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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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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事关灾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白龙江流域生态环境有效保护,对不断提高灾区人民生活水平,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充分认识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树立全局意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全面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
                              国务院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编制单位:国务院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
  组长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副组长单位: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甘肃省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文物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作战部

谨以此规划

  向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中罹难的同胞致以深切悼念
  向抗灾救灾中自强不息的灾区各族干部群众,英勇无畏的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各方救援人员致以崇高敬意
  向社会各界所有关心、支持和参与恢复重建的人们致以诚挚感谢



目  录

  前  言
  第一章 重建基础
    第一节 灾区概况
    第二节 重建意义和条件
    第三节 规划范围
  第二章 总体思路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重建目标
  第三章 重建布局
    第一节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第二节 重建分区
    第三节 重建方式
    第四节 土地利用
  第四章 城乡居民住房
    第一节 城镇居民住房
    第二节 农村居民住房
  第五章 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
    第一节 公共服务
    第二节 基础设施
  第六章 灾害防治
    第一节 综合治理
    第二节 监测预警
  第七章 生态环境
    第一节 生态修复
    第二节 环境整治
  第八章 产业重建和扶贫开发
    第一节 农牧业
    第二节 旅游业
    第三节 特色加工业
    第四节 市场服务体系
    第五节 扶贫开发
  第九章 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
    第一节 支持政策
    第二节 保障措施
    第三节 规划实施和监督检查
  结 语

前  言

  2010年8月8日凌晨,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发生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给当地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坚强领导下,灾区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救援人员不畏艰险、万众一心、科学应对,最大程度解救被困人员,及时救治伤员,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全面开展卫生防疫,迅速抢修受损基础设施,排除堰塞体险情,疏通白龙江河道,确保了灾区人心安定、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取得了抢险救援阶段的重大胜利。
  当前,舟曲抗灾救灾工作进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灾后恢复重建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政策支持、合力推进,立足舟曲灾区实际,借鉴汶川、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成功经验,切实做到灾后恢复重建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与扶贫开发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相结合,与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
  为科学、依法、统筹,有力、有序、有效地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34号),在灾害范围和损失评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评价、建筑物受损鉴定及城乡布局研究的基础上,经过科学评估、专家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制订本规划。

第一章 重建基础

第一节 灾区概况

  舟曲县地处甘肃南部,位于白龙江上游,全县国土面积3010平方公里,辖19个乡镇、210个行政村,总人口14.3万人,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8820元和2241元。根据灾害范围和损失评估报告,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主要涉及城关镇和江盘乡的15个村、2个社区,主要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受灾面积约2.4平方公里,受灾人口26470人。人员伤亡惨重,截至2010年10月11日,遇难1501人,失踪264人。受泥石流冲击的区域被夷为平地,城乡居民住房大量损毁,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陷于瘫痪,白龙江河道严重堵塞,堰塞湖致使大片城区长时间被水淹,造成严重损失。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为严重的山洪泥石流灾害。

专栏1 灾害范围

灾害等级
范   围
面  积
(平方公里)

极重区域
城关镇的三眼村、月圆村、南街村、瓦厂村、东城社区、西城社区和北街村大部、东街村大部、北关村部分、罗家峪村部分地区 1.2

严重区域
城关镇的西关村、西街村大部,江盘乡的南桥村、河南村部分地区等 0.2

一般区域
城关镇的锁儿头村、真牙头村、沙川村等村的部分地区 1.0

http://www.gov.cn/zwgk/images/images/001e3741a2cc0e4468f901_small.jpg
灾区主要特点:
  地质条件复杂。地质构造属秦岭造山带西段,地势险峻,河谷深切,山体主要为变质岩,风化破碎严重,结构极不稳定,大量松散物质沉积于沟床。
  生态环境脆弱。森林砍伐殆尽,新营造的生态林尚未形成规模,植被稀薄。降雨主要集中在夏季,并多为暴雨。水土流失严重。
  多重灾害叠加。舟曲县是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之一,此次又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地震、山洪、泥石流、堰塞湖等多种灾害复合叠加,损失严重。
  发展空间狭小。地处白龙江漫滩、泥石流冲积扇和地质断层地带,可利用土地资源稀少,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发展空间极其有限。
  地理位置偏僻。远离中心城市,交通不便,对外交通主要依靠省道313线,技术等级低、路况差,受山洪、泥石流、滑坡、崩塌等自然灾害威胁严重,保通难度大。
  经济基础薄弱。舟曲县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居甘肃末位,2009年城镇和农村居民收入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51.4%和43.5%,贫困面广、贫困程度深。
  少数民族聚居。舟曲县位于甘肃、四川交界的甘南藏族自治州,藏族人口占34%,民族文化底蕴深厚,具有民族团结和文化交流传统。
  施工组织困难。当地专业技术人员及施工队伍缺乏,主要建筑材料需从外地调运,施工作业面狭窄,大规模施工组织协调难度大。

第二节 重建意义和条件

  舟曲地处长江上游重要的水土保持和生态屏障区,是甘南藏区通往四川、陕西的重要通道,是少数民族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做好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关系灾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白龙江流域生态环境有效保护,对不断提高灾区人民生活水平,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舟曲灾后恢复重建,中央财政加大支持力度,灾区各级政府有效组织领导,灾区干部群众自力更生,社会各界积极支援,加上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将为恢复重建提供根本保障。汶川、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成功经验,将为恢复重建提供有益借鉴。

第三节 规划范围

  根据灾害范围和损失评估报告,并考虑恢复重建的实际,以县城规划区为规划重点,规划范围包括灾害影响区域(包括灾害极重区域、严重区域和一般区域)和就近安置及转移安置区域的各项恢复建设内容,以及周边重点自然灾害隐患治理和生态修复。

