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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15:41: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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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印发《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9〕120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央下放地方资源枯竭型矿山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后,遗留的部分尾矿库因年久失修、缺乏必要的治理和维护,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亟待治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中央财政将对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矿山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进行闭库治理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经征求意见,我们制定了《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落实好补助政策,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工作。
  附件: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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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
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的有效实施,及时消除尾矿库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了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中央下放地方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遗留的未实施闭库治理、经鉴定属于危库险库病库、且未由重组企业或其他企业使用的尾矿库(以下统称尾矿库)。
第三条 尾矿库闭库治理工作由尾矿库责任企业或地方政府指定的单位(以下统称治理责任单位)承担,并实行项目管理。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中央财政对尾矿库闭库治理的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尾矿库闭库的治理责任单位按下述情形确定:
(一)现由原关闭破产企业上级集团公司(单位)管理的尾矿库,该集团公司(单位)为治理责任单位;
(二)已经移交所在地政府或其它企业管理且未使用的尾矿库,其接收单位为治理责任单位;
(三)企业整体关闭破产、目前无主管单位的尾矿库,由辖区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治理责任单位。

第二章 项目实施
第五条 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尾矿库闭库安全评价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按规定报送并取得安全监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批复。
第六条 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尾矿库闭库设计,并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根据审核通过的尾矿库闭库设计方案,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初审。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提交的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联合上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申请报告应附闭库设计及治理方案、安全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等材料(含电子文档)。
第九条 财政部会同安全监管总局对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上报的通过初审的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核,对通过审查的项目下达核准和资金补助通知。
第十条 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要按照国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改变主要治理内容和治理标准。
第十一条 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与工程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设施的相关规定,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和监理制,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项目施工、监理招标等工作。
第十三条 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所在省安全监管部门上报项目开工情况;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的,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竣工后,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第三章 补助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是指闭库治理中因整治尾矿坝、库区和排洪系统或采用取砂回填方式闭库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对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按下述比例给予补助:
(一)现由原关闭破产企业上级集团公司(单位)或接收单位管理的尾矿库,中央财政补助70%;
(二)对企业整体关闭破产或无主管单位的尾矿库,中央财政补助90%;
(三)特别困难地区(国家级贫困县或少数民族自治县(旗)),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第十七条 财政部按照核准的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资金和规定的补助比例,核定并下达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对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对重点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查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的工程投资概算,做好初审工作,确保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并监督落实好治理工程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
第二十条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和闭库设计及治理方案的初审工作,确保闭库治理工作科学、合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尾矿库闭库治理资金的,中央财政将追回补助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财政资金的,以及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评价、设计、监理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意见严重失真的,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资格、降低资质等级等相应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网络广告内容和广告活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广告,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在网站或网页上以旗帜、按钮、文字链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包括经营性和非经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网络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网络广告监督管理,并在HD315网站建立"网络广告管理中心"。区、县分局(含直属分局)负责对辖区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的网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他人设计、制作、发布网络广告的应当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广告经营登记,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后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他人设计、制作、发布网络广告。在网站发布自己的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其广告所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符合本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办理网络广告经营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范围;

  (二)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网站(HD315)备案;   

  (三)具有相应的广告经营管理机构和取得从业资格的广告经营管理人员及广告审查人员;   
  (四)具有相应的网络广告设计、制作及管理技术和设备。

  第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申请办理网络广告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在HD315.gov.cn网站上办理备案登记后,贴有备案标识的网站首页打印件;

  (二)广告经营资格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发照机关备案章);   

  (四)网站域名的注册证明(有效复印件);   

  (五)广告管理制度(承接、登记、审查、档案、财务)及广告监测措施;   

  (六)《广告专业岗位资格培训证书》2份(有效复印件);   

  (七)《广告审查员证》2份(有效复印件);   

  (八)广告价目表。   

  对文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已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和发布单位经营网络广告的,应根据上述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和网站域名的注册登记。取得网络广告经营资格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备案栏中注明《广告经营许可证》号码。

  第九条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设计、制作、发布网络广告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广告主有关证明文件,核实网络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网络广告,不得设计、制作和发布。

  第十条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网络广告,应将制作完成并经过审查的网络广告上传至"网络广告管理中心",同时附加网站注册得到的电子标识、企业所属审查员的代码,以及广告发布点的计划。"网络广告管理中心"将根据广告发布计划将该网络广告发送至目标网站,并于计划执行完毕后,将该广告的相关资料自动返还提交广告的网站。对于已具有集中发布网络广告性质的网站或"网站联盟"性质的网络广告运作联合体,其广告发布部分的数据库应与"网络广告管理中心"实现联网。

