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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

时间:2024-07-15 21:12: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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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9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28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8日


(1994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建筑业活动,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及其承发包、中介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从事建筑业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业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业行业协会根据章程维护建筑业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督促建筑业企事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业主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的业主是指发包建设工程并承担工程价款支付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建设工程按规定应办理投资计划批准手续的,应事先办理投资计划批准手续。
第九条业主发包建设工程采取招标或协议的方式。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的发包,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招标。
业主发包建设工程,应按规定选择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商。
业主发包建设工程,不得向承包商指定分包单位。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前,业主应按规定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申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业主不得指令施工。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管理人员或委托建设监理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等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业主与承包商商定由业主提供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业主应按合同约定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以及供货时间、地点提供建筑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由承包商验收。业主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包商有权拒绝接受。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时,必须按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国家和省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业主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四条业主必须按合同约定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办理竣工决算。
第十五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业主或其他不属承包商的原因造成承包商增加工程费用或延误工期,业主应按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
第三章承包商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承包商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十七条设立建筑企业应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申领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承包商在省内跨市、县或省外承包商来本省承接建设工程业务的,应在承接业务后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承包商应按核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按规定应予招标的建设工程,承包商应通过投标方式承接建设工程业务。
第二十条具有总包资格的承包商可按规定将建设工程分包给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总包商对业主负责,分包商对总包商负责。
总包商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后,应对分包的工程进行全面有效管理。
分包商不得将建设工程再分包,特殊专业工程需要再分包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包。
第二十一条承包商应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承包商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保障制度,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承包商施工时,应加强对施工人员、施工现场的管理,做到文明施工。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承包商应按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勘察、设计,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并在设计文件实施中,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勘察、设计承包商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指定使用特定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施工承包商必须严格按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承包商购买、使用建筑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业主发现承包商购买、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有权要求承包商更换,承包商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五条承包商必须按合同约定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向业主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办理竣工决算。
第二十六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由施工承包商开具工程保修书。在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以及材料、设备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施工承包商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业主增加工程费用或延误工期,承包商应按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
第二十八条项目经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履行工程项目管理各项职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四章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九条建筑业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建设监理机构、工程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工程估价机构等。
第三十条设立建筑业中介服务机构应按规定申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建筑业中介服务机构应按核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业务。
第三十一条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重要的地下工程以及省、市(地)人民政府规定应委托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建设监理机构进行监理。其他建设工程是否委托监理,由业主自行决定。
因建设监理机构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损失的,建设监理机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三十二条在建筑业活动中,业主、承包商、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应与招投标文件有关规定相一致。
第三十三条推广使用国家统一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十四条承包商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的,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实行建筑企业资质审查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建筑企业实行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对不符合资质条件从事建设工程业务的,可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价格的指导和管理,根据市场情况发布工程造价要素指导价格。
第三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行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教育,组织推广安全防护技术与设施。
第四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建设工程合同争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对承包商依法进行处罚外,对起主要作用或作为直接责任人的项目经理,资格审批部门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降低其资格等级,直至吊销其资格证书:
(一)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工程中标的;
(二)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不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或施工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四)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物构配件或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造成工程建设安全隐患的;
(六)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的;
(七)出借、伪造、涂改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
第四十三条建筑业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无资质证书、超越批准的资质等级从事中介服务业务或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该项业务收费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按管理权限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四条按本条例规定收缴的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五条业主、承包商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业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承包商未按合同约定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从事建筑业活动,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算或支付工程价款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业主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承包商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业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第一款。
二、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承包商在省内跨市、县或省外承包商来本省承接建设工程业务的,应在承接业务后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项目经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履行工程项目管理各项职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四、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推广使用国家统一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五、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六、删去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对承包商依法进行处罚外,对起主要作用或作为直接责任人的项目经理,资格审批部门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降低其资格等级,直至吊销其资格证书:
“(一)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工程中标的;
“(二)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不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或施工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四)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物构配件或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造成工程建设安全隐患的;
“(六)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的;
“(七)出借、伪造、涂改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
九、删去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印发《诚信教育大纲(试行)》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诚信教育大纲(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增强创业者的诚信意识,落实《关于印发2004—2005年再就业培训计划的通知》(劳
社部发〔2004〕5号)要求,我部组织专家编写了《诚信教育大纲(试行)》,现印发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诚信教育大纲(试行)

