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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附件部分的更改通知

时间:2024-07-23 07:20: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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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附件部分的更改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附件部分的更改通知
1993年2月15日,外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我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令一九九二年第5号下发。根据中国与欧共体新的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规定,我对欧共体出口纺织品受配额限制的部分类别有新的变化,现将变化后的欧共体配额与非配额类别表印发你们(见附件一)。
另外,该办法附件中关于我与芬兰、挪威、奥地利三国的双边协议内容亦有变化与补充,在此一并更正(见附件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配 额 类 别 表

关于发布《地震灾后新农村住房恢复重建技术要点》的通知

国家减灾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关于发布《地震灾后新农村住房恢复重建技术要点》的通知


根据《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方案》,为做好农村灾后住房重建的技术指导工作,帮助和引导受灾农村地区建造节能省地和抗震的实用房屋,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科技部组织农村建筑专家组有关专家根据地震灾后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了《地震灾后农村住房恢复重建技术导要点》,以期对地震灾后农村房屋重建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本《要点》主要包括总则、恢复重建规划、农村住房建筑设计等部分。现将《要点》发布,供各方面参考。

附件:《地震灾后新农村住房恢复重建技术要点》

          科学技术部农村科技司

          

          国家减灾委员会

                 抗震救灾专家组农村工作组

          科 学 技 术 部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 2007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 2007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12月19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总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部委发出《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2007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通知说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总局34号令),总局决定自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对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2007年度业绩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机关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工作,总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的业绩审核工作。审核结果将在2008年3月底由总局统一通告。
  二、审核对象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
  三、审核内容
  (一)执行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情况;
  (二)节目制作经营业绩情况;
  (三)根据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四、审核标准
  审核机关应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总局令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令”)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逐一做出审核“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其中对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情况良好,有制作经营业绩的,定为“合格”等级;有制作业绩,但有轻微违规行为,经批评教育后切实整改的,定为“基本合格”等级;有严重违规问题、经批评教育仍不整改的,存在严重违规发行影视剧问题的,全年无制作经营业绩的,或无故不参加业绩审核的,定为“不合格”等级,并撤销其节目制作经营许可。
  五、工作要求
  (一)各制作机构根据所持许可证分别填写《2007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1)和《2007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2)。其中,同时具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只需填写《2007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还需同时填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情况表》(附件3)。各项报表应在2008年1月15日前上报当地省级管理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08年1月15日前上报总局社会管理司。
(二)各省局在对辖区内制作机构审核完成后,应于2007年2月5日前将下列材料上报总局社会管理司:
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节目制作机构年度审核情况报告(报告中分类列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机构名单);
2.《2007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1);
  3.《2007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2);
  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情况表》(附件3);
  5.《2007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合格机构情况一览表》(附件4)。
  (三)附件3和附件4两个表格,可按总局设定的内容填写成电子文档,发至社会管理司节目管理处电子信箱。
  (四)本次业绩审核不受理晋升《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申请。
  (五)联系单位: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节目管理处
联系人:杨峥
电话:(010)86091815、68031288
传真:(010)68012690
   电子信箱:jiemuchu@chinasarft.gov.cn  
附件:
  1.《2007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
  2.《2007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情况表》
  4.《2007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合格机构情况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