第二章 总体思路

第一节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政策支持、合力推进,以保障安全和改善民生为核心,着力抓好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着力抓好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抓好灾害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切实做到灾后恢复重建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与扶贫开发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相结合,与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中央大力支持,各方积极援助,以灾区各级政府为主导,以广大干部群众为主体,周密组织、精心实施,又好又快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任务。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民生优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基本出发点,把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摆在突出和优先位置,抓紧做好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供水供电、交通运输、防洪工程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尊重自然,科学布局。把科学选址作为恢复重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规划城乡布局、土地利用、人口分布、生态保护和产业发展,合理控制城镇人口规模,合理避让灾害风险区和隐患点。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合理确定重建目标和建设时序,明确阶段性建设任务,居民住房重建要优先保障最紧迫、最基本需要,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重建要在恢复和完善功能的同时,为长远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安全第一,保护生态。灾后恢复重建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执行灾害防范和避让要求,坚持进度服从质量,确保重建工程质量和安全,确保灾后恢复重建经得起历史检验。充分考虑灾区生态环境脆弱和生态系统重要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做好恢复重建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统筹协调,强化保障。灾后恢复重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加强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的衔接,加强与白龙江流域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的衔接,加强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衔接。充分发挥灾区广大干部群众的主体作用,统筹国家支持和社会支援,共同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建材物资供应、运输保障和施工保障,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第三节 重建目标

  201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城乡居民住房维修加固任务。2012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城乡住房、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等各项恢复重建任务,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
  居住安全。全面完成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影响居民安全的灾害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建立健全预防和预警预报体系,使灾区群众住上安全、适用、省地、节俭的放心房。
  设施完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市政等基础设施及市场服务体系功能得到全面恢复,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发展的支撑能力显著提升。
  生活提高。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事业得到较大发展,教育、卫生、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显著加强,就业渠道不断拓宽,扶贫开发取得突破,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
  生态改善。植被覆盖率逐年提高,环境质量有效改善,防灾减灾能力明显增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迈上新台阶。
  社会和谐。弘扬伟大的抗灾救灾精神,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共建和谐美好新家园,形成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三章 重建布局

第一节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资源环境条件。舟曲县城规划区面积2.4平方公里,总人口4.67万人,综合考虑安全避让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泥石流通道及地震活动断层等因素,可利用面积约1.8平方公里(其中建成区1.23平方公里)。城关镇、江盘乡可用耕地432公顷。白龙江穿城而过,水资源丰沛,但地域分布不均,调蓄能力低。工业企业少,主要环境污染物为生活污水。
  人口容量。县城目前人口超载严重,为转移部分人口新辟峰迭新区。峰迭新区距县城13公里,面积为1.5平方公里,其中可利用面积1.2平方公里。按人均建设用地80平方米计算,县城和峰迭新区人口容量为3.8万人,尚有0.8万人需转移安置。

第二节 重建分区

  按照科学规划、就近安置、适当转移、局部避让、积极设防的原则,并结合白龙江流域综合治理,将规划范围划分为原地重建区、就近新建区、转移安置区、综合治理区,合理确定各区域的功能定位。
  原地重建区。主要包括县城规划区内适宜恢复重建的区域。加强灾害综合治理,消除灾害隐患,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居住环境。其中城区以行政、商贸、居住等功能为主,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严格控制人口规模。规划人口2.3万人。
  就近新建区。主要是峰迭新区。吸纳安置灾害影响区域部分人口,承接县城部分功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范洪水和地质灾害,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创造良好居住环境。该区域以公共服务和居住等功能为主。规划人口1.5万人。
  转移安置区。在兰州市秦王川安排部分建设用地,用于舟曲部分受灾群众转移安置,与当地统一进行规划。重点建设寄宿制高中,将舟曲县高中教育调整至秦王川,同时建设部分转移安置居民住房及配套设施。转移安置人口0.8万人,其中高中学生及教师约3500人,受灾群众1150户、约4500人。
  综合治理区。主要包括灾害影响区域内需要避让的区域、县城及峰迭新区周边需要重点进行灾害治理和生态修复的区域。加强地质灾害治理、生态修复,实施避让搬迁,避让区与居民点之间设置安全缓冲带,有效减少地质灾害风险,遏制生态恶化趋势,形成重要的生态功能区。

专栏2 重建分区

区域类型
所在地
可利用面积
(平方公里)
规划人口
(万人)

原地重建区
城关镇、江盘乡 1.8
2.3

就近新建区
峰迭乡 1.2
1.5

转移安置区
兰州市秦王川 1.0
0.8

综合治理区
城关镇、江盘乡、峰迭乡 灾害隐患治理点及生态修复区域


第三节 重建方式

  统一规划设计。按照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相对集中、适当分散的原则,统筹城镇和农村、县城和就近新建区、转移安置区和兰州市秦王川的规划设计,形成安全、协调、集约的空间格局。
  整合利用资源。优化调整城镇功能,相对集中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建设基层社会管理设施,整合资源、共建共享,提高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
  统建分建结合。灾后恢复重建主要由政府统一进行规划、统一组织建设。有能力、有意愿自建住房的农村居民,可采用统规分建方式进行住房重建,政府加强规划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四节 土地利用

  用地规模。规划期内,安排新增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300公顷(包括兰州市秦王川转移安置区建设用地100公顷),同时保障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用地,安排临时用地36.5公顷。
  节约用地。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安排恢复重建项目,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草地等具有生态功能的土地,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土地整治。做好灾毁耕地、林地、城乡建设用地、河道堤防用地的整理。对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过程中过渡性安置用地、施工临时用地尽可能整理复垦。与河道疏浚清障相结合,做好峰迭新区建设用地平整处理。

