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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时间:2024-07-02 17:01: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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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大


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设立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社会、经济管理过程中,为发展社会公共事业,调节分配,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资源性、管理性和证照性的费用。
本条例所称事业性收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特定服务,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坚持立项从严,标准合理,适时调整,依法征收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统一收费票据制度和资金收支集中管理制度。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是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市(地区)、县(市、区)财政部门、物价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财政、物价部门对本系统、本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设立和标准核定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二)国务院财政、计划部门的部委规章;
(三)省人民政府的政府规章。
无前款依据,因行政管理或提供特定服务需要收费的,由收费单位向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必须提出收费方案。收费方案应当载明收费的性质、范围、期限和标准,预计收费总额和使用、管理办法等内容。
第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和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应当事先征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规定或批准的收费,依照规定应当征得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设立或批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发展社会公共事业急需的;
(二)收费对象有承受能力的;
(三)有利于加强行政管理和增强宏观调控能力的;
(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需要的。
第十一条 行政性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
(一)管理性收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按照收费所得能够弥补其经费的缺额核定;
(二)证照性收费,限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发的证照,且无印制经费的,按制作成本和相关费用核定;
(三)资源补偿性收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按照经济技术政策和社会承受能力核定。
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
(一)社会福利性收费,以收费所得能够弥补其经费的缺额核定;
(二)有偿服务性收费,根据提供服务的成本和质量,以及财政投入的不同情况和社会承受能力核定。
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规章及省人民政府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以外的省级其他部门和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省人民政府及其物价、财政主管部门以外的省级其他部门和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权核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全省范围的收费和直接涉及企业和农民负担的重大收费,在决定或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听取收费对象、相关管理和监督部门的意见。
听证会由省财政或物价主管部门主持,并邀请新闻单位参加。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规定和批准的收费应当报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起草部门应当事先征求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收费,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收费,具体征收办法由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收费单位,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向同级物价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收费单位必须使用国家或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八条 经批准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主要收费标准,由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清理,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收费依据的变化,需要废止的立即废止,需要调整的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行政性收费资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事业性收费和经批准暂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资金,按照《陕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收费单位及其收费人员必须依法收费、文明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必须具有收费许可证,在固定收费场所公布收费依据、项目、性质、标准和范围,并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设施,接受社会监督。
收费单位无收费许可证,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的,被收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第二十二条 收费单位应当接受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和审计、监察行政部门对其实施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票证和收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出示《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并佩戴标志。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收费行为:
(一)将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收取费用的;
(二)将国家机关的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事业单位或经济实体,进行有偿服务收取费用的;
(三)利用管理职权呈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服务从中谋利和搭车收费的;
(四)利用管理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和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前款所列的收费,有权拒缴并向有关部门举报或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收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收取的费用,责令退还给被收取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同级财政;并建议任命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对收费单位和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收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二款、第十六条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物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违法收取的费用,责令退还给被收取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同级财政;并建议任命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对收费单位和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收费单位及其收费人员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谋取私利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收取的费用责令退还被收取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同级财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收费单位拒不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检查的,由任命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任命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日

海口保税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政府


海口保税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口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但所转让的土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属于本办法转让范围。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负责保税区内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 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土地使用权及相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和保税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和继承。
第八条 在保税区兴办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和高附加值的出口加工业,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保税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由海口保税区开发总公司与受让人签订,转让价格按照市政府制订的价格,由转让双方具体协商确定。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不超过七十年。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有关文件,到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转让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和土地管理费。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若确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报经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办理注销登记。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续期,但须在使用期满前一年向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重新签订转让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转让期限未满,土地使用权不得收回。但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已使用年限和开发、利用实际情况,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五条 未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利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不得再转让。
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再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亦随之再转让。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海口保税区开发总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受让优先权。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未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不得出租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其合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按规定向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 出租土地使用权,只能出租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内的余期使用权。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三条 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第二十四条 抵押土地使用权,只能抵押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内的余期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抵押土地使用权,应当依照规定向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应当予以纠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处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地上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
第二十九条 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责令其停止侵犯,赔偿损失;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侵权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受让人未按转让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全部地价款的,转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违约赔偿。转让人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违约赔偿。
第三十一条 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照国家及海南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一并继承。
土地使用权继承人应持有效证明到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更换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口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3月15日

关于印发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一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委组织制定了《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一版)》。现印发给你们(电子版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www.moh.gov.cn下载),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一版).doc
http://www.moh.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3/04/20130403185633700.doc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4月3日


