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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7-23 07:50: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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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安委办〔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的总体要求,结合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的特点,全面推进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国发〔2010〕23号和国办发〔2011〕11号文件精神,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创新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为着力点,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为依据,通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提高企业防范事故能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合理确定阶段目标,分阶段分步骤实施。2011年重点抓好政策法规和评定标准的制订、考评体系的建立及典型示范的创建等基础工作;2012年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熟一批、评审一批、公告一批,确保2015年底前所有工贸企业实现安全达标。

2.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抓住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取得突破;区别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创新达标途径,实现共同达标。

3.典型引路,全面推进。创建示范地区,树立典型企业,发挥榜样作用,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经验交流,以点带面,推动各地区、各行业企业全面达标。

4.法律约束,政策引导。加强相关立法工作,以法律手段督促达标;完善考核制度,落实工作责任,以行政手段推进达标;建立有效激励机制,激发企业自觉性,以经济手段引导达标。

5.企业为主,政府推动。立足企业创建为主,注重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加强政府推动和政策引导,调动各级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进安全达标工作。

(三)工作目标。

1.全面实现安全达标。工贸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现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2013年底前,规模以上工贸企业实现安全达标;2015年底前,所有工贸企业实现安全达标。

2.安全状况明显改善。一般事故隐患能够及时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得到整治或监控,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得到提高,“三违”现象得到有效禁止,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高,防范事故能力明显加强。

3.各类事故明显下降。较大以上事故明显下降,各类伤亡事故不断下降,2015年工贸企业事故总死亡人数比2010年下降12.5%以上,为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创造条件、奠定基础。

二、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要途径

(一)制订工作方案。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摸清本地区工贸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数量、规模、种类、从业人员、生产工艺和安全管理等,并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区规模以上企业三年达标、所有企业五年达标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于2011年6月底前将工作方案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建立和完善评定标准体系。

1.按照“既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又符合国情”的原则,充分发挥有关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大型企业的技术优势,完善危险性较大和重点行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在已发布轧钢、冶金焦化、烧结球团、铁合金、氧化铝、电解铝、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基础上,2011年底前抓紧完成炼铁、炼钢、冶金煤气、有色重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延压加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机械制造、造纸、家具、白酒、啤酒、乳制品、食品、纺织、烟草、商业、现代物流商贸等评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随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不断深入,进一步制订、细化、完善和提高各行业的评定标准。

2.为保证评定标准的统一性和评定结果的可对比性,对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制订的评定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对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尚未制订评定标准的行业(领域),原则上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并参照有关评定标准,进行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定。

(三)建立和健全考评体系。

1.制定考评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对考评过程实行统一、规范化管理。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主要包括:企业自评和申请、评审组织单位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评审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核和公告、安全监管部门或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证书和牌匾。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可制订该考评办法的实施细则;对规模以下企业的考评工作,要创新方式方法,简化程序和内容,提高工作效率。

2.确定评审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省级安全监管局综合考虑本地企业类型、数量和分布情况,以及评审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技术力量等因素确定,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沈阳、广州、宁波三个试点城市可以自行确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并报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管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试点城市诸城市的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山东省安全监管局给予政策倾斜。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发挥安全评价机构的作用,原则上具备工贸企业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经省级安全监管局认可后,可以参加相应企业的评审工作。各评审单位都应有一定数量经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合格的评审人员。

3.加强考评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程序,严格考评流程控制,加强对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的管理,规范考评工作,严把考评质量关。对于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评审单位,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取消评审资格。

(四)加大培训工作力度。

1.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法规、标准的宣贯培训,把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宣贯培训工作列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企业教育培训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以培训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2.要加强企业培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层次、分专业开展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重点解决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思想认识和关键问题。企业要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尤其是要加强基层职工培训,提高职工按照安全规程作业的意识和技能,促进岗位达标。

3.要加强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省级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省级以下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内涵和意义、考评制度和程序等。

4.要加强评审人员的培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培训师资和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人员的培训,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评定标准和考评程序等。

(五)树立典型示范。

1.根据产业分布和经济特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在广州市、沈阳市、宁波市和山东省诸城市等地区开展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城市试点。试点城市要大胆先行先试,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创新达标模式,创新监管体制机制,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全国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每个行业选择2至4家大型企业或行业领先企业作为典型企业,为同类企业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树立标杆和样板,为评定标准的制修订、加快与国际先进标准对接提供技术支持,为企业之间的交流提供平台。

