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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02 13:55: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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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局


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局


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革委会民政劳动局:
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我们意见,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1973年1月20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
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浙江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纳入部门预算编制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年末没有支用的当年财政补助资金、上级补助资金以及历年结转财政资金,包括单位实存资金账户的财政结余资金。

第二章 结余资金的分类

第三条 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和以前年度结余。当年结余是指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以前年度结余是指以前年度财政拨款形成的累计结余。
第四条 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基本支出结余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商品和服务支出结余。
项目支出结余分为净结余和专项结余。净结余包括:项目已完成形成的结余;由于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原因,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预算批准年度至下一年年底止未全部支出形成的结余。专项结余包括:项目在预算批准年度部分实施或未实施且在下年度需要继续实施的结余;上年未实施或上年部分实施需要在当年继续实施的项目结余。

第三章 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及财政部门指标清册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结余原则上结转下年使用,主要用于增人增资等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
第七条 项目支出净结余由市财政局收回后重新安排使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专项结余用途的,应报市财政局核准。
第八条 对省级或省级以上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余资金,其资金管理办法对结余结转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具体规定且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可由市财政局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调整到其他级次或同类项目,调整和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局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备案。
第九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市级各部门应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结余资金情况逐级汇总,并对形成结余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批复之后一个月内将本部门结余资金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上报的结余资金数额和有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具体要求以当年清理结余资金通知为准。

第四章 结余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级各部门要加强对结余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市财政局应对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清理和检查。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由市财政局责成其纠正,并相应调减部门预算。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结余资金使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除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外,与市财政局有拨款关系的其他单位结余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冒充公安机关抓赌如何定罪


[案情]张某与郭某(均系社会无业人员)在某宾馆用餐时,无意中得知该宾馆住宿部504房间有人在赌博,于是两人商定冒充公安人员去抓赌,收缴赌客的赌资平分。当晚,张某和郭某穿着警服来到该宾馆住宿部,叫服务员打开房门,房内四人正在赌博。张某自称是城郊公安分局民警,并对赌客说“把身上的钱全部拿出来,否则就要带到公安局去拘留”。四名赌客一见张某和郭某身上穿着警服,均服服帖帖地拿出钱交给张某,张某经清点共有5000余元,便出具了一张收条给四名赌客,并告诉他们明日到城郊分局调换罚款票据,然后两人扬长而去。后此案被公安机关侦破。
[分歧]在本案中,张某和郭某构成共同犯罪是毫无疑问的,但对张某和郭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和郭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张某和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赌客的赌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按《刑法》第266条从重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和郭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张某和郭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打着抓赌和收缴赌资的幌子,迫使赌客交出现金5000余元,然后据为己有,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依据《刑法》第279条规定,应按招摇撞骗罪进行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和郭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公安人员对赌客实施威胁、要胁的方法,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按敲诈勒索罪从重处罚。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一、张某和郭某在犯罪过程中,利用赌博者害怕被抓,受到行政处罚的畏惧心理,身穿警服,冒充公安人员,从外观上给赌博者造成特殊的心理恐惧。然后口头恫吓赌博者,如不拿出钱来,就要被拘留,逼迫赌博者在恐惧的情况下,极不情愿地交出赌资。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二、尽管张某和郭某在犯罪过程中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看起来好象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实不然,从本质上来说,其二人虚构事实假冒公安人员,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目的是为了使赌博者产生恐慌,好进一步威胁、要挟赌博者使其就范,以达到索要他人财物的目的。况且,诈骗罪中受害人是在受蒙骗的情况下,“自觉地”交出财物,受害人是没有任何心理压力的;而本案中的受害人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不情愿的交出财物。因此,其二人的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三、本案中,张某和郭某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既有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又有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看起来好象也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特征,但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更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1、招摇撞骗罪中,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极其正常活动。本案中,张某和郭某侵犯的客体偏重于财产所有权,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公安人员只是他们犯罪的手段,而获取他人财物则是他们的最终目的。2、招摇撞骗罪中,行为人是以假冒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非法利益,受害人是主动自愿、心甘情愿的给予行为人利益,行为人不会使用威胁、要挟的手段;在本案中,张某和郭某明显使用了威胁和要挟的手段,逼迫赌博者交出赌资。3、招摇撞骗,通俗讲就是到处行骗,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原则上不宜以犯罪论处。招摇撞骗罪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而本案中,张某和郭某只有一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并且赌博者正是误认为张某和郭某是公安人员在正常执行公务,并没有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产生怀疑,纵观全案,张某和郭某的行为都没有破坏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因此,张某和郭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招摇撞骗罪。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刘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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