携带的医疗设备(见附件三)在海关监管下,按暂进口方式办理进出境手续。

附件一:1999年美国—甘肃眼科复明协会来甘肃开展医疗活动进口医疗物资清单

1号箱:医用眼袋 眼压器(3ML、5ML) 眼药 降压眼液 眼科注射用麻醉剂 散瞳眼药水
2号箱:检眼镜 眼袋 眼科消毒器 眼部手术刀 术后眼药
3号箱:眼科胶带 眼科消毒包 手术器械 眼袋 手术眼药水
4号箱:眼部手术刀 眼科专用缝线 检眼镜
5号箱:人工眼液 眼部手术刀 眼科敷料
6号箱:眼科用清洁液 手术计时器 眼科敷料
7号箱:检眼镜 手术插管器 眼部手术刀 眼科理疗册 人工眼液
8号箱:散瞳眼液 敷料垫布 眼科理疗册
9号箱:眼科手术药水 眼科敷料 检纸
10号箱:后房性人工口晶体 角膜曲率仪
11号箱:人工晶体 眼科敷料 眼用清洁剂 BBS液
12号箱:人工晶体 眼药膏 平衡盐水
13号箱:平衡盐水 眼药膏 人工晶体
14号箱:人工晶体 检眼镜 平衡液
15号箱:人工晶体 眼科敷料
16号箱:人工晶体 眼科止血器眼药水
17号箱:聚瞳眼药水 局麻药水 人工晶体
18号箱:眼科消毒剂 眼科药水
19号箱:各种眼科手术用手套
20号箱:延长手术塑料管 眼用麻木麻醉剂 肾上腺素注射液
21号箱:延长手术塑料管 人工晶体
22号箱:人工晶体 局麻眼药水
23号箱:手术敷料
以上合计约98,739.40美元

附件二:2000年美国—甘肃眼科复明协会来甘肃开展医疗活动进口医疗物资清单

1号箱:降压眼液 眼药水 手术托盘 术后眼药 注射器
2号箱:眼科用针头 散瞳眼药水 医用药棉 敷料袋 注射器 血管夹 药棉签
3号箱:散瞳眼药水 眼科用针头 局麻药水 手术衣
4号箱:眼用纱布 眼用胶带 眼用维生素 眼罩
5号箱:眼科消毒包 检眼镜 眼科敷料
6号箱:白内障病人术后用保护镜
7号箱:白内障病人术后用保护镜
8号箱:白内障病人术后用保护镜
9号箱:医用眼镜袋 白内障病人术后保护镜
10号箱:医用眼镜袋 白内障病人术后保护镜
11号箱:白内障病人术后用保护镜 眼药水
12号箱:白内障冲洗针头 眼用粘稠剂
13号箱:消毒手术巾
14号箱:消毒手术巾
15号箱:消毒手术巾
16号箱:消毒手术巾
17号箱:平衡盐水
18号箱:平衡盐水
19号箱:平衡盐水
20号箱:平衡盐水
21号箱:平衡盐水
22号箱:平衡盐水
23号箱:平衡盐水
24号箱:平衡盐水
25号箱:眼科敷料及消毒液
26号箱:眼药袋 眼科用业务书 眼睛模型 医用胶带 近视眼仪 眼科敷料
27号箱:眼药水 消毒巾(医用) 眼科理疗册
28号箱:手术刀片 半月型手术刀 手术巾 止血器 眼药水 眼药膏 眼罩 针头 遮眼
器 手术巾
29号箱:眼药水 术后用眼药 消毒手套
30号箱:白内障冲洗针头 白内障病人术后用保护镜 眼药 眼罩 缝线 肾上腺注射液
注射器
31号箱:医用敷料
32号箱:平衡盐水 止血器 手术刀 冰冻袋 白内障冲洗头 眼球后注射针头 消毒剂
33号箱:局麻眼药水 眼用麻醉针 平衡盐水 手术衣 医用书 润滑液 消毒剂
34号箱:眼科敷料 检纸
35号箱:前房及后房型人工晶体
36号箱:前房型人工晶体
37号箱:手术巾 局部药 眼球后注射针头 眼药 手术刀 缩瞳剂 医用针头
38号箱:局麻药水 眼药膏 眼用粘稠剂 手术托盘 眼科缩瞳剂
39号箱:平衡盐水 肾上腺注射液 白内障手术器械 医用塑料管 手术刀
40号箱:肾上腺素注射液 手术巾 缩瞳剂 局麻药水 眼药
41号箱:手术巾 医用胶带 遮眼器 注射器 手术刷
42号箱:医用桶 局麻眼药水 手术器械管 手术刀
43号箱:手术刷 眼科手术器 消毒巾 医用手套 缝线
44号箱:注射器 生理盐水注射液 人工眼球 小手术管 手术器械盘 手术器械 眼药水
45号箱:白内障冲洗针头 眼垫 眼药 消炎剂 手术器械 缝线
46号箱:眼药 病历资料夹 医用书
47号箱:手术手套 平衡盐水 注射针头 前房型人工晶体 缩瞳剂
48号箱:发电机(活动手术工作间专用)
49号箱:轮胎(活动手术工作间专用)
50号箱:电池(活动手术工作间专用)
以上合计132,735.41美元

