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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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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3〕第22号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于2013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9月25日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02年3月2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

  第四章 村民小组及村民小组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有关行政管理事务,并对委托的事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村务进行监督。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组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产生。

  

第二章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七条 村民会议一般集中召开,也可以分片区召开。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村民外出,村民委员会不能与本人取得联系或者联系后不能回村参加会议的,以及正在发病期间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明确表达本人意志的智力残疾者,不计算在参加村民会议的村民总数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会议上报告村民总数统计情况和不计算在参加村民会议的村民总数内的村民的联系情况。

  第八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批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三)审查和批准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四)讨论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本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五)讨论决定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以及建设承包方案;

  (六)讨论决定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征用及其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七)讨论决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八)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九)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法律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十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经村民会议决定,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

  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补选的事项,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的事项。

  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应当明确授权事项、授权期限。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且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相抵触。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分歧较大,难以形成决议的,应当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提前三日将需要讨论的事项告知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重要事项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应当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负责。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前,村民代表应当就会议讨论事项征求推选其担任村民代表的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并如实向村民代表会议反映。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代表严重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或者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村民小组可以终止其资格。

  村民代表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不再担任村民代表要求的,经村民小组会议同意,可以不再担任村民代表。

  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取消本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的资格。村民委员会在接到提出取消资格要求的三十日内,应当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表决。

  村民代表出缺的,由村民小组会议决定是否进行补选。村民代表的变动情况由村民委员会自村民代表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公告。

  村民小组撤销的,由村民代表现在所属的村民小组履行原推选村民小组的职责。

  第十五条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的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形成会议记录。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形成的决定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应当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三)组织编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四)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五)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河滩、水面、林木、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七)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八)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质,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九)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维护村容村貌和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

  (十)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际、村民、民族团结和家庭和睦,协助人民政府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

  (十一)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十二)向国家机关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护林防火和社会保障等下属委员会,也可以不设或者少设下属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培训经费由负责培训的人民政府负担。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聘用人员和村民小组组长等,实行误工补贴制。补贴的形式包括定额补贴、实误实补以及村民会议认为适当的其他形式,经费由本村集体经济负担,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补贴标准应当不低于本村村民上一年度的人均纯收入水平。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制度。

  印章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成员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名,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由保管人登记、盖章。

  村民小组的印章管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印章,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

  

第四章 村民小组及村民小组会议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相关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后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村民小组应当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接受村民委员会的指导。

  村民小组组长应当认真收集本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小组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民小组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本组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方案;

  (三)本组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组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七)以借贷、租赁、抵押或者其他方式处分组集体财产,组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征用以及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村民小组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小组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

  (一)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小组组长,审议村民小组组长的辞职请求;

  (二)审议本组村民代表的辞职请求,推选或者取消本组的村民代表;

  (三)评议村民小组组长的工作;

  (四)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小组组长不适当的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村民小组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四)村民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情况;

  (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和人口变动情况;

  (六)村集体经济的债权债务情况;

  (七)村民委员会成员和行使财务审批权的人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集体财务审计情况;

  (八)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民主评议情况;

  (九)村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

  (十)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经本村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事项。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当统一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目录。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置固定村务公开栏,区域较大的村应当分片区设置村务公开栏。可以同时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或者网络等方式公开村务。

  第二十九条 村务公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依法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村民委员会会议讨论确定公开方案;

  (四)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时间公布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 法律规定按照季度公布的村务事项,应当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十五日前公布;法律规定按照月公布的村务事项,应当在下月的十五日前公布;法律规定随时公布的村务事项,应当在事项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公布。在村务公开栏公布的内容应当保留十日以上,少于十日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三十一条 村民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等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给予答复;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村民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等有异议的,也可以依法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日内调查核实并给予答复;确有错误的,应当责令有关村民委员会依法改正并重新公布。

  第三十二条 村民小组应当实行组务公开。组务公开参照村务公开的规定执行。

  村民委员会依据本村实际,指导、监督村民小组实行组务公开。

  村民对组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等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村民小组组长答复,也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督促该村民小组组长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给予答复。对答复有异议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提请该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每半年至少报告一次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

