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0:56: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

监察部 民政部等


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高度重视,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工作,实施了坚强领导,确保了抗震救灾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了大量专项资金,全国各族人民、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国际社会慷慨捐助,为抗震救灾提供了强大的物质保障。目前,大量救灾资金和物资集中调拨四川等受灾地区,加强对这些款物的监管,对确保灾民救助和群众基本生活,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推动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至关重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重点要制定和执行筹集、分配、拨付、发放、使用等管理办法,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户存储、账目清楚,促进救灾款物管理严格规范、运行简捷有效,堵塞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漏洞,保证救灾款物真正用于灾区、用于受灾群众。

二、确保救灾款物合理使用和规范募集。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科学调度,强化监督,确保抢险救灾、灾后重建等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当前尤其要严格执行中央规定的因灾生活困难群众补助金、救济粮、孤儿孤老孤残人员基本生活费和遇难人员抚慰金的发放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到落实到位,手续完备,账款相符。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合理分配的原则,保证救灾款物用于解决灾民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恢复重建灾民倒塌损坏房屋,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以及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项目等。民政部门要组织和协调好救灾捐赠活动,引导社会各界按照正规渠道,向民政部门、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及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和慈善组织捐赠款物。要加强对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捐赠和募捐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其公开名称、地址、银行账号以及接受捐赠情况,并将全部捐赠款物及时通过上述可开展救灾募捐的部门和社会组织送往灾区,保证捐赠款物的使用符合捐赠人意愿。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募捐活动,要及时纠正。对非法募捐、骗取民众钱财的诈骗行为,要协同公安机关坚决予以打击。要对捐赠情况进行汇总,逐级上报。民政部要统一发布全国抗震救灾捐赠动态,通报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援助、捐赠情况。

三、提高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效益和公开透明度。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管理,相互配合,确保救灾款物的使用效益。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建立救灾款物信息披露制度,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全过程,主动公开救灾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和去向,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物资采购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凡有条件的都要公开招标,择优选购,防止暗箱操作;救灾款物的发放,除紧急情况外,都要坚持调查摸底、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群众知情满意。市县两级要重点公开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乡镇要重点公开救灾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强化对救灾款物的跟踪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对财政和社会捐赠款物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及效果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促进建立健全救灾款物管理制度,提高救灾款物运行效率。重点查处滞拨滞留,随意分配、优亲厚友,损失浪费、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私分等问题。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坚决纠正。有关省级审计机关每周要向审计署报告救灾款物审计情况,审计署每月向社会公布阶段性审计情况。救灾工作全面结束后,向社会公告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最终审计结果。

五、加强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纪律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等行为,要迅速查办,从重处理;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迟滞拨付救灾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致使救灾物资严重毁损浪费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民政、财政、审计等机关和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既分工负责,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又密切合作,及时沟通联系,相互支持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定期汇总分析有关情况,注意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要通过扎实有效的监管工作,保证救灾款物都用于受灾群众,发挥最大效益,以回应社会各界对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关切,给群众交一本明白账、放心账,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受灾群众的亲切关怀,进一步增强党和政府的凝聚力、公信力,为夺取抗震救灾全面胜利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央纪委 监 察 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审 计 署

2008年5月20日

批转市经委、财政局、劳动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节约奖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经委、财政局、劳动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节约奖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6-7-11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江苏省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节约奖试行办法》(苏政发[1986]7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试行节约奖的能源、原材料暂定为煤炭、煤气、外购蒸气、焦炭、电力、汽油、柴油、煤油、重油、原油、液化石油气、自来水、钢材、铸造生铁、有色金属、纯碱、烧碱、化纤、纸浆、橡胶、木材、水泥等二十二种。各县、区、局、公司、直属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品种范围内,先选择几种试行,再逐步推开。企业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对影响成本较大的其它能源、原材料(比重占单位成本百分之四十以上),提出增加节约奖品种的意见,但需具备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试行能源、原材料节约奖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否则,不予实行。

  1、产品质量稳定、适销对路,并有一定批量;

  2、消耗定额先进合理;

  3、收、发、存和消耗管理统计制度严格,台帐、计量手段健全,计量仪器仪表准确,原始凭证齐全;

  4、产品质量检验和经济效果等考核办法健全;

  5、节约有奖、浪费受罚的管理制度行之有效。

  具备以上条件的企业,按企业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并报市经委(县计经委)会同财政、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实行。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煤场、油库,对运输损耗、电力线损耗、自来水管网损耗等也可按此办法执行。

  三、企业考核能源、原材料节约量计算方法:

  企业能源、原材料实际消耗尚未达到国家、省或市规定的单耗定额(综合能耗定额)的,按低于上年实际消耗计算节约量。

  企业能源、原材料实际消耗已达到上述规定的单耗定额(综合能耗定额)水平的,节约量计算办法,按核定的计奖定额考核计算。

  计算公式为:节约量=计奖单耗定额×产量-实际消耗

  企业的能源计奖单耗定额,按企业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和能源供应部门审核,报市经委会同财政、劳动部门按产品能源消耗的多少,平衡下达;原材料计奖单耗定额,经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报市经委会同财政,劳动部门平衡下达。定额要先进、合理,一定可三年不变。

  四、能源、原材料节约奖的奖金,从节约的能源、原材料总值中提取,计入生产成本,免交奖金税,提奖按一定比率并根据上年实绩和当年定额下降及效益、管理等情况,分成一、二、三等。

  1、钢材、有色金属、化纤、橡胶的奖金率为节约价值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三;一、二、三等分别为百分之三、百分之二和百分之一。

  2、煤炭、电力、木材、自来水的奖金率为节约价值的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五;一、二、三等分别为百分之十五、百分之十二和百分之九。

  3、汽油、柴油、煤油、重油、原油、焦炭、铸造生铁、纸浆、纯碱、烧碱、外购蒸气、煤气、液化石油气、水泥奖金率为节约价值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八;一、二、三等分别为百分之八、百分之六和百分之四。企业生产过程中回收废油的奖金率为节约价值的百分之八。

  4、其他原材料的提奖率及需增加节约奖品种的计奖,均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经委会同财政局、劳动局审批。

  五、节约能源的计奖价格,按市规定的综合平均价计算,由市经委每年初公布执行;节约原材料的计奖价格,一律按国拨价计算(其它价格一律不作节约计奖价格)。超定额的加价费,价格亦同。

  六、以企业实用能源、原材料(含各种渠道供应、调剂、协作、加工的能源、原材料)的原始记录为依据,对超定额消耗部分实行累进加价,超定额百分之十以内的,收取加价费一倍;超定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收取加价费二倍;超定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收取加价费三倍。

  超定额耗用能源、原材料加价费,实行按季核算,先超先收,全年结算,多退少补。加价费的减免由市经委审定,未经市经委批准,供能和供原材料部门不得向用能和用原材料单位处以罚款和加价。经批准收取的加价费和罚款,由市经委统一安排用于节能、节约原材料的技术改造上,不得挪作他用。

  企业超定额耗用能源、原材料所支付的加价费用,从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开支,一律不准摊入生产成本。

  七、节约额按年度考核,节约奖金按季度节约额和规定的奖金率计发,年终结算。如本季度的能源、原材料发生超耗,除本季不发奖金外,对超耗部分要在下季实际节约额中予以扣除,并按扣除后的实际节约额计发奖金。实行节约奖的能源、原材料年终发生盘亏,应从节约额中扣除,不够扣的,其已提取的节约奖,要冲回成本。

  八、企业降耗所节约的能源、原材料等物资,留给企业,计划、物资等部门不扣减指标;提取的节约奖,百分之九十七发给职工个人和集体;百分之二上交企业主管部门,百分之一由主管部门集中交市经委,均用于节约能源、原材料方面工作的开支。奖金管理由主管部门的有关科室负责,实行单独考核,单提单奖。发给职工个人和集体的奖金,必须按贡献大小论功得奖,无关者不奖。

  九、试行能源、原材料节约奖的企业,必须严格考核产品质量,不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节约量和价值计算不得弄虚作假。产品质量下降,大量积压和弄虚作假的不得提取和发放节约奖,已发放的要扣回,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经营性亏损企业,一律不得报取节约奖。

  十、企业提取节约奖金,必须先填写统一格式的《南京市能源、原材料节约奖金核定表》,市(县)属企业经能源、原材料供应部门审核后,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劳动部门审批发放。部、省属在宁企业节能奖经能源供应部门审核后报市经委审批;节约原材料奖直接报市经委审批后发放。

  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审查、批准企业年度决算和税务部门征收所得税时,均要严格审查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的节约奖是否符合规定,批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等。对违犯者要追回多提的奖金,并给予适当罚款,直至追究领导责任。

  十一、本实施细则,原材料节约奖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能源节约奖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各县过去的有关规定,应据此进行修改。

  十二、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5年4月19日 财法[20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部内各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

附件:

