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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告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24-06-30 17:28: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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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告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广告管理试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告的管理,充分发挥广告在促进生产、扩大流通、指导消费、活跃经济和对社会文化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经营、制作、刊播为宣传商品或提供劳务、服务的经济广告,文化、社会广告,外商广告以及自设广告的,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广告包括下列各种形式:
1、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幻灯、录音、录像播放的广告;
2、利用报纸、书刊、印刷品(包括年挂历、海报、车船飞机时刻表、产品目录、节目单、印刷邮寄品等)刊登的广告;
3、在街巷、建筑物、机场、车站、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设置、张贴的路牌、霓红灯、灯箱、招贴以及墙壁上绘制的户外广告;
4、利用橱窗、柜台、货架陈列的商品、模型、图像等宣传的广告;
5、实物馈赠广告;
6、摄影广告以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广告。
第三条 北京市的广告管理机关是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监督检查有关法令、法规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保护广告的合法经营,查处违法行为。凡在本市经营、制作广告的单位、广告刊户和自设广告得,都要服从管理。
第四条 一切专营、兼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广告营业证照,方可经营广告业务。核准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登记项目有变化时,须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经营代理广告业务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专业广告公司、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综合性刊物,可以代理国内各类广告和外商广告业务;其它经营代理广告业务的单位应按批准的范围经营。
第六条 广告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准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广告的设计要美观、大方;语言文字的表述,形象、画面的设计,音乐的选用,要适合我国国情和民族习惯,要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广告经营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要负责对广告进行审查,不符合国家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的,不准发布。
第七条 广告刊户申请刊播、制作广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广告经营、制作单位方可承办。
1、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按批准的经营范围刊播或制作广告。
2、农村专业户有营业执照的凭营业执照,没营业执照的,要有乡政府同意刊播、制作广告的证件。
3、个体行医广告,须持有区、县卫生局发给的开业执照。
4、文艺演出广告,须持有文化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证明。
5、各类招生广告,须持有区县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
6、刊播社会广告,须持有有关部门的证明。
第八条 广告经营单位对申请发布下列广告内容,必须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1、标明质量标准的产品,要注明是按某项标准(国家、部、专业和企业标准)生产,并按规定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证明;设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涉及人身安全的电器产品,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证明。
2、中西药品广告,要遵守国家药政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药品和没有注册商标的药品不准作广告。
医疗器械广告,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连市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适用和质量合格证明。
3、食品广告,须持有卫生主管部门和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质量合格证明。
4、计量器具商品广告,须持有计量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5、锅炉、高压容器、消防器材及其它需要加强安全管理的产品广告,必须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6、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须持有商标注册证的影印件。标明著名商标的商品广告,须有著名商标证书的影印件。
7、获奖产品的广告,须持有获奖证明的影印件,并注明获奖产品的型号、获奖时间、颁奖单位和受奖级别,不得混入未获奖的产品。
标明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产品,须持有部一级有关证明。
上述证明或影印件,由发布单位留存备查。
第九条 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下列广告:
1、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和保密规定的;
2、有损我国各民族尊严的;
3、有反动、淫秽、丑恶、迷信内容和进行诽谤性宣传的;
4、可能对社会造成某种危害或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未经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不得刊登广告;内部刊物不得对外作广告