附件三:美国—甘肃眼科复明协会来甘肃开展手术所携带设备清单

1.活动手术工作间 1间
2.眼用显微镜 1台
3.眼用激光治疗仪 2台
4.手术器械 2套
5.以上合计约36,425美元



2000年5月9日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办理就业手续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办理就业手续的通知

教学厅〔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
  自2007年以来,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各地加大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的征集力度,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兵员质量。为进一步落实国家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有关政策,促进服役期满后的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现就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入伍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离校时,就读高校为其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并在备注栏注明“预征对象”字样。在入学时已将户口由原籍迁至就读高校的预征对象,要将户口迁回原籍。
  二、入伍高校毕业生原就读高校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的信息,对本校入伍毕业生进行登记备案,并作为其退出现役后办理就业手续的依据。
  三、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期限从退出现役当年的12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
  四、各地公安部门依据退出现役高校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从原籍到工作所在地的户口迁移手续。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未能入伍的毕业生预征对象,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原就读学校申请办理就业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地公安部门凭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速将此件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各普通高等学校、公安派出所。
                           教育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远距治疗γ线卫生防护规定(GBW—3—80)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远距治疗γ线卫生防护规定(GBW—3—80)
1980年12月10日,卫生部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用远距治疗γ线工作的卫生防护管理,保障放疗工作者、接受治疗的患者及居民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用远距治疗γ线机(简称γ治疗机)的生产和使用。
第三条 放疗工作者所受职业照射的最大容许剂量当量,放疗工作场所相邻及附近地区工作人员和居民的限制剂量当量,按国家有关放射防护规定的要求控制。
第四条 各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一部分 医用远距治疗γ线机卫生防护标准
第一章 技术要求
第五条 γ源置于贮存位置时,机头漏射线限量:
(1)距机头表面5厘米的任何位置上,不得大
-6于20毫伦/小时(5.16×10 库伦/千克·小时);
(2)距源1米处,最大不得超过10毫伦/小时
-6(2.58×10 库伦/千克·小时),平均不得大于2毫
-7伦/小时(5.16×10 库伦/千克·小时)。
第六条 γ源置于照射位置时,距源1米处机头的漏射线限量:
14
(1)γ源活度小于5000居里(1.85×10 贝可勒尔),距源1米处不得大于有用线束照射量率的0.1%;
14
(2)γ源活度大于5000居里(1.85×10 贝可勒尔),距源1米处不得大于有用线束照射量率的0.05%。
第七条 准直器对有用线束的透过率不得大于2%。
第八条 平衡锤对有用线束的透过率不得大于0.1%。
第九条 经修整的半影区宽度,应小于10毫米。
第十条 灯光野边界与照射野边界之间的偏差不应超过2毫米。
第十一条 距源1米处有用线束照射量率的标称值与实测值之间的偏差应小于10%。
第十二条 照射野内有用线束照射量率的不对称性应小于5%。
第十三条 源皮距50厘米以下的γ治疗机应有防“电子污染”的滤片。
第十四条 治疗室一切设备,一般不应有污染。如表面有可脱落的β放射性污染应小于0.05微居
3里(1.85×10 贝可勒尔)/100平方厘米·2π。
第十五条 机头和准直器必须在任何需要的位置上锁紧。并有防止发生机头压迫患者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当停电或意外中断照射时,γ源应能自动恢复贮存位置。
第十七条 γ治疗机应配备有用线束照射量的监测仪表。并与源位开关、计时器、防护门连锁。
第十八条 产品说明书应注明γ治疗机的防护性能。并随附该机百分深度剂量分布图。
γ源技术资料应注明γ源盒的密封性能检验结果、γ源的尺寸、有效总放射性活度、距源1米处有用线束照射量率及其标定日期等。
第二章 检验方法
第十九条 有用线束测量的总不确定度应小于5%,防护监测的总不确定度应小于30%。
第二十条 γ源置于贮存位置时,机头漏射线的测试:
探测器分别在距机头表面5厘米处和距源1米的球面上任取10平方厘米和100平方厘米,进行平均测量。
距源1米处的漏射线检测,可在距源1米的球面上选取均匀对称分布的6个检测点测量。
第二十一条 γ源置于照射位置时,机头漏射线的测试:
准直器关至最小,用不小于10个半值层的铅遮闭出线口。探测器在距γ源1米的球面上,任取100平方厘米进行平均测量,以距γ源1米的球面上均匀对称分布的6个检测点的漏射线照射量率平均值,同距源1米处有用线束照射量率相比较表示。
第二十二条 有用线束照射量率的测试:
γ源置于照射位置(出线口方向距γ源2米以内不应有散射体),照射野大于10厘米×10厘米,探测器置于距源1米处有用线束中心轴上测量。
第二十三条 准直器对有用线束透过率的测试:
γ源置于照射位置(出线口方向距γ源2米以内不应有散射体),取常用的源皮距和10厘米×10厘米的照射野,在照射野边界外2厘米处均匀分布4个检测点,以这4点平均照射量率同照射野中心有用线束照射量率相比较表示。
第二十四条 平衡锤对有用线束透过率的测试:
γ源置于照射位置(出线口方向距γ源2米以内除平衡锤外不应有其它散射体),在有用线束中心轴上,穿过平衡锤的位置上分别测量有无平衡锤时的照射量率相比较。
第二十五条 照射野内有用线束照射量率不对称性的检查:
γ源置于照射位置,在常用源皮距上,10厘米×10厘米的照射野内,以照射野中心为圆心,在半径为3厘米的圆周上,任选等距离的6个点检测有用线束照射量率。以其相对偏差表示照射野内有用线束照射量率的不对称性。
第二十六条 照射野边界的检查:
在常用源皮距,照射野为10厘米×10厘米条件下,把大于灯光野的医用X光片装于暗盒内,置于照射位置,在X光片盒上用细铅丝标明灯光野边界后曝光,比较灯光野与照射野的偏差。
第二十七条 半影区宽度的测试:
取常用源皮距和10厘米×10厘米照射野,当γ源置于照射位置时,用直径小于10毫米的探测器测量距照射野中心不同距离处的有用线束照射量率。绘出照射量率随距离变化的曲线,以80%至20%的照射量率之间的距离表示半影区宽度。
第二十八条 表面可脱落的β放射性污染的检查:
用擦试法或医用胶布粘贴法在准直器内可触及的表面、治疗床表面100平方厘米上取样,然后制样进行β放射性活度测量。
第三章 验收规则
第二十九条 γ治疗机的防护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合格后有关部门方可验收。
第三十条 在下述情况下应进行型式试验(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测试):
(1)新产品投产前;
(2)连续生产中的产品,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3)间隔一年以上再投产时;
(4)在设计、工艺或材料有改变时。
型式试验可会同当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进行。型式试验结果应送交当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备案。

