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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2:51: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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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0〕1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节能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威海市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促进节能降耗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108号)和《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鲁政办发〔2006〕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节能奖设特别奖和优秀奖2个类别、6个奖项。

(一)特别奖: 设威海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威海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威海市重大节能成果3个奖项。每个奖项设1至2个名额。

(二)优秀奖:设威海市节能先进单位、威海市节能先进企业、威海市优秀节能成果3个奖项。每个奖项设10个名额。

第三条 威海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威海市重大节能成果、威海市节能先进企业、威海市优秀节能成果每年评选1次;威海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威海市节能先进单位每2年评选1次。

第四条 符合以上各奖项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节能成果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

单位、企业和节能成果同时具备单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节能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成立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条 市节能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择优、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市节能奖评选范围:

(一)威海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和威海市节能先进单位从各市区政府、开发区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市直部门、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中评选。

(二)威海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和威海市节能先进企业从全市范围内的用能企业中评选。

(三)威海市重大节能成果和威海市优秀节能成果从在全市推广实施的节能技术、产品、工程项目中评选。

第八条 市节能奖评选条件:

(一)威海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做出突出贡献。其中,是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的,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应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二)威海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与省、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应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三)威海市重大节能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全国领先,在我市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5千吨标准煤以上。

(四)威海市节能先进单位: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做出较大贡献。其中,是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的,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3千吨标准煤以上;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应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五)威海市节能先进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在3千吨标准煤以上。与省、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应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六)威海市优秀节能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全省领先,在我市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3千吨标准煤以上。

第九条 市节能奖的推荐评选程序是:

(一)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可按属地或归口管理原则,向各市区政府、开发区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市节能奖申报表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有关材料。

(二)各市区政府、开发区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单位、企业的申请初审后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推荐。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后,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提出各奖项候选名单,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异议人可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超过公示期的异议将不予受理。对复审申请理由充分的,评审委员会将组织进行复审。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市节能奖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政府向获奖单位、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对威海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威海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威海市重大节能成果、威海市优秀节能成果予以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威海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每个单位奖金20万元;威海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每个企业奖金20万元;威海市重大节能成果每项奖金20万元;威海市优秀节能成果每项奖金5万元。

第十二条 市节能奖奖金从市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参评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当年及今后5年参加评奖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并追回所发奖金。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参与骗取节能奖励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应参照本办法设立节能奖。

第十六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制订和实施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节能奖励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令

第37号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社会保险制度,保障退休职工生活,促进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及中央在皖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含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企业)的固定职工,按本规定实行养老保险。
全民所有制企业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的养老保险,暂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和我省的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全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地应实行以省辖市、地区为单位的区域性统筹,并积极创造条件 尽快实行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统筹后,原有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要逐步按统一比例提取,合并调剂使用。具体办法另订。
第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是城镇企业(包括不在城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项目包括:
(一)职工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二)离、退休职工和退职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价格补贴和各项生活补贴;
(三)退休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
(四)因工致残的离、退休职工护理费;
(五)离、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六)其它需要列入统筹的费用。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由市、县人民政府或行署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
在实行省级统筹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实行统筹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行署经实际测算后确定,其中积累部分占全部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积累金额的百分之十缴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为全省调剂金。
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企业全部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行署确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实行省级统筹前,也可按全部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费总额两项基数提取,并逐步过渡到依工资总额一项基数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依照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确
定的日期按月代为扣缴。银行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应视同职工工资,“见单付款”。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与企业之间可以免签缴款协议。
第八条 企业濒临破产或亏损,确实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审核,报市、县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可暂缓缴纳,但必须签订缴款计划,到期连同利息一并缴清。
第九条 自本规定实施后,凡增加标准工资的职工,从增资之月起,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
第十条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职工退休后计发退休养老保险费的依据。
第十一条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律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按其存期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 参加统筹企业职工的退休费用,由企业按月代为发放。企业应于发放退休费五日前将增、减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名册及应领取的退休费金额报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由银行从“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中拨付。
有条件的地方可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直接向退休职工发放退休费,或委托银行代发。
第十三条 提倡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可根据职工的工龄长短、贡献大小来确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挡次,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并存放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补
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职工退休时予以支付,职工死亡时也可以一次性支付,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随同转移。
企业按前款规定实行的补充养老保险办法,应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并选择经办机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同时,提倡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也可以实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
第十五条 省及市、县人民政府和行署应当成立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协调解决养老保险基金征集、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劳动、财政、计划、审计、银行等部门和工会的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室设在劳动部门。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受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委托,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并有权稽核企业有关帐目报表,督促企业按期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服务费用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提取比例及管理、使用办法参照同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开支标准,并考虑社会保险机构的实际情况,由省劳动局提出,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
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第十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实行预、决算制度,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每年应当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的预、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在预算中列收列支,并接受财政、审计、银行和工会的监督。
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财务管理办法及管理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局、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参加统筹的企业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日加收拖欠费额千分之一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支出),滞纳金收入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经批准缓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条 贪污、挪用养老保险基金或企业弄虚作假,少缴、多领养老保险费的,追回侵占资金,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由劳动部门参照本规定统一经办;现己由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养老保险业务,可维持现状不作变动,但经办的企业不再增加,其业务应接受同级劳动部门的指导、监督,劳动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二条 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私营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并报省劳动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6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意见