              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一版)

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一)早期发现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
(二)规范病例发现、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密切接触者管理等疫情处置工作。
(三)指导各地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
二、适用范围
此方案适用于现阶段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的防控。
目前对该疾病的感染来源、感染发病的危险因素、传播途径、潜伏期、传染期、临床特点以及该病毒人际传播能力尚不清楚。本方案将根据对该疾病科学认识的深入和疫情形势变化适时更新。
三、病例的发现、报告
(一)病例定义。
1.监测病例。同时具备以下4项条件的病例:
(1)发热(腋下体温≥38℃);
(2)具有肺炎的影像学特征;
(3)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降低或正常,或淋巴细胞分类计数减少;
(4)不能从临床或实验室角度诊断为常见病原所致肺炎。
2.人感染H7N9禽流感疑似病例与确诊病例定义参照《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3年第1版)》(卫发明电〔2013〕5号)。
(二)发现与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监测定义的病例后,须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报告疾病类别选择“其他传染病”,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人感染H7N9禽流感监测病例”。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4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人感染H7N9禽流感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后,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报告疾病类别选择“其他传染病”,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人感染H7N9禽流感疑似病例或者确诊病例”。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四、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采样与检测
(一)流行病学调查。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报告人感染H7N9禽流感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后,应当按照《人感染H7N9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附件1)进行调查,重点了解病例的基本情况、临床表现、发病前7天内可疑动物(如禽类、猪等)和农贸市场的接触和暴露情况,以及发病后至隔离治疗期间接触人员情况等,必要时根据个案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组织开展病例主动搜索。
(二)标本采集、保存、运送与实验室检测。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样本。采集的临床标本包括病人的上呼吸道标本(包括咽拭子、鼻拭子、鼻咽抽取物、咽漱液和鼻洗液)、下呼吸道标本(如气管吸取物、肺洗液、肺组织标本)和血清标本等。应当尽量采集病例发病早期的呼吸道标本(尤其是下呼吸道标本)和发病7天内急性期血清以及间隔2-4周的恢复期血清。如病人死亡,应当尽可能说服家属同意尸检,及时进行尸体解剖,采集组织(如肺组织、气管、支气管组织)标本。
标本采集、保存、运送与实验室检测按照《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标本采集及实验室检测策略》(附件2)进行。
采集病例的临床标本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病例收治的医疗机构要密切配合,按照生物安全的相关规定进行包装,并于24 小时内送当地国家流感网络实验室检测。各地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应开展核酸检测,具备相应生物安全条件的网络实验室可开展病毒分离,并将分离的病毒按要求及时送国家流感中心,未开展病毒分离的网络实验室需将核酸检测阳性的病例原始标本按要求及时送国家流感中心。
发生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的省份,常规流感样病例监测哨点医院采集流感样病例标本数每周不低于15份,并将H7核酸检测纳入常规检测项目。
五、病例管理和感染防护
参照《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13年版)》(卫发明电〔2013〕6号),落实消毒、院内感染控制和个人防护等措施。
六、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一)定义。
(1)诊治疑似或确诊病例过程中未采取防护措施的医护人员或曾照料患者的家属;
(2)在疑似或确诊病例发病后至隔离治疗期间,有过共同生活或其他近距离接触情形的人员;
(3)经现场调查人员判断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二)追踪和管理。
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管理,对密切接触者实行医学观察/健康随访,不限制其活动,每日晨、晚各1次测体温并了解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一旦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5℃)及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则立即转送至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报告及治疗。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应当采集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的双份血清标本(开始实施医学观察时和间隔2-4周后),当密切接触者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时还要采集咽拭子,送当地国家级流感网络实验室进行检测。
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7天。
七、及时开展风险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疫情形势、病原学研究进展及时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进行疫情形势研判,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时,应当按照相关预案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机制,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终止响应。
八、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各地要积极开展舆情监测,针对公众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对该疾病认识的进展,积极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和风险沟通,指导公众建立正确的风险认识,促进公众形成正确的疾病预防行为。尤其要加强禽畜养殖场、散养户、屠宰场、批发及交易市场等的禽畜饲养、捕捉、屠宰、储藏、运输、交易和经营人员以及宠物禽畜养殖人员的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工作。
九、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培训与督导检查
对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的发现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病例管理与感染防控、风险沟通等内容的培训,提高防控能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的防控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附件:1.人感染H7N9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2.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标本采集及实验室检测策略