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依法理财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全面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根据《纲要》提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及其他各项规定,结合财政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目标
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经过十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财政的目标:
(1)公共财政体制基本建立,政府财政支出责任明确,各级政府财力与支出责任相适应。适应公共财政体制要求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各项财政管理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财政对经济运行监测、评价、调控机制健全,制度规范,财政宏观调控能力、财政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明显增强。
(3)预算管理制度基本完善,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制衡机制基本形成,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基本建立。国库管理制度基本完善。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明显提高。
(4)税收制度基本完善,公平、科学、规范的税收体系基本建立。政府非税收入范围明确,收缴分离,管理规范,使用合理。
(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基本完善,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制度基本完善,防范风险能力提高,保值增值能力增强。
(6)会计制度基本完善,会计秩序良好。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
(7)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财政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财政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8)财政立法程序规范,立法质量明显提高。财政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程序正当、内容适当,财政监督全面、有效;财政执法监督制度完善。财政违法行为、执法过错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财政决策、执行和监督相结合的财政运行机制基本建立。
(9)财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观念和能力明显提高。
二、深化财政改革,完善财政职能,规范财政管理
2.完善公共财政体制
(1)依法确定政府财政支出责任,合理界定财政资金供给范围,提高财政对公共服务领域保障能力,提高财政对依法行政保障能力。
(2)规范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在明确各级政府事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支出责任。
(3)合理划分中央、地方税权,健全各级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在统一税收法律制度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4)建立规范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合理确定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和计算方法,逐步提高财力性转移支付占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比例,均衡地区间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促进区域间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完善财政宏观调控机制,提高财政宏观调控能力
(1)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调控经济的一般规律,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职能,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加强对财政经济景气预测分析,建立科学的财政经济预测和财政政策模拟分析及其相关指标体系,正确判断和准确把握经济运行态势。
(3)完善财政宏观调控机制,根据经济运行态势,相机抉择财政政策,运用经济、法律和适当行政手段调控宏观经济,保证财政政策实施。
(4)建立财政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化解形成财政收支风险、政府债务风险和其他可能转化为财政风险的因素,提高财政风险防范能力。
(5)完善财政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评价体系和反应机制,提高财政对政府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保障能力。
4.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规范预算编制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机制
(1)建立健全与国家宏观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施政目标紧密结合的政府预算决策机制。
(2)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制度,建立健全标准预算程序,在财政部门与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各预算单位之间建立规范的工作程序。
(3)改革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体系,建立符合公共财政体制、充分反映政府职能活动和收支全貌的收支分类体系。
(4)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
(5)逐步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6)规范预算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国债资金、彩票公益金、各种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7)逐步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考评制度,通过对预算项目执行结果的绩效评价,使执行效果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
5.完善国库及债务管理制度,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1)完善国家金库体系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健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规范财政性资金账户管理。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减少中间环节,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
(2)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益。
(3)推进国债市场化改革,降低财政筹资成本。建立国债余额管理制度,提高国债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
(4)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还款准备机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5)推进政府采购改革,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6.推进税制改革,完善税收制度
(1)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
(2)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合理确定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3)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
(4)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合理调节个人收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
(5)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取消除烟叶之外农业特产税,逐步取消农(牧)业税。
(6)完善出口退税制度和关税制度,促进对外贸易良性增长。
7.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1)依法清理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进一步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禁止违法收费,逐步将预算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2)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审批的听证、公示、评价和监管制度。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行为,严格依法征收。
(3)完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制度,提高国有资源开发利用效益。
(4)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监缴制度,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
(5)推动完善国家特许经营权管理制度,规范国家特许经营权收入征收与使用管理。
(6)完善罚没收入管理制度,加强罚没收入管理。
(7)完善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和收缴系统,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8.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国有金融资产监管,保证行政事业性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
(1)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逐步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单位资产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国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变动情况,为编制和审核部门预算提供客观依据。
(2)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产监督和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探索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
(3)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国有金融资产监管中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9.完善财政对农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的投入机制
(1)加大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增加各级财政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完善对农民补贴政策和补贴方式,完善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开发机制。
(2)建立稳定和可持续增长的教育投入机制,规范教育经费管理制度,探索与学校质量和效益相联系的财政拨款制度。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改善农村办学条件。
(3)建立健全国家对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投入机制,积极推动社会事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4)建立健全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机制,推动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研究建立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长效机制。
10.完善行政经费支出管理制度,规范国家公务员待遇
(1)完善行政经费支出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差旅费支出标准,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控制会议费等行政经费支出,提高政权建设保障能力。
(2)改革国家公务员工资和津贴制度,依法建立健全财政对地区间收入差异的调控机制。逐步解决同一地区不同机关相同职级公务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
11.完善会计管理
(1)完善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与国际惯例协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体系。
(2)推行会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电算化管理,全面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3)加强会计监督,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惩戒会计违法违规行为。
(4)加强会计队伍建设,完善会计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体制,强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推进会计诚信建设。
