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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07 01:50: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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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政发〔2001〕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第115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一月九日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大力推动并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速本市科技发明、技术专利等科技成果的商品化,鼓励科技成果的拥有者将高新技术快速转移到产业应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行认定制度。市政府指定专门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认定,并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提供“一站式”服务。
凡在本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均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
二、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一)市政府设立技术创新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市计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部门以及政府出资引导设立的投资机构,多渠道筹资,以市场调研投入、项目开发、风险投资、贷款贴息、贷款担保等方式,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二)市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用于鼓励本市组织和个人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对申请国内外专利的组织和个人,可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实施项目,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专利实施资金支持。
(三)市政府建立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
三、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对科技的投入。“十五”期间,本市科技经费年增长率不低于20%,重点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产学研联合实施项目。
(一)市经委、市科委每年从技术改造资金、结构调整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不低于50%的资金,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产学研联合实施项目给予贴息、资本金注入及科研开发补助拨款等支持。
(二)市科委、市人事局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资助留学人员在本市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携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本市转化和创业。
四、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市人事局批准,给予《工作居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持《工作居住证》工作满三年的,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批准,办理调京手续。
受聘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获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可以直接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五、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本市实施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在本市设立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 万元人民币),经市人事局认定和市外经贸委批准后,市工商局可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登记注册,并享受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六、鼓励各类人员通过专职、兼职等形式在京创办科技企业或到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允许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七、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可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三至五年内,从实施该项成果转化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十、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两年内摊销完毕。
十一、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十二、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比照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十三、经市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截止2004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
十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两年减半支持。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三年减半支持。对上述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8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20%纳入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
十五、鼓励各类企业建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各类企业自办或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联合组建的工程或技术研究中心以及企业技术中心,经认定后,可对其主要研究开发项目从科技经费中给予资助。
十六、经市科委认定的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财政专项资金作为孵化器种子资金,用于孵化基地建设和在孵企业的项目贴息、投资和补助拨款等支持。
十七、对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自2001年起五年内,其当年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所缴纳的房产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财政专项资金全部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
十八、高新技术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据实扣除。
十九、对经认定在国家及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开发区内直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并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75%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费”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减半征收。高新技术企业用于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新增用地,免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该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四源费”,减半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但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用于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须全额补交减免费用。
二十、鼓励发展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相关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多样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对经认定的在本市注册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有重大贡献的中介服务机构,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二十一、对政府资助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凡在规定期限内未有效开展转化工作的,将暂停对该项目的政府资助。对属应用性研究开发范畴而未进入实际应用阶段的科技成果,一般不予受理申报市级科学技术奖励。
二十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建立社会化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由高新技术企业中的科技开发、经营管理人员申报,经评审机构评审合格后,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二十三、在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中进行激励机制试点。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试点企业从近年来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本企业在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试点企业要制定试点方案,按照其产权关系,根据现行国有资产管理权限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十四、进一步发挥现有风险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的作用,鼓励民间资本建立创业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本市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对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超过当年投资总额70%的,其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发生贷款担保代偿损失时,可申请财政资金补偿,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五、市人事局、市科委、市经委、市教委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要每年统一制定高新技术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培训计划,委托国内外高等学校或机构组织实施。
二十六、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作用。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凡纳入本市市级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于同类产品,优先采购转化高新技术成果的产品。
二十七、本规定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八、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26日发布并执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发〔1999〕14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贯彻厦门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集府[2004]106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贯彻厦门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各村委会,各相关单位:

  现将《集美区贯彻〈厦门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8月20日印发

集美区贯彻《厦门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厦门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村财务管理,保障集体资产安全与完整,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促进我区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规定,结合当前农村税费改革要求和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辖区内财务独立核算的村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原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其工作人员待村集体资产改制后再实行社区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在未改制之前按本细则执行。

  二、村级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村级组织应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张榜公布后执行。村级组织财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对村级组织主管财务的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镇(街)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备案。

  三、村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村级组织应当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财务账目,会计与出纳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各镇(街)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前提下,实行村级集体财务委托镇(街)代理制度。村级组织应当依法建立村务监督小组,参与民主理财,监督村级组织财务活动。

  四、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本辖区内村级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承担。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的村级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开展年度审计工作。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村财管理问题,要按照《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

  五、村级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资金收入。村级组织取得非经营性资金收入时,应出具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福建省村集体收款票据"。资金收入主要包括:(1)村级集体统一经营收入;(2)一事一议筹资收入;(3)发包、出租、入股、拍卖集体资产、资源的收入;(4)属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收入;(5)救济扶贫收入;(6)上级部门拨款收入;(7)接受赞助、捐赠收入;(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属于村级集体的其他收入。上级下拨和社会捐赠、赞助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村集体经营收入应优先用于村级组织履行管理公共事务的办公费、五保户供养和村干部报酬等项目开支。