3.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地区和示范园区,在每个行业树立多家典型企业,以点带面,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六)推进达标建设。

1.各地要按照达标工作方案的安排和要求,指导和督促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评审工作,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质量,防止搞形式、走过场。

2.企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专门的技术力量,或聘请熟悉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单位或专家开展技术咨询,对照相关评定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深入查找隐患和问题,认真加以整改,确保企业通过自评达到评定标准的要求,并依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

3.国有企业和行业领先企业要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推动下属单位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原则上以集团公司或上市股份公司为主体申报达标评级,实现整个企业的全面达标。

4.鼓励大型企业发挥带动辐射作用,在采购招标过程中逐步把关联企业和配套企业安全达标作为必要条件,带动关联企业和配套企业实现共同达标。

5.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中,要从基础、基层抓起,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生产的基础作用,切实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落实,提高职工安全操作技能,杜绝“三违”行为,实现岗位达标,以岗位达标推动企业达标。

6.建立长效机制。已经达标的企业,要进一步巩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成果,做到持续改进和升级,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

三、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协调联动,落实经费,周密安排,科学实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专门的机构和人员,集中精力抓好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带动其他各项安全监管工作。

(二)加强检查指导。一是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工作方案的落实,加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度,及时掌握达标进展情况,提高达标进度和质量。二是通过举办宣贯培训班、组织专家现场咨询等方式,寓服务于监管之中,深入企业宣传辅导、答疑解惑,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的新问题,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有效的指导服务。三是适时组织召开不同形式、层次、行业和区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场交流会、专题座谈会,交流经验,分析原因,制定对策,分类指导,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三)建立约束机制。一是把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社会公共管理,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列入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地方各级政府及企业年度业绩考核工作中。二是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依法促进安全达标。抓住《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修订、起草的契机,在法规层面上作出规定,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法制范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加大部门规章制定工作力度,抓紧制定《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管理规定》、《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建材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三是将安全达标与安全行政许可、监管频次和行政处罚等挂钩,与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强化安全监管促进安全达标。四是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投产后半年内其安全管理和安全设施要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的要求。

(四)健全激励机制。一是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激励机制等政策措施,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项目立项审批(核准)、采购招投标、保险费率、融资贷款、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现代管理企业评定、劳模评选和企业申报上市、上市公司增发等涉及企业利益和企业荣誉的事项挂钩。二是充分发挥安全监管部门的作用,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监管执法、评优评先、奖惩考核、事故处理及“安康杯”竞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等有机结合起来,区别对待达标企业和未达标企业,有效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五)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信息化管理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工具,加强对工作进展的实时管理,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动态信息,提高考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六)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一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思想内涵、目的意义的宣传,使社会各界达成共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对每批经考评达标的企业,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并加强对达标企业的正面宣传,使达标企业为社会所了解,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得实惠,并带动其他企业做好安全达标工作。三是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在规定时间不达标的企业,要在媒体公开曝光,促使企业主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和促进行业平稳发展的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服务经济发展大局 促进行业平稳发展的意见

会协[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冲击,以及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日益显现。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及时出台并全面实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揽子计划。注册会计师行业要高度重视国际金融危机蔓延对行业的影响,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中央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对注册会计师执业工作的新要求,积极行动,密切配合,为国家重大宏观经济决策的落实到位和市场信心的有效提升服务,同时加强行业诚信、创新专业服务、严格监督管理,化危为机,促进行业健康平稳发展。

  一、要坚持以信为本,强化专业作用,为提升市场信心和国家重大宏观经济决策的贯彻落实服务

  监督和保障经济信息的真实可靠,不仅有助于增强宏观决策的科学性,而且对于维护和提升市场信心至关重要。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社会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力量,担负着监督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职责,越是在经济发展遇到困难的时候,越要勇于承担起历史责任,坚持以信为本,恪守职业道德,坚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立场,有效监督和保障经济信息质量,为提升市场信心、保障经济安全运行作出贡献。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家推出了总额4万亿的投资计划。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参与相关重大投资项目咨询论证和审计监督工作时,要切实履行好审计鉴证和专业咨询的职责,积极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审计监督、财务诊断、投资分析、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为保障项目论证安全、资金使用安全和项目管理安全做贡献。

在参与相关投资决策咨询工作中,要重点关注企业的投资方向与产业政策是否相吻合,投资规模与项目实际需要是否相匹配,企业管理能力与对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要求是否相适应,为合理分配资源、实现科学投资、避免盲目和重复建设,提供决策支持。

