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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24 12:58: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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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2004〕65号




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绍兴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需要,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以业绩考核为依据,以年度为单位,确定经营者的基本收入并视其经营成果、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分档浮动发放风险收入或效益收入的一种新型工资分配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为:列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直接监管范围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具体分为经营型企业和管理型企业二种类型。经营型企业是指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盈利性企业和企业集团;管理型企业是指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只以持股运作方式从事国有资产营运和管理的企业。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对象是本办法所专指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即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厂长)。
  第四条 实施企业经营者年薪制遵循的原则:
  (一)企业经营者利益与其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原则;
  (二)突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四)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
  第五条 市国资局负责经营者年薪政策的制定和经营者年薪的考核。经营责任目标的落实采取市国资局与企业经营者签订年度资产经营责任书的方式进行。授权公司下属企业原则上由授权公司下达考核指标并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及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局审核备案。


第二章 年薪的构成和核定

  第六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和倒扣工资四部分构成。企业经营者年薪计算公式为:
  年薪总额=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倒扣工资
  第七条 基本年薪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分别确定。
  管理型企业基本年薪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市区职工平均工资3倍左右的水平确定。
  经营型企业的基本年薪依据经营者经营管理的企业规模确定,按企业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总资产、净资产、平均职工人数和销售收入四项指标对照《经营型企业基本年薪确定表(附表1)》计算,其中四项指标的权数分别为0.25、0.3、0.2、0.25。
基本年薪=∑(各档基本年薪*权数)
  第八条 绩效年薪是企业经营者按照年度完成考核指标确定的浮动性收入。绩效年薪以国有资产增值额、净利润、实缴税金(地税)、营运效率等为考核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绩效年薪=绩效年薪计提额*净利润目标完成率*营运效率系数*辅助指标调节系数*企业类型系数
  1、绩效年薪实行分档累积方式,按照《绩效年薪计提额对照表(附表2)》确定。
  绩效年薪计提额=(国有资产增值额*40%+净利润*30%+实缴税金*30%)*计提比例。国有资产增值额为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增加额,实缴税金为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的各项地方税金。经营型企业根据核定范围内企业合并会计报表数据确定;管理型企业按本级及下属控股公司的比例,剔除重复因素后计算确定;亏损企业减亏额折半计算。
  国有资产增值额扣除的客观因素是指以下国家所有者权益增减事项:政府对企业各种投资;国家和政府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企业享受税收先征收后返还办法及政府其他优惠政策;企业按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上市公司配股溢价;企业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接受捐赠;市国资局确认的其他事项。
  2、净利润目标完成率=实际完成净利润/净利润目标任务。
  净利润目标任务在每年的资产经营责任书中明确。由于清产核资、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资产经营责任书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市国资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修正资产经营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净利润目标完成率大于1时取1。
  3、营运效率系数根据企业净资产收益率高低对照《营运效率系数表(附表3)》确定。亏损企业减亏的,营运效率系数为1。
  净资产收益率=实际完成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4、企业辅助考核指标为二项资金:应收账款净额(含其他应收款)和存货占用额。
  企业辅助指标调节系数=1-(考核年度二项资金年平均数/考核年度销售收入净额-上年二项资金年平均数/上年度销售收入净额)*2。
  特殊行业辅助指标另行确定。辅助指标调节系数≤1。
  5、企业类型系数是指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绩效年薪设立系数,系数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经营型企业为0.8--1,管理型企业系数为0.6以下,具体在资产经营责任书中另行确定。
  第九条 奖励年薪主要是对企业完成政府重点工作和企业投资发展改革情况的奖励,包括经营型企业考核年度公司本级及下属控股公司技改投入、创名牌(包括旅游景点创3A级、4A级)、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管理型企业改革发展工作和市国资局认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奖励年薪=∑单项奖励年薪
  经营型企业各项重点工作的奖励标准为:
  1、技改投入:指审计核实的当年实际投入数。每投入500万元奖500元,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奖5000元;
  2、招商引资:指当年实际引进到位的外资。每100万美元奖1000元,人民币每1000万奖1000元。最高奖励5000元;
  3、创名牌产品:指企业当年争创的省级或国家级名牌产品。每创一只省级名牌产品奖3000元,国家级奖5000元;旅游景点每创一只省级名牌(3A级景区)奖3000元,国家级名牌(4A级景区)奖5000元。
  管理型企业改革发展工作主要是指:
  1、完成企业改制、职工劳动关系处置及离退休人员管理;
  2、完成企业拆迁及人员安置分流工作;
  3、完成政府布置的重点工程建设任务;
  4、完成政府重大节会和活动任务。
  市国资局认定的其他重点工作主要包括:根据企业特性确定的重点工作、各项临时性和突击性任务、国资局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等。
  各企业的具体重点工作任务和奖励事项,将根据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在资产经营责任书中另行规定。
  第十条 倒扣工资是对国有资产减值,发生重大安全、质量及环境污染事故,国有资产流失,重大投资失误及会计信息失真,发生违规违纪等行为及经营者年薪比职工工资增长过快而实行的制约性扣款。倒扣工资从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和风险抵押金等中扣减,扣完为止。
  1、造成国有资产减值的或政策性亏损企业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减风险抵押金的10%,扣完为止。
  2、发生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和污染环境事故,一般性事故根据事故的数量、性质和后果扣除风险抵押金的5%-10%。发生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未完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的,全部扣除效绩年薪和奖励年薪。
  3、违规投资和对外担保、抵押,每违规一次扣减风险抵押金5%;因投资和担保造成损失的扣除全部风险抵押金;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变动国有股权等除责令其纠正外,视性质、损失程度扣除风险抵押金的10%-20%。
  4、发生重大投资失误、会计信息失真的扣除全部效绩年薪、奖励年薪和风险抵押金。
  5、发生违规违纪事件的,除扣减全部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和风险抵押金外,将根据情节轻重报请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经营者年薪比上年增长比率大于当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10%以上部分按比例扣款。
  第十一条 列入年薪制考核范围的经营型企业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未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按管理型企业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业绩的认定以审计报告为依据,审计采用国资局委托审计的方式进行(审计办法另行制定)。
  审计差异部分对考核结果实行调整和处罚。业绩调整部分相应调整当年年薪收入。企业考核申报数据与审计结果差异率(包括多报和少报)在10%以上的,除调整相应的年薪外,再按相应的差异率扣减绩效年薪,同时进行通告。


