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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2:36: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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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予以颁布,望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所辖内河(指河流、湖泊、水库)和沿海水域的码头、渡口、桥梁、水上公共场所以及在上述区域内从事生产、运输、作业、游览等活动的船舶和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均应依照本规定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
第三条 在水上营运的船舶及船员、船民、渔民,须持有港务监督、港航监督、渔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件。
第四条 集体、个体所有的船舶出海营运的,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在内河营运,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船民证》。
外省、市集体、个体所有船舶进入本市内河、沿海营运,须持有当地公安机关颁发的船舶、船民证件。
第五条 码头、渡口以及水上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在显著位置设安全规则须知牌。
第六条 举办大型水上娱乐、体育等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制定安全实施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 各类船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治保组织或确定治保人员,负责船上治安保卫和水上安全营运;
(二)按规定配置相应的防火和救生设备,严格火源、电源管理;
(三)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应符合有关规定;
(四)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必须在指定停泊区域内;
(五)夜间作业、停泊,须悬挂标志、信号;
(六)收港时,应定点停泊。未经许可,不准在航道、桥下或其他禁止停靠的地方停泊。
第八条 客船、游览船、运输船,严禁违章超载、冒险航行。
渡船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第九条 船员、船民、渔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饮酒后驾驶或无证驾驶船舶;
(二)不得随意搭靠外轮;
(三)发现不法分子或可疑物品,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捡获的心战物品、违禁品或其他贵重物品,应上交公安机关;
(五)不准在船上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
(六)严禁在船上卖淫或容留卖淫、嫖宿暗娼;
(七)严禁利用船舶走私、贩私、盗窃、窝赃、销赃、偷渡。
第十条 游客、乘客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抢蹬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航行;
(二)严禁倒卖船票、寻衅滋事或其他扰乱码头、渡口及船上秩序;
(三)严禁携带或夹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乘船;
(四)严禁酗酒后划船或在禁止游泳的水域内跳水、游泳。
第十一条 严禁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
第十二条 严禁在航道内放置障碍物;严禁损毁、移动水上指示标志和其他公共设施。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三)、第(四)项,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第七条第(一)、(二)、(四)、(五)、(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二)项,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违反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三)项,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五)、(六)项,第十条第(一)、(二)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四)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者,符合劳动教养规定的,予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7年11月17日
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代理词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刘xx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
2000年4月17日xx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询问时,被告明确回答“通过我给梁xx两万元钱,这钱不是我的,是俺单位刘xx的,1997年他分两次给我”、“这钱是刘xx的”。两份证人证言也对此予以印证,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实这样的事实:1997年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20000元钱。此外,根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2001年偿还3000元,下余17000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所涉借款与梁运松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
庭审中,虽然被告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项后自己未用,而是交给闫xx,闫xx又交给梁xx,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刘xx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被告处得知,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被告从原告处借得款项后将该款项抛弃,那么是否原告也要对此负责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被告与梁xx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退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因为从原告处借款时,双方只约定原告需要用时被告返还,并没有确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因此该借贷合同属于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根据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中,原告因需用钱,遂于2001年底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偿还原告3000元钱。从2001年开始起算,到原告起诉时止,未超过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
因此,本案借款事实十分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张要伟
二○xx年x月xx日


去年年底,最高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它的问世,标志着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制度正式确立,建立科学、高效、有序的审务督察制度,是最高法院按照中央政法委的要求,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后推出的一项重大司法改革之措,旨在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体系,有力推动公正、高效、廉洁文明执法,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然而,由于我国司法机制体制上的原因,基层法院审务督察工作起步较晚,机制也不科学、不成熟、不统一,运行中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这些已成为制约审务督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一大难题。笔者结合基层法院实际,就如何做好当前审务督察工作谈些粗浅看法,以期推动审务督察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取得新突破、新成效。

  一、基层法院审务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缺位。当前,基层法院审判任务艰巨繁重,“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加剧,为完成好繁重复杂的各项审执任务,基层法院不得不把更多的精力与物力投放在审执工作上,加上法院也历来存在“重审判、轻管理”的观念,从而把审务督察工作放在十分滞后的位置,甚至有个别领导还片面认为,只要抓住抓好审判工作这一中心主线,法院工作自然会搞好,至于审务督察工作可紧可松,也可有可无,还有不少同志缺失督察理念,对审务督察工作产生反感,实践中也不愿配合,不能形成大督查格局,也不能真抓实管,导致督察工作不能落实,效果不到位。实践证明,法院督察工作能否搞得好,能否取得新突破、新成效,关键取决于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重视与否。

