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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21:29: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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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2010〕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精神,提高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水平,切实做好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工作,推动矿山救护队能力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资质认定工作

依法实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是推进矿山救护队建设,提高矿山救护队能力,完善矿山救援体系的重要手段。《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号)公布施行以来,矿山救护队建设步伐明显加快,矿山救护队整体技术装备和设施明显改善,应急救援能力显著提高。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认识矿山救护队实施资质管理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认真履职,依法依规开展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促进矿山救护队加大技术装备投入,加强训练和管理,努力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更好地为矿山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和应急保障。

二、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资质认定工作

国务院《决定》再次明确了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权由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重申了应急救援队伍“属地管理”原则。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部门,不断完善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程序,严格按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开展资质认定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2010年底前,将本地区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三、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推动矿山救护队应急处置能力的提高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定期对矿山救护队进行考核,促进矿山救护队的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要通过组织技术交流和技术比武竞赛等活动,促进矿山救护队提高技战术和技术装备水平,提高救援能力;要把矿山救护队应急预案、应急演练作为矿山救护队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努力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对矿山救护队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和纠正违反《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建立矿山救护队信息库,定期公布矿山救护队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指导矿山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专兼职救护队,不断完善组织机构和制度,配备符合标准的装备和设施,组织培训和训练,并依法申请资质。2011年底前,所有专职矿山救护队必须取得三级以上资质;2012年底前,所有兼职救护队必须取得四级资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日

淮南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淮南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曹勇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淮南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是指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网络(包括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不包括零星的硬件购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资金投入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包括基础性、部门和跨部门的应用项目。
第四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当遵循安全、适用、共享、节约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务求实效的要求,重点支持有利于形成信息资源共享的电子政务项目,推进市、县(区)、乡(镇)和村(社区)四级电子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为本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统一规划、项目审核、过程监督和验收评估等工作。市信息办应当在系统开放性、资源共享性、技术先进性等方面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
市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情况,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预算安排、资金支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招投标监督工作。
第六条 使用财政资金投资的电子政务项目应当报批。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信息办申报下一年度电子政务项目,并提交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申报表、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概算。
第七条 市信息办应当对项目的规划合理性、资源共享性、建设可行性及其投资概算进行审查,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论证,论证费用从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根据审查与论证情况,对符合上级政府或者部门工作要求和本市电子政务规划的,列入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第八条 列入年度电子政务项目实施计划的,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类别、资金渠道、财力许可进行综合平衡,提出下一年度电子政务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未列入年度电子政务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急需建设,且需要政府追加建设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专题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信息办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建设资金;不需要政府追加建设资金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信息办报告,经审查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属于国家、省统筹安排并拨付建设资金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当抄送市信息办备案。需要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当在项目申报的同时,向市信息办和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和运行管理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明确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淮南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国家和省出台建设方案的除外),建设单位应当先进行设计方案征集或者招标,再按照设计方案进行项目建设招标,方案设计的费用纳入电子政务项目预算。
前款规定的电子政务项目应当依法实行监理,监理费用纳入电子政务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承建单位在中标合同中约定电子政务项目软硬件免费维护服务期限。
第十五条 市信息办应当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跟踪检查。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期限超过6个月或者跨年度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每一季度过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表,报市信息办备案。
第十六条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电子政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部门预算执行过程出现项目逾期未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信息办和市财政部门报告。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运行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
第十九条 总投资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后将验收资料送市信息办备案,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部门抽查;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信息办申请验收,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限期内未能整改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行,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中标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验收时,应当向市信息办提交项目立项、建设和试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市信息办根据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和社会经济、生态效益进行绩效考评;对未能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市信息办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部门收回资金,不再审批其后续项目。
第二十二条 涉密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7月29日通过,并经1997年9月24日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条例》,鉴于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海关总署于1998年1月15日实施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通知》,对外商投资财产的鉴定管理已作出了新的具体规定,该条例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条例》。


200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