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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15:31: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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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推动网络音乐发展,规范网络音乐经营,切实落实《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文市发[2006]32号),现就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主体和管理对象

  (一)网络音乐是指用数字化方式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在线播放和网络下载等形式进行传播的音乐产品,包括歌曲、乐曲以及有画面做为音乐产品辅助手段的MV等。

  (二)从事网络音乐产品的制作、发布、传播(含直接提供音乐产品链接方式)、进口等经营活动,须是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

  (三)经营单位经营网络音乐产品,须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或备案。

  二、进口网络音乐内容审查

  (四)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是指原始版权为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网络音乐产品。进口网络音乐产品,须经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方可投入运营。

  (五)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报审单位须为该网络音乐产品在中国内地的直接被授权人。直接被授权人是指直接获得该网络音乐产品的独家且完整的在中国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代理权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进口单位”)。

  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音乐产品参照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报审。

  (六)进口单位与境外网络音乐版权人签订的网络音乐进口合同(协议)须符合以下规定:

  1.进口网络音乐的授权期应在一年以上(含一年);

  2.合同(协议)标的物为音乐产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合同(协议)应符合我国《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合同(协议)应注明在经过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方可生效执行。

  (七)进口音乐产品报审进口网络音乐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进口网络音乐审查申请表(电子版);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报审歌曲的原文和译文歌词(电子版);

  4、网络音乐进口合同(协议)、原始版权证明材料和授权书(复印件);

  5、内容审查需的其他材料。

  (八)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报审程序。

  1.进口单位报审材料中的电子版通过“文化部网络音乐报备软件”(以下简称报备软件,下载网址:www.ccnt.gov.cn)进行报审,按照“报备软件”的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到文化部网络音乐审查受理系统。需提交的纸质文件、CD等材料挂号寄至文化部。

  2.报审材料齐全的,文化部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批准单》,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3.对内容审查特殊时限要求的音乐产品,进口单位可通过“报备软件”提供的快速通道功能进行申请,文化部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对已通过其他相关部门内容审查,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进口音乐产品,进口单位须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文化部核实后准予以网络音乐形式进行传播,并对内容审查程序予以简化。

  (九)已批准进口的网络音乐产品在授权期满后需再次进口的,须重新办理进口手续。授权期内决定终止进口的,进口单位须报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十)对已批准进口的网络音乐产品在国内进行转授权时,须由原进口单位在转授权行为发生后20日内报文化部备案,被授权的经营单位不再另行报审。备案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进口网络音乐产品转授权备案申请表(电子版);

  2.文化部原批准文件(复印件);

  3.被授权经营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经营执照(复印件);

  4.转授权合同(协议)(复印件);

  5.报备所需的其他材料。

  (十一)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未经内容审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须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文化部报审。

  三、国产网络音乐备案

  (十二)国产网络音乐作品实施备案制度。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应在正式运营后30日内报文化部备案。

  (十三)经营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国产网络音乐审查申请表(电子版);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报备歌曲的歌词(电子版);

  4、国产网络音乐使用合同(协议)、原始版权证明材料和授权书(复印件);

  5、备案所需的其它材料。

  (十四)国产网络音乐备案程序。

  1.经营单位报审材料中的电子版通过“报备软件”进行报备。相关信息按照“报备软件”的提示要求进行填写,并上传至文化部网络音乐审查受理系统。需提交纸质文件、CD等材料的,挂号寄至文化部。

  2.备案材料齐全的,文化部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国产网络音乐产品备案表》。

  3.对已正式出版发行的国产音乐产品,经营单位可提供相应的出版物版号,文化部核实后予以备案并简化备案程序。

  四、规范网络音乐经营行为

  (十五)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网络音乐内容自审制度,设置专门部门负责音乐内容的自审自查。经营单位提供网民编创和表演等网络音乐上传服务的,要加强审查,保障其合法性。

  (十六)经营单位须在网络音乐产品页面显著位置标注其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不得擅自变更经文化部批准或备案的网络音乐产品的名称等其他信息,不得擅自增删或变更网络音乐产品内容。

  五、加强网络音乐内容监管

  (十七)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属地内的网络音乐经营单位的管理,对运营环节中的音乐内容要及时跟踪监管,对从事违法网络音乐经营活动和提供违法网络音乐产品的经营单位依法查处。

  特此通知。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关于对《广东省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暂行办法》第五条补充规定的批复

广东省政府


关于对《广东省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暂行办法》第五条补充规定的批复
广东省政府



省物资总公司、省商业厅:
粤物综〔1992〕072号请示收悉。同意对《广东省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暂行办法》(粤府〔1988〕60号)第五条补充第二款:“物资、医药、供销社等部门经营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填写《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分别归口县以上物资、医药、供
销社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工商、环保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各审查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向省商业厅或其委托的所在地的市商业局申领经营许可证。”请依照执行。



