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办〔2009〕252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依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结合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为便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级机关(以下简称机关)正确界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的范围: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以及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需归档的范围: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供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方面的重要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相应归档。
应归档的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条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一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根据本规定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当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下,编制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报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1本级党、纪、团、工会代表大会及表彰先进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
1.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讲话、大会发言、代表建议和意见、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会议记录、纪要、总结、简报,重要的照片、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永久
1.2上级单位和领导的贺信、贺电,会议筹备、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30年
1.3讨论未通过的文件10年
2本机关党组(党委)会议、行政办公会议记录、纪要永久
3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的文件材料
3.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重要的照片、录音、录像等永久
3.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30年
4本机关承办国际会议、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的文件材料
4.1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会议议程、代表名单、主报告(原文及中文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中文译文)、上级领导贺辞、题词、讲话、会徽设计,重要的照片、录音、录像等永久
4.2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30年
4.3委员会、学术会、分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10年
5本机关与有关部门联合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的文件材料
5.1本机关主办的
5.1.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
5.1.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30年
5.2本机关协办的
5.2.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30年
5.2.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本10年
6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6.1重要的永久
6.2一般的30年
6.3本机关工作汇报材料30年
7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
7.1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专项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永久
7.2本机关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专项业务文件的最后草稿30年
7.3本机关制定的工作规则、工作制度等规范性文件永久
7.4本机关在新闻信息发布、宣传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永久
7.5本机关在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和重要的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7.5.1重要的永久
7.5.2一般的10年
7.6本机关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抢险救援、事故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永久
7.7本机关在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7.7.1重要的永久
7.7.2一般的30年
7.8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7.8.1重要的永久
7.8.2一般的30年
7.9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
7.9.1重要的永久
7.9.2一般的30年
7.10本机关和其他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
7.10.1本机关主办的
7.10.1.1重要的永久
7.10.1.2一般的30年
7.10.2本机关协办的
7.10.2.1重要的30年
7.10.2.2一般的10年
7.11本机关组织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
7.11.1组织沿革、大事记、年鉴,编辑、编写的画册永久
7.11.2简报、情况交流、工作信息等30年
8.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1对煤矿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进行指导、监察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1.1重要的永久
8.1.2一般的30年
8.2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2.1重要的永久
8.2.2一般的30年
8.3执法检查、督查、专项整治及指导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3.1重要的永久
8.3.2一般的30年
8.4开展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程度评估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4.1重要的永久
8.4.2一般的30年
8.5煤矿新建、改扩建和技改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材料永久
8.6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延期申请、补办、变更等审批管理性材料30年
8.7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材料30年
8.8煤矿企业报送的工作报告、总结、基本情况报表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等需要备案的材料10年
8.9执法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执法文书、通报、整改通知永久
8.10行政处罚、复议和诉讼材料
8.10.1重要的永久
8.10.2一般的30年
8.11煤矿事故救援、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永久
8.12本机关的计划、总结、统计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8.12.1年度的永久
8.12.2季度、月份的10年
8.13本机关普查、调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13.1专题的、典型的调查报告、汇总材料永久
8.13.2一般业务调研材料10年
8.14 本机关关于出国或出境考察、接待访问、参加国际会议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8.14.1签订的协议、协定,重要的会谈记录、纪要永久
8.14.2出国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报告、一般性会谈记录30年
9本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文件材料
9.1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人员编制、工作规则、领导分工、印信启用与作废等文件材料永久
9.2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30年
9.3人事任免文件永久
9.4本机关公务员和职工录用、调动、转正、调资、定级、待遇、离退休、职务聘任、人才交流(轮岗)、辞职、复转、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永久
9.5人事考核、职称评审方面的文件材料永久
9.6人事、培训、教育、工资等方面的管理性文件
9.6.1重要的30年
9.6.2一般的10年