  在参与相关工程项目预决算审计工作中,要重点关注当前市场环境下工程材料的价格变动及供应情况、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以及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决算的审核情况等,保证投资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与此同时,要主动研究相关政策对企业的适用性和积极影响,及时为企业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政策解读和相应的专业咨询服务,积极主动帮助企业应对危机、化解危机。

  二、要加强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企业经营风险转化为审计风险

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经营面临许多新的不利因素,其中包括企业经济效益下滑带来的持续经营问题,持有金融资产的大幅贬值问题,购买资源性资产带来的跌价损失问题,市场萎缩带来的库存积压问题,以及企业管理层面临的经营业绩压力问题等等。在这一经济环境下,注册会计师行业要高度重视企业经营环境变化可能导致的审计风险,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和执业风险管理,防止企业经营风险转化为审计风险。

  第一,要严格执行质量控制准则。要根据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事务所审计规程和质量控制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

  第二,要切实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及当前环境对其财务报告产生的影响,谨慎评估审计风险,包括确定可能需要重点考虑的领域,科学安排审计工作。其中重点关注: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情况是否进行了恰当反映;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是否合理;企业自主做出的会计政策变更是否有足够依据;企业管理层作出的会计估计,如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长期合同的完工百分比等,是否合理。

  第三,要密切关注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风险。重点关注以下因素:融资来源及其变化、融资成本的变化、持有资产变现能力的变化、所处市场环境的变化、企业重大重组事项、资产销售的重大损失可能大幅减少法定资本和引发未决诉讼等。

  第四,要密切关注被审计单位由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致使管理层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的相关动机,包括:保持财务稳定性及利润率;保护管理层个人报酬;隐瞒管理层决策失误;迎合特定的融资要求;避免报告重大损失等,以及ST公司和*ST公司出于避免退市动机可能的财务造假行为。同时,还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内部控制不健全、组织结构复杂或者不稳定、对管理层缺乏有效监督、所处行业业务特征为财务报告舞弊提供了便利等情况。

  三、要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理念,严格内部管理,适时推进业务的转型升级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立足长远,化危为机,进一步提升发展理念,适时推进业务的转型升级,严格内部管理,完善治理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

  第一,要适时转变业务增长方式,积极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要以市场为导向,在巩固传统财务报表审计、资本验证、税务鉴证与咨询、管理咨询等业务的基础上,不断实现服务创新。

要积极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动漫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企业内部控制设计与审计,积极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大力拓展并购和重组审计、尽职调查等相关业务。有条件的事务所,要积极争取参与国家相关重大投资项目的咨询和审计工作。

  第二,要把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人才储备,作为推进业务转型升级的关键环节。要抓住当前吸引人才的有利时机,加大吸纳国内外优秀人才的力度,完善招募人才、培养人才、使用和留住人才的人力资源制度,创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在事务所业务受到冲击的情况下,要充分利用“空余”时间,开展业务培训等“充电”活动。通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改善专业人才结构,为创新服务类型、拓展市场份额,提供人才保障。

  第三,要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严格内部管理。要构建起符合法律规定和“人合”要求的事务所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建立完善以质量、责任、风险控制为导向的业务人员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政策,提高业务质量,控制业务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要积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尽可能不裁员或少裁员、不减薪或少减薪。要建立健全员工社会保障制度,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建立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形成发展依靠全体员工、发展成果由全体员工共享的理念和保障机制。

  第五,要坚持按照公平有序的原则参与市场竞争。受当前市场环境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可能面临局部暂时的市场萎缩。越是在困难时期,会计师事务所越要重视品牌和信誉建设,正确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竞争与发展的关系,坚决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自觉维护行业竞争秩序和诚信形象。

  四、要充分发挥各级协会作用,积极指导行业应对当前的挑战

  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要积极指导行业应对当前的挑战,更好地为企业应对当前危机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服务。

  第一,要深入研究会计审计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有关问题,为会员开展相关执业工作及时提供专业技术指导。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密切关注国际会计、审计准则制定机构及主要经济体准则制定机构发布的应对金融危机的信息,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和执业要求,向会员发布风险提示和技术指引;各地方协会要具体指导和监督会员执行准则和相关技术指引,帮助会员更好地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

  第二,要及时传达和宣传相关经济政策,为会员服务企业提供政策信息支持。要密切关注和适时收集国家出台的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地方政府相应的政策措施等信息,通过协会网站、会刊等形式向会员广而告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政策解读,帮助会员及时了解国家的政策走向和经济发展趋势,以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专业咨询服务。

