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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

时间:2024-05-14 22:20: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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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西安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已经2007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市长 陈宝根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西安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五条 提倡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经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区、县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县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停止五保供养待遇。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县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并与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集中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敬老院等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村民委员会办理。丧葬费用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1年的供养标准计算。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限定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当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十二条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村民委员会可以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
  第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集中供养,逐步提高供养水平。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危旧房屋,应当安排危旧房屋改造资金进行维修、改造。
  第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管理资金,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培训。
  第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十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开展康复健身娱乐活动,丰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文化生活,促进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身心健康。
  第十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列入市、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有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可以从其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第十八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无明确捐赠意向的社会捐赠资金,可以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第十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集中供养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直接拨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拨付同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将供养经费直接发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情况应当在《农村五保供养证》中记载,并由经办人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签名。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一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市、区、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第二十二条 区、县民政部门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应当登记造册,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挪用、平调和买卖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土地、房屋及其他财产。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对限期执行通知书的质疑

纪明


在法院执行案件时,有一种通常的作法,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等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被执行逾期拒不执行时,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立案后,首先向被执行人发生限期执行通知书,通知书规定一定期限,让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执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采取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这种作法法律根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笔者认为这种向被执行人下限期执行通知书的作法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互矛盾,造成法院裁决之间的冲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决一经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执行通知书这种延长执行限期的作法与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确定的执行时间相互冲突。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一般都是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期限内拒不履行发生裁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当事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生效文书确定履行义务时间,不能随意变更,如果变更也得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生效文书即判决或调解既确定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不能随意变更,更不能随意延长,如果仅仅通过执行员一个限期执行通知书就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规定的履行义务的时间给予延长,那么人民法院裁决文书公正性、威严性、严肃性将会大打折扣,同时,执行通知书延长债务人履行的时间,也从实体上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程序法的角度,已经生效法律文书即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对其所确认的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履行其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定,对其内容变更,只能通过法定程序将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或变更才能做到,否则其他作法都损害了裁判文书的既定力。限期执行的条件是当事人在判决书或调解书所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自动履行义务,执行员将期限延长,实质是对判决书或调解书规定的时间的延长,这种延长与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抵触。
我国执行案件的执结率不高,执结时间过长,与相关法律规定强制性不强不无关系,对被执行人的过度让步的同时也是对申请执行人权利的损害。对此项规定的修改建议,限期执行通知书根据内容应改为强制执行决定书,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书规定的时间里逾期拒不主动履行义务,执行程序已经开始,下达强制执行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的内容为:1、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规定的给付义务和履行行为;2、随着生效法律文书的拒不执行和相关法律规定,迟延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3、随着生效法律文书的拒不执行,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将会受到法律相关规定的制裁和处理。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1、不懂法的人走进法庭,抬眼望见庄严的国徽,都会油然而生一种莫名其妙的宗教神圣感。人们相信通过法院的审判活动能够还原已经发生过的事实,法官就像能够穿越时空的大仙,准确洞察过去发生过的事件。尽管现代社会人们普遍不相信还存在大仙,但人们还是迷信身穿法袍的法官能够在诉讼中用一种“科学的”神秘方法揭示过去事件的真相,然后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2、上述非理性的、荒唐可笑的大仙观念,被我国的诉讼法和证据法强化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判决依据的“事实”一定是发生在过去的,且法官又不在当时的现场,审理案件的法官如何能够像大仙那样穿越时空去发现、查明过去发生的“事实”呢?诉讼法谆谆告知众生:法官是通过证据发现、查明过去发生的事件的。
3、那么,证据又是什么呢?证据就是过去发生的事件遗留下来的痕迹。比如,古代的工匠制造了一个陶碗,随着岁月的流逝,被埋入了河道中,当代的被称作考古学家的那些人,找到了这个陶碗的一些碎片,然后像能够穿越时空的大仙一样告诉当今的人们:他们从这些碎片中,还原了古人制作的陶碗,并且从中发现了古人的制作工艺和陶碗中包含的许多文化信息。考古学真够玄!我们关于古代社会的许多知识,与其说是知识,不如说是考古学家们根据古代社会的蛛丝马迹进行的推测和猜想,由于并不存在真正的能够穿越时空的大仙,所以,这些推测和猜想根本无法“准确”、“充分地”用所谓证据来证实。考古学家其实与诗人、小说家和幻想家没有本质区别的,唯一区别就是考古学家们往往信誓旦旦地宣称自己的故事是真实的,而诗人、小说家和幻想家一开始就诚实地告诉人们那是编出来的故事。
4、法官们其实与考古学家干的是同样的事情,都是用过去发生的事件遗留下来的痕迹来拼凑、推测过去的“事实”。只不过法官们有诉讼法壮胆,比考古学家们更加自信,其判决书中惯用的表述方式是:“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上述事实由如下证据充分证明”。呵呵,好大的口气,显然把自己当成了能够穿越时空的大仙!