第十一条 除传播经济信息的专业报刊外,报纸刊登经济广告的版面,一般不得超过总版面的六分之一;刊物刊登经济广告的版面,一般不得超过总页数的八分之一。
广播电台、电视台每日播放经济广告的时间,不得超过播放总时间的百分之十,不得中断节目播放广告。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服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遵守城市管理规定,有利于美化城市环境。。不准妨碍交通和市政设施,不得影响市容和建筑物的采光。凡在户外设置路牌广告、霓虹灯、灯箱和墙壁广告的,要向工商管理部门申报,经工商管理部门和市容、公安、交通部门共
同批准后方得设置。
下列地区不准设置户外经济广告:
1、天安门广场、府右街南口以东至东安门南街南口以西的东西长安街;
2、党、政机关建筑物和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上;
3、烈士陵园;
4、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包括:革命遗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区。
第十三条 工厂、商店利用临街橱窗经营广告业务的,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经批准不准经营。
第十四条 各类展览会、展销会在举办场所设置的广告,由主办单位负责审查并事先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各种户外广告,要做到美观、整洁、牢固。对色彩剥蚀、陈旧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随时整修,矫正或拆除。
第十六条 对外商广告,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政策规定,承办外商广告的经营单位,支付给代理广告业务外商的代理费一般不超过广告费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七条 外商在京刊播广告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令,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外商企业在京办事机构发布广告,须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证照。
2、使用注册商标的外商广告,须持有企业所在国注册商标的证明。
3、药品和医疗用品的广告,须持有产品生产所在国(地区)卫生当局的证明文件、产品说明书和有关资料。
4、产品展览会和科学技术交流方面的广告,须持有我国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港澳侨胞企业在京发布广告,暂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单位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不准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证照等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这。群众有权揭发、检举。对检举属实的检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84年10月8日
对债权执行制度的法律分析

宋君

  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也称代位执行权,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对本案申请人的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进行强制执行。当前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相当部分围绕着债权的执行而开展,这对缓解"执行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就当前来讲,我国尚无专门的强制执行法,在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问题上,现行法律规范仅就执行到期债权作了相当宽泛和原则的规定,由于内容简单,对象单一,甚至在个别条款中出现理解上的逻辑冲突,使得这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人民法院在该领域内执行工作的开展和具体操作,如何进一步扩展和明确被执行人可执行债权的范围,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需要,是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中一个亟需研究和解决的课题。在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尝试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问题作些探讨。
  一、现行债权执行制度的适用条件
  1、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意见》第300条和《规定》第61条都规定对"到期债权"才能执行。若要第三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该债权必须是清偿期限己届满,否则不能。对未到期债权,被执行人无履行请求权,申请执行人也自然无从代位行使。关于债权是否到期应作具体分析,即有法定期限的以法定期限为准;有约定期限的以约定期限为准;既无法定期限也无约定期限的,原则上被执行人可随时要求第三人清偿。与此相应,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代位执行。对于未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不得申请代位执行。
  2、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为前提。被执行人有偿付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司法实践中存在两个极端的做法:一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就立即适用对被执行人债权执行程序,这显然于法不符。二是过于苛求被执行人必须是没有任何财产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对被执行人债权执行程序,这也不利于申请执行人利益的保护和法院更有效地开展执行工作,与立法本意也不相符。正确地理解和适用代位执行程序,应当要立足于对被执行人本身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所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其财产状况是必要的。如果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就不应当将被执行人的债权作为执行对象。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即可适用代位执行程序,对其债权采取措施。
  3、以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启动债权执行程序。