第四章 城乡居民住房

第一节 城镇居民住房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原则,组织好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根据房屋受损程度鉴定结果,对能够维修加固、符合安全要求的住房,尽快进行维修加固。抓紧开展泥石流冲毁、水淹严重受损住房和避让搬迁居民住房建设,做好县城道路改造等市政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居民安置和住房建设。根据规划布局和群众意愿,统筹县城、峰迭新区和兰州市秦王川转移安置区的城镇住房建设。地方政府可通过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住房问题。对自愿到其他县市落户的群众,对其购房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对新建的居民小区,要相应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完善服务功能。住房建设要推广应用安全节能环保新材料、新技术。

专栏3 城镇居民住房

建设类型
新  建
维修加固(户数)

户数
面积(平方米)

恢复重建
2665
213200
1221

避让搬迁
41
3280
-

合  计
2706
216480
1221


第二节 农村居民住房

  农村居民住房重建要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加强统筹规划,科学选址,确保安全。有条件的地方相对集中建设,并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对宅基地、承包地灭失的农村居民,尊重本人意愿,可与城镇居民住房统筹规划建设。做好避让搬迁区和重建中征地拆迁的农村居民安置和住房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农村居民点的规划,加强对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技术指导,根据当地实际,提供多样化、有民族特色的住房设计式样。加强施工管理,确保质量安全。

专栏4 农村居民住房
建设类型 新  建 维修加固(户数)
户 数 面积(平方米)
恢复重建 1435 114800 654
避让搬迁 388 31040 -
合  计 1823 145840 654

第五章 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

第一节 公共服务

  教育。根据人口布局变动情况,合理调整教育资源布局,恢复重建初中、小学、幼儿园和电大工作站。在兰州市秦王川转移安置区建设舟曲高中寄宿制学校。
  医疗卫生。恢复重建妇幼保健站、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村卫生室及计划生育服务设施。补充配置因灾受损的医疗卫生设备,充实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才队伍。
  文化体育和广播影视。恢复重建受损的公共文化广场、群众健身设施及村文化室。修复受损文物,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恢复重建县广播电台、电视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台站、有线电视网络、监测台站及广播电视村村通设施。
  就业和社会福利。积极开展就业培训,提高就业服务能力,整合建设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民政综合服务中心。恢复重建受损的县综合社会福利院、烈士陵园等。
  社会管理。恢复重建受损的行政机关、政法机构、监督监管机构的办公业务用房及村级综合服务设施。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建设,同级同类机构的用房和设施尽可能整合资源,集中建设,共建共享,厉行节约。
  人文关怀。实施心理康复工程,依托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心理康复中心,组织专业心理咨询人员,采取积极心理干预措施,医治灾区群众心理创伤。关爱孤儿、孤老、孤残人员,关心残缺家庭重建工作。加大对严重受灾家庭的扶持力度。建设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纪念遗址。

专栏5 公共服务

  教育 恢复重建城关镇第一小学、第二小学、县幼儿园、电大工作站,峰迭新区配套建设小学、幼儿园,建设兰州市秦王川转移安置区舟曲高中寄宿制学校。
  医疗卫生 恢复重建县妇幼保健站、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城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盘乡卫生院,恢复重建受损村卫生室7个。在峰迭新区建设配套的医疗卫生设施。
  计划生育 恢复重建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城关镇、江盘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村、社区计划生育服务室12个。
  文化体育 恢复重建县文化广场1处,恢复重建全民健身路径等群众健身设施;抢救维修不可移动文物8处。
  广播影视 恢复重建县广播电视中心1个,城区有线电视网络、无线广播网络、地面数字电视系统以及广播电视村村通设施。
  就业和社会福利 整合建设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民政综合服务中心。维修加固受损的县综合社会福利院、殡仪馆、烈士陵园等社会救助和福利设施。
  社会管理 恢复重建受损的行政机关、政法机构、监督监管机构的办公业务用房及17个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含白龙江林管局舟曲林业局)。
  纪念设施 建设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纪念遗址。

第二节 基础设施

  水利。加强白龙江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建设,恢复重建县城段左岸的堤防和护岸以及右岸防洪堤局部损毁段,进一步清除淤积物,疏通河道,基本恢复河道原行洪断面,提高县城段防洪标准。建设峰迭新区防洪工程。恢复重建乡村供水工程和农田灌溉设施。恢复重建损毁水文站,加强水文监测能力建设。

专栏6 水利

  防洪工程 建设白龙江县城段、峰迭至虎家崖段村镇防洪工程。建设乡村防洪堤60公里。继续实施白龙江河道清淤及整治、护滩工程。
  农村饮水工程 恢复重建城关镇、江盘乡受损农村供水设施,解决0.6万人饮用水安全问题。
  农田水利 恢复重建农田灌溉设施15处,解决267公顷农田灌溉问题。
  水文设施 恢复重建县水文站,完善受损水文监测设施。

  交通。恢复重建省道313线和受损农村公路,以及受损的公路客、货运输站场和养护管理设施。加强国道212线、省道210线保通工作,确保进入灾区的通道安全畅通,提高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临洮至武都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并规划建设舟曲县城连接线。结合恢复重建建设应急救援直升机起降场,提高抢险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快速机动能力。