5、让我们来看看作为法律大仙的法官们是如何“发现”、“查明”事实,如何用证据“充分证明”事实的吧。
6、作为证据之王的物证,实质上都是间接证据,用物证来拼凑过去发生的事实,其风险与考古学家拼凑古代社会事件的作法无异,要想做到“充分”是不可能的。只有我国的诉讼法无知人胆大、不知天高地厚地宣称证据要“确实”“充分”。
7、有些书证倒是直接证据,但书证能够作假。尽管书写时间鉴定技术已经很发达了,但至今仍然查不清具体的书写时间,只能给出特定书写工具在特定情况下大致的书写时间,而这对很多案件来说显然不够用来查清案件事实的。
8、在我国的诉讼法中,关于证据认定,有一个类似巫术咒语的“证据锁链”。当法官在判决书中一旦宣称一些证据构成了证据锁链,就像古代巫师宣称领悟、获得了天意、神启一样,立马两眼发光、神神叨叨地、无可置疑地在判决书中写道:上述证据构成证据锁链,充分证明了某某事实。天知道什么样的证据能够构成所谓证据锁链!如何判定证据已经构成了证据锁链?或还差一截链条或还没有完全锁住?这是不可言说的,诉讼法中找不到答案,判决书中更没有答案,私下问法官,答曰:“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所以,你今后只要在判决书中看到“证据锁链”之类术语,大可不必以为法官用什么科学方法来判断的,那只不过是一个宗教、巫术的神秘术语而已,如果你是被告或被告人,其含义是“你完蛋了,认栽吧!”;如果你是原告,其含义是“你被宠幸了,你胜诉了”。
9、下面着重讨论一下“证人证言”,并从中引申出一个骗取他人财物的秘笈,供法治社会下的人们依法获得财富。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个道,就是合法之道。哈哈哈哈!
10、古今中外的诉讼中,证人证言在查明案件事实时都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在普通法国家甚至有“无证人,无诉讼”一说。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均把证人证言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加以规定。尽管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完全是例外,但提交的言词证据却是定案的主要依据。例如,在公交车上抓小偷,只要有两个证人证明看见某人偷窃他人钱包,法庭就能够以盗窃罪把某人送进监狱了。一般来说贿赂犯罪都是一对一的,充分证明受贿行为难度极大,这也就是纪委和反贪局不愿放弃刑讯逼供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对证人暴力取证的根本原因,也是刑诉法修改时办案机关要极力保留指定地点监视居住的根本原因。如果真有个贪官胆大妄为,当着两个旁观者的面收受贿赂,那对于办案机关来说就幸运无比了,只要这两个证人勇于出具证人证言(根本就用不着出庭接受质证),就可以毫无悬念地把这个贪官送进监狱了。再如,警察在两个证人证言下从你家里搜查出一包海洛因,你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有辩护的余地吗?可见,证人证言在认定犯罪事实方面有着巨大的证明力。
11、然而,对人类来说,还有什么事情比说谎更加轻而易举的呢?只要煽动两扇嘴皮,就可以蹦出一串谎言,基本上没有什么能量消耗。对人类来说,还有什么事情比说谎更加司空见惯的呢?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一个政权从建立到崩溃,说过的谎言不计其数。当父母教育孩子诚实做人不要说谎时,其实就在说谎了,因为他已经给孩子描绘了一个不真实的世界。真实的世界就是充满谎言的世界,一个从不说谎的人在现实世界是寸步难行的。从道德家们把谎言分为善意的谎言和恶意的谎言就可以看出,谎言是人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就像空气是人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样。
12、既然人类社会充满了谎言,那就不得不佩服以查明案件事实为宗旨的诉讼制度的设计者们的纯真心态了,他们很萌地把证人证言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法定证据,完全无视证人有可能在法庭调查时满嘴谎言侃侃而谈的可能性,更不要说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往往只有几份证人证言由公诉人宣读一下,连上面的证人签名是谁签的都搞不清楚,法官就能依照证人证言下判了。
13、在充满谎言的人类社会里,诉讼制度的设计者们是如何防范证人说谎的呢?