  因为执行人到期债权是申请执行人代位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否行使取决于申请执行人。如果人民法院不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而依职权直接执行,则将剥夺申请执行人的处分权,有悖民诉法的处分原则。被执行人申请代位执行的应区别处理。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其申请要求对到期债权执行的,此种申请符合代位执行规定的情形,可予以准许。
  4、第三人不存在异议。
  是指第三人对申请执行的到期债权没有异议,即第三人对所欠债务认可,没有争议。如果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则不能执行。
  二、现行债权执行制度适用上的问题
  1、异议期和履行期的重叠问题
  从《执行规定》第61条看,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债务履行期和提出异议期都是15日,两个期间是完全重叠的,从法学理论分析,这一规定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所谓第三人异议期,是指他在法律地位尚处不确定状态时行使抗辩权的期间,此时就要求其履行义务,既有失法律的严谨性,也不利于第三人行使抗辩权。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原则,第三人在法律要求其履行债务时,和其它当事人一样,理应有权在一定期间内首先提出抗辩。因此,应将异议期和履行期分开设立,这样既能体现法律的公正,也有利于第三人充分行使抗辩权。
  2、第三人异议不审查制度
  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如第三人提出异议,按照《规定》第63条,法院不得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更不能对第三人进行强制执行。但在执行实践中,第三人往往利用此规定于收到通知时即向法院随意提出异议,致使法院不能对其执行,进而直接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从民法及诉讼法原理上来理解,第三人对履行债权的通知提出的异议只能是就债权本身在实体请求权上存在民法上的抗辩事由,而非实体上的异议。如《执行规定》第64条所提,则不应成为终止该程序的缘由。如此,从逻辑上就应当设置一个审查异议的程序,当然,审查应仅就所提异议的性质进行。否则的话,任由第三人提出异议,都当然的终止对债权的执行,最终将使得该规定显得苍白无力而无法实现其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立法意图。因此,笔者认为在执行工作中不能机械的把审判权和执行权隔离开来,在坚持"审执分立"防止滥用执行权的同时,也须制定必要的法律规范以防止第三人滥用异议权。
  3、对被执行人债权执行范围过小
  在《意见》和《规定》中,仅根据债权的代位清偿特点规定了对到期债权的执行,未规定基于债权可转让特点的执行措施,对预期债权如何执行也未涉及,这种规定是比较狭隘的。实际上债权自其发生之时就作为一种现实的权利而存在,已具有广泛的流通性,能在民事主体之间转让而不失其经济上的价值。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财产的流通已不限于实物的流通,还包括观念上的流通,而其流通的形式,便是债权的转让。近现代各国民法均承认债权原则上可以转让,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也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如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基于债权的可转让性,完全可以采取对债权本身进行转让的方法进行执行。而就预期债权而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己经现实存在,只不过在债权请求期届满前,债权人不得现实的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如请求期前履行,债务人可以提出债务未届清偿期的抗辩对抗债权人的请求,但不得主张债权不存在或者债权尚未生效,因此,这里只存在一个债权行使期的问题。案件执行中对预期债权予以冻结,禁止第三人向被执行人履行,并不损害第三人的"债务期限利益"。如只能执行到期的、现实的债权,而把将来的、不确定的以及附条件或期限的债权排除在可执行债权之外,对申请执行人将十分不利,被执行人和第三人完全可能恶意串通,采取提前清偿、减免债权数额、转让债权给他人等方法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因此,对被执行人预期债权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对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债权得以实现,是十分必要的。《执行规定》第51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关企业中的预期收益可以采取先禁止收取、支付和转让,到期后再由法院直接提取的措施,实质上就是一种对特定的预期债权的执行。
  三. 执行工作中的法律完善
  1、对被执行人自然债权的执行
  被执行人的自然债权,是指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尚未经依法确定的债权,它表现为到期债权和预期债权两种状态。根据自然债权的未确定性,对其执行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对自然债权的冻结
  债权的冻结是指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限制,这是一种控制性措施,与有形财产的查封或扣押相类似。债权一经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即无权自主要求第三人履行,无权自主处分该债权,第三人也不能自行按期或提前清偿该债务,如要求偿付,法院则可对其偿付的财物或价款予以提存。但冻结被执行人的债权也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首先是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这里所说不能清偿,既包括被执行人没有财产而无力清偿,也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只要被执行人无现金、存款可以执行,或其有动产、不动产但不适于、不方便执行,或虽有部分财产但不足清偿其所欠债务,即可认定为不能清偿。至于对动产、不动产及债权的执行顺序,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应本着有利于实现申请人权益的原则进行。
  其次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的或预期的合法债权。债权的合法性是对该债权执行的必备条件,若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不享有合法债权,如赌博之债,买卖婚姻之债等非法之债,则不属可执行的债权。对到期债权而言,因偿付期届满己可收回,故在冻结后可立即进行债权的确定和变价;而预期债权因未到偿付期限,对其只能先行采取控制性的冻结措施,待债权到期后再进行执行。
  再次,需第三人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确定