  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以享受一定的误工补贴,经费由本村集体经济负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落实情况;

  (二)监督村务公开;

  (三)监督村集体财务,否决不合理开支;

  (四)监督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

  (五)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及廉洁自律情况;

  (六)收集、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

  (七)主持村级民主评议会;

  (八)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监督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等有异议的,应当自村民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给予答复;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的答复或者纠正结果仍有异议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也可以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调查申请。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是否称职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同一评议对象的民主评议,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民主评议前十日将实施方案书面告知评议对象,并向村民公布。

  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时,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内开展民主评议。但是,对同一评议对象的民主评议,间隔时间少于六个月的除外。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其他评议对象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应当予以解聘,一年内不得再次聘用。

  村民小组组长和由组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民主评议,参照本办法有关村民委员会成员和由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民主评议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和行使财务审批权的人员应当接受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和行使财务审批权的人员,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在任期间的经济责任。

  任期届满离任或者因辞职、罢免、职务自行终止等原因任期未满离任的,应当接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届满离任的,由区县(自治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三日前公布;因辞职、罢免、职务自行终止等原因任期未满离任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离任后三十日内公布。

  任职期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出审计要求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对本村民小组组长进行审计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村民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审计结果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要求审计单位作出说明。对审计单位的说明仍有异议的,本村或者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可以联合申请复查。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本村村务档案并妥善保管。

  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村务档案归全体村民共同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擅自更改、销毁。

  村民查阅与本人有关的村务档案,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不得拒绝。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或者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权向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询问,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村民对书面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就作出决定或者处理的;

  (二)擅自变更或者不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决定的;

  (三)不按照规定公开村务,或者在村务公开中弄虚作假的;

  (四)打击报复对村务公开提出异议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的;

  (五)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

  (六)将村务档案据为己有或者擅自更改、销毁的;

  (七)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四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小组组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侵害村集体、组集体及村民合法权益的,依法进行处理: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

  (二)在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以及户籍迁移、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收受、索取财物的;

  (三)违反规定无据收款、付款,不按照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的;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费、补助费以及各项补助扶持资金的;

  (五)其他侵害村集体、组集体或者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的;

  (三)其他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事项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适用本办法。街道办事处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 日起施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交通局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评办法》的通知

深交规〔2008〕3号

各公交经营企业:

  为加强我市公交行业管理,建立公交服务质量监管制度,提高公交企业服务质量,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评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交行业管理,建立公交服务质量监管制度,提高公交企业服务质量,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企业经营的公共大巴线路、公共中小巴线路的星级公交线路考评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星级公交线路考评,是指市交通局组织对本市公交企业经营的公交线路在本评比年度内的安全营运、服务质量、营运秩序、车容环境、员工管理等各方面的情况进行的综合考评。

  第四条 星级公交线路考评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星级公交线路按年度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公交线路三个等次。

  被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公交线路,市交通局给予车身挂星、公告表扬的奖励。

  公交企业所经营星级公交线路的数量及等次,作为投放新公交线路招标活动中的评标因素之一。

  第六条 已挂星公交线路不参加本年度评比的,或者在本年度考评中没有被评为星级公交线路的,经营该线路的公交企业应当将该线路公共汽车车身悬挂的星级标志摘除,并缴还授星单位。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交通局设立星级公交线路创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创星办),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推进公交行业内的星级公交线路创建工作;

  (二)制定、修改相关考评办法、考评指标和评分标准;

  (三)召集星级公交线路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开展评定工作;

  (四)将评定委员会的考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对星级公交线路给予奖励。

  第八条 市交通局设立星级公交线路评定委员会,负责星级公交线路的评定工作。

  第九条 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市交通局聘任。评定委员会由1名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3名主管部门代表、2名行业专家、1名义务社会监督员、1名乘客代表、1名市民代表和1名媒体代表等11名委员组成。

  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委员投票产生。评定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评定会议,组织人员将各委员评定意见进行整理形成评定结果。

  第十条 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熟悉公交行业,能胜任评审工作;