14、在古代社会里,人们相信神灵洞察一切的力量,说谎的证人逃不出神灵的秒杀万物的眼神。具体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比如让证人从火热的铁板上走过,如果其烫伤的身体溃烂了,说明这个证人说谎了,受到了神灵的惩罚。反之,这个证人说得是实话。这种荒谬的做法固然会让说实话的证人因身体溃烂而被判定为说了谎,但也让不少说谎的证人不敢上火热的铁板试试而放弃做伪证。
15、后来,诉讼制度的设计者们放弃了上述神示证据制度,改为把人群分为三六九等,当僧侣的证词与俗人的不一致时,认定僧侣的证词真实,当男人的证词与女人不一致时,认定男人的证词真实,因为俗人比僧侣,女人比男人更擅长说谎。当人人平等观念盛行后,法定证据制度的这种防范证人说谎的做法也就被放弃了。
16、千万不要以为取而代之的防范证人说谎的方法更加科学,其实,取而代之的由法官自由心证的方法只不过用法官替代了古代的神灵的位置。《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53条规定:“法律并不考虑法官通过何种途径达成内心确信;法律并不要求他们必须追求充分和足够的证据;法律只要求他们心平气和、精神集中,凭自己的诚实和良心,依靠自己的理智,根据有罪证据和辩护理由,形成印象,作出判断。法律只向他们提出一个问题:你是否已形成内心确信?这是他们的全部职责所在。”也就是说,让法官自由心证证人是否说谎了。额的神!这种有着神灵般良心、诚实和洞察力、大智大德的法官,不是一般民众能够消费得起的,这需要把法官当神一样供着,不食人间烟火,才能避免人间的偏见和私利,才能对证人证言的真假作出公正的判断。在当今的中国,法官们收入水平基本上略低当地公务员,随时能被各级领导(包括党政领导)穿穿小鞋、换岗、调离工作岗位,且不时被当事人请去喝喝小酒泡泡桑拿以改善一下生活,家里孩子老人生病还得给医生送上红包,在当今中国要出现这种有着神灵般良心、诚实和洞察力、大智大德的法官,实在是强人所难!连最高法院副院长大法官黄松有都顶不住诱惑,要基层法院的小法官们三从四德、八荣八耻,岂不搞笑!
17、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当把防范证人说谎的重任交给法官或陪审团后,还是顾虑重重的,尽管他们的法官制度和陪审团制度要比我国现行的法官制度让社会公众放心得多,司法腐败不敢说绝迹,至少不像当代中国这么猖狂和无所顾忌。他们的顾虑是即使公正的法官和陪审团,也不足以防范证人在信誓旦旦地宣誓后大言不惭地在法庭上说谎,就如克林顿总统在宣誓后仍然在莱温斯基问题上说了谎。说谎是人类的本性,说真话是例外,是值得赞扬的高尚品质。
18、西方法治国家防范证人说谎的主要方式是设置伪证罪或蔑视法庭罪。一旦发现证人在诉讼中的证词是谎话,动用刑罚伺候,并在证人作证前告知证人伪证的后果。这是一种典型的暴力威胁,对于胆小的说谎者来说,具有威慑力,一定程度上能够防范证人在诉讼中作伪证。但要遇见像江姐那样的意志坚强、心理素质好到足以对付测谎仪的证人,伪证罪或蔑视法庭罪这点暴力威胁实在不足以挂齿了,完全不能抵挡这种证人在法庭上侃侃而谈地胡扯了。如果遇见龚刚模那种要保命的混混,本来就没有什么道德感,在警方或检方承诺给其一定好处和保障后,让其在庄严的法庭上胡说八道就更加无法防范了。更由于伪证罪也好,诬告陷害罪也好,其量刑都不高,古代那种你诬告别人杀人,就以故意杀人罪给你定罪的做法已经被现代文明国家放弃,所以证人做伪证说谎时也会衡量得失,如果觉得即使作伪证将来被发现也不过付出如此小的代价,那么一旦伪证不能被识破能让你身陷大牢甚至小命不保或倾家荡产,作伪证就是值得的了。何况要识破伪证并依法定罪其诉讼难度也是非常大的,这么多年来因证人伪证而含冤入狱的人数远远大于证人被追究伪证罪的人数。
