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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外来施工单位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3 11:50: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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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外来施工单位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外来施工单位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适应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的需要,切实做好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福建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归口管理
外来建安、装饰施工单位(包括国外和港澳),及其主管部门驻厦办事机构的业务工作均归口市建委统一管理。进厦施工单位的劳力由市建委审批,市基建劳力管理站管理。
二、资格审查
进厦的施工单位(含与我市联营的),须是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并先经市建委资格审查。认可后,发给注册许可证,注册许可证每年复查一次。施工单位凭注册许可证参加工程投标和承揽施工任务。
施工单位进厦分支机构名称应标明“厦门”二字,并按“工商企业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向市工商局办理审批。
三、办理施工许可证
承揽工程任务,除按《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外,应会同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建委办理施工许可证。
任何施工单位不得违章施工和转包工程。
四、劳力审批
新进我市的施工单位所需劳力,由工程发包单位向市建委直接申请;已进厦的施工单位需增、减人数时应报市建委审定。
进厦施工的人员须是本企业在册的正式职工(包括固定工和招工制度改革后按国家规定招收的合同制职工),并按市建委印发的表式及时如实填写职工名册,送市基建劳力管理站备查,若调换人员应及时上报名册。
任何外来施工单位均不得自行带进跨省或本企业外的劳力(含农村劳力)。确因工程需要,应按厦府办(1984)263号文规定办理。
五、申办营业执照
进厦的施工单位,应持市建委批准文件、注册许可证等,按规定分别向市工商、公安、银行、税务,以及财贸等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临时集体户口、银行开户、税务登记,以及粮食、燃料、付食品等供应手续。
所有外来施工单位一律使用厦门市建筑安装统一发票。
六、组织领导和遵章守法
地、市(或同级企业)管辖内经批准进厦二个以上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申请在厦设立精干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管理机构和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名单报市建委备案),并设立职能部门和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向市建委、建行、开户银行报送施工统计、财务等报表。
各管理机构、施工单位应加强干部、职工遵章守法教育,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市的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私招乱雇劳力;不得无计划生育;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确保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
七、离厦手续
批准进厦的期限(以当年12月31日为期限)届满,又未承接新工程任务的施工单位和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或违章被责令离厦的施工单位,应限期清理完在厦债权、债务、税务及工程遗留问题,按市建委的规定办理离厦手续。
八、奖惩
基建单位、施工单位和市基建劳力管理站对管理工作搞得好的市建委应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要视情节轻重,进行检讨、罚款、停工整顿、停止参加投标和承接工程任务、责令离厦等惩处,违法者绳之以法。
九、本暂行规定从颁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六日



1985年11月15日

关于暂停进口和禁止经销比利时等国家二恶英(Dioxin)污染食品的紧急通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关于暂停进口和禁止经销比利时等国家二恶英(Dioxin)污染食品的紧急通告
外经贸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家国内贸易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1999年1月15日以来,比利时、荷兰、法国、德国相继发生因动物饲料被二恶英污染,导致畜禽类产品及乳制品含高浓度二恶英事件。二恶英不但可引起严重的皮肤病,甚至可致癌和伤及胎儿,被国际癌症研究中心列为人类一级致癌物,其化学性质非常稳定,可通过食物进入
人体,不被降解和排出,对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欧盟委员会已通过一项行动计划,要求比利时销毁所有受到污染的鸡肉、鸡蛋和其它受污染的食品。许多国家都已采取禁止进口这类受污染食品的措施。
为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等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之日起,暂停自比利时、荷兰、法国、德国进口动物(指牛、猪、禽、兔、鱼,下同)、动物饲料、肉、禽、蛋类、乳及乳制品等可食用性动物产品和以此为原料的食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上述四国的上述受污染食品进境,一经发现,即行销毁。
三、已从上述四国进口的上述动物和动物食品一律封存,暂停销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经检验查明属受二恶英污染的食品,有关部门应按环境标准和要求立即采取销毁措施。
五、本通告执行中有何问题,请立即上报。
特此通告。



1999年6月11日

海关总署关于税收政策调整后几个执行问题的综合答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税收政策调整后几个执行问题的综合答复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对进口税收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最近各地海关陆续提出了一些执行方面的问题,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现将有关问题综合答复如下:
一、自1996年4月1日起,对特区内(包括浦东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兴建的房地产项目(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凡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可予免税的生产性项目和高新技术、教育、卫生、科研、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用于出售、转让、租赁的生产厂房、仓储设施建设所需进口的
物资、设备,应按国家对特区实施的“国家核定额度实行先征后返,5年过渡、逐年递减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对于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兴建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房地产项目,无论特区内外,其宽限期均应按国发〔1995〕34号文件的规定掌握。
二、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自1996年4月1日以后,特区自用物资免税优惠政策及半税市场物资优惠政策不再执行。自4月1日以后,特区内企业用保税料件加工的成品,经批准在特区市场销售的,应于销售前照章补税;特区内使用特区进口自用物资额度的企业购买用保税料件加
工的成品,按特区“先征后返”的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购买用保税料件加工的成品用作投资总额内生产设备的,按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规定办理。
三、对特区自用物资,使用海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在4月1日以前进口的仍可按原规定予以免税,4月1日以后进口的应到特区计委换领“特定区域进口物资额度证明”按“先征后返”的规定办理,原免税证明予以作废。
四、国务院文件规定,海南洋浦开发区按保税区的税收政策办理。由于保税区并无半税市场物资的政策,因此,对洋浦开发区的半税市场物资政策自4月1日起也予以废止。
以上请遵照执行。



199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