第三章 年薪的考核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的考核审批程序:
  1、年初,市国资局与企业经营者签订年度资产经营责任书,确定年度目标净资产保值增值额、重点工作等内容。
  2、市国资局对年度经营责任书的完成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和监督管理。年度资产经营责任书签订后,企业经营者应每季将责任书执行情况上报市国资局,市国资局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建立重大的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局报告。
  3、次年一月底前,企业将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各项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连同按本办法测算的经营者年薪收入资料上报市国资局。
  4、市国资局根据企业报告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在次年四月底前予以兑现,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年薪的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经营者需缴纳一定的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上缴市国资局并实行专户储存,按银行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初始风险抵押金的标准为5万元,以现金形式缴纳。经营型企业还应逐年在经营者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中提取25%留作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按年薪的计发比例缴纳和扣减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一并上交市国资局。企业经营者风险抵押金一般以三年为一期,期满后由国资局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返还。
  第十五条 实行年薪制办法的企业,经营者的基本年薪由企业按月预发,以现金形式支付,按年度结算。
  第十六条 企业经营者的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按年度结算。经考核审批后经营型企业按批准额的75%由企业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支付,其余部分转为经营者的风险抵押金;管理型企业全额兑现。
  第十七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考核结果实行通告制。经营者不得在本企业领取年薪外的其他任何工资性收入(市政府发放的专项奖励除外),如在本企业领取年薪外的工资性收入或利用职权擅自给自己增加工资收入的,一经查实,市国资局应责令其全额返还,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企业经营者的年薪收入纳入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范围。经营者在取得年薪后,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发放年薪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经营者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标准为基本年薪,各项社会保险按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交纳,通迅费按最高500元/月标准按实列支或发放。
  第十九条 企业经营者因调任、退休等正常岗位变动,其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及风险抵押金,根据离任审计结果按实际在岗时间予以考核兑现;经营者在任期未满时无正当理由辞职的,当年绩效年薪、奖励年薪不予兑现,风险抵押金酌情返还。
  第二十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在管理费中单独核算,税前列支,并作为企业工资总额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局对企业经营者年薪兑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每年对年薪的提取和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兼任下属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授权公司经营者原则上不享受下属企业的年薪,个别情况特殊的由市国资局核定。企业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经营班子成员按经营者年薪50%-80%分别确定,具体比例由企业提出,报市国资局审核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的年度资产经营责任书由市国资局另行制定。
  市二轻集团、市供销总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年度资产经营责任书报市国资局审核备案后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试行。原《印发绍兴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及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绍市府办[1998]47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市工业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等单位经营者实行年薪制考核意见的通知》(绍政发[2002]52号)停止执行。


经营型企业基本年薪确定表(附表1)


指标

档次 上年末
总资产
(亿元) 上年末
净资产
(亿元) 上年平均
职工人数
(人) 上年销售
收入净额
(亿元) 基本年薪
(元)
一 30以上 12以上 4000以上 15以上 60000
二 15以上 6以上 2000以上 10以上 55000
三 8以上 3以上 1000以上 5以上 50000
四 3以上 1以上 500以上 2以上 45000
五 3以下 1以下 500以下 2以下 40000