  (二)机构缺位。当前,绝大多数基层法院既没有专门督察机构,也没有专职督察人员。通常,督查工作只是主要领导或党组临时安排而已。有时由指定领导带领政公室,监察室,办公室负责人到各庭、室、局、队转一圈完事。

  (三)规制缺位。目前,基层法院都没有建立起审务督察机制,有时对某项工作的督察,仅根据主要领导或党组会议临时要求而进行,没有形成长放机制,使审务督察工作处于无序、低效运行状态。

  (四)效果缺位。基层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效果不明显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督察工作没有归口管理。督察工作责任制无法落实,出现领导不重视,督察无人抓,想抓临时派,督察搞应付的局面,没有形成督察合力,工作成效难以提升;二是督察人员怕得罪人,怕失去群众基础,影响个人前途,所以在督察工作中避重求轻,强调客观原因多,查找主观原因少,广开绿灯;三是广大干警督察意识淡溥。没有形成自觉接受督察的良好氛围,被督察的对象临时应付,消极应战,这样导致督察工作的效果无法到位。

  二,改进审务督察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提升认识。审务督察工作能否取得新突破、新成效,关键在于领导重不重视,特别是主要领导的认识与态度。但无论从哪个角度而言,我们都要清醒地认识到抓好抓实审务督察工作是改进法院工作作风,提升司法形象,推进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广大干警,特别是法院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审务督察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

  (二)配强力量。要做好当前审务督察工作,就要先解决好机构和人员配备问题,为改变以往督察工作“临时定,临时派,到头来无人负责”的状况,在笔者看来,必须要解决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实际问题:一是要解决好机构设置问题。基层法院要专门成立审务督察大队,实行监、督分离,同时要问编委部门申请解决机构编制,落实好机构级别待遇(应为正局级单位),审务督察大队长由一名党组成员兼任,另设政委一名,副大队长一名;二是要配好干部。基层法院应选调三名敢于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守纪律,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工作在五年以上,并具备大学专科以上的法官到审务督察部门工作;三是把督察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由法院院长亲自抓。

  (三)完善机制。在开展审务督察工作中,要紧密结合各基层法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督察工作机制,明确督察工作重点和措施,形成督察督办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督察实效和质量。笔者认为,基层法院应创新如下督察工作机制:一是要确立定期督察工作机制。审务督察部门要根据本院工作实际,确定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展一次审务督察,即在五个工作日内安排一次督察行动,对本院的各部门上下班,办公作风,庭审纪律等内容进行抽查;二是要确立不定期的暗访督察机制。基层法院应在当月内在社会上开展一次暗访督察活动,即对辖内的宾馆、酒店、茶馆等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暗访;三是要确立专项督察工作机制。基层法院应对重点司法环节,重要司法领域,风险高的节点上进行专项督察。比如对重大拍卖执行程序,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审判活动,法院工程建设领域等重要活动进行明察暗访;四是要确立审务督察记录制度。审务督察工作人员在执行督察工作中时应出示审务督察证件,并根据督察发现的问题及现场查纠的情况 ,及时填写《审务督察记录单》交由被督察对象核对签名,拒绝签名的,由其它督察人员见证说明;五是要确立审务督察警示机制。审务督察部门对本院各部门或工作人员在审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报院长批准后,由督察部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审务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察的部门和个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督察部门反馈整改情况;六是要确定督察工作责任考核处罚机制。基层法院应把各部门及干警的审务工作内容纳入年终目标考核范畴内,明确责任和奖罚措施,这样能大为增强干警的自觉性和督察人员的责任心;七是要确立审务督察工作通报分析机制。审务督察部门必须根据本院党组的决定或在本院院长的亲自领导下,应如期如质完成好各项督察任务,同时定期(每季度)将审务督察情况在本院院务会上做出分析与通报,并形成长效机制,以不断提升审务督察工作水平。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