第二部分 医用远距治疗γ线卫生防护规则
第四章 防护设施
第三十一条 治疗室的设计,必须保证周围环境的安全。治疗室必须与控制室分开。治疗室应有足够的使用面积,一般应不小于30平方米。
第三十二条 治疗室四周墙壁(多层建筑应包括天棚、地板等),应有足够的屏蔽防护厚度。凡有用线束投照方向的墙壁应按原射线屏蔽要求设计,其余方向可按漏射线及散射线屏蔽要求设计。
第三十三条 治疗室的入口可采用迷路形式,以便更好降低控制室的辐射水平。
治疗室门外应安设工作指示灯,并安装连锁装置,只有在门关闭后才能实现照射。
第三十四条 治疗室若需开窗,最好在顶棚或非有用线束投照方向的墙壁高处开窗。
第三十五条 控制室应设有监视、对讲装置。如设观察窗,该窗应具有同侧墙的屏蔽防护效果。
第三十六条 治疗室内的换气次数,一般每小时不应小于3—4次。
第五章 操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 放疗工作者必须经过放射卫生防护训练,掌握放射卫生防护知识,严格掌握适应症,正确合理使用γ线治疗。
第三十八条 γ治疗机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经常检查γ源所处位置是否正常及γ治疗机和防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严禁在设备异常情况下进行治疗照射。
第三十九条 在对患者施行照射前,应认真选择和仔细核对治疗方案,准确对位,并注意保护非照射部位。尽量使患者治疗部位所受到的照射控制在临床实际需要的最小值,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照射。
第四十条 在对患者施行治疗时,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密切注视控制台和患者,以便及时排除异常情况。
第四十一条 γ治疗机照射时,除接受治疗的患者外,治疗室内不应有其他人员。

第三部分 医用远距治疗γ线卫生防护管理
第六章 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各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对γ治疗机的生产和使用单位,应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要求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对γ治疗机的使用,应建立登记制度。
第四十三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γ治疗室,在地址选择和建筑物防护设施等方面必须符合本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应预先经当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审查。
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
第四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γ治疗机和防护设施,应建立技术档案,检修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四十六条 各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和使用单位,应经常进行医用远距治疗γ线工作场所和环境的外照射监测,开展必要的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
第四十七条 γ治疗机投入使用前和更换γ源后,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外照射监测和可脱落β放射性污染检查,使用过程中尚应定期监测。一般对有用线束照射量率的监测至少每月一次。
第四十八条 对接触医用远距治疗γ线的放射性工作人员,应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该档案应随同工作人员调动。原单位要保存其抄件。
第四十九条 对准备从事医用远距治疗γ线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就业前体格检查。有不适应症者,不得参加此项工作。对已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应定期体检。
第五十条 凡发现放疗工作者出现不适应症,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