  (二)廉洁奉公,为人正直。

  评定委员会委员在聘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上述条件情况或无法履行委员职责情况的,市交通局可以解聘,委员本人也可以提出辞职申请。

  评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市交通局可以继续聘任,但连续聘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 市交通局客运管理分局、宝安、龙岗两区交通局(以下统称初步考核责任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公交线路的初步考评工作。

  市交通局客运管理分局负责组织特区内公交线路(含特区外至特区内的跨特区公交线路)初步考评工作;宝安、龙岗两区交通局分别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公交线路的初步考评工作;跨宝安、龙岗两区的公交线路,由经营该公交线路的企业注册地交通局组织进行初步考评。

第三章 考评程序

  第十二条 星级公交线路考评工作按照初步考核责任单位初步考评、评定委员会考评、创星办公示考评结果、市交通局给予奖励的程序分阶段进行。

  第十三条 初步考核责任单位于每年年底根据创星办的工作安排,负责向各自管辖的公交经营企业发出申报星级公交线路的通知,组织各公交经营企业进行初步考评。

  初步考评工作以公交经营企业自评、初步考核责任单位核实的方式进行。申请参加考评的公交经营企业应当在收到申报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初步考核责任单位:

  (一)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线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本办法附件《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核评定指标和评分办法》中涉及的企业相关管理制度;

  (五)交通违章、事故,服务违章、投诉,营运秩序违章、车容环境情况、劳资关系情况等统计材料;

  (六)自评结果及自评所依据的材料;

  (七)公交经营企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初步考核责任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公交经营企业的自评结果进行审查并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公交经营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初步考核责任单位应当要求补齐或者重新提交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初步考核责任单位应当就公交经营企业提交的材料提出公交线路初步评审意见,形成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初步考核报告(以下简称初审报告)并提交创星办。初审报告应当由参加考核工作的人员签字。

  初步考核过程中,初步考核责任单位可以派员到相关公交经营企业核实有关情况,相关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创星办在收到初步考核责任单位报送的初步评审意见及公交经营企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集评定委员会进行考评。

  第十六条 评定委员会应当根据各公交经营企业提交的材料,严格对照本办法附件《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核评定指标和评分办法》及《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核评定标准》规定,并结合公交经营企业自评情况、初步考核责任单位初审结果进行考评。

  创星办将评定委员会确定的考评结果在市交通局网站上(http://www.sztb.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相关企业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局申请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考评。是否重新考评由市交通局决定。决定不予重新考评的,市交通局应当书面向相关企业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星级公交线路在新的考核年度内发生本办法附件《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核评定指标和评分办法》中违反达标规定情形的,创星办应当另行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考评并根据评定结果决定是否撤消其星级评定结果。

  第十九条 公交经营企业在填写申请表和提供材料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不接受现场核实,影响考评结果的,市交通局可以取消其参加星级公交线路考评的资格。

  第二十条 创星办及初步考核责任单位工作人员在考评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严重失职、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者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评定委员会委员在考评过程中徇私舞弊的,由市交通局予以解聘并将徇私舞弊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核评定指标和评分办法
     2.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评标准


  附件1

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核评定指标和评分办法


考评目标
考评内容
考评指标
指标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及办法

一、
安全营运零事故
(25分)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1.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
(1)成立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达标
有关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任命有文件明确规定,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逐级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达标

(3)每条公交线路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
有关职务设置和人员的任命有文件明确规定,符合的得2分

2.成立创建星级公交线路机构,指定创建星级公交线路负责人
(4)能够贯彻落实有关星级公交线路要求,培育本企业星级公交线路
2
有关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任命有文件明确规定,有专项的培训记录(含:培训讲义或记要,从业人员培训签到记录等)符合的得2分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符合《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6)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领导安全责任明确
达标
1.有关责任分工有文件规定
2.按规定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
3.事故和违章处理有按照“四不放过”要求处理的记录
4.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7)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达标

(8)逐级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出现问题能按规定严肃追究
达标

(9)制订相关应急预案
达标

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和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制度
(10)对线路的安全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达标
1.有每月检查记录表、事故分析(每案单独)、违章分析(按月度)
2.各项安全隐患整改要有结果,并有责任人签字;
3.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11)对重点部位、人员、路段进行重点检查
达标