  一、课程的性质和教学目的
  诚信教育是创业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通过学习本课程,使
创业学员了解什么是诚信,明确在创业中为什么要讲诚信,以及怎么讲诚信,并掌握社会信
用体系建设的相关知识。
  本课程的主要目的是使学员树立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制经济的观念,增强诚实守信、
合法经营的意识,为企业的成功开办和经营奠定坚实基础。
  二、教学要求和内容
  (一)什么是诚信
  1.教学要求
  (1)掌握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诚信是经商之道
  (2)了解以诚信原则为基础的商业法律体系的构成
  (3)认识诚信对于国际交往的重要意义
  2.教学内容
  (1)诚信是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2)诚信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与精神追求
  (3)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
  (4)诚信是经商之道
  (5)诚信是商业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
  (6)诚信是国际交往的惯例
  (二)为什么要讲诚信
  1.教学要求
  (1)明确讲诚信对于成功创业、取得贷款、正当竞争、维护客户和获得企业长远发展利益
的重要意义
  (2)了解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原理
  (3)了解政府部门对企业划分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的情况
  2.教学内容
  (1)诚信是创业的根基
  (2)诚信是获得贷款的前提
  (3)诚信是合作的基础
  (4)诚信是正当竞争的守则
  (5)诚信是维护客户的必备条件
  (6)诚信的商誉给企业带来长期利益
  (7)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启动后,失信会受到惩罚
  (8)政府职能部门对企业划分信用等级并分类管理
  (三)怎样讲诚信
  1.教学要求
  (1)掌握怎样诚信处理与公共部门、银行、客户以及本企业员工的关系
  (2)学会修复不良信用记录的方法
  (3)了解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创建企业信用文化的相关知识
  2.教学内容
  (1)如何建立与公共部门的诚信关系
  (2)如何建立与银行的诚信关系
  (3)如何建立与客户的诚信关系
  (4)如何诚信处理企业内部关系
  (5)如何在讲诚信的同时保护自己
  (6)失信后如何补救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教学要求
  (1)掌握社会信用体系的构成
  (2)了解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
  (3)了解发达国家信用体系的基本情况
  2.教学内容
  (1)什么是社会信用体系
  (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3)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简介
  (4)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
  三、课时安排诚信教育课程共安排6课时,具体分配如下:
  第一部分 什么是诚信………………1课时
  第二部分 为什么要讲诚信…………2课时
  第三部分 怎样讲诚信………………2课时
  第四部分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1课时
  四、教学建议
  (一)在进行诚信教育时,应注重与其他创业培训课程的衔接与融合,将诚信教育与创
业过程紧密联系。
  (二)鉴于培训课时紧张,要求教师对于教材中重点和难点内容在课上统一集中讲授,
浅显易懂的内容,可鼓励学员课下个人自学。
  (三)培训形式应当灵活多样,可采取集中授课、专家现场咨询和案例教学相结合,也
可以组织学员收看远程培训节目。
  (四)培训要从学员的实际水平出发,采取学员易于接受的方式。培训教师可适当安排
多种形式的课堂活动,如开展针对案例的课堂讨论和辩论等,鼓励学员发表自己的见解,积
极参与教学。
  (五)要注意培训方法和培训手段的多样化,积极利用投影仪、录音机、录像机、计算
机等教学设备,进行形象直观的教学。
  五、考试与评估
  (一)考试
  本课程的考试不仅要关注学员对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更要注重考查学员分析问题和解
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考试题型: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并以主观题为主。
  客观题包括选择填空题和判断题两种形式,内容以教材中常识性的知识为主,目的在于
普及基础知识。
  主观题包括一般问答题、情景问答题和案例分析题三类,一般问答题只需要学员根据教
材内容作答;情景问答题以某个生动的实际场景为背景设定问题,主要考查学员对培训内容
的实际运用能力;案例分析题要求考生对案例作出较为深入的分析,考查学员对培训内容的
综合掌握能力。
  2.考试方式:开卷考试。
  3.考试时间:1.5小时。
  在编制试卷时,要注意考试的范围、试卷的结构,以及各类题型的搭配,并控制考试时
间。
  (二)评估
  培训结束后,要及时对培训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进行评估,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评估实行结果评估和过程评估相结合,并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手段、
多种角度进行评估,以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5]293号


湖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申请职业病诊断时诊断机构选择范围界定的请示》(鄂卫生文[2005]9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200号)第二条中关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本县(区)、本县所在市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任何职业病诊断机构”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者居住地所在县、及其县所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及其市、州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辖区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县级、设区的市级和省级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不包括横向跨县(区)、跨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职业病诊断机构。
此复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