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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加拿大联合声明

时间:2024-07-04 21:33: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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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加拿大联合声明

中国 加拿大


中国和加拿大发表联合声明(附声明全文)


新华网北京1月2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20日发表联合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中加联合声明》

二00五年一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阁下与加拿大总理保罗·马丁阁下今天在北京举行了双边会谈。

会谈进一步巩固了两国间建立在友好和相互尊重基础上的成熟的双边关系,这一关系给两国人民带来了重要利益,促进了共同繁荣。

两国对有关国家人民在12月26日地震和海啸灾难中不幸遭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深表哀悼。两国领导人表示将继续致力于帮助受灾国从这场灾难的巨大影响中全面恢复。

双方均认为,近年来,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中加关系健康发展并呈现出更强的发展势头。双边高层往来频繁,地方上的民间交往广泛,各领域合作成果显著。双方坚信,不断深化和充实中加全面合作伙伴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地区与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双方致力于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基础上,将两国关系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今天,双方承诺将努力的重点战略性地集中在双方互利性最强的领域,以此将两国关系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双方已为中加战略工作组的活动确立了框架,该工作组旨在确定并发展扩大双边关系的新途径。双方还同意,工作组最初的工作重点是加强两国在多边合作、自然资源和能源(诸如科学交流和政策对话)以及贸易投资方面的伙伴关系。

一、全球安全与多边领域合作

双方均认为,联合国及其它多边机构对于建设一个和平、繁荣及可持续发展的世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实现这些目标,双方同意在联合国及其它多边机构的框架下举行定期磋商。

双方认识到,当今世界的复杂性远远超过以往任何时候,因此我们必须寻找新的途径和方法,以成功应对不断演变的全球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由主要国家领导人组成、并能为世界上大多数人口集体代言的机构。只有妥善应对世界上多数人口所面临的挑战,才能确保全球稳定与繁荣。双方相信,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的会晤将促进旨在共同解决全球性问题的多方对话和合作。双方将为此保持密切联系和合作。

双方重申,保持亚太地区的安全和稳定符合双方共同利益。双方同意共同努力,推动东盟地区论坛(ARF)作为本地区重要的多边政治安全对话论坛继续向前发展。

双方重申将致力于实现亚太经合组织(APEC)远景目标,即实现可持续的、公平的增长,缩小经济差距,造福于本地区人民。双方同意加强两国在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以及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伙伴关系。双方也决心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内共同努力提高两国人民的安全水平。

双方确认将致力于朝鲜半岛无核化,支持通过六方会谈以多边方式和平解决朝核问题。双方将通过支持和加强国际条约体系及多边机制推进防扩散、军控及裁军目标的实现,并将继续在联合国及其宪章以及双方达成共识的标准和机构的基础上就打击恐怖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开展合作。

中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加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反对任何一方采取任何旨在改变台湾地位、加剧紧张局势、进而影响东亚政治稳定和繁荣的单方面行动。

双方重申,全球性疾病威胁日益严重,有必要根据联合国大会《加强全球公共卫生能力建设》决议的要求,加强能力建设,以应对包括艾滋病持续蔓延和非典及禽流感等新出现的传染性疾病对公共卫生造成的危险。及时交流信息、协调两国行动将有助于防止这些影响全球公共卫生的疾病传播。

双方就人权问题及尊重和保护这些权利的根本重要性交换了看法。双方高度重视年度双边人权对话,它增进了在人权问题上的相互理解。双方支持拓展和扩大在人权领域的对话和交流。

  二、繁荣和可持续增长

在日益一体化的全球经济中,双方致力于通过旨在促进贸易、投资和创新的政策促进增长、减少贫困。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和贸易大国,这一建立在规则基础上的多边贸易体系对双方的繁荣至关重要。因此,双方将为筹备今年晚些时候在香港举行的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密切合作,以推动尽早地圆满结束多哈发展议程。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使两国企业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合作机遇。双方也将通过一项雄心勃勃的技术援助计划加强合作,支持中国全面、积极地参与世界贸易组织。

两国经济关系坚实有力,贸易投资发展迅速,前景广阔。正如中加战略工作组共同文件所述,双方同意通过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进一步加强这种关系,这些措施旨在支持中加在众多领域中继续拓展贸易、投资和创新方面的伙伴关系。

鉴于双方均致力于可持续的、平衡的发展,双方决心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谅解备忘录》是中加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双边途径之一。中加也将在双边工作组所确认的各活动领域加强现有的气候变化方面的合作。