(12)分析线路交通事故、违章统计报表
达标

(13)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
达标

(14)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达标

6.驾驶员管理制度
(15)驾驶员必须具有与驾驶员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
符合的得2分

(16)应建立驾驶员出车前问询、告知制度,并记录在《行车手册》当中
3
1.有关制度健全的,得1分
2.每日记录完整的,得2分

(17)司机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3
1.每日驾驶员排班表符合劳动时间要求,符合得1分
2.排班表和发班记录相符,符合得2分

一、
安全营运零事故
(25分)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8)建立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安全路检路查制度
达标
1.有车辆维保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文件
2.按规定落实保修制度,车辆维修、保养、检测记录及车辆安全技术档案记录完整
3.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8.事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
(19)对发生人员现场死亡的事故,企业应在接报1小时内向企业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0)申报企业事故统计月报表、年报表,以及当年事故与去年同期相比情况必须完整,并按规定时间报交通主管部门
达标

(三)有效落实管理责任
9.车辆的各项商业保险完备
(21)购买了法定的车辆商业保险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2)保险加分
2
1.所有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车以上的,得1分
2.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的,得1分

10.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的教育工作
(23)安委会(领导小组)会议每季1次,企业安全例会每月1次,驾驶员安全会议每月不少于1次
达标
有文件明确规定的安全例会制度,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4)对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脱产培训教育,每年每人受教育时间不少于16小时
1
文件明确规定有专人负责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并有培训计划,符合的得1分

(25)培训教育实行专业授课与现场操作相结合的方式集中进行
1
参加培训人员必须签到,符合的得1分

(26)培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道德等
3
1.印发了《司乘手册》和《行车操作手册》各得1分
2.其他教案齐全得1分

11.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交通安全奖励规定
(27)对发生行车事故,司乘人员应以最快的方式将发生事故的车号、班次、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事故原因等向交警和企业报告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8)事故发生后,司乘人员应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尽力抢救受伤人员,认真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9)企业相关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发生人员死亡事故,企业相关负责人应迅速到场
1
符合的得1分

一、
安全营运零事故
(25分)
(三)有效落实管理责任
11.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交通安全奖励规定
(30)设立有交通安全奖励基金,至少每季度实施一次评比和奖励
5
1.有文件明确规定建立基金的,得1分
2.有季度评比、奖励文件的,得2分
3.有实施基金奖励记录的(获奖人签字),得2分

12.有效控制事故发生
(31)年度责任事故频率、事故死亡率、事故伤人率符合与市交通局签订的安全事故责任书中标准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32)全年责任事故死亡人数小于0.5人(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事故死亡人数×事故分担责任)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二、
服务质量零投诉
(36分)
(四)司乘人员礼貌待客、热情服务
13.建立有车辆营运服务标准和考核制度行为规范
(33)线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服务质量目标责任书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34)各岗位职责健全,分工明确
1
文件明确,责任书齐全,符合的得1分

(35)制订季度、半年、全年服务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指导和推进服务管理工作
1
符合的得1分

(36)按季度、半年、全年进行服务工作总结
1
符合的得1分

14.有完整的行车记录
(37)每日记录车辆营运情况,有行车手册且每天有司乘人员的工作记录及签字
5
1.每车配备了行车手册,得1分
2.有每日车辆和证件交接记录,得1分
3.有每天“三检”记录,得1分
4.有服务质量问题记录,得1分
5.每天当班司乘及调度员签字齐全,得1分

15.司乘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38)建立司乘人员服务规则
1
有《行车操作指导书》、符合的得1分

(39)当班司乘人员禁止带耳机、看书报、打瞌睡、吸烟、与人闲谈
1
符合的得1分

(40)照顾好“六种人”
1
符合的得1分

(41)做好车厢内的疏导工作
1
符合的得1分

(42)司乘人员使用文明用语、服务热情、衣着整洁、举止端庄并能人性化服务
1
符合的得1分

16.文明乘车、规范停靠
(43)健全驾驶员操作规则(主要包括:车停稳后开门,关好门后起步,做到起步停车平稳,转弯驾驶平顺,不开带病车,不开斗气车等)
3
1.有《行车操作指导书》、得1分
2.有培训记录和培训合格的上岗证,得1分
3.有检查和整改记录,得1分