附件1

人感染H7N9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一、调查目的
(一)发现、追踪和管理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和可疑暴露者。
(二)开展流行病学研究,为阐明疾病的特征和规律、评估人际传播和流行风险积累证据。
(三)为制订疾病干预措施和评估措施的有效性提供依据。
二、组织与实施
(一)县级卫生部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疫情调查的组织及领导;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在接到疫情报告后2小时内开展具体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及时采取相应预防、控制措施,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二)市级及以上卫生部门。市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派遣调查组前往疫情发生地进行调查;市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应邀或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派遣指导疫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调查准备。调查单位应当迅速成立现场调查组,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明确调查目的、调查组人员组成,确定成员的任务及职责。调查组成员至少应当包括流行病学与实验室专业人员、临床医生和专业消毒人员。
三、调查内容和方法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病例基本情况、发病经过和就诊情况、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和转归情况、病例家庭及家居环境情况、个人暴露史、密切接触者情况等。专项调查方案另行制定。
(一)临床资料。通过查阅病历及化验记录、询问诊治医生等方法,详细了解病例的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治疗进展及转归等情况。
(二)病例家庭及家居环境情况。通过询问及现场调查了解病例家庭人员情况,家庭居住位置,家居环境,家禽、家畜饲养情况,病死家禽、家畜情况。
(三)病例发病前活动范围及暴露史。
1.发病前7天内与禽畜接触及防护情况:饲养、贩卖、屠宰、捕杀、加工、处理禽畜,直接接触禽畜类及其排泄物、分泌物等,尤其是与病死禽畜的上述接触情况及防护情况。
2.发病前7天内与疑似或确诊的H7N9禽流感病例接触情况:接触时间、方式、频率、地点、接触时采取防护措施情况等。
3.发病前7天内有无接触其他不明原因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的情况。
4.若病例无上述三项接触史时,重点调查其发病前7天内的活动情况,以了解其可能的环境暴露情况,如是否到过禽流感疫区或曾出现病、死禽畜的地区旅行,是否到过农贸市场及动物养殖场所等。
(四)病例发病后的活动范围及密切接触者。确定病例发病后的详细活动范围,追踪密切接触者。
四、调查资料的分析与上报
(一)应当及时对流行病学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撰写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及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各地完成个案调查后1周内将原始调查表(见附表1-1、1-2和1-3)的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由省级疾控中心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形式上报给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应急中心(传真:010-58900506,E-Mail:cdcofic@chinacdc.cn)。


附表1-1
人感染H7N9禽流感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

一、病例一般情况
1.病例姓名: 家长姓名(若是儿童,请填写):
2.性别: □男 □女
3.民族:
4.出生日期:□□□□年/□□月/□□日
(如出生日期不详,则实足年龄:□□岁或□□月)
5.身份证号码:□□□□□□□□□□□□□□□□□□(或家长身份证号码)
6.户籍: 省 市 县(区) 乡(街道) 村(栋) 组(单元) 号
7.现住址: 省 市 县(区) 乡(街道) 村(栋) 组(单元) 号
8.学习或工作单位:
9.联系电话:
(1)手机: (2)家庭电话: (3)其他联系人电话:
10.职业: □幼托儿童 □散居儿童 □学生 □教师 □保育保姆
□餐饮业 □商业服务 □工人 □民工 □农民
□牧民 □渔(船)民 □干部职员 □离退人员
□家务 □待业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其他

二、 病例的发病与就诊经过
1.发病日期:□□□□年/□□月/□□日
2.请填写以下就诊情况:
就诊
次数 就诊单位 就诊日期 治疗天数 诊断结果 是否隔离 入住院时间 门诊/住院病历号 转 归
1
2
3
4


三、病例的临床表现
1.首发症状(描述):

2.临床表现:
□发热:体温(范围) 入院时 ℃,最高 ℃ ;
□咳嗽 □咳痰 □咽痛 □头痛 □流涕
□胸闷 □气促 □呼吸困难 □寒战 □乏力
□肌肉酸痛 □关节酸痛 □结膜炎 □恶心 □呕吐
□腹泻 □脑膜刺激征
3.其他临床表现(描述):

四、病例居住环境及暴露情况

1.病例居住地点(村庄/居民楼)周围环境描述:

2. 病例居住地是否能见到候鸟或野禽:
□经常见到 □偶然见到 □从未见过 □不知道 □其他
3. 病例居住地周围最近一月是否有死亡候鸟或野禽:
□是 □否 □不知道
4.病例居住地点(村庄/居民区)动物饲养或病死情况: 有□ 无□
养殖场/户名称 动物种类 饲养数量 病/死数量 病/死时间 处理方式 处理时间 参与处理人员数量



5.是否证实禽畜H7N9型禽流感感染或相关环境中检出病毒:
□是 □否 □证实中 □不知道



五、病例家禽饲养情况
1.家中禽畜饲养情况:
动物种类 饲养数量 饲养方式(①圈养、②散养、③养殖场) 备注


2.近期内病例家中病死动物情况:
动物种类 饲养数量 病死数量 发病/死亡时间 死亡原因 处理方式




3.是否证实禽畜H7N9型禽流感感染或相关环境中检出病毒:
□是 □否 □证实中 □不知道
3.1 环境/病死禽畜采样情况:
采样种类 采样时间 采样地点 采样份数 检测结果 检测单位



4.病例家庭成员与禽畜接触方式: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发病
与否 接触禽畜种类 接触方式
1 □饲养□打扫禽畜舍□宰杀□烹饪□食用□无
2 □饲养□打扫禽畜舍□宰杀□烹饪□食用□无
3 □饲养□打扫禽畜舍□宰杀□烹饪□食用□无


六、病例生活习惯、既往健康史
1.是否有慢性疾病,若有(医生已经诊断,可多选)
□哮喘 □慢性支气管炎 □其他慢性肺部疾病 □冠心病
□糖尿病 □肾病 □免疫缺陷 □其他慢性疾病:
2.一年内是否接种流感疫苗: □是 □否
2.1如有,最后一次接种日期:□□□□年/□□月/□□日
3.是否曾注射免疫球蛋白: □是 □否 □记不清
3.1如有,最后一次接种日期:□□□□年/□□月/□□日

七、病例发病前的暴露情况

1.病前2周内是否接触禽畜类及其他动物: □是 □否 □不知道
1.1 若接触,则接触动物种类: 动物名称为: (可填多种动物)
1.2 接触方式:
□饲养 □打扫、清洗禽畜舍 □接触动物分泌物 □购买加工生鲜禽畜肉
□职业运输 □收集或运输禽畜类粪便 □收集或卖鸡蛋 □清洗禽畜毛
□买卖活禽、活畜 □宰杀禽畜类 □食用 □处理/掩埋禽畜类
1.3 接触时间:
1.4接触禽畜后是否洗手:□每次均洗 □偶尔洗一次 □从不洗手
1.5若未接触过禽畜类,是否在病前2周内到过:
□饲养场 □农贸市场 □河/湖/塘边 □湿地 □公园 □其他
2.病前2周内是否接触病死禽畜类: □是 □否 □不知道
2.1若接触,则接触种类:
动物名称为: (可填多种动物) □未接触 □不清楚 □其他
2.2若接触,则接触方式(可多选):
□宰杀、加工病死动物 □接触病死禽畜排泄物 □接触病死禽畜分泌物
□直接接触病死禽畜 □食用病死禽畜肉 □其他
2.3 累计接触时间: 小时
2.4 若食用病死禽畜肉,则所食用时是否熟透:
□是 □否 □不知道
3.病前2周内,若参与宰杀、加工病死禽畜类,则主要方式(可多选):
□捕捉或固定病死禽畜类 □烫洗死禽畜 □拔除禽畜毛□接触死禽畜血液
□清洗/接触死禽畜内脏 □刀切病死禽畜肉 □清洗、处理禽畜肉
3.1 接触病死禽畜期间,手部伤口情况:
□无伤口 □未愈合旧伤口 □处理过程造成伤口
3.2处理病死禽畜类时是否采取防护措施及其他预防措施(可多选):
□带手套 □穿防护鞋 □带口罩 □服用抗病毒药物
□无任何防护措施
3.3处理病死禽畜后是否洗手:
□每次均洗 □偶尔洗一次 □从不洗手 □其他

八、实验室检查
1.血常规:
第1次检查:□□月□□日,WBC: ×109/L;N %;L % 检测单位:
第2次检查:□□月□□日,WBC: ×109/L;N %;L % 检测单位:
第3次检查:□□月□□日,WBC: ×109/L;N %;L % 检测单位:
2.X线检查:
第1次检查:□□月□□日 结果: 检测单位:

第2次检查:□□月□□日 结果: 检测单位:

第3次检查:□□月□□日 结果: 检测单位:
3.CT检查
第1次检查:□□月□□日 结果: 检测单位:

第2次检查:□□月□□日 结果: 检测单位:
4.其他检查:

5.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查:
标本类型 采集时间 检测方法/检测结果/检测单位/检测时间






九、 转归与最终诊断情况
1.病例出院诊断:1. 2. 3. 4.
2.最终诊断:
□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 □临床诊断病例 □排除(病名: )
3.转归: □痊愈 □死亡 □其他
3.1若痊愈,出院日期: □□□□年/□□月/□□日
3.2若死亡,死亡日期: □□□□年/□□月/□□日
3.3死亡原因:


十、调查小结













调查单位:
调查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调查者签名:

附表1-2
省 市 县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一览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详细住址(联系电话) 接触病例
类型 接触病例时间 最后接触时间 接触频度 接触地点 接触方式 备注









调查单位 调查人员 、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注:1、接触病例类型:⑴疑似病例 ⑵确诊病例
2、接触地点:包括⑴家中 ⑵医疗机构 ⑶工作单位 ⑷饭店 ⑸公园 ⑹其他
3、接触频率:分为⑴每天 ⑵数次(写明日期或日期范围) ⑶仅一次
4、接触方式(多选): ⑴共餐 ⑵同室 ⑶同病区 ⑷共用生活用品 ⑸分泌物、排泄物等 ⑹诊治、护理 ⑺探视 ⑻陪护 ⑼其他
附表1-3
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健康随访记录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最后暴露时间 医学观察地点 暴露类型 医学观察开始日期 医学观察记录 医学观察解除日期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体温 症状 体温 症状 体温 症状 体温 症状 体温 症状 体温 症状 体温 症状






注:暴露类型:1接触患者 2接触病死禽畜 3 接触患者+接触病死禽畜
症 状:指咳嗽或咽痛等
医学观察地点:包括⑴家中 ⑵医疗机构 ⑶其他
医学观察实施责任人 、 、

附件2
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标本采集
及实验室检测策略
一、标本采集、转送和检测
(一)标本采集。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标本。采集的临床标本包括病人的上呼吸道标本(包括咽拭子、鼻拭子、鼻咽抽取物、咽漱液和鼻洗液)、下呼吸道标本(如气管吸取物、肺洗液、肺组织标本)和血清标本等。应当尽量采集病例发病早期的呼吸道标本(尤其是下呼吸道标本)和发病7天内急性期血清以及间隔2-4 周的恢复期血清。如病人死亡,应当尽可能说服家属同意尸检,及时进行尸体解剖,采集组织(如肺组织、气管、支气管组织)标本。为避免标本反复冻融,保证标本检测质量,采集的呼吸道标本每份分为3 管,每管不少于1ml。血清标本每份分为2 管,每管不少于0.5ml。并填写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聚集性病例标本送检表。
(二)标本转送和检测。
1.H7N9禽流感病毒实验室活动和样本运输按照《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进行管理。病例的临床标本采集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病例收治的医疗机构要密切配合,按照生物安全的相关规定进行包装,在24 小时内送到当地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进行检测。
2.当地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收到标本后24 小时内,立即对呼吸道标本开展甲、乙型流感病毒通用引物H5、H7亚型的检测。
若当地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检测结果为H5、H7核酸检测阳性时,应当于24小时内将其中2管呼吸道相关原始标本分别送省级疾控中心流感网络实验室和国家流感中心。
具备相应生物安全条件的网络实验室可开展病毒分离,并将分离的毒株按要求及时送国家流感中心。
3.若当地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检测结果为甲型流感和乙型流感通用引物均阴性时,应当立即将1管原始呼吸道标本送省级疾控中心。省级疾控中心收到标本后,应当立即对其中1管进行SARS 、新型冠状病毒等相关病原体的检测,另1管送国家流感中心。
4.当地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将采集的血清标本分别送省级疾控中心和国家流感中心开展病原体的抗体检测。
二、标本检测结果反馈和报告
开展实验室检测的疾控中心要及时将标本信息和检测结果信息报送国家流感中心,并在24 小时内由网络实验室所在疾控中心逐级反馈到病例所在医院。
当标本为SARS、禽流感(H5、H7)、新型冠状病毒或其他新型病原体检测阳性时,检测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给同级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