专栏7 交通

  干线公路 恢复重建受损的省道313线15公里;做好国道212线及省道210、313线580公里的保通工作。加快临洮至武都高速公路前期工作,并规划建设舟曲县城连接线。
  农村公路 恢复重建受损的农村公路484公里。
  道路客运站场设施 统筹建设县汽车客运站、货运站。
  公路养管设施 恢复重建交通行政、路政管理和养护业务用房及养管设施。
  应急救援 新建救援直升机停机坪1个,配套通信、导航等设备。
http://www.gov.cn/zwgk/images/images/001e3741a2cc0e4469ec03_small.jpg
能源。恢复重建损毁的输变电及配套设施,结合新区建设,适当增加变电站布点,完善配电网络,提高供电可靠性和自动化水平。结合新一轮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和理顺农村电力管理体制,修复、完善农村电网。恢复重建受损加油站,新建城区天然气供气站及入户管线工程。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积极推广户用沼气、太阳灶、太阳房、太阳能热水器、省柴节煤炉灶炕,继续实施以电代薪工程。

专栏8 能源

  电力 恢复重建受损的中低压配电网和生产调度、营业网点、乡村供电所等配套基础设施;新建110千伏县城变电站及配套工程;改造农村地区低压线路;新建峰迭新区、兰州市秦王川转移安置区配电网工程。 
  油气 恢复重建受损加油站2座,新建压缩天然气加气站2座、县城压缩天然气子站及配套城市管网。
  农村能源 恢复重建“一池三改”户用沼气池760户、太阳灶1345台;新建“一池三改”户用沼气150户,配置太阳灶1155台、太阳能热水器500台、高效低排放生物质炉2500台,更新改造省柴节煤炉灶炕750户。完善乡、村农村能源服务网点。

  通信和邮政。恢复重建基础传输网和固定通信、移动通信、数据通信设施,推进通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和三网融合,提高通信服务水平和安全可靠性。建设应急固定通信站点,配备应急通信装备,提高应急保障能力。恢复重建邮政业务用房及邮政服务网点。

专栏9 通信邮政

  公众通信网 新建固定电话交换机8000线、移动通信基站148个、光缆611公里、电缆70公里、管道20公里;购置通信设备446套;重建通信业务用房。
  应急通信 新建VSAT固定通信站点2套,配备应急通信车1台。
  邮政 重建县邮政局业务用房,恢复邮政服务网点3处。

  市政设施。加快新水源、水厂和供水管网建设,完善供排水系统,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恢复建设县城道路、桥梁,增加城区主通道,调整优化路网结构。建设峰迭新区与县城之间的连接道路及公共交通站点,提高交通系统保障能力。充分利用堰塞体清淤废渣、建筑废弃物,做好峰迭新区场地回填。按照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合理配套建设峰迭新区、兰州市秦王川转移安置区市政基础设施。

专栏10 市政设施

  供排水 新建水源地、配水厂及供水管网45公里,供水能力达到1.12万吨/日。建设排水管网31公里。
  垃圾处理 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场1处及配套设施。
  污水处理 新建污水处理厂1座及配套污水收集管网,日处理污水7000吨。
  道路桥梁 恢复和建设县城市政道路61公里,建设新区道路40公里(含峰迭新区至县城连接线13公里);恢复重建县城跨江桥梁2座,维修加固1座。

第六章 灾害防治

第一节 综合治理

  隐患排查。加强县城及周边居民点和农村居民点的地质灾害排查、勘查,采用多手段、多方法,查明地质结构及灾害类型、分布范围。进行原地重建区、峰迭新区地质环境适宜性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科学划定危险区域,研究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综合整治。坚持预防为主、合理避让、重点整治、保障安全的原则,对山洪、泥石流、滑坡和不稳定斜坡体等灾害风险区和隐患点进行综合治理,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有效消除灾害威胁。统筹建设三眼峪、罗家峪等沟道山洪与泥石流防治工程,提高山洪、泥石流通道疏排能力,严禁各类建筑物挤占侵占山洪、泥石流通道。加强对南山、锁儿头、龙江新村等滑坡体的监测和治理。实施峰迭新区山洪和地质灾害防护工程。抓紧编制白龙江流域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并尽快启动实施。
  避让搬迁。对县城及周边处于山洪、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严重危险区和地震活动断层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居民,要坚决避让搬迁。灾后重建项目选址要充分考虑地震和各种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开灾害风险区和隐患点。现有的灾害防治、易地扶贫搬迁、新农村建设等项目向灾区倾斜。

专栏11 灾害综合治理

  地质勘查 开展地质灾害遥感调查、工程地质勘查、地震活动断层探查。
  综合整治 县城及周边、峰迭等新区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26处。建设三眼峪沟、罗家峪等6条沟道排洪通道。
  避让搬迁 对三眼峪沟泥石流、罗家峪沟泥石流、南山滑坡东侧不稳定斜坡体、龙江新村不稳定斜坡体等区域的居民实施避让搬迁。
http://www.gov.cn/zwgk/images/images/001e3741a2cc0e44699602_small.jpg
第二节 监测预警

  预测预警。加强地质、地震、气象、洪涝灾害等专业监测系统建设,提高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健全基层监测机构和队伍,科学设置暴雨、地质灾害监测站(点),扩大监测覆盖面,加强预测预警装备配备,提高预测预警和临近预报水平。建立地质灾害调查与监测数据库及信息系统,强化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加强基础测绘,建立区域地理信息数据库,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基础测绘资料。建设雨量站和山洪、泥石流灾害预警平台。
  群测群防。完善县、乡、村三级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充分发挥乡村群测群防监测员、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的作用,鼓励动员乡村干部群众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巡查、观测,及时报告灾害征兆,形成专群结合的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预防体系。
  教育宣传。加强防灾减灾宣传,在中小学开展防灾知识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多种形式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提高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制定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开展防灾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社会公众对防灾减灾的参与程度,增强全民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