全国妇联 教育部


全国妇联
教 育 部

妇字〔2004〕4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全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工作,全国妇联、教育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意见》从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从落实和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出重大决策和全面部署,特别指出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要重视和发展家庭教育,把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并明确要求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切实担负起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重要责任。各级妇联和教育行政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充分认识发展家庭教育对于优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特殊重要意义,深刻理解家庭教育在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工作网络中的重要基础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担当起这一光荣而重大的政治任务。
(二)多年来,各级妇联与教育行政部门密切合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和中央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了家庭教育工作“九五”、“十五”计划,积极推进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建设,努力发展家庭教育理论研究,促进了家庭教育知识的普及和家庭教育水平的提高。面对未成年人成长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我国的家庭教育工作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重视家庭道德教育的良好氛围尚未形成,家庭教育工作长效机制尚未建立,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三)各级妇联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贯彻《意见》精神,做好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工作,作为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紧迫和长期的任务,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工作全局,切实加强领导、科学规划,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整合资源、发挥优势,以求实创新的精神,把家庭教育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准确把握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四)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总体部署,认真实施《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目标和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围绕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四项主要任务,针对新形势下家庭教育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积极探索家庭教育工作的新规律、新机制、新对策,立足于提高家长素质和加强家庭道德教育,切实做好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各项工作,加快家庭教育工作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进程,促进家庭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相互促进,为培养高尚思想品质和良好道德修养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出贡献。
(五)家庭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教育和引导家长更新家庭教育观念,树立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的思想,改变重智轻德、重知轻能的倾向,重视子女思想品德教育,促进子女全面发展。二是教育和引导家长掌握科学教子知识,实现教育角色和教育方式的转变,从单纯教育者转变为共同学习者,由单向灌输转变为双向互动,增强家庭教育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三是教育和引导家长加强自我约束,重视言传身教,以自身良好的品德修养、行为习惯影响子女,努力建立民主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为子女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四是教育和引导家长拓展家庭教育空间,支持子女参加社会实践,主动配合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促进“三教”结合,实现家庭教育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
三、着力抓好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重点工作
(六)全面落实工作规划。各级妇联和教育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努力抓好“十五”计划目标的监测评估,与各地儿童发展纲要目标的监测评估相同步。通过评估,进一步总结经验,交流成果,查找差距,完善措施,确保“十五”计划目标的如期完成。全国妇联、教育部将在部分省区市组织抽查评估,重点检查落实《意见》精神、推动家庭道德教育工作的新举措新发展,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计划》。各地也应从实际出发,着手考虑制定新一轮家庭教育工作计划。