  六、村级集体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级组织对上级部门下拨资金的收入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资金收入应当入账核算。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计入公积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七、村级组织资金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的签名,不得无据支出。村级集体财务支出主要包括:(1)村组干部报酬、补贴;(2)办公费;(3)会议费;(4)补助五保户支出;(5)报刊费;(6)修缮费;(7)救济扶贫支出;(8)生产建设支出;(9)公益事业支出;(10)统一经营支出;(11)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12)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支出项目。

  八、村级组织资金用于投资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举行听证会,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村级组织建设项目的支出,应当实行公开招投标,支出按照中标价格从严控制,不得超标支付。

  九、村组干部补贴。

  推进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减少干部补贴人数。村民小组只设1名组长,可由村干部兼任。每个村享受定额补贴的村两委成员人数一般控制在3-5人。

  1、固定补贴:村书记、主任每人每月补贴不超过900元,其他两委成员每人每月不超过750元。

  2、村民小组长每月误工补贴控制在150元以内。村聘工作人员的补贴由各村自行决定,但补贴标准不得高于同村其他两委成员。

  3、对于个别村诸如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征地、拆迁或安全稳定等工作,需要临时、阶段性增加补贴的,由村委会提出并报镇党政联席会研究批准之后方可执行。报告的内容应明确增加补贴的原因、数额及执行的起止时限。对部分村当年的集体经济收入增幅较大、同时各项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确需给予奖励的,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经镇政府考核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兑现。(村级干部年度奖金发放管理办法附后)

  4、除上述规定的补贴外,各村不得擅自增加补贴项目与标准,违者按违反财经规定论处。

  十、村级组织公费订阅书报费支出实行最高限额标准,即村集体经济收入在10万元以下、10-20万元和20万元以上的村每年订阅报刊费分别不超过1000元、1500元和2000元。

  村民小组不得公费订阅报刊。

  十一、取消村级组织接待费。下乡干部一律不得接受村组接待。村组干部参加村组会议、集体活动或在当地开展议事等村务工作。一律不准在村组用餐。其误餐实行定额补贴,伙食自理。误餐补贴列入管理费开支。补贴标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街)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备案。村民参加会议或村集体活动,实行误工补贴,不得安排就餐。

  十二、村级组织财务活动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村务监督小组有权参与制定村级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审查各项财务收支情况,否决不合理开支;有权检查监督村级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有权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村务监督小组应当协助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对村级组织财务进行审计,听取和反映村民对村级集体财务工作的建议,并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报财务监督情况。

  十三、村级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村级集体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有:(一)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二)各项财务收入、支出情况;(三)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应收款、应付款、各项借款等;(四)集体资产情况,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五)村干部报酬情况;(六)应付福利费使用情况;(七)管理费支出明细情况。

  公开的财务账目必须经过村务监督小组的审核,由村务监督小组组长签字,以村级组织的名义逐项公布。财务公开的内容必须逐项逐目明细公布,现金及银行存款必须公布日记账。

  村民对公布的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有异议的,按《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可以向村级组织询问或村务监督小组反映,也可以向镇(街)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反映。村级组织、镇(街)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十四、村级组织不得举借新债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也不得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村集体因发展生产需要借贷的,应当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备案,所借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村级组织应当努力通过加快发展农村经济、深化农村改革,积极探索债权债务抵冲、依法削减债务、盘活集体存量资产、加强内部控制、节约开支等有效办法积极化解村级旧债。严禁将村级债务分摊、转嫁或变相转嫁给农民个人负担。

  十五、本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自2004年 8月1 日起施行,集府〔96〕164号和原杏府〔2000〕14号文件同时废止。

集美区村级干部年度奖金发放管理办法

  1、村干部年度奖金发放必须根据各村当年集体经济收入水平、年内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该村民人均纯收入增幅情况(或农民人均所得)等而制定。具体为:当年村集体经济收入(不含上级拨款、征地补偿费收入、变卖固定资产收入、接受捐款收入、村民小组集体收入等)达到20万元,或比上年增加5万元以上,且党建、计生、综治等工作达到上级要求的村,经镇(街)考核评定为达标单位可发放年度奖金。

  2、奖金发放须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报区农业局批准,于每年年终结算后兑付。

  3、奖金发放总额标准控制在当年村集体经济纯收入=【当年村集体经济总收入-折旧费-税金-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的8%以内计提。村干部资金实行限额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279号


教育部:
你部《关于申请对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收费进行立项并核定收费标准的函》(教财函[2005]6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费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号)规定,现就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网络统考”)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部在组织全国网络统考时,向考生收取的全国网络统考考试费标准为:以常规纸笔形式进行考试,每人每科30元;以完全无纸化的计算机(网络)形式进行考试,每人每科35元。
二、你部直属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收取全国网络统考考试费,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同时,要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由你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