9.7本机关职工名册永久
9.8本机关人事、工资统计年报永久
9.9本机关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永久
9.10对单位、职工表彰的文件
9.10.1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永久
9.10.2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30年
9.11对本机关公务员、职工的处分材料
9.11.1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永久
9.11.2受到警告处分的30年
9.12安全生产培训及人员资格认证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9.12.1认证材料及重要的管理性材料永久
9.12.2一般管理性材料10年
9.13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9.13.1注册材料及重要的管理性材料永久
9.13.2一般管理性材料10年
10党、团、纪检、工会、保卫、信访工作文件材料
10.1机关党、团、纪检、工会机构的成立、更名、印信启用与作废、换届选举结果永久
10.2年度以上的工作计划、报告、总结、报表,重要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永久
10.3评比、表彰方面的文件材料
10.3.1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永久
10.3.2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30年
10.4对违纪案件的调查及人员处分、处理材料
10.4.1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永久
10.4.2受到警告处分的30年
10.5党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党员转正的文件材料,本机关公务员、职工调动工作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永久
10.6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党员发展工作的文件材料
10.6.1重要的30年
10.6.2一般的10年
10.7民主评议党员、退党等材料永久
10.8党风廉政建设、党纪政纪教育方面的文件10年
10.9党、团经费收支结存表及经费使用等文件材料
10.9.1汇总的报表及重要的管理性文件永久
10.9.2一般的报表及一般的管理性文件30年
10.10情况反映、工作简报 30年
10.11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调查记录10年
10.12本机关处理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10.12.1有领导重要批示及处理结果的 永久
10.12.2其他有处理结果的30年
11本机关在财务、资产、房产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1.1机关财务预算 30年
11.2涉及财务经费的计划、分析、申请、审批、下达经费通知等文件材料
11.2.1重要的 永久
11.2.2一般的 30年
11.3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办法、规定等材料 永久
11.4财务收支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材料30年
11.5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
11.5.1重要的永久
11.5.2一般的10年
11.6机关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调拔、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 30年
11.7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 永久
11.8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续永久
11.9职工住房分配、出售制度、方案、细则,职工住房情况统计、调查表,职工住房申请30年
11.10机关办公用房和职工住房管理、维护、维修形成的文件材料30年
12信息化建设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2.1规划、计划、方案及审批材料永久
12.2其他材料30年
13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
13.1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
13.1.1重要的永久
13.1.2一般的10年
13.2上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
13.3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永久
14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
15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
15.1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30年
15.2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10年
重庆市药品储备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2〕12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化医控股(集团)公司制定的《重庆市药品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药品储备管理办法
市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市化医控股(集团)公司
(二○○二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储备管理,确保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药品、医疗器械的及时有效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通知》(国发〔1997〕2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储备是政府职能。
第三条 药品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用,以保证储备资金的安全、保值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药品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参与急救药品调出的非储备单位和调用药品储备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药品储备实行中央、地方两级储备制度。重庆市药品储备工作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重庆市药品储备领导小组负责规划、组织、管理与监督。重庆市药品储备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组长,市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药行管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政府救灾办、市化医控股(集团)公司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 重庆市药品储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医药行管办,负责重庆市药品储备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及日常事务处理。
第七条 承担储备任务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下达的药品储备计划。
(二)依照下达的调用通知执行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调用任务,确保所调用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及时有效供应。
(三)对药品储备资金和实物建立专户专账管理,全面动态反映资金使用、实物流动及其流动盈亏情况。
(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药品储备物资、调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原始记录、账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药品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六)负责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七)按时、准确上报各项药品储备统计报表。
(八)负责对从事药品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九)落实内部药品储备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调度机制,坚持24小时值班、人员到位、传真电话开通,确保信息畅通,调度及时。
(十)执行有关药品储备工作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使用药品储备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灾疫突发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建立扑疫救灾指挥部,由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任组长。
(二)由组长审核、签发所需急救药品、器械清单,落实资金渠道后,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三)接收急救药品、器械后,相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与急救药品调出单位完善接收手续,及时支付货款,不得拖欠。
(四)对申请所需的急救药品、器械品种及数量严格把关,非质量原因不得退回。