19、西方法治国家防范证人说谎的另一种方式是被广泛吹得神乎其神的交叉询问。交叉询问真的能够防范证人说谎吗?天方夜谭!刚改革开放那阵,许多国人对召开记者招待会的人佩服得五体投地,一个人要多么能言善辩和学识广博才能对付那些刁蛮的各国记者啊!这些年外交部的新闻发布会让国人终于看懂了召开记者会的诀窍:不管多么刁蛮的问题,我可以答非所问啊,实在不行就无可奉告吧。开庭时,当然不能针对对方律师的问题傻乎乎地说无可奉告,但是你可以说“记不清”了呀,你的记忆力有缺陷总不是伪证或者隐匿罪证了吧?你凭什么说我故意记不清?我记得清的都说了,我记不清的总不能为了讨好你胡编乱造吧?最近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学者们用了很大力气才让立法规定了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证人到庭后,说记不清了,你怎么强制他作证?你可以强制证人到庭,但不能强制他的记忆力必须记得什么。
20、诉讼制度的设计者们相信交叉询问能够揭穿证人谎言的漏洞,以让公正的法官或陪审团查明过去发生的案件事实。这一观点隐含了一个前提:任何谎言都是有漏洞的,难以自圆其说的。这个隐含的前提本身就有问题,完全低估了作伪证的证人的智商。一个聪明的作伪证的证人,完全有能力把自己的谎言编造得天衣无缝,只有愚笨的证人,才会在交叉询问时被问得前言不搭后语,即使这个证人说得是实话,也会让法官觉得在说谎。聪明的证人即使在说谎,只要他心理素质足够的好,完全可以在庭审现场临时编造故事,完善自己的谎言。要想戳穿证人谎言,一般有两种方法:(1)证人的谎言与某个证据相矛盾;(2)证人的谎言与其前面的陈述相矛盾。对于精心构造的谎言来说,要想在庭审时通过交叉询问发现这些矛盾,是非常困难的,有时几乎是不可能的。对于(1)来说,有时你根本无法向法庭提交一个与证人的谎言相矛盾的证据。例如,有两个证人一致地向法庭作伪证,当场亲眼看到A把手伸进B的口袋偷皮夹,A及其辩护人如何通过交叉询问证明这两个证人说谎呢?A要想找到一个证据与这两个证人的证言相矛盾,是及其困难的。再如,有两个证人一致地做伪证当场亲眼看到A向B借款5万元,如果A能够找到那天不在场的证据,显然能够证明这两个证人作伪证。当是,要想找到那天不在场的证据又何其困难,如果由于时间久了,A已经记不得那天究竟干了些什么,或者那天A在家睡觉,无法找到证据证明自己在家睡觉,那A就无法向法庭出示证据证明这两个证人作伪证。对于(2)来说,即使有证据证明证人的证词自身相矛盾,与其前面的陈述不一致,或证人之间的证词不一致,对于聪明的证人来说,仍然有解套的方法:“时间久了,前面的陈述记不清了,表述得不准确、有差错,后来仔细想了想,应该是现在陈述的这样。”“证人的证词不一致也是正常啊,时间这么久了,每个人的记忆总有差异,不能因为几个证人间证词有些差异,法官就不采信吧?如果几个证人的证词完全一致,倒是有可能是事先排演好的,不足为信。”
22、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证人证言来说,如何查证属实呢?证人证言本来是作为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对证人证言还要查证,意味着还要找证据来证明这个证人证言,找来证明证人证言的证据是否还要查证呢?证据的证据还要找证据证明,没完没了到什么时候才是“查证属实”呢?如果没有其它证据,仅仅有两个证人的证言,是否属于对案件事实的查证属实呢?在我国刑案实务中,有两个证人证言后,如果还有被告人供述,法官就会认定案件事实查证属实了,一般不需要对证人证言再进一步再找证据查证属实,这就是为何我国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如果只有两个证人的证言,没有被告人供述,法官是否会认定案件事实,就看法官审判那天的心情了,如果那天心情好,信心满满,就会动用“证据锁链”这个咒语,认为本案的证人证言构成了证据的锁链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然后下判了。重庆李庄案一季的判决不就是根据龚刚模的证词和李庄的助手的证词构成所谓的“证据锁链”下判的嘛!