  执行被执行人的债权,必然要涉及第三人,即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在冻结债权通知向第三人和被执行人发出后,则应进行第三人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程序。具体的说,当债权冻结通知直接送达给第三人后的一定期限内,第三人应如实提供有关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情况,包括有关债权是否存在异议、有无设定担保,是否被其它法院冻结以及其他与执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如果第三人对被执行人主张的债权提出质的异议,即认为债的关系不存在,法院则不能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对这种异议不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如认为第三人提出的异议没有理由,可以在异议人提出异议后一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法院则相应将对债权的冻结转为诉讼保全措施;如申请执行人不提起代位诉讼,法院则应解除对该债权的冻结。
  第三人如在法定期限内不作报告或说明,或虽承认债权的存在,但又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异议,此种情况下,可视为被执行人的债权己经确定;第三人如对被执行人债权提出量的异议,即一部分承认,一部分否认或有异议,则债权在其承认的数额范围内视为确定,法院可以对这部分确定的债权予以执行。
  2、对被执行人法定债权的执行
  所谓法定债权,是指已由法院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因债权的存在及数额己经依法确定,故和执行自然债权有所不同,对其执行时毋须经过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程序,第三人也无权对该债权的质或量提出异议,法院对到期的法定债权可直接予以强制执行,进行变价或转让。
  在对被执行人法定债权的执行中,如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依法是由执行法院执行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将两案合并执行即可。但若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不是执行法院作出的,那么按规定该法院无权直接执行其他法院的法律文书,这就必然产生一个执行管辖的问题。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笔者认为不能过分看重法院的权限而忽视了当事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在对申请人负有债务的同时,对案外第三人还享有债权,其既是债务人,也是债权人,被执行人债权的实现直接关系到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实现,因此,从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实现出发,应尊重申请执行人的意愿,根据情况采取以下做法:
  (1)当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法定债权执行后,该债权如已由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据以立案执行,原则上另一法院应将执行案件移交给执行法院合并执行;但是如果申请人认为另一法院执行更为有利并提出申请的,执行法院则将案件移交给另一法院合并执行。另外当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数额小于被执行人的债权数额而不便合并执行时,此时申请执行人可通过执行法院向另一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在其债权数额范围内,协助扣留执行所得财产,并转交给执行法院以便交付申请执行人,以充分保护其债权的实现。
  (2) 当被执行人未就该法定债权向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申请,如果尚在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内,该申请则具有申请执行人代位向其他法院申请执行的效力,执行法院和另一法院则可以根据申请人的意愿互相移送案件合并执行。
  四、执行被执行人债权应掌握的原则
  (1)冻结债权时不得冻结第三人具体财产原则
  冻结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并不是直接对第三人所拥有和支配的具体财产的查封或冻结,它只是对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一种固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4月24日《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10号)中曾指出: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但不能对案外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只有当债权得以确定,法院裁定对案外第三人强制执行时,才能对其具体财产采取冻结等执行措施。冻结债权只是冻结抽象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直接冻结案外第三人的具体财产,否则,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对确定债权强制执行后异议的审查
  债权经过确定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第三人又提出该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第三人抵消权、具有附对待给付义务的异议,对此如何处理,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大多认为不能在执行程序中审查,第三人只能另行起诉。但笔者认为从减少诉讼,提高工作效率出发,应有限赋予执行机构对上述异议的审查权。如经审查该债权确已超过诉讼时效,或第三人对被执行人同时享有经判定或认可的到期债权,且该债权大于或等于被执行人的债权时,应裁定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债权;而当该债权小于被执行人的债权时,可裁定对经抵消后的债权差额部分予以执行;如果第三人声明该债务应当由被执行人首先或同时履行某项义务才可要求第三人履行,被执行人对此也表示确认,则应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有关义务,然后才能对第三人执行;如被执行人不能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也不愿代为履行,那么就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3)被执行人法律地位之变化及义务转移