12.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
(1)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逐步建立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体制,推动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执业。
(2)规范行业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科学、统一的行业执业准则,完善执业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和行业违法行为责任制度。
(3)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加强执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教育,完善执业机构组织形式和内部运行机制,健全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诚信档案制度。
(4)完善行业执业风险基金和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13.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完善财政决策机制。积极研究界定各级财政部门的决策范围,完善各级财政部门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财政部门决定相结合的财政决策机制。
(2)健全财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各级财政部门内部决策程序,在做出重大财政决策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前,要认真搜集和分析数据和证据,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听取法制机构及法律专家的意见。对重大的或技术性强的项目预算,应进行评审。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3)实施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14.强化财政监督
(1)完善财政监督职能,规范财政监督程序和监督手段,依法强化对财政资金运行的事前、事中、事后及绩效评价的监督,构建系统、全面、有效的动态监控体系。
(2)加强财政监督队伍建设,发挥财政部门派出机构作用,健全派出机构工作制度,提高财政监督队伍执法水平。
(3)依法查处各种财政违法违纪行为,完善处理违法事件与追究违法责任人相结合的制度。
15.积极探索新的财政管理方式
(1)积极探索新的财政管理方式,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政策、财政规划、财政指导、财政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对社会和经济事务进行调控。
(2)推进“金财工程”建设和运用,加强财政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建立各级财政部门之间、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信息互通机制,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3)建立健全财政信息对外发布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公开财政预算,提高财政透明度。
三、进一步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提高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
16.加强财政立法,建立健全财政法律制度体系
(1)适应财政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积极推进财政立法进程,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体制要求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
(2)密切配合相关单位,积极提出财政立法建议和立法项目草案,推动提高财政立法层次。研究起草财政基本法、税收基本法、财政转移支付法、企业所得税法和其他各项单行税法,研究修订预算法、个人所得税法、注册会计师法。研究起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支付条例、国库现金管理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国债条例、政府外债条例、评估行业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研究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其他税收暂行条例、国家金库条例等行政法规。
(3)重视财政规章立法工作。制定和完善预算管理规章、国库管理规章、税收管理规章、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章、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规章、政府采购管理规章、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财政财务管理规章、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财务管理规章、农业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财务管理规章、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国有金融资产和金融业财务管理规章、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管理规章、会计管理规章、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财产评估行业管理规章、财政监督管理规章等。
17.规范财政立法程序,提高财政立法质量
(1)重视财政立法计划的制定,严格财政立法计划的实施。
(2)规范财政立法程序,完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核、协调、审议、公布和备案的管理制度,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
(3)加强立法项目的调研、论证工作,扩大财政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探索建立财政立法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4)加强财政立法项目的审核、协调工作。遵守上位法,做好财政立法项目与其他部门同层次立法项目协调工作。加强对其他部门立法项目中涉及财政条款的审核、把关。
(5)适时分析财政法规执行情况,评价财政法律制度实施的效果、效益,分析财政法律制度执行中及本身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财政法律制度的建议。
(6)完善财政法律制度公布、公开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准确地为社会公众提供财政法规信息。
18.建立健全财政执法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1)财政管理活动由财政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执法主体资格必须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财政部门的合法委托。各级财政部门的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和执法职责要明确,实现执法主体合法化、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确化、执法程序规范化。
(2)全面落实财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财政部门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财政执法文书审核制度、财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财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财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探索财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制度。
(3)依法加强财政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建立财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各项制度,规范财政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听证、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行为。进一步推进财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行政审批程序。
19.自觉接受各方面对财政部门监督,加强财政部门内部监督
(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财政部门实施的专门监督;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
(2)完善财政部门内部监督制度和机制。做好财政行政复议工作,加强层级监督。
20.究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1)研究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2)研究建立行政补偿制度,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应依法予以补偿。
(3)完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制度,依法保障赔偿费用拨付。完善国家赔偿费用追偿制度,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个人依法予以追偿。
21.加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做好财政普法规划制定工作。按照普法规划组织各项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生动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增强法制宣传教育整体效果。
(2)建立健全财政干部学法制度。进一步完善党组(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和财政干部依法行政培训制度。研究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培训与考试考核制度。建立完善财政部门新录用人员上岗前法律知识培训与考试考核制度。
四、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完善措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22.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的领导
(1)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与水平作为加强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行政首长及内设机构负责人是本部门、本机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第一责任人。
(2)各级财政部门党组(党委)要经常研究本部门财政法制建设情况,分析本部门财政法制建设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部署财政法制工作任务,加强检查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汇报本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情况。
23.建立和完善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考核制度
建立健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对本部门财政立法、财政执法、财政执法监督和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完善相应的奖惩办法和措施,把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作为财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上级财政部门要对下级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评价,探索将财政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绩效评估与财政转移支付适当结合的工作机制。
24.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财政法制机构是财政部门专司法制工作的机构,财政法制队伍是财政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财政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财政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县(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要设立与财政法制工作相适应的工作机构,人员配备与经费保障要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2)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法制干部培训,建立一支懂财政、通法律、政治强、作风硬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3)各级财政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严格履行职责,加强财政立法、执法监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本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
25.制定方案,完善举措,稳步推进本意见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纲要》和本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方案,全面推进本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