专栏12 监测预警

  预测预警 建设灾害预警系统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雨量站、自动气象站、县级综合预警平台,健全县乡村预警体系。
  现代测绘基准建设 在县城周边建设6个测绘基准点。
  基础测绘及数据库建设 完成县城及周边、就近新建区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
  气象灾害防御 新建气象防灾减灾中心。建设白龙江流域暴雨灾害监测网及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业务平台。
  群测群防网络建设 建设必要的监测设施,建设减灾教育基地,培训群防人员。
  应急能力建设 建设县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避难场所、救灾物资储备库。

第七章 生态环境

第一节 生态修复

  植被恢复。加强林草植被保护与恢复,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治理相结合,加大县城及周边荒山造林种草力度,对25度以上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加快天然林保护和封山育林工程建设,增强林草地固土护坡、涵养水源、调节径流的作用。在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中,对舟曲灾区给予重点支持。恢复建设林木良种基地和苗圃。恢复提高森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的能力。
  水土保持。以小流域为单元,结合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灾害治理,实施坡改梯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配套建设小型水利工程,采取生物措施,降低土壤侵蚀强度,增强缓滞洪能力。

专栏13 生态修复

  林木恢复 对25度以上的4800公顷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实施荒山造林3006公顷,封山育林13527公顷。
  种苗基地 建设林木种苗基地20公顷。
  森林防火设施 建设防火道路,配置相应设备。
  森林监测设施 建设森林有害生物测报中心、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及监测站点。
  草原修复 草原围栏33333公顷,重度草原退化补播改良14667公顷,人工饲草料基地3333公顷。
  水土保持 治理三眼峪、罗家峪、庙儿沟、磨沟、南峪沟、瓜咱沟、寨子沟、硝水沟、老鸦沟9条小流域。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40.58平方公里。
  
第二节 环境整治

  水源地保护。加强水源地保护,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防止有害物质排入,消除病原微生物危害,保障饮用水安全。
  废弃物处置。做好固体废弃物的安全处置,优先处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环境敏感区域的废物。对拆除的建筑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
  农村环境治理。抓好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对生活垃圾、污水和人畜粪便进行综合整治,确保灾区农村环境安全。
  环境监管。恢复重建环境监测设施,完善环境监管体系,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专栏14 环境整治

  水源地保护 实施水源地区划保护工程,修建拦渣坝、挡土墙。
  环境综合整治 开展受灾村和安置点的水源地、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畜禽养殖污染集中整治,实施南峪沟矿山环境整治。
  环境监管 建设环境监测点4个。

第八章 产业重建和扶贫开发

第一节 农牧业

  生产设施。恢复重建日光温室、养殖圈舍等农牧业生产设施,积极发展设施农业,提高良种繁育、畜种改良、动物防疫等技术服务水平,改善农牧业生产条件。
  种植养殖。积极调整种植业、养殖业结构,大力发展蔬菜、油料、中藏药材等特色种植业,花椒、核桃、柿子等特色林果业,生猪、牛、羊等特色畜牧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专栏15 农牧业

  生产设施 恢复重建日光温室100座,塑料大棚61公顷;肉羊养殖基地1个,生猪养殖基地2个、良种蛋鸡养殖基地4个;建设蔬菜育苗中心1个。重建牲畜养殖暖棚及圈舍600处,动物防疫设施3处,畜禽良种繁育场3个,畜禽改良站点19个。
  种植养殖 恢复重建特色蔬菜种植面积200公顷、中药材标准化生产基地1000公顷,推广优良品种油菜种植面积1333公顷。建设优质林果基地333公顷,林下资源开发基地2402公顷,林下养殖667公顷,科技推广示范园33公顷。
  生产服务设施 恢复重建县乡农技推广站、水保站、林管站等生产服务设施。

第二节 旅游业

  旅游基础设施。恢复建设拉尕山、民俗风情园等景区道路,修复完善景区内游步道、停车场,改造给排水、供电、环保、卫生、通信、安全防护等设施,提高景区接待和应急救援能力。结合灾后恢复重建,建设民族特色鲜明的民俗风情街区,促进生态旅游和民俗文化风情旅游发展。
  旅游服务体系。建设舟曲游客综合服务中心和旅游信息网络系统,维修改造旅游饭店,完善景区停车场、道路标识标牌,建设景区旅游公共卫生设施,提高旅游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

专栏16 旅游业

  旅游基础设施 恢复重建拉尕山、民俗风情园等旅游景区道路70公里、游步道42公里、停车场2处,完善旅游景区给排水、供电、环保、卫生、通讯等基础设施。
  旅游服务体系 建设游客综合服务中心1处、景区游客中心2处。新建旅游安全预警系统和应急救援中心、旅游信息网络系统各1个。改造维修旅游饭店11家。改造旅游配套服务设施。

第三节 特色加工业

  特色产品加工。利用当地特色农产品资源,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相结合的方式,恢复重建和发展经济林果、中藏药材、山野菜等特色产品加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灾区重建和发展需要,适当建设节能保温砌块等新型建材生产企业。严把生态环境保护关,严禁建设能耗高和污染严重的加工项目。
  民族用品。积极发展民族特色手工业,鼓励民族服饰、藏毯、藏香等传统民族用品和旅游工艺品、纪念品生产加工,努力增加群众收入。

专栏17 特色加工业

  特色产品加工 恢复重建中药材加工、山野菜加工企业,建设经济林果、中藏药材等特色产品加工项目。
  民族用品 新建民族服饰、藏毯、藏香等传统民族用品生产加工项目。
  建材生产 建设节能保温砌块加工项目、水泥粉磨站项目。