绩效年薪计提额对照表(附表2)


绩效年薪计提基数 计提比例% 本档提取额 累计提取额
200万元以下 3 6 6
200至500万元部分 1.5 4.5 10.5
500至1000万元部分 0.8 4 14.5
1000至2000万元部分 0.4 4 18.5
2000至4000万元部分 0.02 0.4 18.9
4000万元以上部分 0.01


营运效率系数表(附表3)


净资产收益率R% 营运效率系数
0≤R<1 0.9
1≤R<3 0.95
3≤R<5 1
5≤R<8 1.05
R≥8 1.1



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管辖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管辖问题的答复
1995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5〕140号《关于执行非诉行政案件是否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有关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可以由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哪个法院执行,可由申请执行人选择。
此复


  物权法第15条确定了物权变动与原因相区分的原则,与此同时,担保法第41条所规定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即不再适用。我国物权法对于不动产抵押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立法模式,而对动产抵押则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然而在实践生活中,有大量抵押物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存在,债权人如以此抵押合同向抵押人主张权利,在理论和实务上有如下问题需要厘清。

  不动产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登记的关系

  欲正确理解不动产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登记的关系,应当从区分原则入手。其基本含义可以归纳为二点:其一,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即原因行为、债权合同的成立,应当按照该行为成立的自身要件予以判断,而不能以物权变动是否成就作为判断标准;其二,物权变动必须以动产的交付与不动产登记为必要条件,而不能认为基础关系或原因行为的成立生效就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根据该原则,不动产抵押合同是从合同,是抵押权成立原因和基础行为,是必要条件。当事人双方订立了不动产抵押合同,种种原因决定未必进行登记,因此有了抵押合同不一定产生抵押权。反过来看,对不动产进行了登记,设定了抵押权,一定有抵押合同的存在,此时则不以抵押合同的书面性为限。

  按照上述理解,不动产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登记之间应当存在下述关系样态:一,合同生效并进行了登记,抵押权产生;二,合同生效但未登记;三,合同不成立且未登记;四,合同生效并进行登记后,合同被确认无效;五,合同生效后未经登记被确认无效;六,合同生效并进行登记后,合同解除;七,合同生效后未经登记,合同解除。

  债权人就抵押合同所主张权利的性质

  针对抵押物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往往将主债务人和抵押人一并起诉,以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主张权利,既要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又要求处分抵押物以优先受偿债务,达到与实现抵押权相同的法律效果。此时,如果将债权人的请求理解为实现抵押权的话,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未办理登记,抵押权不成立,则债权人欲实现抵押权只能先请求抵押人协助其办理登记。在债权人的请求中,既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给付请求,又有抵押人协助登记的行为给付请求。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二种处理方式,一是判令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同时,协助债权人办理登记,另外则是告知债权人择一请求起诉,二者不能合并。无论哪一种解决方式,均无法一次性实现订立抵押合同的目的——即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处分抵押物从而优先受偿。如果设定抵押的目的必须通过二次诉讼来实现的话,如此低下的效率想必与当事人发生交易时的初衷是大为悖离的。

  笔者认为,抵押合同是一种债权文书,因主债务人不履行主债务,债权人的上述请求权应为基于债权合同的请求权。其一为请求协助登记的请求权;其二为要求抵押人处分抵押物以优先受偿的请求权;其三如果不能处分抵押物则有要求抵押人承担因抵押权不成立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由于第一种请求权对于债权的实现多了一道程序,所以债权人在实务中一般不行使。因此,债权人就抵押合同直接主张抵押人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的情形尤为多见。

  不动产抵押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抵押物上不存其他物权时,抵押人仍应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处分抵押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向债权人为清偿。当抵押物上已设定其他物权时,抵押人则须向债权人承担,赔偿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且不能处分抵押物而导致的损失。

  以上讨论的情形是抵押合同有效情况下抵押人的法律责任,那么当抵押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解除后抵押人又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由于这三种情形的法律后果均导致损害赔偿责任的产生,因此,上述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第7、8条中,区分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过错而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可资参考。但应当明确的是,抵押人对于抵押合同不成立有过错,应当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最有争议者在于抵押合同无效后抵押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区分了债权人、债务人和抵押人对于导致抵押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三者在此基础之上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但是,这种处理方式显然忽略了因债务人、抵押人自身过错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债权人不能得到有效清偿的后果,这种后果实际是与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的目的相违背的。

  综上,债权人就未进行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张权利,应有如下要点:一,合同有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之上未设立其他物权的,抵押人承担处分抵押物优先清偿债务的违约责任;二,合同有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之上已设立其他物权的,抵押人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合同不成立,抵押人向债权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四,合同解除的,抵押人参照上述1、2点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五,合同无效,抵押人按照与债权人、债务人的过错程度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应受到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44号、关于适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7、8条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