17.投诉受理及时,处理责任落实
(44)建立投诉处理制度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45)建立服务质量管理机构,指定有投诉处理责任人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46)投诉处理及时率达到100%
5
符合的得5分

(47)年度内出现月服务投诉率超过行业平均数,并排在前20名内(降序排列)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二、
服务质量零投诉
(36分)
(四)司乘人员礼貌待客、热情服务
18.有理投诉率低
(48)发生有理投诉情况
5
无发生有理投诉得5分,发生1次扣1分;3次以上的1次扣2分(扣分不受分值限制)

(49)没有发生被报纸曝光或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50)年度内出现月有理投诉率超过行业平均数,并排在前20名内(降序排列)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五)服务质量评价达标
19.公共交通服务综合评分达标
(51)当年度深圳市公共交通服务满意度普查中服务综合得分达标
达标
1.线路评分满90分(含90分)方可评五星
2.线路评分满85分(含85分)方可评四星
3.线路评分满80分(含80分)方可评三星

20.行业内监督
(52)公共交通监督员考核达标
10
1.日常检查,符合的得10分
2.每1台次不符合要求扣1分

三、
劳资和谐零纠纷
(7分)
(六)用工手续合法
21.与线路从业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53)100%与线路从业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54)线路从业人员100%持有劳动合同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2.依法为线路从业人员购买社会保险
(55)符合相关规定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3.劳资管理规范
(56)劳资规定清晰、员工培训到位
3
1.有明确的劳资管理文件和规定(主要包括:工资管理、劳动合同及人事管理、劳动纪律等),得1分
2.有关规定100%印发与公司员工(有签收记录表),得1分
3.有入职劳资知识培训记录,得1分

(七)劳资关系融洽
24.未发生劳动争议案件
(57)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率为零
2
违反1次扣1分;发生5人以上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5.未发生人员上访事件
(58)上访事件发生率为零
2
违反1次扣1分;发生5人以上集体上访事件的,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6.未发生停驶、罢驶事件
(59)未发生罢驶事件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7.线路从业人员未发生刑事治安案件
(60)线路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有涉嫌犯罪的行为的,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八)突发事件处理
28.有应急预案,并及时处置上报突发事件
(61)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健全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62)及时上报突发事件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63)落实事件处置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四、
营运秩序零违章
(12分)
(九)依法、依规营运
29.严格按批文核定的线路行驶
(64)不按核定线路营运、擅自设置A、B线或区间线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30.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按核定的站点停靠、排队进出站
(65)年度内出现月营运违章率超过行业平均数,且排在前20名内(降序排列)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66)营运违章处理及时率100%
3
及时率100%的,得2分;及时率90%以上的,得1分

31.执行票价规定
(67)按核定票价收费,严格执行市交通局有关优惠乘车的规定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32.按规定的线路运行间隔、线路服务时间营运
(68)按照服务承诺制定科学合理的调度计划
3
车辆的日排班表符合公示的服务承诺,得3分

(69)发车间隔不低于服务承诺(非归因于经营者原因除外)
6
车辆发班记录与排班表相符,违反1次,扣1分(符合得5分,扣分不设上限)

五、
车容环境零扣分
(20分)
(十)车容环境良好
33.配备符合规定的公交车辆
(70)按照《深圳市公共汽车车型配置与相关技术要求》(试行)和《深圳市空调公共汽车服务指导规范》配备车辆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34.按规定配备先进服务设施
(71)按主管部门规定安装电子线路牌、深圳通等服务设施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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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 囊逦瘢罘接虢杩罘剿诘囟际锹男泻贤级ㄒ逦竦牡氐恪R勒战杩詈贤脑级ǎ罘接ο冉杩罨觯佣男辛舜罘剿Τ械5囊逦瘛R虼耍笔氯肆碛性级ㄍ猓范ù罘剿诘匚贤男械亍?


199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