23、也许意识到“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过于荒唐,不具有操作性,证据的确实,需要靠其它证据,而证据的证据,还要靠证据;证据的充分与否,需要的是看法官是否动用“证据锁链”这一咒语。因此,这次刑事诉讼修改时,引进了国外的标准“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先不谈“综合”这一词多么的高深莫测,因为如何“综合证据”就像如何“洞察证据”一样是不可言说的,我们来看看“不合理怀疑”是个什么东西?因为按照这个证明标准,不合理的怀疑是用不着排除的。有古代哲人号召人们“怀疑一切”,也就是说他们认为一切怀疑都是合理的,理性的本质就是怀疑,而不是盲从。人们有权提出怀疑、发出疑问。当然,当代的中国主流价值号召人们“坚信”,不要动不动“怀疑”,因为怀疑不利于社会稳定。启东老百姓怀疑王子造纸厂排放的水会污染启东的海域,而海产品的生产销售是启东人的命根子,但启东政府和南通政府的领导们认为启东老百姓的怀疑是“不合理怀疑”,用不着去排除和理会。这就涉及到一个怀疑是否合理有谁来判断?以什么标准来判断?你会说排放水是否有污染,完全可以由鉴定部门来鉴定啊,如果鉴定部门的鉴定没有污染,那么启东老百姓的怀疑就是不合理的怀疑。这也就是为何我国法院诉讼中法官动不动就搞司法鉴定的原因。且不谈在中国鉴定机构是可以买通的这一现实,即使鉴定机构公正公平,鉴定机构运用的知识、技术对得出的结论来说,有时也是值得怀疑的,更何况即使评估鉴定机构证明王子造纸的污水处理技术能够使得处理后的水没有污染,也不表明在中国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实际操作生产后的王子造纸能够严格按照污水处理的程序处理排放水。换句话说,启东老百姓根据中国的国情,怀疑王子造纸会排放污染水损害启东海域,这个怀疑是合理的。
24、再说,一个怀疑是否合理,不能依据司法鉴定的结论加以排除后,再说这个怀疑是不合理的。问题是,在有证据排除前,凭什么判断一个怀疑是不合理的?提出怀疑者,一般都有一些证据,如果这些证据确实、充分,就不是怀疑而是证伪了。当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伪时,如何判定基于这些证据的怀疑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如果还是回到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那么就是把判定怀疑是否合理问题交由法官自由心证了。本来对证据的认定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证,后来为了让人们看起来科学点、客观点,就搞出了“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认定标准,进一步的讨论发现怀疑是否合理,又回到了法官的自由心证,把简单问题复杂化处理后,又回到了起点,完全是脱裤子放屁,没事找事!
25、上述的讨论是建立在法官或陪审团公正无偏见的前提下,基本上以刑事诉讼为背景讨论如何防范证人说谎的。在这一前提下,从技术层面讲,不存在客观的、科学的方法防范证人说谎,所谓的证据确实充分,充其量就是法官在内心自由心证认为这些证据确实、充分了。不同的法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一审法官认为证据确实充分了,二审法官认为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何故?不同的心,显然心证不同。二审法官逼迫一审法官与他心证相同,显然是仗势欺人,剥夺一审法官的心证自由权!你二审法官按照自己的自由心证改判就可以了,何必发回重审呢?哈哈哈哈。
26、如果没有了法官是公正的前提,法官的自由心证就异化为法官的利益心证,明知道证人做伪证,在利益的驱动下,以自由心证为名采信证人证言,这时的证人证言就成了诉讼的合法毒药了,而且基本上没有办法解毒。由于证人证言是法定证据,二审法院法官怎么会自狂自恋到以自己的自由心证与一审法官的自由心证不同,而推翻一审判决呢?上下级法院的友好关系总要顾忌吧?你不就是大学毕业后找关系分到中级法院工作的吗?你真的以为你的才华和判断力比基层法院的法官强很多?
