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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中的职能作用/刘顺涛

时间:2024-06-26 17:48: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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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中的职能作用

刘顺涛


  2009年12月18日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强调,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推动政法工作全面发展进步,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这即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又对今后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因为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为更好地适应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是更好地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和谐稳定而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抓好发展这个硬道理和稳定这个硬任务,全面推动政法维稳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准确把握新时期政法工作规律,深刻总结近年来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有效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问题的治本之策。能否做好这三项重点工作,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在会议上提出,全国法院要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新发展。那么在今后法院日常工作中如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中的职能作用呢?笔者认为,我们法院必须要坚持改革创新的这条路。
  多年来,我们各级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公正廉洁执法过程中是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这些好经验好做法今后仍要继续坚持。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一些新情况新任务的出现,一些老经验老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新形势的需要,如果一味地按照老做法处理现在的新问题,不敢改革创新,就不可能在新形势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职能作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各种利益冲突日益突出,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法院是处理各种矛盾的最终机构,所以把法院推向风口浪尖。法院如何化解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除了要继续坚持原来已有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外,就是要认真做好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落实,不断推出符合当前审、执工作需要的新机制新办法;同时必须坚持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日常工作中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战略部署;坚持狠抓队伍建设,切实提高队伍素质,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努力在健全完善审判管理机制上,在健全完善司法公开、司法民主机制上,在健全完善执行工作机制上,在健全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上取得新进展;坚持抓好基层基础建设,切实打牢法院工作基础。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化解不断增多的社会矛盾。另外还要不断加大案件的调解力度,同时要时刻把解决当事人的纷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作自己的神圣职责,对当事人要亲切地接待、真诚地理解、热情地服务、妥善地安置,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创新灵活有效的调解方式,努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协调、社会调解和司法调解解相衔接的“大调解”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做到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最终毕免矛盾的扩大,和当事人上诉、上访,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随着社会各种矛盾交织出现,法院参与社会管理模式也必须要随之更新完善。在当前社会环境下,法院就是要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能动司法,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要创新服务经济意识,转变被动司法的观念,积极、主动、高效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要以创新社会管理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突出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难点。要进一步扩大和完善司法救助的范围和力度,给当事人更多的人文关怀,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降低社会不稳定因素。作为基层法院必须要大胆创新,及时把基层探索创造出来的经验做法,提炼上升为制度和机制,推动社会管理不断发展进步。
  随着社会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完善,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所以法院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一定要主动适应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开展审、执活动的环境,着力解决制约公正廉洁执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要创新制度规范建设,使各项廉政制度进一步完善。强化法院为大局服务的责任感、使命感,适应新形势,研究新情况,理清新思路,以更加有力的措施为大局工作提供司法保障;不断增强法官的群众意识,坚持司法为民、利民、便民、爱民,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强法院中广大法官的公平正义意识,坚持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另外还要创新法院文化建设,通过法院文化尤其是廉政文化建设,进一步打牢干警拒腐防变的能力,促进公正廉洁执法。要创新廉政监督机制,大力推进“阳光执法”,除法律规定保密的情况外,审判程序、结果都要公之于众,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全面提升政法队伍整体素质,切实加强法院组织建设。坚持以党建带队建、抓班子带队伍,充分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警的先锋模范作用,使干警队伍在永葆先进性上取得新进步。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在新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职能作用,笔者认为,创新是关键,坚持思维创新、理论创新、实践创新,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执法观念,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方法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推进工作的新途径,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新机制,推动三项重点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只要是能促进三项重点工作落实效果的做法,我们都应该大胆地尝试。各级审判机关只要深刻理解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与全面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全力以赴、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做好各项工作,就能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药监械〔2001〕5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申请,结合各方面情况,经研究,现就有
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涉及的产品范围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一
次性使用输液器,一次性使用输血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一
次性使用采血器,一次性使用滴定管式输液器。

二、严格执行国药监械〔2001〕288号文件的有关内容,除技术有突破的创新产品外
(如一次性使用自毁式无菌注射器),各监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1999年9月1日以后新
建或转产的企业申请。

三、企业申请产品注册时,必须附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执行国药监械〔2001〕443
号文发布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
则》)要求的体系考核报告。

四、原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经体系考核,产品可直接申请准产
注册。1999年9月1日以前新建企业以原国家医药管理局批准为依据,可以申请产品准产
注册,须严格执行体系考核。

五、原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及新建生产企业新增规定范围内的品
种,且体系考核报告明确包括“新增品种”,新增产品可直接申请准产注册。

六、体系考核报告中应包含的内容是:
(一)检查员对生产企业检查评定的工作报告;
(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企业生产条件检查评定结论表;
(三)企业生产条件检查评定情况记录表(至少附11份检查项目记录);
(四)医疗器械产品检查员现场检查遵纪情况反馈表。

七、注册审核中若发现企业提供的体系考核报告不符合规定,我局将委派有关人员到
现场复核。

八、申请血袋注册的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含保养液血袋的能力。

九、生产上述范围内产品的企业,若对产品做重大技术改进,将作为新产品申请注册,
首先进行试产注册,此类产品试产注册时也必须执行国药监械〔2001〕443号文发布的《细
则》的体系考核要求,并提交相应注册资料。

十、目前已受理但尚未执行《细则》的企业产品,按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的要求审核质量体系考核材料。

我国目前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生产、销售的稳定局面来自于2000年全国范围
的打假活动。各省局应珍惜和保持这得来不易的成果,不能因局部利益而忽视了全局利益,
望共同努力,严把市场准入关,保证人民用上安全有效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办法

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办法
1995年3月11日,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

第一条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是矿山闭坑的主要依据之一。为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矿山闭坑前,必须编写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报送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包括矿井、中段、采区及最终闭坑地质报告。
第三条 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负责审批以下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一)原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勘查储量的矿区中,重要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二)油、气田废弃报告。
省(区、市)矿产储量委员会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内列为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以外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第四条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矿山概况,矿山地质,设计、开采及资源利用,探采对比,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闭坑原因,矿产储量的结算及剩余储量处理等。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中矿产储量的结算必须包括报告所述闭坑范围内经矿产储量委员会批准的全部探明储量。
第五条 按照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有关储量报告审批的计划管理办法,矿山主管部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省(区、市)矿产储量委员会报送下年度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送审计划,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汇总平衡后于次年三月底前下达审批计划。如因情况变化,要求改变送审计划的,须在计划送审时间的前二个月向省(区、市)矿产储量委员会申请变更计划,以便另行安排。
第六条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应经矿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告送审单位应将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一式三份)一并报送矿产储量委员会。
送审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必须是正式报告,应资料齐全、质量符合要求。
第七条 对列入审批计划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矿产储量委员会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人员到矿山了解矿山闭坑所具备的条件、矿产的采出和储量消耗情况。
第八条 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应确定主审人,并聘请评论员,视需要召开审查会议,审查后由矿产储量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审查意见书。报告送审单位依据审查意见书进行修改,交储委复核合格后,由矿产储量委员会办事机构起草批准决议书。批准决议书经矿产储量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后生效。
第九条 矿产储量委员会在收到矿山闭坑地质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下达批准决议书;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报告送审单位。
第十条 对质量优良的闭坑地质报告,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有弄虚作假,篡改数据者,一经查实,除对报告提交单位通报批评外,建议主管部门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参考提纲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办公室另行拟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