  当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法院依法对其债权做出强制执行裁定后,被执行人重又具有偿还或部分偿还债务的能力,不能清偿的情况消失,此时是重新对被执行人执行,还是由第三人继续承担履行义务。笔者认为,法院裁定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偿债义务,是基于债权的代位清偿作出的执行措施,只是追加了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作为共同被执行人,并未改变被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和义务,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并未中断,当然可以继续执行;而对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将确定的债权折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的情况,因债权转让己经完成,被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和义务发生了改变,因此无论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是否发生变化,也不论第三人是否能够清偿,申请执行人都不能在该债权范围内再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只能自行承担向第三人收取债权的风险。
  (4)对被执行人多个债权的执行
  在执行工作实践中,经常出现被执行人同时对多个第三人享有债权的情况,对被执行人的多个债权能否同时执行,原则上应看执行条件是否具备,只要条件成就即不应有所限制。但只能在被执行人应清偿债务的总额内执行,而且应当分别作出裁定。由于第三人经济状况不尽相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从被执行人的多个债权中选择质量高、履行能力强的进行执行。唯此,才能做到有的放矢,防止广种薄收,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5)对第三人债权的执行限制
  在对第三人做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对他人也享有可供执行的债权,此时能否对第三人的债权再进行执行,由第三人的债务人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对此理论界认识不一,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做法。《执行规定》第68条则对债权的连续执行做出了禁止性规定。笔者认为,在有关法律规范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这样规定总的来说利大于弊,能避免无限制的扩大债权执行的适用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防止造成执行程序的混乱,也与目前法院实行的委托执行制度并行不悖。因此,原则上不能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宋 君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
文化部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经济、政治、文化三个方面,提出了从现在起到2010年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的跨世纪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是指导新时期农村各项工作的行动纲领。为
了贯彻落实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文化部党组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努力实现农村文化建设的目标
(1)提高对农村文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十二亿人口有九亿在农村。党中央历来十分重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问题,十五届三中全会又对我国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各级文化部门要深入学习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新形势下农村文
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抓好农村文化建设的自觉性。中央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文化是一个重要方面。搞好农村文化建设,发展农村文化事业,对于丰富农民的文化生活,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
有重要的作用。
二十年农村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农业发展举世瞩目。与此同时,农村文化建设也有了迅速的发展,农民的文化生活得到了显著改善。但目前的农村文化工作,仍是整个文化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如有些地方对农村文化建设重视不够,没有摆到应有的位置;对文
化事业投入少的问题在农村更为突出;基层文化场所较少,一些地方特别是贫困地区文化设施仍非常简陋,迄今全国还有226个县无图书馆,78个县无文化馆,6974个乡镇无文化站。不少地方农民的文化生活还相当贫乏,封建迷信、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严重影响农村的
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对此,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把文化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采取措施,推进农村文化事业的发展,努力开创农村文化建设的新局面。
(2)明确农村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农村文化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发展经济、建设小康的目标,坚持“精神文明重在建设”和“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加强农村文化工作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活跃和丰富农民文化生活,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
求,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加快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3)把握农村文化建设的目标。农村文化建设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是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的目标相适应的。农村文化建设的目标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建设富庶、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到20