三、民间往来

双方欢迎两国间日益增多的民间往来及今天签署的两国文化领域新的合作框架文件。文化交流是促进两国相互理解的重要途径,中加期待着这种交流能得到迅速发展并更为丰富多彩。双方欢迎即将举办的2008年北京夏季奥运会和2010年温哥华冬季奥运会,期待着它们将为进一步促进两国人员往来和文化交往提供舞台。



葫芦岛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葫芦岛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业经2005年8月31日葫芦岛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孙兆林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葫芦岛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城市低保对象患病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坚持以政府救助、医疗单位减免、社会互助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定病种、定医疗费用上限、定定点医院救助的原则,按照政府救助、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方法,实现多层次、广覆盖、循序渐进和稳步发展。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财政、劳动、卫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工作。
  第四条救助对象必须在指定定点医院进行诊治。定点医院由市民政、财政、劳动和卫生部门主要在医保定点医院中选择确定,原则上每个县(市)区一所;低保对象超过1000人的乡(镇)亦可设定一所定点医院;为方便就医,还可指定一些大企业医院作为协作医院。 
  第五条定点医院应按照本市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乙类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超出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负担。
  第六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行全员投保,可带病参保,取消交费等待期限,应立即治疗和赔付。

        第二章救助范围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救助对象,是指本市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
  第八条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的常见病病种包括:糖尿病、高血压病Ⅱ期、慢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阻塞性肺气肿、系统性红斑狼疮。
  第九条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的重大疾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尿毒症(含肾移植)、急性心肌梗塞、脑血管病(脑出血、脑梗塞)、病毒性肝炎急性重型、白血病。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十条城市低保患者持《葫芦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证》(以下称《优待证》)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定点医院要免收挂号费和诊治费,所有药费在国家定价基础上减收5%,各种辅助检查费在现行收费标准上减收10%。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规定,救助对象每年可享受最高限额为300元医疗救助;实际发生费用低于300元的给予全额救助。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规定,救助对象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按实际医疗费用的80%救助;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由商业保险按实际医疗费用的80%审核赔付,最高实际赔付金额为5万元。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常见慢性病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按下列程序办理:
  本人持定点医院诊断书到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当日提出初审意见并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要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常见慢性病直接审批并发放定额救助卡)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市医保中心接到市民政局批准意见后,要当日将基本信息录入医疗救助系统软件,并通知定点医院收诊住院。
  申请、审批期间,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患者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依据病历补录进入医疗救助系统。

            第五章 转治医疗

  第十四条 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转诊、转院:
  (一)因技术原因无法诊断的患者;
  (二)经会诊本院无力治疗的患者;
  (三)需及时转院抢救的患者。
  第十五条 转诊、转院实行逐级转诊会诊制度,转诊、转院须在三日内做出。经会诊确认需市内转院的,由主治医师填写“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市内转诊转院意见书”,科主任签署意见,院医保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医保管理中心、商业保险备案。转入定点医院凭转诊转院意见书接诊。
  第十六条 须向异地转诊转院的必须是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治疗的疾病。经定点医院专家会诊,由主治医师以上医生填写“异地转诊报告书”并附专家会诊意见,由院医保办公室审核登记,主管院长审查签字,报市医保管理中心、商业保险同意、备案后方可转异地商业保险协作医院。
  第十七条 转院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垫付。患者出院后持医院出具医疗费明细单、住院疾病诊断书、住院病历、医嘱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报销单据,到市医保中心申请救助及商业保险赔付。

