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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时间:2024-05-18 23:32: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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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5号发布
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
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
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
际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以下简称国际联网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实现信
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
息网络;互联单位,是指负责互联网络运行的单位。

  (三)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
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单位,是指负责接入网络运行
的单位。

  第四条 国家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
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
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
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负责对国际联网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
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
国际联网。

  第七条 已经建立的互联网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调
整后,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
国科学院管理。

  新建互联网络,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
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
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
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
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
;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
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
等资料。

  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第九条 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和从事非经营活动的
接入单位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二)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四)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接入单位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除必须具备本条
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的情况发生变化,
不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其国际联网经
营许可证由发证机构予以吊销;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
位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
国际联网资格由审 批机构予以取消。

  第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
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
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接
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和接入
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网络管理中心,依照法律和国家有
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及其用户的管理,做好网络信息安全
管理工作,确保为用户提供良好、安全的服务。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与接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及其
用户有关国际联网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
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
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
息和淫秽色情等 信息。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
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触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的联网,参照本规定执 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57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月29日法研甲字第9号请示关于男女双方均已达婚龄,在1955年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男女,现在一方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23次会议讨论决定:无论在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以前或以后,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男女,如果他们事实上已经结婚,而问题只是缺登记手续,当一方提出离婚时,仍应认为双方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与婚姻法第六条的规定并不发生抵触。


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
国务院


近年来,企业组织职工加班加点过多,发放的加班加点工资数额很大,其中有些是生产(工作)所需要的,但有很大一部分并不需要。加班加点过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些企业把它作为增加职工收入的手段,有的甚至违反财经纪律,巧立名目,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加班加点工资。这
种任意组织职工加班加点,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做法,不仅减少国家财政收入,降低企业经济效益,不利于国民经济的调整,而且影响职工身体健康,腐蚀了职工的思想。为了有效地控制企业加班加点和制止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现特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出满勤,干满点,提高工时利用率,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同时,要加强企业管理,组织好均衡生产,注意职工的劳逸结合,保护
职工身体健康。要纠正那种依靠加班加点来完成生产任务,以及把发放加班加点工资作为变相增加职工收入的手段等错误做法。
二、各企业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加班加点,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时候,才能组织职工加班加点:
(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三)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
(四)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进行抢救的;
(五)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三、企业在上述情况下组织职工加班加点,应当事先提出理由,计算工作量和加班加点的职工人数,在征得同级工会组织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个别情况特殊,事先确实难以预料的,应当在事后补办审批手续。加班加点的审批权限,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研究确
定。
四、企业工人在法定节日加班后,能够安排补休的,给予同等时间补休,不发加班工资;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发给加班工资。在公休假日加班后,原则上不发给加班工资,只给以同等时间的补休;少数人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确实不能补休的,才发加班工资。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
加点,只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不发加点工资,也不准将加点工时累计发给加班工资。
法定节日加班工资的发放,实行计时工资制的职工,按照本人日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百发给;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除按照本人当天完成的定额和规定的计件单价发给应得的计件工资外,再按照本人日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一百发给加班工资。公休假日加班工资的发放,实行计时工资制
的职工,按照本人日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一百发给;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发给应得的计件工资,不发加班工资。执行其他工资制度的职工,其加班工资如何计发,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研究确定。
五、企业的正副科长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实行请事假在一定天数内照发工资制度的干部和工人,加班后均不发给加班工资。必须随同生产工人一起加班的正副车间主任、一般干部和工人,又不实行请事假在一定天数内照发工资制度的,可以发给加班工资。统配煤矿企业干部的加班工
资,仍照国家经济委员会经燃〔1979〕36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凡是领取了加班工资的职工,不应同时享受夜餐费。夜间加班加点超过二十三点而不发加班工资的,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发给夜餐费。发夜餐费也要严格控制,不得随意乱发。
六、职工加班加点后的补休时间,由企业在保证生产(工作)正常进行的条件下及时安排,不得拖延过长,也不得随意改发加班工资,并教育职工遵守执行。
七、生产任务不足或者没有按计划完成生产任务的企业,为了突击完成任务或者突击完成临时承揽的生产任务而加班的,不得发放加班工资。
八、对发放加班工资的总额必须进行严格控制。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和各企业的不同生产情况分别核定企业全年发放的加班工资总额,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批。企业全年发放的加班工资总额超过核定限额的部分,应该从核定的可以用于当年发放的奖金总额中予以扣除。


九、加强对发放加班工资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要认真核定与审批企业提出的加班计划和加班工资总额。在核定企业全年加班工资总额时,应当抄送当地银行,以便监督执行。凡未经核定加班工资限额的,银行不得支付加班工资。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
门对加班工资的发放应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现行规定和财经纪律,采取不正当手段滥发加班工资的单位和乱批加班工资的部门,要严肃处理,坚决纠正,对严重违法乱纪的有关领导人员,还应给予纪律处分。



198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