  第十一条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将发布的网络广告及相关资料保存留档一年,并不得隐匿、更改,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检查时予以提供。

  第十二条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广告收入应当单独立帐,并使用广告业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在网站上发布下列商品或服务的广告:

  (一)烟草

  (二)性生活用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网站上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种籽、种畜等商品的广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并严格按照审查批准文件的内容发布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网站上发布出国留学咨询、社会办学、经营性文艺演出、专利技术、职业中介等广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出证的内容发布广告。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发布的广告与其它信息相区别,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第十七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应将网络列入重点广告监测范围,建立监测登记汇总制度。发现违法广告及时下载取证,保证网络广告监测及时到位。

  第十八条 对取得广告发布资格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通过HD315网站向社会公告其名称、注册标识及广告经营许可证号,以供广大消费者认选,并方便消费者投诉、申诉、举报。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照《广告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办理网络广告登记的,参照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邢台市公园管理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公园管理办法



〔2011〕第3号



《邢台市公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5月5日市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邢台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园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具有相应的设施和良好生态环境,开展科普、文化及健身等活动,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的城市绿地和公共场所。具体包括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动物园、儿童乐园、文物古迹公园及街道游园等专类城市公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园的建设、管理工作。各公园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所管辖公园的日常管理。
规划、质监、公安、消防、安监、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第六条 公园用地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已经确定的公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七条 公园的绿化、小品、雕塑、设施等景观规划,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依法报经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园景观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当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九条 公园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公园的规划要求进行,由具有相应资质并经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建设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条 供电、供水、供热、燃气、通讯等管线施工涉及公园用地的,应当采取避让措施。确需穿越公园或者占用公园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应设置围栏、明显警示标示等,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 
第十二条 公园应当整洁、美观,并达到下列标准:
(一)绿化植被长势良好;
(二)建(构)筑物及公园内各类设施、标牌外观完好、符合规范;
(三)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
(四)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保护完好;
(五)无外露垃圾、污物和杂物。
第十三条 公园内各类标牌应当规范设置,文字、图形等内容可以根据需要采用中外文对照标识。
公园入口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殿堂、展室入口处应当设置简介;主要路口应当设置指示标牌;危险地带应当设置警示标牌;非游泳区、防火区、禁烟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公园内应合理设置公厕,公厕及其他各类服务设施应当保持良好、正常使用。
公园内应当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 在公园内开展文化、体育、娱乐、商业、服务等各类活动的,应当征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各类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和范围开展,并服从管理,接受监督检查;需要搭建临时设施的,不得影响公园景观;活动期间,举办单位应及时清除垃圾等各类废弃物;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将公园景观、绿地及各类设施恢复原状。对公园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给予赔偿。
在公园内游人自发组织的体育、文化娱乐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影响大型公益活动的组织开展。
第十五条 公园内不得设置影响公园景观的商业广告。
第十六条 除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手推轮椅车和儿童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单位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经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按限定的速度在指定的路线和地点行驶、停放。
公园内的作业车辆运行应尽可能避开游客多的时间和路径;无法避让时,应注意疏导游人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进入公园的游人应当保护公园环境、爱护公物、文明游园,并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公园绿地;
(二)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
(三)在公园绿地内挖坑、取土;
(四)乱贴、乱画、乱挂、乱投各类广告和宣传品;
(五)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乱倒废弃物;
(六)焚烧树叶和垃圾;
(七)携带宠物犬等各种哺乳类动物。
第十八条 游人进入收费公园应当按规定购买门票,不得逃票或使用假票。
公园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老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儿童、学生进入收费公园,凭身份证明可免购门票或享受优惠。具体优惠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商物价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依据游乐园管理规定,加强游乐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公园内各类游乐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游乐项目应当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运营。
第二十一条 游乐项目经营者应当服从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遵循游乐园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擅自占用公园绿地或改变公园用地的,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园内依树搭建屋棚、围圈树木的,或者在公园绿地内挖坑、取土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公园的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责令其限期迁出,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四) 在公园内乱贴、乱画、乱挂、乱投各类广告和宣传品,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五)在公园内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或者乱丢果皮核、纸屑、烟头、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电池等废弃物、有毒有害物品的,责令改正,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六)在公园内焚烧树叶、垃圾或其他物品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携带宠物进入公园,未即时清除宠物粪便,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在公园内赌博、寻衅滋事或者从事淫秽、色情、暴力等违法活动的,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入园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阻碍公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游乐设施的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违反有关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由质监和安监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未尽责任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