第四节 市场服务体系

  商贸流通设施。加强现代物流配送设施和流通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商贸、物流服务水平。完善应对突发灾害的市场应急保障体系。
  商贸服务网点。恢复重建受损的农贸市场、百货商场、配送中心、粮油肉菜储备库和屠宰加工厂等,优化商业零售、餐饮服务、粮油供应(含军粮)、农资经营网点布局,适当增加商贸服务网点数量。支持民族贸易网点建设。
  金融服务。恢复重建金融机构营业用房、金库和网络信息系统等设施。合理布局基层金融服务网点,鼓励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设立新的分支机构,为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提供更好的服务。

专栏18 市场服务体系

  专业市场 恢复重建蔬菜、肉类、粮油交易、百货服装批发、综合农贸、农资、建筑材料、废旧物资回收市场。
  物流配送中心 恢复重建“万村千乡工程”配送中心、农资配送中心、粮油配送中心,新建1个“万村千乡工程”配送中心。
  粮食流通设施 恢复重建粮食流通储备库、军粮供应设施、粮油加工厂。
  生产生活储备设施 恢复重建肉类、农资、蔬菜储藏库。
  零售业 恢复重建百货商场、综合超市、粮油经营网点和其他商业零售网点。
  牲畜屠宰场 恢复重建屠宰场。
  餐饮住宿服务 恢复重建餐饮服务网点。
  金融机构 恢复重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信用联社及农信社网点、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保险机构。

第五节 扶贫开发

  贫困村产业扶持。扶持受灾贫困户发展设施农业和畜牧养殖,改善贫困村基础设施条件,设立贫困村产业发展扶持基金,在综合性农贸市场为贫困户经营提供优惠,同时加大以工代赈力度,拓宽受灾贫困群众增收渠道。
  易地扶贫搬迁。结合退耕还林和生态移民,对居住在生态环境恶劣、缺乏发展条件地区的贫困群众有计划地实施易地搬迁。通过推进退耕还林等生态建设,增加就业岗位和居民收入来源,解决灾区群众当前面临的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
  劳动力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贫困群众的劳动技能培训,提高转移就业能力,增加贫困群众收入。

专栏19 扶贫开发

  贫困村产业开发 新建受灾贫困户畜牧养殖圈舍1500处。
  易地扶贫搬迁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和生态移民600户。

第九章 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

第一节 支持政策

  财政政策。根据本规划确定的恢复重建目标和任务,恢复重建资金总需求为50亿元,所需资金安排以中央财政资金为主,同时包括省级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自筹资金。中央财政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实行“总量包干,分类控制”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政府根据规划项目和轻重缓急,统筹做好中央财政资金及其他各类资金的安排使用。
  税费政策。减轻灾区企业的税收负担。对灾区个人和参与抢险救灾的一线人员取得的与抢险救灾有关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采取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灾区城乡住房和基础设施等的恢复重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对捐赠灾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免征相关税收。实施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金融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灾区信贷投放。增加对灾区的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对支农再贷款执行优惠利率,继续对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对灾前已经发放的各类汶川地震恢复重建贷款、因灾不能按期偿还的,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信贷支持。实施住房重建优惠贷款服务政策。
  土地政策。对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可预先安排使用。对受灾居民新建安置住房,以及行政机关、学校、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重建,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为受灾群众重建住房、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等,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对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
  援助政策。开展教育特别资助,对生源地为舟曲县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及恢复重建期内迁出舟曲县就读的普通高中灾区学生,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学习和生活补助。开展就业援助,对因灾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优先保证灾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扶贫政策。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在安排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和财政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时向灾区倾斜,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对灾区贫困农村和农村贫困家庭予以倾斜支持。加大以工代赈力度,鼓励灾区群众投身灾后恢复重建,参与建筑废墟清理、住房建设、小型基础设施修复等灾后恢复重建。对遭受汶川特大地震和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双重灾害的贫困户,加大扶持力度。

第二节 保障措施

  建材保障。甘肃省人民政府要做好恢复重建主要建材需求量测算,制定建材保障工作方案。根据恢复重建任务合理确定建材需求,统筹组织省内建材生产企业保质、保量、稳价供应。切实加强对恢复重建建材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类重建建材安全、合格。
  运输保障。甘肃省人民政府要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运输保障方案,科学统筹组织物资运输。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确保重要运输通道通行安全。加强道路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实行物资运输监督管理,开辟绿色运输通道,统筹组织调度各方面运输力量支援灾后恢复重建物资运输。
  施工保障。甘肃省人民政府要制定施工保障方案,加强施工现场指挥调度,统筹安排,确保现场施工安全、有序、高效。加强安全质量保障,建立完善安全质量监管体系和施工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质量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省内对口援建措施,支持灾区恢复重建。
  价格监管。甘肃省人民政府要密切监测灾区市场商品价格,切实加强对灾区市场价格和建材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防止哄抬物价,必要时对恢复重建所需主要建材启动价格干预机制。

第三节 规划实施和监督检查

  组织领导。国务院成立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帮助解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指导和协助甘肃省做好专项规划编制和技术服务工作。甘肃省人民政府对舟曲灾后恢复重建负总责,要建立灾后恢复重建省级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调度系统,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科学高效地组织规划实施。
  规划管理。本规划是统筹和制订恢复重建有关专项规划的依据,甘肃省各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参建单位在恢复重建实施中都要自觉遵守并执行本规划,维护规划的严肃性。甘肃省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制定恢复重建的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做好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衔接,适时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
  监督检查。监察部将对恢复重建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甘肃省要定期公布灾后恢复重建进展情况、社会捐款和援建物资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审计署对恢复重建资金、物资使用以及重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审计结果。

结  语

  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灾后恢复重建时间紧、任务重、使命光荣。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通过灾区各级政府的有效组织,灾区各族干部群众一定能够全面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新舟曲。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12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资金管理意见和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12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资金管理意见和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内蒙古、江西、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我们制定了《12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资金管理意见》和《1
2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作为《通知》的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反馈给你们。