10年,全国农村要实现县县有图书馆、文化馆或综合性文化设施,乡乡有文化站,有条件的村积极建立文化室或图书室,满足人们就近、经常和有选择地参加文化活动的需要;图书馆、文化馆的建设面积和综合服务能力基本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农民群众
能定期观赏专业艺术团体演出和参加各种业余文化活动;农村电影放映达到全国每个行政村平均每月放一场电影;文化娱乐支出占生活支出的比例有较大增长,农民的文化生活质量有显著提高。
二、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巩固农村文化阵地
(4)搞好“两馆一站一室”建设。文化设施是开展农村文化活动的载体,是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县级图书馆、文化馆,乡镇文化站及村文化室是农村基层重要的文化工作网络和文化活动阵地,也是农村文化建设中的重点和难点。各地要把“两馆一站一室”建设列入当地的经济
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小康目标,列入年度计划,落实建设经费。要参照文化部制定的《文化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对本地区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评估,摸清底数,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强建设。要进一步推动“万村书库”
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帮助农村建立图书室。
我国农村各地情况不同,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内地与边疆,差别很大,文化设施建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使文化建设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努力满足本地区农民的文化需求。边远地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无条件分开建图书馆、文化馆的,可建综合性的文
化设施。有的地方乡镇文化站单独建设有困难的,文化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共建综合性的文化设施。在牧区、山区应发展多功能的流动文化车。
(5)管好、用好文化设施。农村文化设施不仅要建好,而且要管好、用好,充分发挥这些设施的功能和作用。农村文化设施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使用,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针对一些地方文化设施管理不善的问题,
要开拓思路,探寻解决问题的可行办法。对那些确实无力管理的设施,在保证国有财产不受损失和坚持党的文化方针,确保文化设施的性质和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合理的承包措施,由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管理。公益性文化设施被挤占、挪作它用甚至被拍卖用作商业性活动的,要
坚决收回。要全面发挥基层文化设施所具有的宣传、教育、娱乐等多种功能和作用,开展各种群众文化活动,举办各种科技培训班和文化科技知识讲座等,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农民素质,帮助农民致富。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地区,还可以利用文化设施举办各类文化补习班,积极配合
农村扫盲工作。
(6)落实文化经济政策,加大文化建设投入。要认真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文件)制定的各项文化经济政策,进一步增加对农村文化建设的投入。特别是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农
村文化建设,要切实加大投入,加快这些地区农村文化事业发展。要重点解决无图书馆、文化馆的县和无文化站的乡镇的馆站建设问题。对县级图书馆、文化馆的建设,要继续坚持地方投入为主,国家适当补助,积极争取社会投入的原则。各地要进一步拓宽投资渠道,在国家增加对农村文
化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的同时,鼓励集体、企业、个人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资助文化建设,或兴办农村文化设施。要鼓励村民委员会利用村集体经济力量和发动农民自己动手筹建村文化室或图书室。
三、积极开展文化活动,丰富农民文化生活
(7)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文化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文化单位,要根据广大农民的需要,积极组织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文化部将继续命名“中国民间艺术
之乡”,推动民族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开展。要扶持民办文艺团体,大力发展农民业余文艺演出队,鼓励农民自编自演,自娱自乐。充分利用节假日和农村集市开展文化活动,把经常性、小型多样的文化活动与定期举办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结合起来。通过引导、扶持和组织区域性的民族
民间文化活动,对农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族团结和反对民族分裂的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社会风尚。
(8)进一步搞好文化下乡活动和文化扶贫。近几年来倡导开展的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取得了很大成绩,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要认真总结经验,制定和落实文化下乡计划,动员和鼓励文化单位和广大文化艺术工作者投身到文化下乡的行列。要坚持面向基层、深入基
层、服务基层,把为农民服务作为重要任务。文艺团体要坚持送戏(节目)下乡,解决农民看戏难的问题。要继续关心和重视农村儿童的文化生活。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电影公司等单位要深入到农村去,为农民送书、送电影、送文化科技知识。文化部门要继续联合教育、科技、卫生
和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与组织,在农村开展综合性的文化活动。文化下乡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从当地农村实际和农民的需要出发,讲求实效,持之以恒,形成制度。要大力扶持农村贫困地区的文化建设。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重视文化扶贫,加大扶持力度,推进这些地区文化事业的发展,
逐步解决这些地区农民文化生活贫乏的问题。
