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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发电企业财务经营信息报送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6:39: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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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发电企业财务经营信息报送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印发《发电企业财务经营信息报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相关电力企业:

为加强发电企业财务经营监测预警,规范发电企业财务经营信息报送行为,依据《会计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监会制定了《发电企业财务经营信息报送暂行办法》,经电监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电监会反映。







发电企业财务经营信息报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发电企业财务经营监测预警,规范发电企业财务经营信息报送行为,依据《会计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省级及以上统调发电企业(非独立核算电厂除外)向国家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报送财务经营信息,适用本办法。

其他发电企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财务经营信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发电企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财务经营信息,必须遵循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四条 发电企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财务经营信息,包括报表和文字说明,报送类型分为定期报送和不定期报送两类。

定期报送的财务经营信息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现行的主要会计制度和使用的会计政策和方法;

(二)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

(三)经营情况:上网电量、电价、收入、成本、财务费用、利润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及附注;

(六)对企业经营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财务经营信息。

不定期报送的财务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的投融资情况、股权投资变化情况、执行会计制度变更及重大事项调整情况。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要求发电企业另行报送有关信息的,发电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报送。

第六条 发电企业向电力监管机构定期报送的财务经营信息(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除外)通过电力监管统计分析系统报送,具体内容及时间要求按照电力监管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下一年4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报送。

不定期报送的财务经营信息在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报送。

第七条 建立重大事项事前报告和事后报送制度。发电企业的投融资、兼并重组、执行会计制度变更及其它等影响企业经营情况、成本费用变动情况的重大事项,应在实施前将相关工作方案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在实施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电力监管机构。

第八条 发电企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财务经营信息,应当按照合并口径分电力业务和非电业务分别填报。

第九条 发电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省电力监管机构报送,所在省未设立电力监管机构的,发电企业直接向所在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报送。

中央发电集团公司向国家电监会报送,总部未设在北京的中央发电集团公司,同时抄报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

中央发电集团公司下属各区域、省、市级分公司向所在省(区)的电力监管机构报送。

第十条 发电企业应当指定具体负责信息报送的机构和人员,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经备案的机构和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报备。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统计分析发电企业报送的财务经营信息,依法监管发电企业财务经营行为,并提出监管意见。

第十二条 发电企业未按照本办法报送信息、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等法规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6月29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企业财务经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科威特国联合新闻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威特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科威特国联合新闻公报(全文)

新华网北京5月12日电中国与科威特12日发表联合新闻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科威特国联合新闻公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科威特国埃米尔萨巴赫·艾哈迈德·贾比尔·萨巴赫于2009年5月10日至12日对中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与萨巴赫埃米尔举行了会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会见了萨巴赫埃米尔。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坦诚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二、双方一致认为,中科建交38年来,两国友好合作关系不断发展,并取得丰富成果。双方一致同意继续加强这一关系,以实现友好的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共同利益。

三、萨巴赫埃米尔再次向中国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遇难者表示沉痛哀悼。

四、双方对双边经贸合作的发展表示满意,强调应继续发挥互补优势,加强交通、电信、工程承包等领域合作,鼓励和促进相互投资,将中科经贸合作提高到新水平。

五、双方表示将继续加强两国在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增进两国人民相互了解,深化友谊。

六、双方一致同意继续加强两国在国际和地区组织内的沟通与协调,共同推动中国与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的合作取得新发展,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

七、双方就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及其对世界经济的影响深入交换了意见。科方赞赏中方在国际社会应对金融危机挑战中所发挥的关键的建设性作用。

八、双方表示将继续开展长期稳定、互利互惠的能源合作。中方对科方为维护国际能源市场稳定所发挥的积极作用表示赞赏。

九、两国元首还见证了以下协议的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高等教育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科威特国政府2009-2010年度体育交流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在油气领域开展合作的框架协议的换文批准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关于博斯腾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项目贷款协议》。

十、萨巴赫埃米尔对胡锦涛主席及中国政府在其访华期间给予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邀请胡锦涛主席对科威特国进行国事访问,胡锦涛主席对此表示感谢。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0年9月2日以粤人社发〔2010〕26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工业设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从事工业设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是一项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中的地方试点。

  第四条 工业设计职业水平评价设置高级资格、中级资格、初级资格3个层级,资格名称对应分别为高级工业设计师、工业设计师、助理工业设计师。

  高级工业设计师、工业设计师和助理工业设计师的英文译称分别为Senior Industrial Designer、Industrial Designer和Assistant Industrial Designer.通过工业设计职业水平评价并取得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实施,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组建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承担评委会日常管理工作。

  省人社厅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设置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颁布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条件,指导、监督和检查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工作,核准评审结果,组织考试命题和考务实施,确定合格标准。

  

第二章 评 价



  第六条 助理工业设计师、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通过考试取得。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工业设计基础理论》和《工业设计实务(初级)》两个科目,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工业设计综合知识》和《工业设计实务(中级)》两个科目,达到考试合格标准者取得相应资格。

  第七条 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达到考试合格标准并通过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者取得相应资格。考试科目为《工业设计实务(高级)》。评审参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办法进行。

  第八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采用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方式,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实施后,不再进行工艺美术系列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报名参加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评价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报名参加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2年。

  (三)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四)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6年。

  (二)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工业设计专业满2年。

  (四)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

  (六)取得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2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年度当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 通过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评价的人员,取得由省人社厅印制、省人社厅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共同用印的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十五条 对考试作弊或利用伪造学历、资历、业绩等手段取得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当事人2年内不得参加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和评审。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六条 取得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具备以下能力:

  (一)有一定的工业设计知识和工作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一般性专业技术问题;

  (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工业设计专业工作的能力;

  (三)了解与工业设计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业设计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七条 取得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

  (一)了解国内外工业设计专业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具有完成本专业较为复杂的技术工作和独立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二)指导初级资格人员和协助高级资格人员工作的能力;

  (三)熟悉国内外工业设计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工业设计行业管理规定,有较丰富的工业设计专业工作经验;

  (四)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十八条 取得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能力外,还应具备本专业的职业能力:

  (一)设计创意能力:产品使用功能与使用方式、产品外观形态与色彩、产品界面与交互的创意设计,产品结构与材料的综合运用;

  (二)设计表达能力:徒手绘制设计草图,以计算机及设计软件精确表现设计方案,以文字、图文或多媒体手段综合表达设计方案和设计概念;

  (三)设计研究能力:包括产品市场与用户研究、产品分析与设计定位研究、产品趋势与发展研究、产品人机工学研究;

  (四)设计管理能力:设计项目组织与管理,设计评价,文化、商业和工程知识的综合运用。

  第十九条 取得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职业能力,另行规定。

  

第四章 登 记



  第二十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广东省工业设计协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工业设计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情况,建立工业设计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证书人员的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凡在工业设计专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取消登记,并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取得我省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且目前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的人员,均可直接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考试科目为相应级别的《工业设计实务》,达到考试合格标准即取得相应级别的工业设计职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颁布前,长期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符合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获得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参加广东省首届工业设计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工业设计师、助理工业设计师称号的人员,可直接认定相应级别的工业设计职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工业设计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六条 来粤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和评审,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工业设计职业水平评价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