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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除四害工作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9 20:12: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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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除四害工作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除四害工作暂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除四害工作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灭四害是每个市民应尽的义务,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除四害工作。
第四条 除四害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专业队伍工作与发动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人人动手,全社会参与。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居民住户均应服从所在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居委会(村委会)的组织领导,确保本单位、居民住户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在除四害工作中,各级爱卫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标准,统一规划、部署本行政区域内除四害工作;
(二)协调、指导、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除四害工作;
(三)开展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参加除四害活动;
(四)监督检查与除四害有关的经营和服务活动,取缔违法行为。
第七条 除四害的技术指导、科学实验、密度监测工作由各级卫生防疫站负责实施。
第八条 对企事业单位提供除四害服务和用品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

第三章 措施与要求
第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经常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所管辖的居民区和单位开展除四害工作,落实各项防制措施,并进行督促检查,使所管辖单位普遍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条 城建部门要完善和加强垃圾、粪便收集转运系统和排水系统等城市公共设施的四害防制措施。
第十一条 房产维修管理部门和热力、煤气供应部门要按经营权属对房屋设施和公共管线通道等易孳生四害部位采取有效的防制措施。
第十二条 各企事业单位要在本单位全面落实四害防制措施,有效控制四害密度,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经检测,防制措施的遗漏或不当,按实际检测操作点数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发现四害存活、繁殖或为害证据的点数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第十三条 饮食服务行业经检测,防制措施的遗漏和不当,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发现四害存活、繁殖或为害证据的点数不得超过百分之二。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除四害药品、器械或从事除四害有偿服务的企业,必须保证安全和有效,符合相应的规范和要求。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对在除四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奖。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章各项规定的,除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外,分别予以下列处罚:
(一)发现有鼠洞、鼠粪、鼠咬痕,超过国家规定密度的,每宗罚款50至500元,超过指标者按超过倍数相应增加罚款,最高可处以3000元罚款;
(二)积水孳生三龄以上孑孓的,每宗罚款50至500元;
(三)在规划区内垃圾散放、储粪池无盖或破损外溢,孳生三龄蝇幼虫或蛹,每宗罚款50至500元;
(四)食品经营单位无防蝇措施、苍蝇密度超标,每宗罚款500至1000元;
(五)宾馆、旅店、夜总会、浴池、医院和食品经营场所发现蟑螂或蟑螂卵荚超标,每宗罚款50至500元,超过指标者按超过倍数相应增加罚款,最高可处以2000元罚款;
(六)经销假冒伪劣除四害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除没收非法所得和产品外,并处非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造成危害严重的,可处以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经销、使用国家禁用药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爱卫办会同工商、公安部门进行查处,按情节轻重,分别处以500至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从事除四害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因工作质量低劣,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处500至3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5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爱国卫生监督员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应出示证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八条 爱国卫生监督人员应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的,主管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对徇私舞弊、诬陷报复的,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24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市国资委制定的《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市国资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发展壮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行业、资产规模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分类考核。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负责人是指由株洲市人民政府授权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企业负责人。

第四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由市国资委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人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据此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评价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1.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2.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考核细则见附件1)。

3.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资产为年平均净资产,即: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上述指标是指经审计并按照考核口径调整后的企业合并会计报表上的数额。

(二)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参考附件4中所列相关考核指标,确定考核指标。

考核企业的基本指标、分类指标由国资委具体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三)评价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被考核企业综合表现确定(详见附件4)。

第六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考核采取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按下列程序下达: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2月底前,监管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的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应高于上年度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平均完成值。

(二)确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后,确定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

(三)下达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年初由市国资委向企业下达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总结上报。每年4月底前,企业依据经市国资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上报市国资委。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报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可延期一个月。

(二)审计审核确认。市国资委依据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2),初步形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初步考核结果反馈。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市国资委反映。

(四)考核结果确认。市国资委确定并下达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第九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于每年8月底以前将经营业绩责任书上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对上半年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市国资委将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二)市国资委利用企业月度财务快报、季度经济运行调度分析和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手段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

(三)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涉及考核内容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期间,企业因发生重大事件,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需变更、解除或终止责任书的,由企业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市国资委决定。

考核期内,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市国资委可适当调整或重新审定其目标值:

  (一)所在行业相关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新并购子企业、或有子企业实施破产或改制,致使报表合并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当年净资产因客观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如政府直接或追加投资,土地、固定资产重估(评估),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资本变动,核销不良资产等,导致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受到较大影响。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报市国资委决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及评价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等。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100%

                  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客观因素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第9号令《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确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利润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1] ×100%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类指标中选取。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评价指标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评价指标相同。

第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按下列程序下达: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资本经营预算,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市国资委向企业下达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任期末,企业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市国资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3),初步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市国资委反映。

(四)考核结果确认。市国资委确定并下达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五条 对任期内会计报表合并范围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市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其目标值。

第四章 经营业绩考核评定

第十六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五个级别划分如下:

考核得分
级别

110<考核得分≤120分
A

100<考核得分≤110分
B

90<考核得分≤100分
C

80<考核得分≤90分
D

考核得分≤80分
E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得分和等级计算绩效薪酬倍数。

以考核结果得基本分100分,作为考核等级C级的最高限,薪酬倍数为1,考核分数低于100分的等级递减,考核分数高于100分的等级递增。绩效薪酬倍数依次为:

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酬倍数为0;

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酬倍数= [(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2;

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酬倍数=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2;

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酬倍数=1.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2;

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酬倍数=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最高分数-A级起点分数)]/2。

第十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企业负责人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薪酬核定或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为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供参考。

第十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A级、B级及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风险基金。

(二)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除风险基金外,根据具体情况,向干部任免管理部门建议不再对其任命、续聘,或进行岗位调整。

具体扣减风险基金的公式为:

扣减风险基金=任期内积累的风险基金×(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依据《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酌情扣减其绩效薪酬或风险基金;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绩效薪酬。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有参股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根据其行使国有股东权力、维护国有股东利益等情况,由市国资委作为个案进行考核。具体考核事项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未纳入本办法管理的企业其他负责人,由企业参照本办法并依据其分工、责任、贡献等具体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办法、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企业内部岗位考核办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每年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3.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4.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参考指标)

5.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解释









附件1:

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二、会计调整项目说明
  (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对于为获取国家战略资源,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三)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包括:
  1.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所属主业范围内且资产、收入或者利润占集团总体1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的收益。
  2.主业优质资产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股权(产权)收益,资产(含土地)转让收益。
  3.其他非经常性收益: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资产置换收益、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
  (四)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对于因承担国家任务等原因造成“专项应付款”、“特种储备基金”余额较大的,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五)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三、资本成本率的确定
  (一)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
  (二)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较重且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
  (三)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
  (四)资本成本率确定后,三年保持不变。
  四、其他重大调整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国资委酌情予以调整:
  (一)重大政策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国资委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附件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评价指标得分。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分 值



指标类型
完成

目标值

得基本分
高于(低于)目标值

得分情况
最多加

(减)分值
备 注

高于(低于)

目标值%
加(减)分

基本

指标
绝对值

指标
40分
±3%
±0.5分
±10分
对各指标分别设立权重,各权重的总数为1。各指标的加分与减分的上限和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5%。

相对值

指标
±0.5%
±0.5分

分类

指标
绝对值

指标
40分
±3%
±0.5分
±10分

相对值

指标
±0.5%
±0.5分

评价指标
20分
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领导和相关部门根据情况打分
-20分
该项指标

没有加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均完成目标值时基本分为100分。

(一)基本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基本指标只设一项指标的该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基本指标为两个以上的,对各指标分别设立权重,各权重的总数为1。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超过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高于3个百分点,加0.5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0.5分;绝对值指标每低于3个百分点,扣0.5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基本指标的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5%(按权重计算),最多加、减分值为10分。

(二)分类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分类指标只设一项指标的该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若设两项指标的,则每个指标分的基本分为20分。分类指标为两个以上的,对各指标分别设立权重,各权重的总数为1。绝对值指标每高于3个百分点,加0.5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0.5分;绝对值指标每低于3个百分点,扣0.5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分类指标的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5%(按权重计算),最多加、减分值为10分。

(三)评价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由市国资委和相关部门根据情况对考核企业进行打分。

三、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对于考核利润总额较上年下降的企业,考核级别不超过B级最高限。对于仍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考核级别不超过C级最高限。对于由盈利转为亏损的和处于亏损状态且较上年增亏的企业,考核级别不超过D级最高限。