(9)积极开展农民读书活动。倡导农民读书,传播科学知识,是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实施“科教兴国”的需要。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图书馆(室)建设,大力发展流动性的汽车图书馆,在农村开设书刊流动服务点,发动社会各界捐书助农。支持农民自发成立群众性读书组织,开
展读书活动,组织引导农民读书致富奔小康。
(10)搞好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电影是深受农民喜爱的一项文化艺术,对于丰富农村文化生活,提高农民思想道德与科技文化素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工作,大力扶持农村电影放映。县级电影公司要推进改革,搞好服务,
充分发挥在农村电影发行放映中的主渠道作用。要鼓励和支持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以及经营形式多样化。增加16毫米电影拷贝的品种和数量,为广大农民提供更多的优秀影片。要巩固和发展农村电影放映队。本着农民自愿、群众受益、有偿服务的原则,采取售票和包
场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措农村电影放映资金。提倡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实行售票放电影,其它地方可采取从乡镇公益金中提取电影放映经费,与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签订合同,定期为乡村农民放电影的办法;“老少边山穷”地区可采取地方财政适当补贴来解决为农民放电影的问题。要加强
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工作,使少数民族群众能够看到、看好、看懂电影。加强农村电影院的建设和管理。
四、繁荣农村文艺创作,为农民提供优秀的文艺作品
(11)抓好农村文艺创作规划的制订和落实。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农村的文艺创作,认真制订农村文艺创作规划。要拓宽题材范围,注意弘扬民族民间优秀文化传统和地方特色,充分利用本地群众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以适应农民观众的审美需求。要把创作任务落实到具
体的创作人员和文艺团体。文艺团体要考虑下乡的需要,多创作面向农村的中小型剧节目。县级艺术团体应面向农村,多移植、改编优秀的剧节目,同时创作演出本地农民欢迎的剧节目。
(12)鼓励和组织创作人员深入生活,创作出一批农民喜闻乐见的优秀农村题材文艺作品。各地文化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鼓励和有计划地组织创作人员深入农村,了解农村改革开放的巨大变化和农民的新生活,创作出优秀的农村题材文艺作品。要重视农村业余文艺创作队伍建设,
加强对业余文艺创作人才的辅导、培养、提高工作,扶持业余文艺作者创作出具有乡土气息和较高艺术质量的文艺作品。要抓好农村题材重点剧节目的创作,并在编、导、演和财力上给予重点支持。力争在建国五十周年和跨入新世纪时推出一批优秀的农村题材文艺作品。
(13)坚持群众文艺工作的导向,改革文艺评奖办法。办好群众文艺“群星奖”、少数民族艺术“孔雀奖”,努力推出优秀作品和优秀人才,推动全国群众文艺、少数民族艺术创作。农村文艺的会演、评奖要面向农民,立足基层,把农民欢迎不欢迎、喜欢不喜欢作为重要标准。要改
进和完善评奖办法,建立新的奖励机制。对获奖的优秀作品要积极组织展演、展览、推广移植以及宣传评介活动,努力扩大获奖作品的社会影响。
五、搞好重点文化建设活动,推动农村文化事业发展
(14)继续搞好重点文化建设活动。创建文化先进县活动、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少儿文艺蒲公英计划和知识工程,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战略部署,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协调发展的有效形式,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和各级党政领导及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迄今全国已创建了600个文化先进县,其中文化部表彰了261个文化先进县;有143个文化长廊建设成绩显著地区和单位受到表彰;建成了41个示范性的农村儿童文化园。这些地区和单位,要再接再厉,不断做出新的成绩,保持先进。这些重点文化建设活
动要按照到本世纪末的建设目标和实施步骤,继续抓好规划的落实。同时,要根据中央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要求和重点文化建设活动的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创建文化先进县、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少儿文艺蒲公英计划、知识工程到2010年的建设规划。
(15)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表彰制度,推进农村重点文化建设活动。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表彰制度,把由文化部、人事部四年一度表彰全国文化工作先进地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活动与一年一度表彰文化先进县、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显著地区和单位活动结合起来,实行两年一度的统
一表彰和分级表彰办法。部表彰将在省表彰的基础上进行。边疆文化建设、少数民族文化工作、少儿文化工作、图书馆工作要纳入评比文化先进县的重要指标。群众文化活动,应坚持立足基层,以地方为主的原则。文化部将加强对重点文化建设活动的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对
重点文化建设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检查评比和对部表彰对象的推荐工作。
六、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
(16)制定并落实少数民族农牧区文化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我国是个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的瑰宝和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少数民族文化工作,对于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促进民族团结,对于推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对于维护国家统一和中
华民族的全面振兴,意义重大。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地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由于自然、历史和经济等原因,少数民族农村、牧区的文化事业发展相对滞后,困难较多,必须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加快这些地区文化事业的发展。要继续落实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文化设施建设、文艺