27、说实话,在刑事诉讼中,利用证人做伪证来构陷他人入狱的事情,尽管存在,但并不多,因为这是损人不利己的事情。除非有着深仇大恨,或出于像重庆李庄案那样有着政治背景导致公检法三大长联席会议来做决定。
28、本文的价值在于告知人们不要忽视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的获得财富的巨大作用。
29、首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要比刑事诉讼法在证据的要求上宽松许多,认定证据不需要排除合理怀疑,只要具有优势证据就可以了,换句话说,找来的证人越多越好,当然,你要考虑一下找伪证证人的经济成本。
30、其次,我国的下岗、失业人员很多,君不见很多人到法院诉讼时职业都填无业?找几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来作伪证是很容易的,只要付出很小的费用就可以聘请到。再说,即使有利害关系,或朋友、熟人之类的,作为证人也不存在回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就不是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了。
31、更重要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伪证的处罚与刑事诉讼不好相提并论。《刑法》三百零五条的伪证罪仅仅适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根本就不构成犯罪,仅仅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该法条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全是句空话,因为刑法中没有相应的罪名,现在是罪刑法定时代,你大可不必为这句空话烦忧。按照民事诉讼法,证人作伪证万一被发现了,充其量是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罚款和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果通过证人作伪证能够获得巨大经济利益,何去何从你看着办吧。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百分之十的利润,它就保证被到处使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在当今中国,人人都有资本家的心态和胆量,只是不是人人都有资本家的资本而已。
32、当你做好上述法律准备、心理准备以及人员准备后,再准备点诉讼费,就可以把一个有点银行存款或房产的人告上法庭了。当然,开庭前需把证人召集进行培训,让他们的证词能够自圆其说,并反复排练,让他们能够在法庭上应对自如。
33、至于诉讼的事实部分,可以搞得很简单,情节不要太复杂了。比如,某年某月某日,甲到你家或者你的办公室来借10万元,正好你手上有10万元现金(向法庭提交前一天到银行取款10万元的银行凭证),就借给他了,因为是熟人或朋友,就没有当场打借条,何况甲说明天就还。最重要的是当时还有两个朋友在场看见你借钱给甲,于是心想甲平时人品很好,关系也不错,且其经济实力雄厚,又有其他朋友当场见证借钱给他,出于对他信任,看他急着要去办事,就没有要他打借条。现在诉讼了,那天在场的两个朋友到庭作证,完全能证明那天的实际情况,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决甲归还10万元借款。
34、公正的法官如何来查明这个案件的事实呢?如何来认定证人证言的真假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这个七十八条能让法官认定证人证言是虚假的吗?相反,如果这个法官以自由心证不采信这两个证人的证言,倒是让人觉得很勉强,因为这两个证人的叙述是一致的,且有银行取款凭证这一书证印证,而甲没有证据反驳证人证言,根据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规则,认定甲借款更加合适。法律并没有规定借款必须打借条或签订借款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当然,如果甲能当庭出示那天不在场的证据,事情就简单了。但是甲要是不能提供那天不在场的证据呢?有谁能随时提供几个月前甚至一年前的某一天在哪里的证据呢?真以为自己是温家宝啊,每天的行程都有记录且都有人证啊!