附件3: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任期内三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均完成目标值时基本分为100分。

(一)基本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基本指标只设一项指标的该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若设两项指标,则每个指标分的基本分为20分。基本指标为两个以上的,对各指标分别设立权重,各权重的总数为1。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超过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超过3%,加0.5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0.5分;绝对值指标每低于3%时,扣0.5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基本指标的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按权重计算),最多加、减分值为8分。

(二)分类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分类指标只设一项指标的该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若设两项指标,则每个指标分的基本分为20分。分类指标为两个以上的,对各指标分别设立权重,各权重的总数为1。绝对值指标每超过3%,加0.5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0.5分;绝对值指标每低于3%时,扣0.5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分类指标的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按权重计算),最多加、减分值为8分。

(三)评价指标(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的得8分;每得一次B级的得7分;每得一次C级的得6分;每得一次D级的得5分,最多加、减分值为4分。

三、考核分级

(一)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二)当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时,考核级别不超过C级最高限。
















附件4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参考指标)



一、基本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

2.经济增加值

3.净资产收益率

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5.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

二、分类指标

1.投资收益率

2.融资完成率

3.投资完成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成本费用利润率

6.应收账款周转率

7.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率

8.成本费用增长率

9.资产负债率

10.投资收益增长率

11.长期资产适合率

12.全部资产现金回收率(或现金流量净额)

13.利润增长率

14.其他指标等

三、评价指标

1.认真遵守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要求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并报送相关资料。

2.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情况,内控机制建设情况,科学决策机制完善健全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工会工作等。

3.市委、市政府领导、市国资委及行业管理部门、服务对象的评价。

4.应评价的其他事项。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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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素质是建设生活品质之城的重要因素

作者:杭州市司法局 倪毅


杭州市率全国之先提出了“推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活品质之城”的战略目标,这是新时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极佳结合点,是彰显杭州特色、应对经济社会发展新趋势的战略选择,是打响城市品牌、转变经营城市理念的重大突破。“生活品质之城”的打造,一方面要求地方党委政府着力推进市民群众在“经济、文化、政治、环境、社会生活品质”的显著提高,一方面也必然要求城市的主人--市民群众具备与“生活品质之城”相应的品味与素质,使得城市品味与人文品味相得益彰。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笔者一直关注着城市的法治环境。我认为“生活品质之城”的打造,法治环境是关键也是重要保障。而这当中市民群众的法律素的高低是一个城市法治环境优劣评判的首要标准。毫无疑问,也是建设“生活品质之城”的重要基础。
借此谈谈法律素质与生活品质之城建设的三点粗浅看法。
观点一:法律素质是建设品质之城的重要因素
城市的主体是人。如果把生活品质作为城市品牌的内涵,那么市民正是这一品牌的载体。提高生活品质的最终落脚点在于市民,这不仅是因为市民共同的素养支撑着城市的发展和壮大,而且也因为城市品牌要通过市民的思想意识、行为习惯、生活方式、素质品格等等具体而生动地展现出来。因此,一个城市的品质最终将由人来塑造,一个城市的人口素质是城市品质的主导因素。
城市人口的素质,就其内涵而言,主要包括市民群众政治社会素质、文化艺术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和法律道德素质等,就外在表现来讲,主要体现为政府形象、社会保障、道德舆论、社会风尚和治安秩序、法治状态等。如果一个城市的政府公职人员服务热情、务实高效、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广大市民群众文明礼貌、遵纪守法,待人亲切,大气开放,必然给人留下很好的印象,使人感觉到这个城市的市民素质高,城市品位高,从而也会对这个城市产生发自内心的好感。所以,建设品质城市的关键是在于不断提高人的素质与品位。
而在个体诸素质方面,民主法制意识应是我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内涵之一,法律素质应当是个体诸素质方面的题中应有之意。不断提高市民的法律素质有利于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证市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正确而充分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有利于不断提高我市地方立法建制的质量,完善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有利于各级政府和司法执法部门严格依法办事、准确执法、公正司法;有利于建立起有效的法律监督体系,消除腐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从而有力地促进法治化城市建设,为打造“平安杭州、法治杭州、和谐杭州”奠定基础。所以我认为提高法律素质是培育高素质市民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品质之城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