附件一:12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资金管理意见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在12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财经法规,为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保证实现项目工作目标,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资金管理原则
(一)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实施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改变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分级负担,分级管理。专项资金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实行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项目省份要按照《实施方案》和本办法的规定,安排项目资金,并制定本省份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三)严格开支,加强监督。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勤俭节约,量入为出,严格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程序。财务和会计核算,要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并做好项目各阶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
本项目资金是国家为保证《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妇女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在内蒙古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方案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378个项目县的乡(镇)卫生院助产人员、乡村医生和接生员的培
训,乡(镇)卫生院购置必要的产、儿科设备、健康教育(包括培训健康教育人员、编写和印制教育读本和印制宣传品)和监督指导及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贫困救助。
三、中央专项资金的拨付
(一)按《实施方案》规定,由中央财政安排的人员培训、健康教育和监督指导活动的专项资金,经卫生部、财政部组织的项目领导小组审查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联合上报的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后,由财政部、卫生部拨付有关项目省份。各地具体方案必须目标明确、内容
完整、便于操作,并于今年4月底前分别报送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二)设备购置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实施方案》规定的金额、品种范围内上报所需设备的品种、数量,按照中央统一组织招标确定的供应厂商、
品种、价格和数量等与供应商签定购货合同。财政部、卫生部将根据合同副本和审定的购置计划拨付有关设备购置款项。
(三)项目阶段工作完成后,各项目省份需编制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工作完成情况等报告并及时上报卫生部、财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将对各项目省份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报告和项目省份具体执行情况及评估情况,确定核拨下阶段项目资金。对未能按《实施方案》落实配套
经费的,未能及时上报或执行中存在较大问题的,将扣减或停止拨付项目经费。
四、地方项目资金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财政厅(局),要制定本地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加强中央拨付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
(二)各省要根据项目管理的原则,可采取项目报账制或逐级拨款的方式核拨资金。
1.采取报账制的单位,必须遵循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由财务管理部门的财务和会计核算人员进行管理,严格依据项目工作完成和验收情况,认真审核各项目活动开支的范围、标准和审批程序。只有对项目完成任务、支出合理合法、审批程序完备、单据齐全的才能予以报账。
2.采用逐级拨款方式的单位,必须详细审核下级上报的项目执行方案,依据方案经费预算逐级拨付。下级单位必须及时上报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前期项目完成不好的,不能继续拨付项目经费。
五、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为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对项目方案确定和实施全过程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二)项目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及时向卫生部和财政部报送项目资金支出决算和项目目标完成情况的文字报告,并接受项目评估和检查。
(三)项目超支的费用,一律不予弥补。对达不到《实施方案》要求的目标、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将根据情况扣减其他卫生补助经费;对虚报冒领、挪用专项资金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项目省份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附件二:12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规定,该项目需购置的主要设备按照政府采购办法进行采购。为保证项目设备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专项经
费的有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形式
项目设备采购采取由中央组织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省份负责具体购置的组织形式。为保证政府采购工作顺利进行,卫生部、财政部成立项目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采购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各项目省份卫生、财政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负责本省设备采购工作的具体
落实工作。
二、遵循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规的规定和《实施方案》的要求,此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公共利益、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三、采购程序
(一)卫生部、财政部项目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施方案》中项目内容,于2000年5月底以前向项目省份提供项目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和参考价格等,并下发《项目设备购置需求统计表》。
(二)项目省份根据项目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的项目采购设备品种、规格和参考价格,结合本省项目县实际情况,合理、实际地确定设备要求目录、数量,制定详细需求计划,并于2000年6月底前将《项目设备购置需求统计表》上报项目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三)卫生部、财政部设备采购领导小组在汇总各项目省份需求计划后,核定各项设备的需求数量。
为保证项目购置设备的性能、质量,卫生部、财政部项目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对各种设备的质量进行严格、科学的论证,并报项目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开始进行政府设备采购。
(四)项目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委托招标公司负责政府采购的具体工作。项目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选择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级招标公司作为本次招标的承办单位。招标公司要在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监督下,按公开招标的要求制作发售招标文件,为竞标厂商提
供咨询,组织开标、评标等工作。
(五)各项目省份按照核定后的需求计划,根据评标确定的中标单位名单,与中标厂商签定购货合同。
四、拨款
卫生部、财政部在最后验证、确定各项目省份购货合同后,划拨设备购置经费。设备购置经费的使用要严格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各项目省份要保证配套资金全部、按时到位,要注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监督检查
为保证《实施方案》目标的实现,提高设备使用效益,中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项目省设备购置和分配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对项目县设备使用效益的评估和检查,对于其中出现的问题,将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和经费停拨等处罚。
各项目省份要充分理解和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要根据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保证项目设备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2000年3月2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

中央军委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

1990年7月10日,中央军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军队管辖区域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军队环境保护工作是国家环境保护事业的组成部分,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接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军队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环境和资源,开展环境监测和科学研究,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植树造林,维护生态平衡,创造一个清洁、适宜、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全体官兵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部队战斗力。
第四条 军队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治管并重,讲求实效,保障战备。
第五条 军队各单位、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官兵、职工的环境意识,提高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军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都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控告和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环境中工作与生活的权利。