            第六章 救助管理

  第十八条 常见慢性病救助对象,由民政部门发放定额救助卡,到定点医院就医、购药。
  第十九条 定点医院常见慢性病的医疗、药费支出,每季度结算一次。由各定点医院统计,填报《城市低保对象常见慢性病医疗救助结算申报表》,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核、结算。 
  第二十条 定点医院登陆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系统软件,核对患者身份无误后,即可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进行治疗。
  第二十一条 重大疾病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采取由救助对象个人垫付与定点医院结算的原则。当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治疗过程中医疗费用数额较大,现金支付困难时,可向承办的商业保险公司申请借资。具体借资办法由承办的商业保险公司制定。
  第二十二条 重大疾病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救助标准审核、救助,涉及商业保险赔付的,向商业保险公司递送赔付通知。
市医保中心每月将救助对象清单及其医疗结算清单报市民政局。
  第二十三条 商业保险公司在收到全部赔付资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赔付,每月将赔付结果报市民政局。
  第二十四条 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系统软件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发,利用医保中心覆盖全市的数据网络平台,将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软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网络的子系统,建立低保对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民政部门与医保中心数据库实行网络连接,并查询医疗救助相关数据。
  第二十五条 重大疾病商业保险由市民政局承办,每年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签订商业保险协议,每年根据前一年实际运行情况,适当调整投保金额。
  第二十六条 医保中心、保险公司每年与定点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内容包括医疗服务范围、标准及医疗费用结算等。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实行市、县两级政府分级负责制。重大疾病救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6:4比例分别承担(含社会捐赠)。筹资标准:重大疾病救助资金按低保对象每人每年20元;重大疾病商业保险投保资金按低保对象每人每年65元;常见慢性病救助资金由县(市)区自行负担,按患者每人每年300元筹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到的资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使用按审批程序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资金直接拨入医保中心设立的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账户或在定点医院设立的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账户,当年资金节余转入下年使用。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须将配套的重大疾病救助资金按规定上缴市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由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直接扣缴。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建立常见慢性病救助基金,筹集到的资金纳入本级财政专户,并参照第二十八条管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 民政、劳动部门必要的工作经费由财政保障。

             第八章  监管责任

  第三十二条 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行为管理,严格审批,对不符合条件领取或重复领取及出据假证明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要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对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医保中心负责患重大疾病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及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网络和软件的稳定运行。
  第三十五条 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监管。定点医院及所属人员在医治诊治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卫生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由市医保中心负责公布及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办法》已经2013年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7月20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办法



  为充分调动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及高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按照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范围和对象

  (一)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在全市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中进行。

  选拔的主要对象是:在科学研究、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以及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重点推荐选拔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二)科研院所、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

  二、选拔条件

  (一)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政治思想条件是:热爱祖国,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我市打造核心增长极,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工作。

  (二)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专业技术领域或技能岗位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在技术革新、新技术开发推广、解决技术难题等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较高,是某一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研究成果有创造性和较大科学价值,得到省内同行专家公认,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3、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显著,对学科的建设和人才培养做出了重大贡献,是省内某一学科的学术带头人;

  4、在教育、卫生、体育、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领域做出了突出贡献,且在本领域中业绩突出,为同行公认、享有盛誉;

  5、长期工作在工农业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较大技术突破;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成绩显著,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或市级一等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星火科技奖等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7、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的国家、省、部或市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承担者;

  8、承担国家、省、市重大工程(项目)的主要工作,业绩突出者。

  三、选拔数量及待遇

  (一)选拔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控制在20名以内。

  (二)凡经批准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由市政府向其颁发《南昌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三)市政府特殊津贴一次性发放,金额为每人10000元,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选拔程序

  (一)单位推荐。申报参评人选由各基层单位组织推荐,经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各县区、市直主管部门。经由各县区、市直主管部门遴选后,在推荐人选填写的《推荐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申报表》上签字盖章,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

  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各基层单位在上报推荐人选前,必须对选拔条件和推荐人选予以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推荐。人选所在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对人选要集体讨论,严格把关,并广泛征求单位群众和同行专家的意见,增加选拔工作的透明度,使选拔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资格审查。由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推荐要求的人选提交专业评审组评审。

  (三)专业评审。在专家评委库中抽取专家若干名组建相应的专业评审组,采取审阅材料、集中评议和专家实名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推荐人选进行专业评审,评审结果予以排序,并产生不超过20名入闱人选。

  (四)组织考察。由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察组对入闱人选进行综合考察, 重点核实入闱人选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成果业绩等情况,并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候选人。

  (五)社会公示。候选人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征求纪检、综治、计生等有关部门意见。

  (六)组织审批。将经考察合格和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名单,提交市政府审批。

  五、经费来源

  市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拨款,每两年拨付一次,由市人社局负责发放。

  六、管理监督

  (一)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将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纳入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一并进行管理与服务。

  (二)为充分发挥市政府特殊津贴工作的激励作用,由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市政府特殊津贴荣誉及相关待遇:

  1、丧失或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者;

  2、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而取得特殊津贴者;

  3、取得特殊津贴后,不思进取,工作中主观不努力,长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群众反映强烈,经教育后仍无转变者。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0〕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