(七)认真组织科学研究。要依靠各级家庭教育学会、研究会、家庭教育实验研究基地,以及各级各类教育研究机构和中小学校,组织开展家庭教育的专项研究和理论研究,尤其要加强应用研究。要针对当前家庭教育中的突出矛盾和难点、盲点问题,确定研究目标和重点研究课题,每年都要有计划地完成一定数量的调研任务,形成一批有份量的研究成果,并注重成果的转化和实际应用,不断提高家庭教育工作指导水平。全国妇联、教育部将适时召开家庭道德建设理论研讨会。
(八)大力发展家长学校。 要进一步巩固发展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到“十五”末期,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至少有一所家长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其实施指导,在师资队伍、教学要求、硬件设施、教学效果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要不断拓宽家长学校的办学渠道,依托社区和农村各类阵地和设施,大力创建社区家长学校、村镇家长学校、流动人口子女家长学校,以及亲子苑、家庭教育网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等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探索建立机关、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家长学校,以满足不同群体家庭教育的需求。要认真组织实施《关于全国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突出抓好规范管理、师资培训和教育材料编写的工作重点,不断提高家长学校的办学质量。
(九)切实加强骨干培训。要把加强骨干队伍建设作为推进家庭教育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要依托家庭教育学会、研究会和各级各类教育活动阵地,层层举办家庭教育示范培训班,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训一批家庭教育工作骨干。教育行政部门要运用所属教育资源,结合校长培训和教师继续教育,围绕家长学校建设,对中小学校长、德育课教师、家长学校教师定期进行培训。通过培训,壮大家庭教育专家队伍、讲师团队伍、宣传工作队伍、专职工作者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更好地发挥他们在传播家庭教育知识、提高家庭教育水平中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十)广泛推进宣传实践。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和各类宣传阵地,集中开展强势宣传,大力弘扬家庭道德教育主旋律,广泛传播家庭教育知识和成功经验。联合有关部门,以家庭道德教育为重点,因地制宜开展“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上下联动,在全国实施“六个一"工程,即:喊响一个“为国教子、以德育人"口号,推出一批家庭道德教育丛书,组建一批家庭教育讲师团,培训一批家庭教育工作骨干,发展一批示范家长学校,表彰一批家庭教育先进典型。并把这项活动与评选文明职工、创建学习型家庭、五好文明家庭、小公民道德建设等活动有机结合。通过宣传实践活动,扩大家庭教育工作覆盖面,营造人人关心、重视、支持家庭教育的舆论氛围。
(十一)积极实施实事项目。针对新形势下广大家长在子女教育方面的需求,各级妇联和教育部门要发挥自身的职能优势,继续为家长和儿童办好事实事。要面向家庭,有计划地编写推荐家庭道德教育指导用书,组织家长多读书、读好书,为家长提供更多的精神食粮。要重视关心单亲家庭、困难家庭、进城务工农民家庭的未成年人子女教育,为他们提供指导和服务。要面向家庭,积极推进绿色上网工程,鼓励开发健康的网络游戏和学习软件,丰富家庭文化生活,净化家庭网络环境。要进一步加强源头参与,积极推动家庭教育立法和完善各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努力形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
四、积极构建家庭教育工作长效机制
(十二)健全组织机构,提供领导保障。各级妇联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部门议事日程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推动这项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明确部门分工,细化目标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形成工作合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党政重视、妇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支持、家长参与的社会化家庭教育新格局。
(十三)增加必要投入,提供资源保障。要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推动研究和出台各项扶持政策,为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提供政策支持。要增加对家庭教育工作的必要投入,力争把家庭教育业务经费和事业发展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设立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培训、组织研究、阵地建设及表彰先进等。努力发挥部门优势,整合内部资源,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障,为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创造有利条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开发资金来源和设施、活动资源,形成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社会合力。
(十四)完善考核制度,提供监督保障。各级妇联和教育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分工,把家庭教育工作列入部门工作的考核内容和干部考核范围。中小学校要将其纳入学校德育工作的综合考评指标。要积极推进家庭教育工作评估体系建设,从各地实际出发,制定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量化细化家庭教育工作指标,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措施落到实处。要探索推行合格家长资格证书制度,完善对各类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组织管理,促其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全国妇联 教育部
200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