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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企业申请出口产品退税提供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3:02: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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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企业申请出口产品退税提供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出口企业申请出口产品退税提供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出口产品退税(简称“退税”,下同)和出口收汇的管理,认真贯彻退税与出口收汇挂钩的原则,根据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6部门《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出口企业申请退税应提供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现将具体办法通知如
下:
一、除易货贸易、补偿贸易等出口不结汇的产品外,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提供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并在结汇水单上注明核销单编号,税务机关查验后将其退给出口企业。在执行中可以区别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1.工业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产品、非专业外贸企业出口的产品,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必须附送结汇水单。
2.专业外贸企业出口的产品,在申请退税时提供结汇水单确有实际困难的,以及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成套设备和经国家允许中、远期结汇的出口产品,出口企业可延期提供结汇水单。
二、一切贸易方式下的出口产品,出口企业都应在产品出口后6个月内(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成套设备和国家允许中、远期收汇的出口产品,应在规定的收汇期后20天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供由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格式见附件)。在规
定时间内未提供“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须扣回未核销部分的已退税款。待核销以后,由出口企业重新提供“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再办理退税。
三、“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由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印制,出口企业填写,并经主管外汇管理部门审核盖章。
四、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所附的报关单,须按国务院批准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中国银行联合制定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填写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顺序编号。在收汇后办理核销时,须相
应提供已填具的“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经外汇管理部门严格审核签章后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与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结汇水单等凭证进行核对,审查已办理退税的出口产品的已收外汇是否全部如实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
五、对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捐赠、援外等方式出口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产品,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出具“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六、本通知自199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略)



1991年3月15日

关于印发《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城[2006]18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解放军总后勤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规定,我部研究制定了《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报和审批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等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受理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请。

  第四条  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请人依法应当先向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园林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然后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建设部。

  第五条 申请核定一级资质等级的园林绿化企业,应按建设部公告【2004】278号文件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

  (三)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与经营手册;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五)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六)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中级以上技术工种岗位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七)申请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业绩材料的证明资料;

  (八)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近三年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九) 申请表中所列的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及企业业绩证明;

  第六条 建设部城建司收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即时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初审机关经办人。

  建设部城建司审查初审后的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如果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或由初审机关经办人转交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或由初审机关经办人转交申请人)。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建设部城建司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过评审,建设部城建司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部长同意后,依法按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或由初审机关经办人转交申请人)。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建设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建设部网站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建设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颁发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建设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九条 建设部城建司应加强对省级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园林绿化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1、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况。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二、三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等有关事项,可参照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批准新的企业资质的一个月内将批准的文件、申报书以及申报资料的电子版按规定报建设部城建司备案。

  第十二条 其它有关事宜,按《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申请书(可在建设部网站上下载)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22号令)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3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 邵琪伟
                                      二○○五年六月三日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导游人员的业务素质,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逐级晋升、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凡通过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符合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规定报考条件的导游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的等级考核评定。
  第四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标准、实施细则的制订工作,负责对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
  第六条 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在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七条 导游人员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导游员申报等级时,由低到高,逐级递升,经考核评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导游员等级证书。
  第八条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按照"申请、受理、考核评定、告知、发证"的程序进行。
  中级导游员的考核采取笔试方式。其中,中文导游人员考试科目?quot;导游知识专题"和"汉语言文学知识";外语导游人员考试科目为"导游知识专题"和"外语"。高级导游员的考核采取笔试方式,考试科目为"导游案例分析"和"导游词创作"。特级导游员的考核采取论文答辩方式。
  第九条 参加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获得最佳名次的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人员等级。一人多次获奖只能晋升一次,晋升的最高等级为高级。
  第十条 旅行社和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导游人员积极参加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
  第十一条 参与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命题员和考核员必须是经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进行资格认āC庠焙涂己嗽苯邮苋加稳嗽钡燃犊己似蓝ㄎ被岬奈桑械5加稳嗽钡燃犊己似蓝ㄏ喙毓ぷ鳌?
  第十二条 参与考核评定的命题员和考核员不得徇私舞弊。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要加强对考核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有违规行为的要从严处理,撤销其资格。
  第十三条 导游员等级证书由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获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和中级、高级、特级导游员证书后,可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等级的导游证。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3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