人才培养、对外文化交流、文物保护“四优先”的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有关省、自治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增加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投入”的政策和“在边境建设费和民族地区发展经费中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文化事业建设”的政策。同时,要根据中央关于文化建设的要
求和少数民族农村、牧区的实际,研究制定本省区加快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
(17)为少数民族农牧区培养文化艺术人才,促进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繁荣和发展。少数民族农村、牧区文化事业的发展,关键是要培养大批高素质的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中央和地方的文化艺术院校,要有计划地为少数民族农村、牧区培养艺术人才和文化管理人才。要组织开展
形式多样的少数民族文化活动,不断满足少数民族农村、牧区广大农牧民文化生活的需求。
(18)继续做好支援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建设的工作。近几年来,按照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援藏和对口支援少数民族地区的指示精神,组织开展的全国支援西藏文化建设和发达省市对口支援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建设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农村、牧区文化事业的
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总结经验,根据少数民族农村、牧区文化建设的需要和支援省市方的能力,共同协商,继续做好对口支援工作。发达地区支援少数民族农村、牧区文化建设,要采取多种形式,不仅要开展无偿援助,还可联合开发文化资源,相互合作,互惠互利,增强少
数民族农村、牧区文化事业的自我发展能力。
七、稳定和提高农村文化队伍
(19)稳定农村文化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目前,我国农村文化工作者大约有15万多人。这是一支活跃农村文化生活和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力量。他们长期扎根农村,与广大农民打成一片,积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群众文化活动,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重要
贡献。发展农村文化事业,要紧紧地依靠这支队伍。我们要根据新形势下农村文化工作的实际,研究制定稳定农村文化队伍的政策,采取措施,充分发挥这支队伍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
广大的农村文化工作者有着强烈的事业心,长期以来,立足基层,积极努力工作,但由于农村条件比较艰苦,工作、生活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想办法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增强他们的工作信心,鼓励他们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把工作做得更好。
(20)大力提高农村文化队伍的素质。发展农村文化事业,提高农村文化工作水平,关键是要提高农村文化队伍的素质。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制定农村文化队伍的培训计划,采取函授、选送到文化艺术院校深造、从艺术院团派教员到农村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为农村文化工作者提
供学习机会,提高他们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以适应新形势下农村文化工作的需要。要加强对民间艺人的关心、引导和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传承和发展民间传统文化方面的作用。搞好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抢救、收集和整理。
八、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增强农村文化事业活力
(21)深化农村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文化事业发展的基础和条件有了很大的变化。农村文化事业要通过深化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增强活力。政府兴办的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面向大众,面
向市场,积极深化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新的充满活力的发展机制。在保证政府投入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有偿服务和文化产品经营活动,通过增加自我创收,解决开展文化活动的经费短缺问题,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同时要防止乱收费和增加农民负担。要加强农村文化工作的管理,研
究制定有关农村文化的法规。
(22)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市场有了很大发展,但与城市相比,农村的文化市场发展较慢。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文化消费占生活开支比例逐年上升,农村电影、音像、演出、书报刊等市场非常广阔,农村文化市场
具有很大的潜力。要重视培育和发展农村文化市场,逐步使农民自愿参与文化市场活跃文化生活。要制定优惠政策,扶持面向农村的文化经营单位和活动,积极组织和引导健康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下乡,促进农村文化市场的发展。农村文化市场,要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
针,加强文化执法,禁止腐朽文化传播,清除“文化垃圾”,保证农村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地繁荣发展。
(23)开发文化资源,促进农村文化产业的发展。农村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增强产业意识,积极探索发展农村文化产业的途径。农村有着非常丰富的文化资源,既要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又要制定优惠政策,充分开发利用,使资源优势变为产业优势,促进农村文化产业的发
展。要重视农村文化的对外交流工作,使独特的民族民间艺术、民间工艺品走向世界,进入国际文化市场。



199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