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兴凯湖自然保护区协定
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兴凯湖自然保护区协定
(签订日期1996年4月25日 生效日期1996年4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认识到巩固和发展自然保护领域的双边合作的重要性。
确信在中俄边境地区建设特别自然保护体系有利于保护这些地区的动植物种和自然生态系统,对促进保护、管理和科研工作,监测自然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
为此,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双方将在中俄边境地区建立共同的兴凯湖自然保护区,它的区域是水沼泽地生态体系。兴凯湖自然保护区以中俄国界线为准分为两部分:黑龙江省兴凯湖自然保护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滨海边疆区兴凯湖国家自然保护区(俄罗斯境内)。双方可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改变自然保护区自己部分的边界,每一这种变动双方应通知对方。
二、兴凯湖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的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和监测工作,必须遵循本协定和双方现行法律。
第二条 建立兴凯湖自然保护区的目的:
(一)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动植物种,保护自然生态体系,保护生物多样性。
(二)促进保护自然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及对自然生态系统的长期监测和研究的双边合作。
(三)提高两国公民对自然保护目的和意义的认识。
第三条
一、双方执行部门根据本协定进行动植物种和兴凯湖自然保护区自然生态体系的监测,开展共同商定的合作。
二、合作的方式:
(一)信息交流,交流混委会(根据协定第四条成立)所确定项目的研究情况;
(二)互派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和专家或代表团;
(三)组织定位的科研和监测;
(四)组织野外和室内研究;
(五)交流科研的测定方法;
(六)共同出版刊物;
(七)举办科学讲座、研讨会;
(八)举办研究技术培训班;
(九)双方认可的其它合作方式。
第四条
一、本协定的执行部门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俄方为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部。
二、双方建立中俄混委会(以下简称“混委会”),以执行本协定。混委会协调双方在兴凯湖自然保护区的合作包括共同科研计划和执行方法。
三、保护、管理和监测自然保护区湿地生态体系的项目实施单位由双方执行部门根据项目内容确定。
四、双方通过上述执行部门以信函方式直接联系,磋商与本协定实施有关的问题。
双方执行部门也可指定各自省级主管部门或保护区管理机构进行直接联系。
第五条 双方保证在兴凯湖自然保护区内,处于中俄两国境内的野生动物可以自由迁徙。
第六条
一、双方采取措施保证有效、灵活地开展兴凯湖自然保护区工作。
二、参加兴凯湖自然保护区合作的人员、工作所需交通工具、设备、物资均在下述口岸通过:
中方口岸 俄方口岸
密山 图里洛格
三、双方人员、工作所需交通工具、设备、物资出入境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两国公民相互往来的有关协定和双方有效的出入境管理条例执行。
第七条 开展本协定第三条中的合作活动所需的费用,由双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八条 本协定不影响双方各自已签订的其它国际协定及由此所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需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定应自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环发[2005]13号
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发展改革委:
水能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发以来,在国家优先发展水电方针的指引下,我国水电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有效解决电力供应问题的同时,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在近年来水电工程的大规模的建设中发现存在一些问题,一些项目未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就开始大规模的施工活动,造成不同程度的水土流失;一些电站由于设计和运行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了下游局部河段的脱水、干涸或水流波动过大等变化,对上下游水生生态及经济生活造成了水利影响。为了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的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水电建设的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水电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河流水电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认真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以此指导河流开发规划方案的选定的实施。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河流水电开发规划,审批机关不得予以审批。
二、加强水电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水电建设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认真做好水电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计,特别要落实好低温水、鱼类保护、陆生珍稀动植物保护、施工期水土保持和移发安置等环境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小水电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考虑到水电工程位置偏远,“三通一平”等工程施工前期设备工作时间长、任务重,为了缩短水电工程建设工期,促进水电效益尽早发挥,在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前,可先编制“三通一平”等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发必要的“三通一平”等工程施工前期准备工作,但不得进行大坝、厂房等主体工程的施工。
三、优化水电站的运行管理,减轻对水环境和水生生态的影响。要根据用电、用水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要求,研究制定电站优化运行方式,最大限度地减轻对水环境的影响。对于引水式等水电开发方式,应避免电站运行造成局部河段脱水,落实泄水建筑物建设和运行,确保下泄一定的生态流量。要根据当地生产、生活、生态以及景观需水的要求,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确定生态流量。对于下游有航运要求的大江大河,水电站运行要满足航运流量的要求;运行期间要确保鱼类等水生生物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水电开发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确保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工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效发挥,促进水电建设的健康发展以及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