第三章 承担药品储备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 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由市医药行管办根据企业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企业规模及经营效益等情况商市财政局后择优选定。
第十条 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是通过GSP认证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大中型医药企业、大型商业医药企业。
第十一条 亏损企业不得承担药品储备任务。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重庆市药品储备主要是应对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所必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品种。
第十三条 药品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市级药品储备品种由市医药行管办商市卫生局确认后下达。
第十四条 每年3月底前,市医药行管办根据我市有关部门的灾情、疫情预报,按照实际需要和适当留有余地的原则,商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后制定年度市级药品储备计划,下达给有关企业执行,同时抄送市药品储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于4月底前报国家药品储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与市药品储备领导小组(市医药行管办代表)签订“药品储备责任书”。
第十六条 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储备计划,在储备资金到位后或储备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保证药品储备计划(品种和数量)的落实。
第十七条 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划。计划的变动或调整,需报市医药行管办,商市卫生局确认后,由市医药行管办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调出药品、医疗器械后,应按储备计划及时补充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及数量。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十九条 药品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在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数量、质量的前提下,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要根据具体药品、医疗器械的有效期及质量要求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在非灾情、疫情多发季节,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其中每一品种不得低于该品种计划量的50%,但对非常规性的急救解毒药品必须保证100%的储备量。
第二十条 建立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储备、出库复核制度,加强首次储备药品的审验和效期药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及各项制度执行与检查。
第六章 调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药品储备动用原则:
(一)重庆市辖区内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需紧急动用药品储备时,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动用市药品储备。
(二)在发生重大、特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市药品储备难以满足需要的不足部分,按有偿使用原则由市政府向邻省(地区)或国家药品储备管理部门申请,动用邻省(地区)药品储备或中央药品储备。
(三)本着有偿调用原则,国家或邻省(地区)需动用我市药品储备的,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可根据需要调用我市药品储备。
第二十三条 药品储备调用程序。
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的地区原则上应就地自行组织急救药品、医疗器械。确需动用市药品储备的,按有偿使用原则申请调用。具体调用程序如下:
(一)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及签字确认的急救药品、器械清单。
(二)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卫生局对所需急救药品、医疗器械进行确认,经确认后由市医药行管办通知储备单位组织药品。
(三)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重庆市药品储备药品(器械)调用通知”后,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药品、医疗器械发送到指定地区和单位,并对调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负责。
(四)申请急救药品、器械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收到急救药品、医疗器械后要认真查收。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与储备发运单位应完善接收手续,并即时予以付款。若资金有困难,可以适当延缓支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四条 遇有紧急情况发生,市医药行管办接市政府通知后,应立即通知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可按要求先发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7日内按第二十三条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遇有重大、特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为确保及时有效救助,非药品储备承担单位接到调用通知后,也应按时送达所需急救药品、医疗器械,完善接收手续,并按市场销售价格结算货款(若市场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时,按成本价结算货款)。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在调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就地封存,事后按规定进行处理。接收单位和调出单位应立即将情况报市医药行管办,由市医药行管办通知调出单位按同样品种、规格、数量补调。
第二十七条 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调出10日内,无论款项是否支付,原则上供需双方需补签购销合同。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动用药品储备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负责落实资金并及时将货款支付给调出单位。
第二十九条 与药品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均应设立24小时传真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单位名称、负责人及值班电话需报市政府和市药品储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市级药品储备所需资金由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药品储备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确保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第三十一条 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实行有偿调用。调出方要及时收回货款,使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欠、拒付。如有拖欠或拒付,由市财政在两级财政结算时予以抵扣。
第三十二条 市级药品储备资金由市医药行管办依据储备需要会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计划。
第三十三条 由银行专项贷款的药品储备资金及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医药行管办另行制定。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医药行管办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有关企业落实市级药品储备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财政、审计、医药行管办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要加强对药品储备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市医药行管办会同市财政局调整或收回药品储备资金:
(一)企业不能按计划完成储备调运任务的;
(二)由于经营保管不当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
(三)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不合理损失严重的;
(四)企业自身经营发生亏损的;
(五)擅自挪用储备资金的;
(六)企业发生变故不具备药品储备企业条件的;
(七)不能按时报送或拒报各项药品储备统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的;
(八)发生其它不能履行储备任务的情况的。
第三十七条 储备单位延误救灾防疫及突发事故急救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弄虚作假,挪用储备资金,管理严重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药品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