第二章 防止污染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污染,是指在训练、实验、生产、生活等活动中产生和排放的影响人体健康、危害自然环境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粉尘、电磁波辐射、放射线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恶臭、振动等造成的环境质量下降现象。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更新改造的工程项目,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其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防止产生新污染。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有利于战备与生活、有利于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定点、布局。不得在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对环境有污染和破坏的设施。必须在上述区域内建设的军事工程项目,应当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并报军区以上单位批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的环境保护负责,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提交军队建设项目批准单位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报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各级工程建设计划管理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审批意见,作为审批工程计划的依据之一,并保证所批工程计划中污染防治项目需要的经费。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应当防止或者减轻所产生的粉尘、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竣工交付使用前,对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自然环境应当进行修复。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有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凡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准投产使用。
第十四条 大型训练和实验等军事活动,在编制任务与计划时,应当论证其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与危害。
第十五条 研制、生产和购置武器装备,应当预测其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手段,消除或者减轻军事装备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产生的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军办工厂或者企业转产、均不得安排排放剧毒污染物和强致癌物的生产项目。
第十七条 对土地、水系、森林、矿藏、草原、珍贵和稀有的野生动物、植物等自然环境和资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发展,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 大力植树造林,栽花种草,绿化、美化营区及其周围环境。新建工程项目应当有绿化设计,其绿化覆盖率可根据建设项目的种类而定。城市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当地有关绿化工作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 治理污染
第十九条 凡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而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第二十条 治理污染应当优先治理驻国家重点城市、人口稠密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的军队单位的污染项目;优先治理污染危害严重、治理技术成熟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治理污染应当结合技术改造,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做到技术先进、管理方便、经济合理、效果最佳。
第二十二条 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尽量做到一水多用或者循环使用,降低水耗,减少污水排放量。
第二十三条 凡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水、污水都要进行净化处理,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
第二十四条 不准使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和稀释等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
第二十五条 对工业炉窑、生活锅炉、医疗锅炉和炊事炉灶等应当提高其燃烧效率,并采用有效的消烟除尘措施。炉渣、落尘应当综合利用,妥善处置。
第二十六条 散发有害气体、粉尘的单位及施工作业面,应当采用密闭式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安装通风、吸尘、净化、回收等处理装置。
第二十七条 推广集中供暖和使用气态燃料,提倡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生物能等清洁能源。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辆、舰船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排放的废气,应当采取净化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产生强烈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消声、减振等措施。军用飞机应当尽量避免在城市上空进行低空或者超低空训练飞行。新建重武器试验场和靶场应当远离居民区。
第三十条 对放射性物质、剧毒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必须严格管理,妥善处置。对电磁波辐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
第三十一条 治理污染经费,主要由产生污染的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解决,总部酌情给予适当补助。企业化工厂的污染治理费由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的7%和生产发展基金解决;军办企业的污染治理费从其生产收益中解决;施工现场的污染治理费由该项工程费解决。治理污染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环境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强化环境管理,保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三条 设立军队各级环境保护机构:
(一)全军设立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军环境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
(二)军区、军兵种、总部、国防科工委以及军区空军设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营房部门;
(三)集团军、省军区、军级基地及后勤分部设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其日常工作由本级营房部门负责;
(四)厂矿企业应当视环境保护任务情况,编设环境保护科或者确定办事部门,编配专职人员;
(五)凡有环境保护任务的总部和各大单位的业务部门、科研、院校等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部队师、团级单位,由后勤营房部门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并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二)编制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调查掌握环境保护状况,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改善措施;
(三)指导所属各部门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和环境保护机构的业务建设;
(四)组织交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推广先进经验;
(五)协调宣传、教育部门搞好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培训环境保护在职干部;
(六)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七)负责环境保护的统计报表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国家、地方和军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任务。
第三十五条 全军环境保护机构对全军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与管理。
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等单位的环境保护机构对本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工作按业务系统分工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由工程建设计划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医疗锅炉的消烟除尘工作由营房管理部门负责,上述工作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归口管理;
(二)各类工厂的环境保护工作由工厂管理部门负责,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归口管理;
(三)医院、疗养院、卫生科研单位的污染防治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总后勤部卫生部归口管理;
(四)油库的污染防治工作由油料部门负责,总后勤部油料部归口管理;
(五)仓库、港湾、机场、基地和科研、教学等单位的污染防治工作,分别由各自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六)导弹推进剂、电磁波辐射、机动车船尾气、放射性物质、噪声等污染源的防治工作,分别由各自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七条 工厂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应当纳入生产管理之中,实行环境保护指标考核制度,开展清洁文明工厂活动。
第三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污染源及其治理的档案资料,实行污染源及治理情况报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防治污染设施应当列入本单位营产或者固定资产,确定专人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十条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缴纳的超标排污费,行政、事业单位从有关事业费中支出,工厂、马场等企业化单位从企业管理费中支出。
第四十一条 缴纳超标排污费的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用于污染治理。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履行申报登记手续,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排污单位,必须限期治理或者采取关、停、并、转的措施。

第五章 环境监测与科研
第四十四条 加强军队环境监测工作和科学研究,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科学决策水平。
第四十五条 各大单位、各有关部门设立环境监测机构,形成军队系统的监测网络,并参加国家及地方的环境监测网络。
第四十六条 军队环境监测机构,应当贯彻执行国家环境监测工作的法规和标准,应用先进的环境监测技术和方法,全面系统地对军队环境进行监测与评价,逐步实现军队环境监测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四十七条 实行环境监测报告制度。各级环境监测站,应当通过对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的综合分析、论证,及时准确地提出环境质量现状、发展趋势的报告(表)以及保护、改善环境的技术措施。
第四十八条 组织协调军队各科研、设计、院校等单位的科研力量,开展环境科学基础理论及其应用技术的研究,加强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军内外环境科学技术的协作与交流。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九条 对在保护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先进单位、个人的表彰和奖励,由主管部门推荐,报请领导机关批准,按照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
(二)有防治污染设施而搁置不用以致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
(四)违反有毒化学品或者有毒有害废弃物管理规定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或者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引起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环境保护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3月16日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