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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外汇资金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20:06: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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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外汇资金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外汇资金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近几年来,不少分行严重违反总行有关规定,擅自开展系统内及系统外外汇资金拆借业务,特别是将大量的外汇资金拆给广东地区,已经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此总行重申并要求如下:
1.各行一律不得向系统外机构或公司拆出外汇资金,已拆出的一律按期收回,到期后不得续拆。
2.各行一律不得向系统内各分行拆出外汇资金(不包括辖内上级行向下级行拆出外汇资金),已拆出的一律按期收回,到期后不得续拆。
3.根据总行国际业务部1995年7月6日的传真通知,如总行发现任何分行从该日起仍然违反规定办理任何新的系统内或系统外外汇资金拆借业务,总行将扣收此笔拆借业务的全部利息收入。
4.各分行不得在国内同业存放定期外汇存款。已经发生的到期不得续存。各分行在国内同业的活期外汇存款应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数额内。
5.各分行向广东地区系统内拆出款项到期收不回的,拆借双方不得续签展期协议,视同逾期处理,由各分行自行负责催收。为避免我行系统内部虚增利润,减少损失,严肃纪律,自9月21日起,各分行对广东地区内分行未到期和逾期的拆借,广东地区拆入行一律按LIBOR平对
拆出行计付利息。
6.各分行存放总行的存款利率自本通知之日将提高至下列水平。如要求当日起息利率为LIBOR+0.2%。如要求隔日起息利率为LIBOR+0.25%。如要求交易日后第二营业日起息利率为LIBOR+0.3%。同时,分行向总行临时周转拆借的利率由原定的LIBO
R+0.75%降为LIBOR+0.5%,总行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上述利率。总行将在每周末传真通知各分行下周上存总行定期存款和向总行临时拆借周转的分币种,分期限的利差水平,以利各分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赢利水平。
7.为了便于总行对分行拆借进行监控,各分行应于8月15日前上报7月底试算平衡表1310、1320、1330、1340及1231科目的明细,并要求各科目明细汇总金额与外汇业务试算平衡表的科目余额相一致,不一致的必须说明原因。总行将根据各分行的7月底上报
的余额进行考核,各分行在7月底后如对上述科目进行调整,需向总行国际部报告。(上报明细表见附表)
总行传真号:010-8527361、8527364(国际部资金处收)
附表略。



1995年8月7日

公安部、劳动部、外交部关于制止雇用俄罗斯妇女的复函

公安部、劳动部、外交部


公安部、劳动部、外交部关于制止雇用俄罗斯妇女的复函
公安部、劳动部、外交部



驻哈巴罗夫斯克总领事馆:
(93)哈巴领侨字13号函悉,同意你馆关于制止雇用俄罗斯妇女的建议。
近年来,一些独联体国家妇女来华在宾馆、饭店当女服务,其中大多数是俄罗斯妇女。他们有的持有关部门的邀请函电,办妥职业签证后入境;有的持加注“公务”字样的普通护照或身份证加附页免办签证入境。这不仅违反了我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有关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
理等法规,也给我国社会治安带来了不少问题。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非常重视,明确指出我国不需要引进一般劳务人员,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管理。公安部、劳动部曾就此通过新闻媒介发表谈话,强调外国人来华就业须事先经主管部门批准,申请职业签证来华;未经批准的视为非法就
业行为,应当立即中止,否则依法对雇用单位和受雇者进行处罚。地方公安、劳动部门根据公安部、劳动部的要求,对非法就业的外国人进行清理整顿,依法处理。到目前为止,海南、广东、浙江、山东、四川等省公安机关已清理遣送了一批非法就业的俄罗斯妇女。
为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完善管理法规,公安部、劳动部正在抓紧起草关于外国人就业的管理办法,以便对外国人就业进行更有效的管理。同时,针对有些部门和单位从局部和小团体利益出发,违反规定,滥发邀请,非法雇用外国人以及有的单位和个人专门从事非法介绍外国人来华就
业的活动,从中渔利的问题,国内有关部门将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取缔非法中介机构,杜绝非法就业人员来华。
为了搞好这项工作,请驻有关国家使、领馆予以配合,加强宣传工作,介绍我国关于外国人就业的法律规定,劝告外国妇女不要盲目来华从事服务工作;对国内一些单位邀请外国妇女来国内当服务员或以其他名义来华实际当服务员的,如经鉴别确认,不管是否系由被授权通知签证单位
通知的,一律拒发签证,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国内。



1993年8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表彰人民调解工作模范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工作模范司法所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表彰人民调解工作模范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工作模范司法所的决定

司发通〔200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02年以来,全国各地基层人民法庭和司法所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办发[2002]2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勇于开拓创新,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了大量民间纠纷,为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为表彰先进,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经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推荐和评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决定授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人民法庭等51个单位为“人民调解工作模范人民法庭”;授予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司法所等53个单位为“人民调解工作模范司法所”。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号召全国的人民法庭、司法所,向受到表彰的“人民调解工作模范人民法庭”和“人民调解工作模范司法所”学习,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放思想,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开拓创新,不断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