  第三,要积极深入事务所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当前经济形势对事务所影响的具体形式和影响程度,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和解决办法。各地方协会要结合本地区的经济特点和行业发展状况,切实加强对本地区事务所发展战略、市场定位和业务领域拓展等方面的指导。

  第四,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职能作用的宣传工作,加大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力度,及时掌握有关重大项目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服务需求,并积极推荐优质事务所参与相关工作。

  第五,要进一步严格行业监管,促进事务所不断提高执业质量。要针对形势的新变化和新要求,及时调整行业监管的策略、方向和重点,在继续完善和做好五年一个循环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同时,组织必要的专项检查或抽查。

  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正给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在看到问题和困难的同时,全行业要坚定战胜困难、走出困境的信心,要准确把握和利用我国经济发展的有利条件,坚持深入实施行业发展战略不动摇,化不利为有利,转被动为主动,在克服困难的过程中抢抓新的发展机遇,在“化危求机”中促进行业健康平稳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九年四月七日




印发《阳泉市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阳泉市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阳政办发[1999]93号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为加大金融对我市居民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支持的力度,激活我市房地产市场,现将《阳泉市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阳泉市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金融对我市居民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支持的力度,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和扩大个人住房
消费信贷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
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青年人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
,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
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 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需要银行、土地、房地产、保险、公证等相关部门的共同配合,在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范围内,各相关部门要尽量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收费标准。
第四条 各商业银行和相关部门,要扩大宣传和公开涉及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及办事程序,设立咨询电话
,增强工作透明度。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应是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本市的有效居留身份证件;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三)有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五)不享受购房补贴的首期付款额应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享受购房补贴的首期付款额应不低于
个人承担部分的30%;
(六)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七)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种类、期限与利率

第七条 个人住房贷款有委托贷款、自营贷款和组合贷款三种。
(一)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委托,以住房公积金存款为资金来源,按
规定要求向购买普通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
(二)个人住房自营贷款是以银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购房者个人发放的贷款;
(三)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指以住房公积金存款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
贷款,是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组合。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第九条 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制定还款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利随本清;贷款期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一般采用两种方式:
月均还款法: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累进还款法:贷款期内,逐年或每隔几年按一定比率递增还款额,但每年或某几年内各月均以相等的额度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条 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
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
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
年)的,执行3至5年期(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
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第十一条 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年
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的(含10年
)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年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期限为15年至20年(含20年)的,
加3.42个百分点。
第十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
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所属县支行、办事处、分理处
)提出借款申请。并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证件);
(二)借款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三)与售房单位签订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以抵押人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的,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房屋产权证和房屋产权他项权
利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使用他项权利证、房产保险;
(五)以期房抵押的,需提供预建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开发商担保证明和公证、房屋财产保险手续;
(六)以质押取得贷款的,需提供银行存单、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提供有关抵(质)押物证明外,还需提供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
委托贷款通知书及有关证明;
(八)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九)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需相关部门为借款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并提出要求的,要给予办理房产证、房屋产权他项权利证明(期房的,办理
预建房屋产权证);
(二)土地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并提出要求的,要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他项权利证明;
(三)保险部门要提供房屋保险服务;
(四)公证部门对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手续要提供公证服务;
第十五条 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十日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审查同意后,应
在十日内办理完有关贷款手续,将借款以转帐方式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十六条 为加快个人住房贷款的投入,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居民购房,各商业银行和贷款业务涉及的相关部
门,除日常办理有关业务外,由市房改办、人民银行牵头,采取固定场所、固定时间、合署办公、集中办理一
条龙作业的方式,办理贷款的发放及相关手续。
(一)合署办公参加单位:各商业银行、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市房改办、公积金管理中心、公证部门
、保险公司、售房单位;
(二)集中办理的有关手续
1、银行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
2、房产保险;
3、预建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及他项权利证、土地使用证及他项权利证;
4、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和委托贷款通知书;
5、房产、土地抵押登记;
6、售房合同或协议;
7、公证文书。
(三)每周集中合署办公一天。
第十七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一般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价值的70%。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第五章 抵押 质押和保证

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青年人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二十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贷款人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
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一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二十二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三条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定书面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四条 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第二十六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
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六章 房屋保险

第二十七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房屋保险手续。
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八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
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全部责任。

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款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三十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
手续。
第三十二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
终止。

第八章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
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四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
,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五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载或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恰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
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的,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
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阳泉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