1992年6月6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八日



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目的意义。为推动保山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和发展,激励全市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研究,不断创新,以优秀的社科成果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新保山提供智力支持,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保发〔2006〕29号)和《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条例》的有关规定,2007年5月13日下发了《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奖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07〕58号),并于2007年、2009年分别组织了两届评奖工作,得到了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响应,为促进保山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结合保山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和两届评奖工作实践,决定对评奖暂行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条 评奖原则。评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行业部门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对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和有利于弘扬优秀民族文化的原则。

第三条 奖项设立。奖项名称为“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以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奖。奖项分设专著奖和论文奖两类,每类分设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特等奖、一等奖可空缺),获奖者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条 奖励标准。专著类:特等奖20000元,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论文类:特等奖8000元,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

第五条 奖金来源。奖金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安排。

第六条 评奖范围。评奖工作每两年组织一届,在规定时限内符合下列要求的社科类学术成果均可申报参评:

(一)市内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在省级以上报刊、出版社发表和出版的社科类学术成果。

(二)市内经省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内部刊物或内部出版物刊发的社科类学术成果。

(三)市外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以保山为主要研究对象,在省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和出版、并产生良好影响的社科类学术成果。

第七条 评奖标准。具有原创性、科学性、思想性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深度,在实践中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的社科类学术成果,主要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含调查报告)、科普读物、工具书、译著和古籍整理等。

特等奖:对经济社会发展或某一学科研究产生重大影响,并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社科类学术成果,可授予特等奖或相应的奖项;获厅局级奖励的社科类学术成果,可根据获奖情况优先参评。

一等奖:提出创见性的观点、结论,对某一学科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成果;在研究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上有创新,提出的对策、建议、办法和措施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现实指导作用,或对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决策有参考价值,收到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成果;对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具有重要作用并在省内外产生较为广泛影响的成果。

二等奖:在学科理论或实际问题的研究中取得新进展,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做出一定贡献的成果;针对某一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系统科学的阐述,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对普及哲学社会科学具有重要作用的成果。

三等奖:在理论上进行了正确的、富有新意的概括和阐述,对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进行积极的探索和研究,有一定的科学见解和参考价值的成果。

第八条 组织领导。评奖工作在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和一名副主任由市委、市政府领导担任,同时聘请一名省级社科专家为副主任),选聘14—18名市内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学者、市级综合管理部门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社科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社科联主席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市社科联根据当届申报成果构成情况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发文。评审委员会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组。

(二)评定特等奖和一、二等奖。

(三)审定三等奖。

(四)解决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专业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每届评审工作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名,成员4名,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人选,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核聘任,可连聘连任。专业评审组职责是:

(一) 负责本专业的成果评审。

(二) 对本专业成果的思想性、学术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 评出本专业的三等奖,向评审委员会推荐特等奖、

一、二等奖。

(四) 向评审委员会报告本组评审情况。

第十条 申报程序。由本人或单位申报,经所在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按要求填写《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限内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申报要求。属个人成果的由个人申报;属工作成果并署明主要编撰者的可以单位名义申报,也可以个人名义申报,同一成果只限以一种身份申报一次,单位必须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二条 规范要件。申报评奖的成果,要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成果及佐证材料,做到程序规范、要件完整,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评审步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限内对申报的成果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提交各专业评审组,由各专业评审组评出三等奖,提出特等奖、一、二等奖的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对特等奖和一、二等奖进行评审表决,审定三等奖。

第十四条 评审要求。

(一)有成果参评或直系亲属有成果参评的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评审时必须回避。

(二)评审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对评审结果的表决,实行记名投票,对所选结果负责。

(三)评审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在应参会人数60%(含60%)以上到会方可召开会议;实到会人数60%(含60%)以上同意的表决结果为有效。专业评审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并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可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名,经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临时调整专业评审组成员。

第十五条 公示要求。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评定后,在市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

第十六条 异议提出。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公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结果中的申报人、申报单位、申报成果有异议的,应在公布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供异议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的异议,要在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的异议,要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上述要件不齐则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异议处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异议后,在遵循必要的保密纪律前提下,对符合第十六条要求的异议进行受理,并向涉及异议的成果推荐单位发出异议协查函,推荐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核实异议材料,提交核实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研究,视情况决定是否提交评审委员会复议,并答复异议提出人或单位。

在异议受理过程中,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及成果推荐单位不得推诿拖延、敷衍塞责,否则视推诿拖延为放弃异议,视敷衍塞责为承认异议。

第十八条 奖项确定。在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核准,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相关事项。

(一)获奖证书可作为获奖者评职、晋级的依据。

(二)获奖成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行为的,一经查实,即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处分。

(三)获奖者必须依法纳税。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暂行办法同时终止执行。本办法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