34、如果你觉得找证人做伪证,花费很大力气,才骗取10万元过少了,那你还可以把案情搞得稍微复杂些,就能够获取更多的利益了。比如,你预先私刻一枚甲公司的印章,盖在借款合同的担保人位置上。然后对法官说:朋友乙向你借款200万元,你们签订了借款合同且有付款凭据,但借款时你让乙提供担保,乙带你和另外两个朋友一起于某年某月某日找到一个实力雄厚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甲,甲同意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当场从包中拿出公司印章盖在借款合同上,由于乙已经失踪,现起诉甲的公司对此笔200万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借款合同、200万支付凭证和两个证人的证词。甲抗辩说根本就没有为乙提供担保,那借款合同上的甲公司印章是伪造的。你完全可以反驳说:这枚甲公司的印章是否伪造并不重要,关键是有两个证人证明某年某月某日亲眼看见甲从包中拿出这枚公司印章盖在借款合同上的,由于甲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代表法人行为,因此甲公司应该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一个公正的法官如何来查明本案的事实呢?法官有什么合法的理由不采信这两个证人的证言呢?仅仅凭自由心证而不采信这两个证人的证言吗?由于这两份证人证词极其简单,就是证明这两个证人当场亲眼看见甲从包中拿出甲公司的印章盖在借款合同上的,法官要否定证人亲眼所见,除非法官像大仙一样回到当时的现场。
35、上述两个虚构的案例都是假定法官是公正无私的,如果你能搞定法官,法官都用不着自由心证就采信两个证人的证言,判断甲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判决书中这样表述:“由借款合同、银行支付凭证和两份证人证言,构成证据锁链,充分证明了甲公司为乙借款200万元进行担保这一事实,本庭予以确认。”谁能说这个法官办错案呢!
36、上述利用法院判决获取他人财产的方法不是理论上的空想,完全有实战支持,其灵感来源于扬州市江都区法院的一个划时代的有创意判决,在此判决中把民事诉讼的证人证言的作用发挥到了极致,在此特向扬州市江都区法院致谢。
37、福州老佛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接到乙的电话,乙自称与几个朋友在江都一带搞沙石买卖和运输生意。乙知道甲公司实力雄厚,邀请甲到江都一带考察市场,投资沙石生意。某日甲出差顺路来到江都,与乙及乙找来的丙、丁商谈沙石生意。由于自感对此行不熟悉,没有与任何人签订任何协议,当日就离开江都。一年后,甲被丁以一纸沙石运输协议告上江都法院,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300万元。
38、甲从没有见过这份沙石运输协议,更不可能在这个协议上盖上老佛爷公司印章。第一次开庭时就申请法庭鉴定协议上这个老佛爷公司印章的真伪。法庭以沙石运输协议上印章与老佛爷公司依法备案印章有明显差异,驳回老佛爷公司的鉴定申请。玄妙的是法院第二次开庭时,丁找来了乙和丙作为证人,乙和丙在法庭调查时一口咬定亲眼看见甲从包中拿出这枚伪造的老佛爷公司的印章盖在沙石运输协议上。甲百口难辩,不可能找到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拿出伪造的印章加盖在协议上。如果你去过天安门广场,你是可以找证据来证明的;如果你没有去过天安门广场,你怎么可能找到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去过呢?
39、江都法官要甲拿证据证明这两个证人说谎了或证明这枚盖在沙石运输协议上的老佛爷公司印章是丁私刻的。甲拿不出证据,法官倒也直爽:既然你拿不出证据证明这两个证人说谎,也没有证据证明这枚盖在沙石运输协议上的老佛爷公司印章是丁私刻的,那我就采信这两个证人的证词,认定你当场从包中拿出这枚老佛爷公司印章盖在沙石运输协议上,判你败诉,有本事你就上诉吧;如果将来你有证据证明这两个证人说谎了,那他们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那是他们的事,与我无关,反正我没有办错案。言外之意,证人只要敢做证,我就敢采信和下判。
40、有位伟人说过: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没有做不到的,只有想不到的。在民事诉讼中利用一枚私刻的对方公司印章,加上两个证人作伪证证明亲眼看见对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拿出这枚公司印章加盖到协议上,就可以获得法院300万元的判决,这种投入和产出比,是一般经济活动难以达到的。还辛苦做什么生意啊?赶紧拿起电话拨打橡果国际,把这个诉讼秘笈传遍四方!
41、当陈光中先生为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声嘶力竭地呐喊的时候,当徐昕先生为民事诉讼中重视证人证言苦口婆心地呼吁的时候,他们是否意识到证人证言在当今中国这个毫无诚信的国度,已经演化为诉讼的毒药了?而且是一副没有解药的诉讼毒药!

2012-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